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是国家粮食安全的空间底线,亦是国土空间规划中刚性管控的核心制度安排。本专题聚焦红线划定、占用补划、布局优化与监测监管全链条,解析以补定占、数量不减、质量不降的管控逻辑,呈现非农化非粮化治理与高标准农田协同的实践路径,为理解耕地特殊保护制度及空间治理现代化提供系统参考。

55 文档24 文章99 问答40 精选
专题第 1 次修订 · 国土人更新于2026年8月21日

永久基本农田概念与定义

永久基本农田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并实行特殊保护的耕地,一经划定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核心空间底线。[1][3][17]

差异分析多源对永久基本农田的界定各有侧重:自然资源部令第17号强调'红线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占用或改变用途'的刚性管控[1];浙江省实施意见侧重'划、建、管、补、护'长效机制的系统性保护[3];江西省通知突出'总体稳定、微调优化'原则下允许正向布局优化[17]。三者在保护刚性上一致,但在调整弹性空间的表述上存在梯度差异——从'不得擅自调整'到'微调优化'再到'正向优化',体现了从中央到地方在刚性管控与弹性优化之间的平衡艺术。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外划定的优质耕地储备空间,作为占用补划和布局调整的主要来源,实行年度动态更新。[1][8][18]

差异分析内蒙古技术指南从划定层面确立'应划尽划'原则和九类禁入情形,侧重储备区的前端准入边界[18];四川正向优化指南从使用层面确立'以补定占'原则,要求储备区规模超过保护任务1%方可开展特定优化调整,侧重后端使用门槛[8];广东年度评估通知则要求储备区划定充足比例作为开展年度评估的前提条件[6]。三者分别从'划什么、怎么用、何时用'三个环节形成梯次约束。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以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将符合条件的优质稳定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对划定成果实行数据库管理和上图入库。[19][20][2]

差异分析全国层面划定工作在三调成果支撑下推进'核实整改补足'[2];浙江省以'问题导向'处理划定不实等四类问题[3];上海市则通过《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整理方案》管理规则以整理方式优化划定布局[20]。全国侧重存量核实补足,浙江侧重问题分类处置,上海侧重空间整理集聚,反映了划定工作从粗放到精细的区域差异。

占用补划

对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原则,从储备区或优质耕地中选取等量等质耕地进行补划。[5][6][7]

差异分析山东省地方规程从技术操作层面确立六大阶段流程和'一斑一类'面积计算精度0.0001的标准,侧重工程技术规范[5];广东年度评估通知从调入地块认定层面要求坡度低、不与管控红线冲突且优先从储备区选取,侧重准入条件[6];云南通知从重大建设项目补划层面强调'占坝补坝'和禁止与各类保护边界重叠的刚性标准[7]。三者分别从流程、准入、类型三个维度构建补划规则。

非农化与非粮化管控

对永久基本农田上从事非农业建设(非农化)或非粮食种植活动(非粮化)的行为进行禁止、监测与整改的管理制度。[9][10]

差异分析陕西通知侧重核实整改,要求以县区为单位分类建立四类台账并'先易后难、分类推进'[9];监测技术规程从技术维度构建利用状况监测指标体系,通过遥感影像解译获取非农化、非粮化状况[10];浙江'多田套合'通知从建设认定维度明确可纳入的种植类型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14]。三者分别聚焦整改路径、监测手段和认定标准,形成'监—认—改'闭环。

布局优化调整

在不突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前提下,通过调入优质耕地、调出不稳定耕地实现永久基本农田空间布局正向优化的制度安排。[8][12][13]

差异分析四川正向优化指南从省级层面确立六种允许调整情形和'储补统筹、优选劣出'原则,侧重程序的规范化[8];广东补充通知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场景设定补划地块须含整治新增耕地的严格准入,侧重质量刚性约束[12];河南优化调整方案从五类调整情形和层级联动的角度明确'即报即审'等流程安排,侧重效率与规范的平衡[13]。三者共同体现'正向优化'从原则到操作、从普适到场景的细化路径。

调整上图入库

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补划、优化调整等成果通过统一的监测监管系统进行数据更新与备案,实现空间数据的动态管理。[16][6]

差异分析数据包规范从技术层面规定更新包命名规则、图层结构及'县级填报—市级审核—省级审核—部级更新'流程,侧重数据组织与质检[16];广东年度评估通知从业务层面规定'方案编制—系统填报—线下报送'的闭环程序,侧重业务与技术的衔接[6];上海管理规则通过'大土地'信息系统实现数据更新与持续跟踪管护,侧重地方平台落地[20]。三者体现从部级标准到省级操作、再到地方落地的一致性。

高标准农田与永久基本农田衔接

以'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为目标,通过建设时序安排和空间布局衔接实现两者的套合统一。[11][14][15]

差异分析中央方案从国家战略层面确立'到2035年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总目标和七大分区布局[11];浙江'多田套合'通知从操作层面创新建立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提出'视同套合'的管理规则[14];上海实施方案从都市农业场景细化至'2028年全部立项、2029年完成建设'的时序安排[15]。三者呈现'战略目标—操作规则—地方时序'的递进关系。

核心要点

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占用或改变用途,红线管控具有刚性约束。[1][17]

储备区是占用补划和布局调整的主要来源,实行年度动态更新,坚持'以补定占'。[8][18]

占用补划须遵循'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原则,确保等量等质。[5][7]

'非农化'与'非粮化'管控建立台账分类整改机制,防止一刀切、稳妥推进。[9][10]

布局优化调整依托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年度评估等多元场景有序推进。[11][13]

调整成果须通过国家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上图入库,实现全周期线上闭环管理。[16][6]

专题导读

永久基本农田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耕地保护的核心制度安排,是国家粮食安全的空间底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确立了红线管理的基本框架,明确红线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占用或改变用途,同时构建了以储备区为核心的补划来源体系,允许在整体稳定、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的前提下进行正向布局调整[1]。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刚性管控与弹性优化的有机统一。

在划定环节,永久基本农田以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通过全面核实、整改与补足,将不稳定利用耕地调出、将优质稳定耕地补入,确保划定成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2][3]。划定成果通过数据库标准进行统一管理,实现上图入库和空间数据的规范化[4]

针对占用补划,各地形成了从技术规程到审批流程的完整管理体系。山东省地方规程将补划工作系统划分为项目确认、资料搜集、占用图斑分析、补划图斑选取与分析、外业踏勘及成果编制六个阶段,从面积、地类、质量等别等维度进行严格核算[5]。广东、云南等地确立了补划地块须为现状稳定耕地、不得与各类管控红线重叠、水田占补平衡等刚性标准[6][7]。四川正向优化指南则从储备区源头确立'以补定占'的联动机制[8]

近年来的重点转向'非农化'与'非粮化'管控。陕西通知要求以县区为单位分类建立四类台账,坚持'先易后难、分类推进、妥善处置'的整治原则[9]。监测技术规程从利用状况、建设水平、土地质量和生态状况四个维度构建了永久基本农田综合监测体系[10]

在正向优化方面,布局调整依托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年度评估等多元场景有序推进。中央方案明确了到2030年和2035年的分阶段建设目标,将全国划分为七大区域差异化推进[11]。广东补充通知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设定补划地块须含整治新增耕地的严格准入[12],河南优化调整方案则建立'即报即审'的效率机制[13]。上海、浙江等地通过'多田套合'创新,推动永久基本农田与高标准农田的空间叠合与管护协同[14][15]

从数据管理看,调整更新数据包的规范统一和监测监管系统的全流程线上运行,确保了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标准化、可追溯和闭环管理[16][6]

政策沿革

概念骨架

划定与管理基础

以三调成果为基础,通过全面核实、整改补足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建立数据库统一管理和上图入库。[19][2]

划定程序与标准

以国土调查为底图,逐地块核实耕地条件,调出不符合条件的耕地,补入稳定优质耕地。[2]

数据库建设与上图入库

制定数据库标准规范要素分类、编码与交换格式,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数据统一。[4][21]

储备区划定与动态更新

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外优先划定优质耕地作为储备区,实行年度更新和以补定占。[18][8]

保护标志与责任落实

数据更新后向社会公布并更新保护标志,压实各级主管部门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责任。[6]

占用与补划管理

对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通过严格论证和补划实现数量质量双平衡。[5][22]

占用准入与论证

重大建设项目占用须论证必要性与合理性,临时用地原则上禁止占用,确需占用须满足严格前置条件。[22][23]

补划选取与核算

补划地块优先选取集中连片、种植条件良好的耕地,从面积、地类、质量等别维度严格核算。[5][7]

踏勘论证与专家库

建立实地踏勘论证制度,组建专家库实行省市分级建设和动态管理,落实回避制度。[24][25]

审批权限与流程

临时用地占用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省级组织踏勘论证和审查。[23][22]

布局优化调整

依托多元场景开展永久基本农田正向布局优化,实现优进劣出和空间集聚。[8][13]

