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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11.0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补助工作的通知》鲁财综〔2020〕40号.pdf

2020年11月3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补助工作的通知》鲁财综〔2020〕40号。

本通知明确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省级分享收入补助的适用范围、补助标准与申报审核流程。以增量激励为核心,对土地增值税收入较上年增长超过8%的部分,省财政按省级分享收入60%的比例给予补助,旨在通过财税手段调动地方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积极性。

补助条件与标准

自2020年起,经审核列入省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数据库管理、按规定进行再开发且产生土地增值税收入的项目,可申报省级分享收入补助。补助遵循“属地管理、分项缴纳,增量激励、超额补助”原则,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土地增值税收入较上年增长超过8%以上的部分,省财政按省级分享收入60%给予补助。

部门职责分工

税务主管机关负责确认并提供项目缴纳土地增值税数据;同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审核确认项目名称(编号)及汇总市县年度缴纳情况;省财政厅依据土地增值税上解数,对超过增量比例的市、省直管县再开发项目按规定安排补助。

申报流程

现阶段暂按以下流程申报:各市、省直管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辖区内再开发项目年度纳税额后,于12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报送补助资金申请,附申请表、缴纳明细表及完税证明复印件。省自然资源厅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省财政厅据此通过体制结算下达补助资金。省自然资源厅将结合数据库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系统申报审核。

监督管理

各级自然资源、税务和财政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动态掌握再开发项目出入库状态及土地增值税缴纳情况。对人为调节土地增值税收入的市县,省财政厅将不予安排对应年度补助。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补助工作的通知》鲁财综〔2020〕40号第1页
第 1 页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补助工作的通知》鲁财综〔2020〕40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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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补助工作的通知》鲁财综〔2020〕40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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