山东省临沂市《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技术规范》DB3713/T293-2023,自2023年09月22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低效用地认定的范围、原则、流程与方法。本文件适用于临沂市城镇低效建设用地的认定。
本规范规定了临沂市城镇低效用地的认定范围、原则、流程与方法,适用于本市城镇低效建设用地的认定工作。本规范明确以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为对象,将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土地纳入认定视野,并排除了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土地、批而未供土地以及闲置土地。
本规范将认定范围限定在2009年第二次土地调查和2019年第三次国土调查均确定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块,并要求土地具备合法权属来源。同时,本规范明确将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土地、批而未供土地以及闲置土地排除在认定范围之外,确保认定工作聚焦于真正可用于再开发的存量低效资源。
本规范设置了十一项定性认定标准,凡符合其中任意一项即可直接认定为低效用地。这些指标覆盖了产业政策符合性、安全生产与环保合规性、城市规划改造需求、“亩产效益”评价结果、土地利用违约状态以及企业经营状况等多个层面,具体包括国家禁止淘汰类产业用地、列入搬迁关停的化工企业用地、停产半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用地,以及亩均税收低于特定门槛的工业企业用地等。
对于无法通过定性指标直接判定的地块,本规范建立了定量评价模型。通过将宗地的亩均税收、容积率、亩均产值、亩均投资强度等实际值与基准值进行对比,并按照工业类或商业仓储物流类分别赋予不同权重进行加权求和,计算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得分排名处于区域后10%的宗地,最终被认定为低效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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