高标准农田建设调整

高标准农田建设配套设施确需少量占用时,通过编制调整补划方案实现布局优化。[26]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调整

以'先补后调'为原则,补划地块须含整治新增耕地,调出规模不超过乡镇划定面积5%。[27][12]

年度评估优化

以年度评估为抓手识别调出调入地块,调整规模控制在保护任务1%以内。[6][28]

即时纠错与特殊调整

对误划地块实行'即报即审'纠错调整,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调整须经国务院批准。[13][1]

监测监管与考核

构建覆盖利用状况、建设水平、土地质量和生态状况的监测体系,强化动态监管与责任考核。[10][6]

监测内容与指标

从利用状况、建设水平、土地质量、生态状况四个维度构建监测指标体系,反映非农化、非粮化及设施完备程度。[10]

系统填报与数据更新

调整成果须通过国家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逐级上报,经部级更新后同步本地数据库。[16][12]

耕地保护责任制考核

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压实地方责任。[17][7]

田长制与动态巡查

发挥田长制作用,压实属地责任,强化动态巡查以遏制新增非农化非粮化问题。[9]

精选依据

  1. 自然资源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令第17号

    本办法确立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全链条管理制度,将划定、管控、保护、优化调整与质量建设纳入统一框架,旨在以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守住粮食安全底线。本方法明确红线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占用或改变用途,并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与城镇开发边界调整中随意变动。同时,本方法构建了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为核心的补划来源体系,允许在整体稳定、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的前提下,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综合整治和年度评估等情形进行正向布局调整,并对重大建设项目、战略性矿产等特殊情形设置了严格的不可避让论证与审批程序,从而实现刚性管控与弹性优化的有机统一。

    构建储备区与正向优化双轮驱动的保护机制

    本方法要求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将土地综合整治新增耕地、已建成高标准农田等优质耕地优先纳入,作为占用补划和布局调整的主要来源。在此基础上,本方法允许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地综合整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年度评估结果,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正向优化调整,调整须遵循“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生态改善”的原则,并逐步提高优质耕地比例。

    厘清各类情形下的调整程序与审批权限

    本方法针对不同调整情形设置了差异化的程序路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土地综合整治涉及的布局调整,由县级编制方案、省级备案或审核后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更新数据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套设施建设,须经乡镇统筹、县级拟定方案并逐级报省级审核;年度评估优化则依托储备区存量比例启动调入调出程序。对于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功能平台和重大生态建设项目等,须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优化调整红线,体现出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精细化思路。

  2. 自然资源部《加快推进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和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的函》空间规划函(2021)121号

    自然资源部印发《加快推进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和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的函》(自然资空间规划函〔2021〕121号),旨在贯彻落实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的部署要求,明确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与城镇开发边界划定的工作任务、规则及组织方式。文件提出以三调成果和卫星遥感影像为基础,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全面核实,调出非耕地、不稳定利用耕地等,并在稳定耕地中补足。同时,强调城镇开发边界划定需遵循生态保护、节约集约等原则,避免与永久基本农田交叉冲突。工作要求各省(区、市)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相关成果上报和上图入库。文件还附有两项具体规则,分别对永久基本农田整改补足和城镇开发边界划定的操作流程、技术标准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工作任务明确

    文件明确了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的具体任务,包括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开展全面核实,调出不符合条件的耕地,并在稳定利用耕地中补足。

    整改补足规则细化

    对哪些耕地应调出、哪些耕地可补划进行了详细规定,涵盖非耕地、污染耕地、生态退耕范围耕地等情形,并提出按质量优先顺序进行补划。

    工作组织要求严格

    各省需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阶段推进前期准备、核实确认、编制方案、逐级检查及部级复核,确保数据准确性和规范性。

  3.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自然资规〔2019〕16号

    本意见旨在进一步巩固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针对划定不实、违法违规占用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划、建、管、补、护”长效机制。本意见以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全面部署了永久基本农田的核实、整改与补划工作,明确了问题图斑的调查、分类与处置路径。同时,本意见对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申请、审批和复垦监管提出了严格限定,并从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提升和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等方面强化了质量建设要求。此外,本意见还规范了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划定与动态管理,层层压实了各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责任,以确保到2020年末全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398万亩,构建保护有力、监管严格的特殊保护新格局。

    核实整改与分类处置

    本意见要求以问题为导向,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对疑似问题图斑进行全面调查,并将问题性质界定为划定不实、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违法违规占用破坏和不规范种植养殖四类。针对不同性质,本意见确定了调整补划、严肃查处和规范引导等差异化处置措施,要求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微调、量质并重”的原则编制整改补划方案,确保行政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临时用地与质量建设管控

    本意见严格限定了临时用地申请范围,要求除特殊情形外,选址超出建设项目周边5公里均难以避让的方可提出比较方案,且原则上不得占用水田。临时用地到期后须及时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并接受监管。在质量建设方面,本意见提出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并全面推行建设占用优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再利用制度。

  4. 《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征求意见稿)

    《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征求意见稿)是一部规范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及管理的行业标准。该标准详细规定了数据库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空间与非空间要素的数据结构、属性值代码、数据交换文件命名规则、数据交换格式和元数据等内容,适用于国家、省、市、县各级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的建设和数据交换工作。标准还明确了基础地理信息、土地利用要素和永久基本农田要素等数据库内容,并对数据组织管理、属性结构、交换格式等进行了系统性定义,旨在提升永久基本农田数据的标准化水平和管理效率。

    数据库内容与结构

    标准明确了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包含基础地理要素、土地利用要素和永久基本农田要素,为数据的统一管理和共享提供依据。

    数据交换与命名规则

    标准制定了数据交换文件的命名规则,包括专业代码、业务代码、比例尺代码、年代代码和行政区划代码,确保数据命名的一致性和可追溯性。

    数据属性与元数据

    标准规定了数据库中各类数据的属性结构和元数据描述方式,涵盖矢量数据、栅格数据、表格数据及文档数据,支持数据的全面描述和高效管理。

  5. 山东省《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技术规程》DB37/T 6026-2026

    本规程确立了山东省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技术流程与操作要求,适用于依法批准或认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工作。本规程将补划工作系统划分为项目确认、资料搜集、占用图斑分析、补划图斑选取与分析、外业踏勘及成果编制六个阶段,并对各阶段的操作方法、技术指标和成果要求作出详细规定。在占用分析环节,本规程明确了面积计算、地类认定、等别测算与数量统计的具体方法,确保占用情况准确清晰;在补划环节,确立了优先选取集中连片、种植条件良好的耕地作为补划地块的原则,并从面积、地类、质量等别等维度进行严格核算。最终成果须包含方案文本、附表、附图、矢量数据及支撑材料,为永久基本农田的严格保护与补划落地提供全流程技术支撑。

    占用图斑的精准核算方法

    本规程要求以永久基本农田成果为基础,叠加建设项目用地范围进行空间分析。面积计算采用逐个图斑计算法,精度与容差设定为0.0001,地类认定遵循“一斑一类”原则,采用二级地类名称;等别测算采用面积加权平均法,确保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地类、质量等别和图斑数量信息全面准确。

    补划图斑的选取原则与分析标准

    本规程规定补划地块应优先选取集中连片程度高、种植条件良好、长期稳定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补划分析须与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数据库及耕地质量等别成果进行空间套合,面积计算引入扣除地类系数,地类认定直接采用国土调查数据库中的二级地类名称,等别测算沿用面积加权平均法,确保补划数量不减、质量不降。

    外业踏勘与成果编制的规范要求

    本规程要求对补划地块位置及现场情况进行外业踏勘,实地核实耕种条件与地块状况。成果编制须形成方案文本、附表、附图、矢量数据及相关支撑材料,其中方案文本需详细阐述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并逐县编制、市级汇总,所有图表和数据须加盖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确保成果规范统一、责任清晰。

  6.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年度评估优化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6〕12号

    本通知旨在规范年度评估优化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工作程序与技术要求,以落实国家相关管理办法。本通知明确了开展此项工作的前提条件,即县(市、区)须已划定充足比例的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并完成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年度体检。在此基础上,本通知要求各县以年度评估为抓手,全面分析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利用及质量状况,精准识别不适宜继续保留及适宜补充划入的地块,并对“预调出待整改”等各类非耕地地块提出处置措施,进而科学编制年度调整补划方案,确保调整规模严格控制在辖区保护任务的百分之一以内。

    评估对象与地块认定标准

    本通知规定以县域为单位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年度评估,重点摸清辖区保护任务完成情况与面临形势。对于调出地块,本通知详细列举了包括零星破碎、陡坡地、灾毁地、不稳定耕地以及经核实不符合划入要求的现状非耕地等十类情形;对于调入地块,则严格要求须为坡度低、不与各类管控红线冲突的现状稳定耕地,并优先从储备区或已建高标准农田中选取,确保实现数量、质量与布局的综合优化。

