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2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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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见针对济南市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低效用地,划定四类再开发范围,明确政府收储、原权利人改造、市场主体改造三条路径,并配套协议出让、地价补缴、收益分配等激励政策,推动建设用地综合利用效率提升。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不纳入本意见适用范围。
开发范围与模式
城镇低效用地限定为第二次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四类存量地块:产业转型升级类(禁止类、淘汰类及“退二进三”用地)、城镇更新改造类(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用地效益提升类(投资强度、容积率、地均产出明显低于行业水平或列入“限制发展类”名单的产业用地)、城市功能完善类(不符合规划功能定位、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存量建设用地)。
再开发遵循政府引导、规划先行、市场取向原则。政府收储改造适用于规划用途为商品住宅或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土地,由市、区县政府依法收回或收购;原土地使用权人改造鼓励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方式,允许按规划调整用地性质、建筑容量与高度;市场主体改造可由原权利人协商委托或区县政府公开招标确定。商品住宅用地仅限政府收储模式实施,后两种模式须无偿移交一定比例土地用于公益性项目,比例由区县政府在项目实施方案中确定。
政策激励与收益分配
意见设置十项激励措施。对分散土地归宗、相邻地块统一剩余出让年限、追加投资提高开发强度、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单宗不超过一定亩数且累计不超过项目总面积一定比例)等情形,均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实施地上地下综合开发的,地下部分建筑面积按评估价减半收取土地出让金;配建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计收。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互联网+”等新业态的,经区县政府批准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的过渡期政策。
收益分配向区级倾斜。原权利人改造或市场主体改造模式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经所在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审核备案后,按完成出让的年度节点,将缴纳金额按不同比例分配至项目所在区,比例逐年递减,其后参照政府收储改造模式执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由区县政府直接使用,土地增值税补助按市级与区级固定比例分配。
推进机制与职责分工
各区县政府以镇(街道)为单元开展存量建设用地利用现状及潜力调查,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不动产登记、“亩产效益”评价改革等成果建立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并动态更新,区县政府负责认定和明确类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编制市级再开发专项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县政府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于每年第四季度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项目实施主体编制实施方案,报区县政府批准后公示并备案,同时与区县政府签订监管协议,纳入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保障机制坚持政府主导、区县为主、属地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生态环境、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国资监管、环评审查、信贷支持等环节。本意见自2023年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济政办字〔2018〕26号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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