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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10.09-山东省《关于做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奖励新增计划指标有关工作的通知》.docx

山东省《关于做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奖励新增计划指标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做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奖励新增计划指标有关工作的通知》,旨在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政策要求,通过新增计划指标激励各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通知明确以各县(市、区)上一年度盘活的低效用地存量为基础,按2:1比例确定新增指标奖励总量,并根据人均城乡建设用地面积进行调整。奖励范围涵盖符合标准的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需满足用地时间、权属清晰、规划合规等条件。同时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再开发项目所需完成的审批和手续要求,并建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审核与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奖励政策公平有效实施。

项目奖励依据

根据各县(市、区)上一年度低效用地盘活规模,按2:1比例确定奖励指标总量。调整系数依据人均城乡建设用地面积划分三档,分别设定为1.1、1和0.9。

奖励条件与标准

项目需满足用地时间、权属清晰、符合规划等基本要求,且根据不同再开发形式,如政府收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或自主开发,需完成相应审批及手续办理,方可享受奖励政策。

该政策通过新增计划指标激励各地提高低效用地再开发效率,有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同时,通过系统化管理与严格审核机制,保障了政策执行的规范性和公平性。政策实施将推动地方加强土地管理,提升城市更新质量,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此外,对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也增强了政策的约束力,有利于形成良性循环的低效用地再开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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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做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奖励新增计划指标有关工作的通知》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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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做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奖励新增计划指标有关工作的通知》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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