    工作程序与多方协同

    本通知规定了“方案编制—系统填报—线下报送”的闭环流程。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须先行拟定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再通过国家系统上报数据包,最终将整套方案及相关部门对地块属性认定的佐证材料线下报送至省级审核。本通知还特别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对问题地块的核实建议权,经核实后可纳入调出范围,体现了保护公众参与和监督的权利。

    数据更新与责任监管

    本通知要求数据更新后须及时共享并用于粮食生产特殊保护,向社会公布并更新保护标志。同时,本通知压实了市、县级主管部门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责任,严禁弄虚作假和不合规填报。本通知明确对已突破保护任务的县(市、区)须同步补齐缺口,对实施过即时纠错的县(市、区)须及时补充调入,以维持永久基本农田总体稳定,并建立了省级抽查与严肃处理的监管机制。

  7.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正式启用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成果数据的通知》云自然资便笺〔2024〕1378号

    本通知就全省正式启用经自然资源部审核同意的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成果数据作出部署。本通知明确,该成果数据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正式启用,将作为自然资源日常监管、督察执法考核及涉地涉矿报批等工作的统一依据,要求各地高度重视、统筹协调,确保数据唯一性。本通知重点对用地报件复核、“预调出”与“预调出待整改”图斑管理规则、重大建设项目占用补划要求以及数据领取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细化规定,旨在巩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成果,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与年度考核工作。

    用地报件与核实处置成果的衔接要求

    本通知要求各地对正在上报或审查中但尚未获批的用地报件,必须与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成果进行叠加套合分析和复核,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政策。对已上报自然资源部但未获批的报件,则按部相关要求执行,确保新旧数据平稳过渡。

    预调出类图斑的分类管控规则

    本通知对两种特殊属性图斑分别作出安排。标注“预调出”的图斑不纳入年度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但仍按永久基本农田管理,涉及建设占用时须符合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条件并参照论证说明,无需落实补划,耕种条件好的图斑优先恢复为耕地。标注“预调出待整改”的图斑对应2023年度变更调查新发现的非耕地及未达标恢复地块,各地须制定计划有序恢复整改,整改情况纳入2024年度考核,涉及建设占用须严格落实补划。

    重大建设项目占用补划的刚性标准

    本通知规定,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须遵循“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占坝补坝”原则落实补划。补划地块必须是可长期稳定利用的现状耕地,水田水浇地须占补平衡,地形坡度须匹配,且不得与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合法采矿权、污染耕地、水源保护区、村庄及工业用地红线等各类保护边界与禁止区域重叠,并需与近期拟实施项目做好衔接。

  8.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正向优化指南(试行)》川自然资函〔2025〕267号

    本指南旨在指导和规范四川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正向优化调整工作。本指南以“储补统筹、优选劣出”为核心原则,确立了在确保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生态改善的前提下,有序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建设、年度更新及优化调整的操作路径。本指南详细规定了年度评估、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套设施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即时纠错以及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调整等六种允许调整的情形,并明确了从方案编制、实地踏勘、论证审查到报部更新数据库的全流程管理要求,构建了长效监管机制。

    建立动态储备区更新与统筹补划机制

    本指南要求各地科学确定储备区年度更新目标,明确了允许划入储备区的优质耕地情形与禁止划入的负面清单。核心在于坚持“以补定占”与县域统筹,当县域储备区耕地面积超过上级下达保护任务的1%时,方可开展特定类型的优化调整工作。通过定期评估与更新,提前储备补划资源,确保占用与补划在数量、质量、水田面积上实现严格挂钩,严禁调多补少、调优补劣。

    明确多类型优化调整的规范程序

    本指南为年度评估、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施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情形设定了各有侧重的优化调整程序。例如,年度评估需编制方案并经市级踏勘、专家论证后报省级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则需履行村集体决议程序。所有调整均强调实地踏勘与方案论证,要求市级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以省级审核或备案为关键节点,最终报自然资源部更新数据库。

    强调耕地质量的刚性约束与全流程监管

    本指南突出对耕地质量的严格审查,要求运用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等数据成果,核算调入调出图斑的平均质量等级,并规定调入平均质量不得低于调出平均质量。同时,通过建设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要求从储备区划定、方案报审到数据库更新全过程线上提交材料、接受质检核查,实现了对优化调整工作的信息化、全链条监管。

  9.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的核实整改工作的通知》陕农发〔2024〕98号

    本通知由省农业农村厅与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发布,旨在全面部署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问题的核实整改工作。本通知要求各地深入贯彻粮食安全战略,以县区为单位对疑似图斑逐一核实举证,分类建立“非农化”与“非粮化”问题台账,彻底摸清底数。在此基础上,本通知确立了“先易后难、分类推进、妥善处置”的整治原则,明确对可复垦复耕的地块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限时整改,对暂时难以整改的待相关法规出台后稳妥调整。同时,本通知强调健全部门联动与“田长制”长效机制,强化动态巡查以遏制新增问题,并要求在整改中注重工作方法,防止“一刀切”,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与社会稳定。

    摸清底数与建立分类台账

    本通知要求以县区为单位、镇村为单元,对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疑似图斑进行全面核实举证。各地须按照“非农化”和“非粮化”的不同性质,分类建立四类台账,并逐图斑研判整改可行性。台账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部门会签盖章,按季度逐级上报,确保底数清晰、情况明了。

    分类推进整治整改

    本通知明确了差异化处置路径。对于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问题,由自然资源部门统筹处置;对于违反条例的“非粮化”问题,原则上要求全部整改到位。对能够复垦复耕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和时间表,确保责任到人、耕种有序;对暂时难以立即整改的,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出台后,按规定程序稳妥调整。

    健全长效机制与稳妥实施

    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强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动,并发挥“田长制”作用,压实属地责任,加强动态巡查以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在推进过程中,要求各地采取多种形式入户宣传政策,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坚决防止简单化和“一刀切”,防止引发舆情热点,保障群众切身利益。

  10. 《永久基本农田监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本规程规定了永久基本农田监测工作的全流程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级行政区内永久基本农田的综合监测。本规程以客观公正、系统科学、简便实用为原则,将监测对象锁定在永久基本农田空间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利用类型,构建了涵盖利用状况、建设水平、土地质量和生态状况四个维度的监测内容框架。本规程明确了从准备工作与资料整理、划分监测单元、构建推荐监测指标体系、获取监测指标数据,到监测过程实施、成果汇编、成果验收及归档应用的全过程技术方法。通过引入遥感影像解译、实地采样化验、外业调查与空间分析等多种手段,本规程实现了对各监测指标原始数据与分级数据的获取,旨在客观反映永久基本农田的非农化、非粮化状况、基础设施完备程度、土壤综合质量及生态环境状况,为耕地保护监管提供系统的技术依据。

    监测内容与指标体系

    本规程从利用状况、建设水平、土地质量、生态状况四个方面系统构建了推荐监测指标体系,每个方面均明确了具体指标及其表征对象。利用状况关注非农化、非粮化及耕地生产力发挥程度,建设水平聚焦田块规整度和农业基础设施完备度,土地质量涵盖物理、化学及生物特性,生态状况则反映植被覆盖、水网密度及人类活动干扰情况。指标选择遵循主导性、易获取、可量测、区域性和稳定性原则,并提供了详细的推荐指标附录。

    监测指标获取方法

    本规程规定了多元化的指标数据获取技术途径,包括直接引用已有成果、现场测定、调查与定性描述、采样化验和间接测算。针对不同的监测内容,明确了具体操作方法,例如基于高分辨率遥感影像解译获取非农用地面积占比,利用空间分析手段计算田块状况和田间道路通达度,通过实地采样化验测定土壤有机质含量和pH值,以及运用归一化植被指数计算植被覆盖度等。规程还对遥感影像质量、采样密度及化验方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监测过程与成果

    本规程将监测过程划分为确定指标集、制备基础数据、获取原始数据集和分级数据集、进行结果分析以及自查核实入库五个步骤。监测成果主要体现为图件成果、文字成果、数据成果和基础资料汇编,其中图件成果要求以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高分辨率遥感影像为底图,编制各监测指标的分级图;文字成果需包含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系统反映监测过程与技术方法。成果最终需通过验收方可归档应用。

  11.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中办发〔2025〕13号

    本方案围绕逐步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作出系统部署,以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为引领,以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为首要任务。方案明确了到2030年和2035年的阶段性目标,提出新建与改造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建设与管护并重的总体思路,对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布局和建设分区作出全面安排。在管理层面,方案对项目实施、资金监管、竣工验收、全程监督等环节提出了严格要求;在运营管护方面,分级压实属地责任,鼓励探索专业化管护和工程质量保险等模式。同时,方案强化了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调整、水资源配套、资金多元投入等政策协同,并从组织领导、部门协同、群众参与、评价问责等方面构建了保障体系,力求真正把具备条件的耕地建成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化良田。

    系统布局建设安排,明确分区分类施策

    方案确立了以“一平”“两通”“三提升”为基本标准的体系,提出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治理,并将建设重点放在田内。全国划分为东北区、黄淮海区、长江中下游区、东南区、西南区、西北区和青藏区七个区域,各区域根据资源禀赋和耕作制度差异化确定建设重点,优先在东北黑土地区、平原地区及粮食增产潜力大地区推进建设,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区和25度以上坡耕地等区域开展。

    健全全程管理机制,强化质量与资金监管

    方案要求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规划体系,规范项目储备、审批和实施程序,严把选址、建材、施工等各环节质量关口。资金管理方面,严格按时限分解下达,设立专门子账户实现专账监管,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挤占挪用。竣工验收实行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验三级程序,将旱涝保收能力和群众满意度作为重要验收依据,并建立常态化抽检和全流程上图入库的监督体系。

    完善运营管护体系,保障工程长效运行

    方案分级压实属地运营管护责任,对公共设施由县级政府定期组织检查维护,对田间小型设施支持经营主体自主投工筹资或购买服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泵站、电力设施等进行专业化维护,并探索工程质量保险模式。同时严格保护高标准农田,严禁擅自占用,对因灾损毁或依法占用的情况要求及时补建,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12.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优化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粤自然资函〔2025〕829号

    本补充通知在已有工作成效基础上,结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和国家审核新要求,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中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调整事项作出细化规定。本通知明确了补划地块须含有整治子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或提质改造耕地,并鼓励多补划以确保通过国家质检;同时严格管控调出地块质量,要求水田面积、高标准农田面积只增不减,杜绝以次换好。本通知还对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内调整提出面积门槛和补划规则,要求特定情形须经省级实地踏勘论证。自规定时点起,各类布局优化调整均须通过国家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逐级上报,省厅不再另行接收矢量数据,实现全周期线上管理。

    补划地块的严格准入与正向引导

    本通知要求,补划地块必须含有整治子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或提质改造耕地,相关子项目须经验收或获得核实认定意见,否则不予审核通过。同时鼓励各地适当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以顺利通过国家质检并更新数据。在质量管控上,不得调出水田补划旱地,补划地块的现状水田面积及水田水浇地合计面积均须多于调出地块,确保质量不降低。

    调出地块的负面清单与防破碎要求

    本通知规定,调出地块须为现行有效的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含有核实处置中的“预调出”等无效部分。涉及配套设施不完善地块须征求农业农村部门意见,原则上不得含有建设用地。调出地块应以未切割的原始图斑为原则,确需切割的,须确保切割后留下的永久基本农田图斑更规整,不得加剧零散细碎。

    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内的差异化管控

    本通知明确,原则上不得调整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内平原地区5亩以上、山区丘陵地区3亩以上的永久基本农田。确需调整须在县域同等范围内补划,确有困难可通过其他途径优化。调出边界围合范围内镇域地块或边界外10亩以上地块,须先行申请省级实地踏勘论证,通过后方可逐级上报更新数据。

  13. 河南省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调整工作方案

    本方案依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制定,旨在规范河南省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调整工作。本方案明确了以“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生态改善”为正向优化原则,规范了五类调整情形及全流程操作指南,确保调整过程依法合规、有序高效,推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落到实处。通过建立从县级统筹、市级审查到省级审核的层级联动机制,本方案将调整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并细化提交成果的数据标准与质量要求,为各地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动态优化、补划更新提供了统一的技术遵循和制度保障。

    总体框架与基本原则

    本方案确定了工作的目标、原则和各部门责任分工。工作坚持正向优化、实事求是和统筹协调三大原则,严禁以优化调整为名规避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审批。在组织上,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统筹审核,市级负责审查核查,县级负责方案编制并对真实性负责,形成了权责清晰的层级管理体系。

    重点任务与调整情形

    本方案具体规定了五大类可对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的情形。分别为:因高标准农田配套设施建设、土地综合整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套设施建设导致的必要调整,以及基于年度体检评估结果的优化调整与针对误划地块的“即报即审”调整。每类情形均对应了从申请、论证、审核到数据库更新的具体实施流程。

    工作流程与时间安排

    本方案针对不同类型调整设置了差异化的审报流程。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综合整治类成果可按项目单独或按年度编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套设施建设和年度评估调整成果须按年度统一编报,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提交省级审查;“即报即审”类成果则采取随报随审、不限次数时间的方式,以保障布局优化的时效性。

  14.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多田套合”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一体化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32号

    本通知旨在优化“永高一体化”建设的立项、建设、认定与划定规则,加快推进全省“多田套合”农用地布局优化工作。通知依据中央及省级相关方案、通则和试点意见,由省自然资源厅与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制定,经省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专班审议通过。本通知的核心目标是在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创新解决整治、立项、建设及后期管护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农业空间治理现代化。本通知通过建立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明确了高标准农田建设与认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的准入条件与禁止情形,并首次提出特定条件下可视同套合的管理规则,为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推进工作提供了系统依据。

    高标准农田建设(认定)与套合管理规则

    本通知明确了高标准农田建设与认定的正面清单。在立地条件上,要求为集中连片、道路通达、有稳定灌溉水源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现状抛荒但可通过建设改善的亦可纳入。种植情形涵盖粮棉油糖、水生作物、旱粮、蔬菜瓜果、草本中药材等广泛类型,并包括稻渔共生轮作等综合种养模式。对于与已建高标准农田相连或相邻、基础设施可覆盖受益的地块,可按程序认定为高标准农田储备区;2019年以前实施的农田基础设施类项目,若田块达标,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开展认定。此外,对现有葡萄、猕猴桃等藤本浅根系农作物地块,若经济效益好,经审核确认后可纳入高标准农田储备区标注管理,视同套合。

    负面清单与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规则

    本通知同步制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与认定的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坡度25度以上坡地及不稳定耕地等区域建设或认定高标准农田;高山远山、零星分散、耕种条件不便利等情形则属于不宜建设范畴。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方面,本通知规定,永久基本农田外已建高标准农田内的达标地块,经国土变更调查认定为耕地后可直接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但25度以上坡地、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内的零星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耕地,以及实地已种植林果业或挖塘养鱼破坏耕作层的地块,均不得划入。

  15.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关于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沪农委〔2025〕374号

    本实施方案围绕逐步把本市永久基本农田全面建成高标准农田的核心目标,作出了系统部署。本方案以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为引领,坚持新建与改造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建设与管护并重,聚焦崇明三岛、浦奉、松金青及环都市田园等片区,分类明确建设内容与投资标准。本方案强调规划引导与规模连片推进,统筹田、土、水、路、电、技、管综合配套,因地制宜开展智慧型与生态型农田试点。同时,本方案构建了覆盖建前立项、建中监管到建后验收的全流程管理体系,并确立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运营管护机制,强化资金保障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确保建成后的农田持续发挥高产稳产效能。

    建设布局与核心目标

    本方案依据全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以四个重点片区为骨架,将具备条件的耕地统筹纳入建设范围,按“缺什么、补什么”原则推进系统配套。其中明确,至2028年将符合建设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完成立项,至2029年完成项目建设,并放眼2035年实现对永久基本农田的动态补充与提质改造,为现代化良田奠定规模基础。

    质量管控与全流程管理

    本方案从项目前期储备、设计评审到施工监管与竣工验收,均设置了严格的标准化流程。着重压实项目法人主体责任与监理单位监管职责,严禁转包挂靠与偷工减料行为;竣工环节须经乡镇初验、区级验收与市级抽验,并将群众满意度及试用结果作为验收的硬性依据,确保农田设施经得起实战检验。

    长效管护与用途保护

    本方案分级明确了市、区、镇及村级组织在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中的职责,鼓励通过委托专业机构或受益主体自主化等多元化模式实施日常维护。在建后利用上,本方案严守刚性约束,严禁损毁、闲置或擅自改变高标准农田用途,并要求对经批准占用的农田及时等量补建补划,确保耕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且布局更优。

  16. 自然资源部《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更新数据包规范》

    本规范旨在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要求,依托部耕地保护数字化应用场景中的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模块,对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更新数据包的内容、格式、组织方式、质检规则及更新流程作出统一规定。本规范适用于通过该模块进行的数据上传、下载、更新和管理等操作,覆盖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综合整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套设施建设、年度评估、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调整及即时纠错等多种调整情形。更新包以行政区划代码加制作时间的命名方式组织,内含调出位置层、调出保留层和补划层等矢量数据,以及对应不同业务类型的表格信息,整体遵循“县级填报、市级审核、省级审核、提交部级更新”的审核流程,确保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工作规范有序、数据完整可追溯。

    数据组织与内容构成

    本规范要求更新包采用“制作更新包的行政区划代码+制作时间+四位顺序号”的命名规则,数据内容包括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斑更新前后的空间要素。根据调整类型不同,需汇交项目区范围矢量数据和更新包矢量数据,其中更新包矢量数据具体分为永久基本农田调出位置图层、保留图层和补划图层,并辅以Excel格式的基本信息表,记录各类调整情形下的权属、坡度、图斑细化类型及种植属性等属性值代码。

    质检规则与数据更新

    为确保数据质量,本规范从数据完整性、空间数据基本检查、标准符合性及“一张图”分析等方面规定了更新包质检要求。省级部门将更新包提交至部级后,部级完成数据库更新并下发新包,更新包名称中增加数据库更新时间戳,下级单位据此同步本地数据库,形成上下联动的数据更新闭环。

  17.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25〕16号

    本通知旨在贯彻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结合江西省实际,对永久基本农田的管控、占用、调整程序、质量提升及监管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本通知确立了“总体稳定、微调优化”的基本原则,要求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以各种名义规避审批。本通知系统规范了点状杆塔、临时用地、误划地块纠正等特殊情形的管理,明确了从方案编制、报审到验收更新的全链条调整程序,并强调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测评价等措施持续提升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最终将相关工作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严格管控与占用制度

    本通知细化永久基本农田管控要求,严禁占用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挖湖造景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同时,完善了占用制度,对确实难以避让的点状杆塔、临时用地等项目,分别明确了备案、论证、复垦及监管等全流程管理规范,并规定了临时用地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四年,制梁场等难以复垦的不得占用。

    规范调整程序与负面清单

    本通知对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调整程序进行了严密设计,要求涉及调整均需编制补划方案并逐级报审,明确了年度评估调整与土地综合整治分别以保护任务1%和所涉乡镇划定面积5%为规模上限。此外,本通知还界定了误划入地块的纠正流程及不符合划入要求的多种情形,如自然保护地内开天窗的地块、坡度15度以上难以稳定利用的耕地等,均可经核实后纳入调出范围。

  18. 内蒙古自治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技术指南》

    本指南由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制定,旨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范有序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工作。本指南以2024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外,优先选择集中连片、质量优良、设施完善的耕地作为储备资源,兼顾未来重大项目建设占用和生态建设调整等需求,按照“应划尽划”原则合理确定储备区范围。本指南明确了划定的工作背景、依据、目标、原则、技术路线、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适用于自治区内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储备区划定工作,为实现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时快速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提供技术支撑。

    划定原则与准入禁入标准

    本指南确立了质量优先、生态避让、规划衔接、远近结合四项划定原则,要求优先划入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土地综合整治新增耕地、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有良好水利设施的耕地以及从其他农用地恢复的优质耕地。同时明确禁止划入生态退耕范围、严重损毁无法恢复耕种、坡度大于15度、位于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内、严重污染无法恢复治理以及不稳定利用的耕地等九类情形,要求运用遥感监测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严格审核。

    技术路线与工作流程

    本指南规定各旗县须科学编制划定方案,经内业分析、外业核实、数据库建设、成果汇交四个阶段推进工作。内业分析采用空间叠加分析技术提取工作底图,建立综合评价模型开展潜力分析;外业核实通过实地踏勘和无人机航拍逐图斑核查现状;数据库建设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构建标准统一的图斑数据库;成果须经旗县自审、盟市复核后报自治区审核备案。

    成果体系与进度安排

    本指南要求形成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成果,旗县级成果包括划定数据库、划定方案、成果报告文本、分布图件、统计表和举证材料。工作进度明确为2025年7月底前完成内业分析,8月底前完成外业踏勘,9月至10月旗县完成划定并上报,11月底前盟市完成审查上报。

  19. 国土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

    本规范确立了信息技术领域数据质量评价的指标框架与具体说明,适用于数据生存周期各阶段的质量评价活动。本规范将数据质量定义为数据特性满足明确和隐含要求的程度,并围绕这一核心,系统性地构建了包含六大类一级指标的评价体系。该体系旨在为各类组织提供一套统一、可操作的最小评价集,以客观衡量数据的合规性、完备性、精确性、关联性、时宜性与获取便利性,从而支撑数据治理、数据应用及价值实现。

    评价指标框架的构成

    本规范明确提出了数据质量评价的六大核心维度,即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时效性和可访问性。这六个维度共同构成实施数据质量评价的最小集合,覆盖了从数据标准符合度到数据可获取性的全貌。每个一级指标下均设置了若干二级指标,并通过唯一的四位数编号进行标识,其中前两位代表一级指标分类,后两位为顺序码,确保了指标体系的系统性与可扩展性。

    评价指标的量化方法

    本规范为每项评价指标定义了清晰的计算方法,使数据质量从定性评估走向定量测量。通过给出具体的计算公式,本规范支持对数据质量进行可比较、可复现的客观评判。这种量化机制有助于精准定位数据问题所在,并为数据质量的持续改进提供了度量基准,使评价过程摆脱纯粹的主观判断。

    评价过程的可操作性

    本规范以资料性附录形式描述了数据质量评价的一般过程,增强了标准的指导性和落地性。该过程为组织实施评价提供了参考路径,明确了从评价启动到结果输出的主要环节。评价体系的设计充分考虑了实际应用的复杂性,用户可依据具体场景对指标进行裁剪和调整,既保证了核心要求的统一,又具备应对多样化需求的灵活性。

  20. 上海市《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整理方案》管理规则及格式文本

    为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并锚固生态环境底线,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本市〈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整理方案〉管理规则》及配套格式文本,旨在通过规范方案编制与审核,解决耕地布局分散、零星破碎等问题。该规则明确了方案的适用范围、市—区—镇三级管理分工以及以国家和本市法规、国土空间规划为主的编制依据。其核心要求是,在整理区域内通过调入调出等优化调整,确保整理后实现数量增加、质量提升、布局集聚与生态优化的总体目标,促进耕地集中成片与永续利用。

    适用范围与基本要求

    本规则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部管及市管储备地块的整理工作。凡因耕地布局分散、零星破碎而需要进行整理,以促进其集中成片、质量提升和生态优化的,均须按规范编制方案。方案编制须遵循法规政策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双重要求,并以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等为空间依据,确保整理行为有据可依。

    管理分工与编制程序

    方案编制根据整理区域范围,分为镇级、区级和市级三级组织体系。原则上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区规划资源局初审后,报市规划资源局审定;跨镇或跨区的项目,则分别由区级或市级规划资源部门牵头。所有方案均须经历编制、区级初审(或市级技术审查)与踏勘论证,最终由市规划资源局审定,并经“大土地”信息系统实现数据更新与持续跟踪管护。

    方案核心指标

    方案的核心指标聚焦于“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布局更集聚、生态更优化”四大原则。具体而言,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空间面积不得减少,水田面积不减少;平均国家利用等核心质量指标不降低;整理后耕地应更加集中连片;且所有调入地块必须为优先保护类耕地,土壤环境质量低于污染筛选值,确保生态安全。

  2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完善和汇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4号

    本规范是首个面向数据安全能力评估与建设的国家标准,以能力成熟度模型为核心,从组织建设、制度流程、技术工具和人员能力四个维度,系统规定了涵盖数据全生存周期与通用安全在内的30个过程域。本规范将成熟度划分为非正式执行、计划跟踪、充分定义、量化控制及持续优化五个递进等级,旨在为组织提供一套可量化、可追溯、可演进的评估框架和建设依据。通过明确各环节的安全要求与通用实践,本规范能够指导组织定位自身数据安全短板,建立规范化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实现从被动响应到主动防控的跨越。

    生命周期与通用安全覆盖

    本规范将数据生存周期细化为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交换和销毁六大阶段,并围绕数据分类分级、加密管理、备份恢复、脱敏处理及销毁处置等关键环节制定了具体的安全控制要求。同时,本规范涵盖了数据安全策略规划、组织和人员管理、合规管理、数据资产管理及安全事件应急等11类通用安全过程域,确保安全管理在组织层面形成闭环,覆盖从顶层设计到日常运营的全部需求。

    成熟度评估与应用机制

    本规范建立了从1级非正式执行到5级持续优化的五级能力成熟度模型,并为每个等级设定了递进的通用实践标准。组织可依据附录中的评估方法与流程,通过人员访谈、文档审核、配置检查等方式,综合判定自身成熟度等级。本规范还指明了模型的使用步骤,即通过确定目标等级、选取适用过程域、识别能力差距并制定改进计划,驱动组织持续提升数据安全保障水平,并支持面向监管与合规的能力自证。

  22.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

    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进一步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通知明确限定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支持的项目、军事国防类、交通类、能源类、水利类等,同时要求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此外,强调在用地预审中必须严格审核规划修改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确保耕地保护任务不被削弱。

    项目范围限定

    通知明确将国家级规划中的重点项目纳入用地预审范围,涵盖交通、能源、水利等多个领域,同时也包括省级高速公路及连接深度贫困地区的公路项目。

    占用与补划论证

    对于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必要性和合理性论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并由省级部门组织踏勘论证和审查。

  23.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问题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电〔2019〕25号

    本通知旨在传达国家关于临时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审批政策调整的最新要求,并据此调整本省相关工作程序。根据上级文件规定,临时用地原则上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确需使用且无法避让的情形,允许在满足不建永久性建筑、能够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等严格前提下,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并报市级备案,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据此,本通知明确自2019年1月3日起,省厅不再受理和办理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事项,相关权限下放至县级,同时要求各地遵照新规定执行,并对本省此前相关政策进行同步更新,确保与国家要求保持一致。

    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准入条件与程序

    本通知重申了国家规定的核心要求,即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于确实难以避让的特殊情况,必须同时满足多个前置条件:仅限于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不得修建任何永久性建(构)筑物,土地使用者须按规定提交申请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且后续须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技术手段减少耕作层破坏。满足上述条件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市级备案,使用期限一般不超两年。

    省级审批权限的取消与新旧政策衔接

    本通知的核心调整在于审批主体的变更。自2019年1月3日起,省厅停止办理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事项,不再承担该审批职能,相关权限转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同时,本省此前由原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中,凡涉及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条款,均须按照新的国家规定执行,以保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和时效性。

  24.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永久基本农田实地踏勘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豫自然资办发〔2025〕48号

    本办法旨在建立并规范河南省永久基本农田实地踏勘论证专家库,将专家选用与管理纳入制度化轨道。本细则覆盖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高标准农田配套设施、土地综合整治及永久基本农田年度评估等各类需占用或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踏勘论证活动,明确了自愿、公开、透明的建库原则与省市分级建设、动态管理的运行机制。同时,本规定系统界定了专家的权利、义务、入库条件及退出情形,并确立了从单位推荐、资格审查到网上公示的完整选聘程序,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提供稳定可靠的技术人才保障。

    专家库定位与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所构建的专家库专门服务于永久基本农田实地踏勘论证工作,涵盖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集体经济组织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永久基本农田年度评估等情形。专家库由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作为管理机构,实行省市分级统一建设,遵循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采用单位推荐与资格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吸纳专家,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实施动态管理,确保专家队伍与论证需求相匹配。

    专家权利、义务与进出机制

    入库专家享有独立出具意见、获知项目情况、依法取得劳务报酬等权利,同时须恪守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执业准则,对所出具的书面论证意见负责并签字,履行保守秘密和接受监督的义务。本细则从政治立场、专业经验、资格条件和监督管理四个维度设定了入库基本条件,一般要求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十年以上从业经验,身体健康且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对于违反法规政策造成重大损失、两次被认定为“较差”、泄露保密信息等情形,将予以调整出库并公布,形成能进能出的良性循环。

    专家使用规范与回避管理

    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的永久基本农田实地踏勘论证工作,均可从省级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特殊项目还可从库外邀请国内相关专家补充。本规定实行严格的论证专家回避制度,当专家所在单位参与项目、专家本人曾受聘为技术指导、项目单位提出充分理由申请回避,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情形时,相关专家必须回避,以维护踏勘论证结论的公允性与权威性。

  25. 河南省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踏勘论证工作指引(试行)

    本指引旨在规范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踏勘论证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本指引适用于重大建设项目、高标准农田配套设施建设、土地综合整治等法定允许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明确了从申请、资料初审、方案编制到实地踏勘论证和备案归档的全流程操作规范。本指引强调“先补后占、占优补优”的核心要求,对补划地块的数量、质量、布局均提出严格标准,并规定了专家组论证的组成与职责,确保调整工作科学、客观、公正,最终实现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布局更优化的管理目标。

    工作原则与组织管理

    本指引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运用现代技术手段科学评估、客观公正论证以及落实“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在组织管理上,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并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要求自然资源部门提前介入项目选址选线以减少占用优质耕地。同时,论证工作须组建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其中耕地保护、国土空间规划、农业等领域的专家不少于3人。

    工作程序与方案编制

    本指引规定了六步工作程序:项目单位申请、资料收集与初审、制定工作方案、补划方案编制、实地踏勘论证及备案归档,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补划方案内容涵盖项目概况、编制依据、布局可行性分析、调整必要性、地块调出与调入的具体情况、踏勘论证意见及结论建议等八项内容,并须配以占用补划现状图和示意图等必要图件。

    实地踏勘与论证要求

    实地踏勘分为拟占用和拟补划地块两部分,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违法建设、地块集中连片程度及基础设施配套情况。论证工作则围绕调整必要性、质量评估和补划可行性三个维度展开,具体包括项目合规性、选址唯一性、占用规模最小化,以及补划地块的地类坡度、耕地质量等别、来源合法性和后期管护可行性等关键内容。

  26.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套设施建设优化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6〕3号

    本通知旨在落实国家关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针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套设施建设中确难避让、需少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就优化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作出规范。本通知明确了适用两类建设活动的具体范围,规定了补划地块在耕地稳定性、坡度、空间避让等方面的准入条件,并确立了“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生态改善”的刚性平衡原则。同时,本通知对动工建设前的方案编制与审核流程、建设完成后的核查、数据更新及逐级上报程序进行了系统安排,并强调了各级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责任及防止突破保护任务、严禁弄虚作假等工作要求。

    适用对象与调整前提

    本通知适用于新立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灌溉排水、田间道路、输配电及农田防护林等基础设施配套,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特定条件下开展的同类配套设施建设。两类建设均须满足难以避让、确需少量占用的严苛前提,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情形还须以县域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现状耕地面积达到规定比例为前置条件。

    补划地块的核心管控规则

    本通知要求补划地块必须是坡度不超过15度的现状稳定耕地,不得与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交叉重叠。在来源上,优先从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择优选择,不足时方可选取县域内其他集中连片稳定耕地,且调入地块须在总面积、水田面积、图斑平均面积、平均坡度级别及已建高标准农田面积等多项指标上实现优于或不少于调出地块。

    分阶段工作流程安排

    本通知将工作程序划分为动工建设前和建设完成后两个阶段。动工前,高标准农田项目须由县级政府编制调整补划方案并获市级审核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套设施建设方案则须统一编报并获省级审核同意。建设完成后,须经市级核查落实,并逐级在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质检、审核,最终由省级出具意见报送自然资源部完成数据更新。

  27.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4〕944号

    本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最新要求,结合部系统升级实际,对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调整工作作出系统性规范。本通知明确了整治过程中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必须遵循的“先补后调”原则和分阶段推进的工作程序,具体涵盖实施方案专章论证、子项目实施验收、调整补划方案编制审查及报备等关键环节。本通知严格设定了“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布局更优化”四大核心编制要求,强调通过调入集中连片、设施完善的稳定耕地,实现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及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目标,并详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审查报备流程。

    规范审批与分期调整程序

    本通知确立了从实施方案专章论证到最终数据库更新的完整工作链条。县级部门需在方案中对调出调入地块进行专章论证,明确分期计划,且调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在乡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面积的5%。调整补划方案可独立报批,允许实施期间分期优化布局,为地方提供了清晰的执行路径。

    明确方案编制四大要求

    本通知对调整补划方案的编制提出了量化与质化双重约束。核心要求包括:调入面积须大于等于调出面积,确保总量不减少;调入地块质量等别须优于调出地块,实现质量有提升;统筹沟渠林网建设以改善生态;同时严控地块面积与连片度,要求调入地块平均面积大于调出地块,对局部特殊调整须经省级实地踏勘。

    建立三级审查与系统报备机制

    本通知构建了“县级上报、市级审查、省级复核”的逐级审核体系,并明确县、市在报批前须征求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方案通过省级审核后,须严格通过全国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进行数据更新包上传与备案,完成数据库更新后方可视为调整生效,以此确保调整结果的法定效力与数据安全。

  28.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年度评估所涉布局优化调整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衔接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耕保〔2026〕104号

    本通知旨在规范永久基本农田年度评估优化调整布局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之间的衔接工作。本通知要求各地将两项工作双向融合,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成果可直接纳入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总体规划维护中涉及基本农田正向优化的也应参照年度评估模式操作。同时,本通知明确了调整的优先次序,即以“预调出待整改”非耕地地块为首,逐步将非耕地调出、优质耕地调入,实现优进劣出。本通知还规定了数据报送的“预分析”流程,要求县级拟调出调入地块矢量数据须先经省测绘院预分析,符合要求后方可正式录入国家系统,经国家数据更新后,相关方案方能纳入总体规划动态维护。

    双向衔接与调整优先序

    本通知确立了年度评估与总体规划动态维护的双向衔接机制,即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成果可直接纳入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总体规划维护涉及基本农田正向优化的也须按年度评估模式操作。同时,本通知划定了清晰的调整优先次序,各地须优先调出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预调出待整改”非耕地,次第处置其他非耕地、拟“置换一批”地块及不稳定耕地,结合巡视审计整改,重点将非耕地调出、把优质耕地调入,切实做到优进劣出。

    数据预分析与流程管控

    本通知设置了严格的数据“预分析”前置程序,县级永久基本农田调出调入地块矢量数据须先报送省测绘院进行预分析,通过后才可制作数据更新包并在国家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正式填报,经逐级审核上报并完成国家数据更新后,对应的保护红线年度调整补划方案方可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及动态维护矢量数据。

  2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14号

    本指南立足我国林下经济发展现状,系统阐述了2021—2030年全国林下经济发展的总体蓝图。当前,林下经济经营面积已达6亿亩、年产值近万亿元,在助力脱贫攻坚、促进山区林区增收方面成效显著,但仍存在产业融合不足、品牌建设滞后、科技支撑薄弱等突出问题。本指南以“生态美、产业兴、百姓富”为目标,明确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等四项基本原则,提出到2025年经营面积达6.5亿亩、产值达1万亿元,到2030年经营面积达7亿亩、产值达1.3万亿元的两阶段目标。全文围绕林地利用范围划定、区域布局优化、重点领域推进及支撑保障体系建设等内容作出部署,旨在推动林下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发展布局与模式

    本指南将林地利用范围划分为优先利用、限制利用和禁止利用三类,科学界定了林下经济活动的空间边界。在发展模式上,重点规划了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四种类型,并根据东北、西北、华北、华东、华中、西南、华南七大区域的自然禀赋与资源特点,分别明确了适宜发展的产业方向和特色品种,形成了因地制宜、差异化发展的空间布局。

    重点领域与任务

    本指南聚焦林下中药材、林下食用菌、林下养殖、林下采集加工和森林康养五大重点领域,分别提出标准化生产、生态培育、产业引导等推进路径。同时,围绕品牌建设、经营主体培育、市场营销流通体系构建和示范基地建设四项主要任务,部署了完善标准体系、加快龙头企业培育、拓展线上线下市场、强化动态管理等具体措施,着力补齐产业链短板,提升产业化水平。

    支撑保障措施

    本指南从政策、基础设施、科技支撑和生态保护四个维度构建保障体系。政策方面,落实用地保障、完善财税支持、加大金融支持并纳入森林保险范畴;基础设施方面,推进水电路配套和信息化平台建设;科技方面,加强应用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强化人才培养;生态保护方面,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强化资源利用监管,以县为单位制定发展负面清单,确保产业发展与生态保护协调统一。

  30.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

    本规范规定了国家重力控制网的建设与测量技术要求,涵盖从点位布设到成果验收的全流程作业标准。本规范将国家重力控制网分为由基准点和基本点构成的基本网,以及由一等点构成的一等网,并明确了各级控制点的精度指标:基准点绝对重力测定中误差须优于5×10⁻⁸ ms⁻²,基本网平差后重力点平均中误差须优于10×10⁻⁸ ms⁻²,一等点须优于25×10⁻⁸ ms⁻²。本规范对基准点间距(宜按150km布设)、基本网更新周期(十年一次)等布设原则作出规定,同时纳入了海潮负荷改正、利用卫星导航定位连续运行基准站建点等新技术要求。

    技术方法与观测要求

    本规范核心内容包括绝对重力测量与相对重力测量两部分。绝对重力测量要求基准点采用两台标称精度优于±2×10⁻⁸ ms⁻²的仪器各测一次,每次不少于48组合格数据,并对固体潮、气压、极移、海潮负荷等改正项的数学模型作出详细规定。相对重力测量采用精度±20×10⁻⁸ ms⁻²的仪器,强调多台仪器一致性中误差须小于联测中误差限差的2倍,并要求作业前进行静态、动态试验及比例因子标定。观测采用对称往返方式,测线一般24小时内闭合。

    数据处理与成果管理

    本规范统一了外业数据预处理、平差数学模型及成果检查验收的技术路径。数据处理需计算段差联测中误差与环闭合差,平差采用绝对重力观测值与相对重力观测值联合平差模式,通过权比确定、法方程解算求得各点重力值及精度。成果检查验收按GB/T 24356执行,上交给果涵盖观测记录、技术总结、检查验收报告等完整资料体系。

  31.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做好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规范做好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旨在规范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中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调整工作。通知依据相关国家和省级文件精神,明确调整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方案编制及审批程序、保障措施等内容,强调在确保耕地数量增加、质量提升、生态改善的前提下,科学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同时,要求严格遵循规划引导、严格规范、提升质量、保障权益等原则,确保调整过程公开透明、合法合规。

    项目调整需符合规划引导

    通知强调应以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方案为基础,科学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调整须确保耕地质量提升

    优先将集中连片、高效优质的现有耕地调入永久基本农田,新增耕地需满足相关要求后方可调入。

    调整方案需经过多级审查

    方案需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再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调整成果需核准入库

    省自然资源厅将对调整成果进行复核,确保调入调出地块符合要求,审核通过后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32. 浙江省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项目实施技术指南(试行)2022年度

    本指南旨在规范浙江省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项目的实施,适用于百亩方、千亩方、万亩方等不同规模项目。本指南以规划先行、质量优先、系统设计和用途管制为核心原则,从项目选址、现状调查、工程建设到布局调整、成果验收的全流程进行了系统性规范。其核心工作内容是通过统筹实施耕地质量提升、耕地功能恢复、整治补充耕地、建设用地复垦及生态建设等多元工程,将整治区域建设成为布局集中连片、设施配套完善、生态美丽和谐且适宜规模化、机械化生产的优质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夯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工作程序与选址标准

    本指南明确了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项目须遵循“县级立项、立项备案、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项目复核、验收备案、后期管护”的规范化程序。项目选址要求区域集中连片,避开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区域。同时,对平原与丘陵地区的坡度、不同规模项目的连片耕地面积(如万亩方整治后不少于7000亩)均设定了硬性指标,并强调对恢复属性地类原则上应全面恢复。

    工程建设与布局调整要求

    本指南制定了涵盖田块平整、土壤改良、排灌配套、道路通达及生态系统和谐的详细工程建设标准,例如平原区田块不小于4亩、灌溉保证率达90%以上等。在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方面,本指南设定了严格的前提,要求调整后必须实现面积增加5%以上、质量等别提升、生态改善及布局更优化的目标,严禁为建设而随意调整。调整方案须按程序编制报备,并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施监管。

    成果管理与绩效评价

    本指南对项目的立项与验收材料清单进行了详细罗列,明确规定了材料不齐全不得审批,并对各类工程指标的计算与审核提出了标准化要求。此外,还建立了以县为单位的年度绩效评价办法,评价内容涵盖任务完成、工程成效与检查验收等方面,评价结果优秀的县将纳入耕地保护考核并作为奖励依据,以此激励高质量推进整治工作。

  33.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项目立项验收和报备方式的函》浙自然资厅函〔2022〕1167号

    本函针对“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项目推进中出现的整体打包实施面积过大、周期过长及子项目相互牵制等问题,对项目立项、验收和报备方式作出调整优化。核心思路是将项目中的补充耕地、耕地质量提升、建设用地复垦、耕地功能恢复等子工程实行单独立项、单独验收,验收结果统一纳入整治项目工程指标规模;对面积较大、周期较长的“千亩方”和“万亩方”项目,采取“分割验收报备、累计计算任务”的方式,确保年度目标任务能够按时完成。同时简化报备流程,减轻基层负担,并明确各年度项目报备的时间节点,以保障年度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和补助资金安排。

    实行子工程单独立项验收

    本函明确,“百千万”整治项目所含的各项子工程,不再捆绑立项和验收,而是按照各自业务条线的规则与流程独立进行。这一调整直接回应了此前因整体打包造成的子项目相互牵制、实施进度受阻的现实困难。面积较大的“千亩方”“万亩方”项目还可进一步分割验收报备,累计计算任务量,使工程推进更加灵活高效。

    简化项目报备内容与方式

    针对2021年度项目在立项报备中存在的“地类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本函允许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并盖章上传,暂不调整修改立项材料,但验收报备时须完善。2022年度及以后的项目,立项和验收报备时不再要求报备子工程范围,进一步精简了报备内容,减少了基层工作负担。

    明确报备时间与考核约束

    本函对各项工作设置了严格的时间节点:2022年10月底前须完成2021年度和2022年度项目立项阶段报备,2022年12月底前完成2021年度项目验收阶段报备。文件强调,未能按时完成将直接影响年度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补助资金的安排,以此倒逼各地集中力量、加快推进。

  34.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方案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本通知旨在部署全省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方案编制工作,以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一号文件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本通知要求各地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方案编制的重大意义,统筹谋划至2035年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为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巩固我省粮食主产区地位提供有力支撑。本通知强调,方案编制须立足实际、科学规划、严格把关,确保按时保质完成。

    摸清底数,明确建设目标

    本通知要求各地结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水资源保障条件及已有建设规划,全面摸清永久基本农田底数,核实已建高标准农田与永久基本农田的套合情况,全面分析建设现状。在此基础上,对标“到2035年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目标任务,统筹安排各年度新建和改造提升任务,确保目标如期实现。

    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布局

    本通知强调,各地须综合考虑耕地资源、水资源、粮食产能及单产提升需求等因素,科学规划布局高标准农田建设。根据不同地形地貌、旱地水田区域的生产特征和障碍因素,分区分类确定建设重点与治理方向,明确建设标准与投资标准,合理采取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等措施,统筹谋划整区域推进和土壤改良等示范建设。

    强化保障,高效组织编制

    本通知明确,各地要成立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资源共享、成果互补,合力推进方案编制。要争取本级政府经费支持,抽调精干力量,及时开展摸底调研、专题研究、专家咨询与评估论证工作,并严格审核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于3月20日前报送相关材料。

  35.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72号

    本意见围绕逐步将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核心目标,明确了分阶段实施路径与重点任务。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为基础,本意见提出到2035年累计把1652万亩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并同步推进改造提升工作。整体遵循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旨在打造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化良田,为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提供坚实支撑。

    分阶段目标与建设布局

    本意见设定了到2025年、2027年、2030年和2035年四个关键时间节点的量化指标,涵盖新建高标准农田与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两方面任务。各地须以现状调查为基础,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综合整治等,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建设时序与项目布局,并优先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符合条件的连片、缓坡、稳定利用耕地纳入建设范围。对暂不符合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可通过布局调整和耕地功能恢复等方式创造条件。

    建设重点与质量管控

    新建高标准农田参照国家相关通则和技术规范,重点开展田块整治、灌排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地力提升等工程;改造提升则按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本意见强调严格项目选址,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等区域建设,同时强化从初步设计评审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监管,压实各方责任,建立工程质量抽检机制,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管护利用与多田套合

    本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谁受益、谁管护”的建后管护机制,发挥村级组织和经营主体作用,并探索引入保险、第三方服务等市场化方式。同时严守保护利用底线,及时补充被占用或损毁的高标准农田,推动用养结合。此外,深入推进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多田套合”综合整治,持续优化空间布局。

  36.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本方案依据中央相关通知要求制定,旨在推动全省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逐步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本方案明确,到2030年力争建成高标准农田6750万亩、改造提升1718万亩,到2035年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本方案坚持新建与改造、数量与质量、建设与管护并重,统筹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治理,以“一平两通三提升”为基本标准,全面提升农田基础设施水平和耕地地力,将建设重点聚焦于田块整治、灌排体系、田间道路和土壤改良等田间工程,严格禁止借项目修建非农设施,确保建成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化良田。

    分区域差异化建设与投资标准

    本方案将全省划分为淮北平原区、江淮丘陵区、沿江平原区以及皖西大别山区和皖南山区四个类型区,针对各区主要制约因素,因地制宜明确建设重点。淮北平原区主攻灌溉保证率与用水效率,江淮丘陵区聚焦完善灌排与田块整治,沿江平原区侧重防洪除涝与机械化条件,皖西大别山区和皖南山区则重点提升农田防御山洪暴雨灾害能力。同时,本方案统一了建设标准,对田块平整度、耕作层厚度、灌溉保证率、排水标准及道路通达度等均提出具体量化指标。

    全流程建设管理与多元化管护模式

    本方案对项目储备、实施、监管、验收到运营管护的全生命周期进行规范,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等制度,并建立县级“六位一体”的监督管理机制,严把各环节质量关口。竣工验收实行县级初验、市级全面验收、省级抽查抽验的程序,并推行隐蔽工程举牌验收制度。在管护上,明确县级政府的主体责任,鼓励探索自主化、网格化、市场化、专业化等多元管护模式,并支持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保险产品,通过专业化力量保障设施长久发挥效益。

    政策协同与多重保障措施

    本方案强调多项政策协同发力,明确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可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规范了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调整补划程序。资金方面,本方案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明确省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鼓励利用地方政府债券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并加强资金专账监管。

  37.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5〕53 号

    本通知旨在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优化调整工作,落实国家关于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制度要求。本通知确立了“整体稳定、微调优化”的基本原则,从总体要求、占用调整、踏勘论证、数据更新到保障措施,构建了全链条管理体系。本通知强调必须坚持从严保护,严禁擅自占用或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用途;坚持先补后调,以储备区耕地面积为前置条件;坚持优选劣出,推动优质耕地调入与不稳定耕地调出并行,确保调整后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更集中连片。

    明确调整范围与禁止情形

    本通知严格界定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调整的适用情形,涵盖重大建设项目、高标准农田配套设施建设、土地综合整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套设施建设及年度评估等。同时,本通知重申严格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堆放固体废弃物等行为,并强调严禁通过擅自调整红线规避用地审批,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红线。

    规范踏勘论证与方案编报

    本通知要求所有涉及优化调整的情形均须编报调整补划方案,并强化实地踏勘论证。对于土地综合整治中调整规模超乡镇划定面积5%、年度评估中以“零星破碎”为由调出较大图斑、项目验收后布局变化超报备10%等四类重点情形,本通知明确须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抽取专家开展实地踏勘,确保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强化数据更新与备案衔接

    本通知建立了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定期更新机制,要求将不稳定耕地调出、将整治新增及高标准农田等优质耕地调入。本通知明确调整补划方案须通过自然资源部监测监管系统备案,各地应及时同步更新本地数据库,并将优化调整结果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现数据动态衔接与共享。

  38.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本通知旨在贯彻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结合江西省实际,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管控、占用、调整程序、质量提升及监管作出系统性规范。本通知强调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允许在确保保护任务不突破的前提下进行“总体稳定、微调优化”的正向布局优化。本通知明确了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具体情形及允许占用的严格条件,细化了点状杆塔、临时用地等特殊情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管理要求和误划入地块的纠正流程。同时,本通知规范了从储备区动态更新到调整补划方案编制、报审、验收及数据库更新等全链条程序,并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综合整治等不同情形的调整规模和审批层级作出明确规定,以构建全流程闭环管理体系。

    严格管控与占用制度细化

    本通知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用途,严禁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等破坏耕作层行为。针对非农建设,除法定允许情形外一律禁止占用,确需占用的须完成踏勘论证并调整补划。对点状杆塔铺设,要求在不妨碍机械化耕作前提下沿田坎布设并备案补偿;对临时用地,严格限定在无永久性建筑物且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经市级批准使用,明令制梁场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情形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

    调整程序规范与质量提升路径

    本通知要求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年度动态更新机制,储备区规模超过保护任务1%的方可开展优化调整工作。调整程序涵盖方案编制、逐级报审踏勘与验收更新等环节,明确不同情形的编制主体与审批权限,并限定年度评估调整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保护任务的1%。在质量提升方面,本通知提出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底数核查与实施方案编制,力争到2035年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同时通过地力培肥、障碍修复与常态化监测评价,实现数量、质量与生态的综合保护。

  39. 广东省农村农业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方案》粤农农函〔2025〕1139号

    本工作方案旨在落实中央关于“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决策部署,系统构建省、市、县三级规划方案体系,明确编制工作的总体要求、时间节点和技术路径。本方案以已建高标准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国土变更调查等十余类基础数据为底图,通过内业分析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指导各地逐地块研判建设潜力,科学划定优先建设区域与中远期目标。本方案强调新建与改造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建设与管护并重,要求在2030年前完成约一半具备条件的未建高标准农田的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力争到2035年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化良田。

    编制体系与时间安排

    本方案建立了省级统筹、市县落实的联动编制机制,明确了从2025年10月至2026年3月底的分阶段进度安排。先由省级制作初始数据库并开展试点县调研验证,随后各县(市、区)于2026年1月底前完成县级实施方案初稿,市级于2月底前完成,省级最终于3月底前完成全省实施方案初稿。其中,8个粮食产能提升重点县需提前至2025年12月底前完成。

    技术路线与建设标准

    本方案要求各地结合省级下发的图斑和判定标准,组织熟悉本地情况的镇村干部和技术力量深入调研,综合考虑水源、地形、地力及种植现状等因素,逐地块判定建设条件。建设内容围绕田、土、水、路、林、电、技、管八个方面展开,新建项目优先开展田块整治和灌排体系建设,改造提升项目则遵循“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同时,2026至2028年优先建设区域需达到储备项目深度,具体落实到地块并明确工程设施布局。

    政策协同与质量监管

    本方案强调与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数据互通和规划衔接,要求对建成高标准农田的非永久基本农田地块及时划入保护范围,并对不符合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按规定进行调整。在监管方面,严格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等建设程序,加强资金专账管理,落实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验的竣工验收程序,并依托全国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平台实现全流程监控。

  40. 吉林省率先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围绕将永久基本农田率先建成高标准农田的目标,明确了2025至2035年的分阶段建设任务与空间布局。本方案以“一平两通三提升”为建设标准,将全省划分为中部台地平原、西部冲积平原、东部低山丘陵和长白山林农四个建设区,因地制宜统筹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治理,优先支持粮食产能提升重点县、黑土地保护典型区及具备水利灌溉条件的地区。本方案还系统部署了项目储备、质量管理、竣工验收、资金监管及运营管护等全过程管理机制,强调部门协同与建后管护责任,旨在构建权责清晰、标准完备、运行高效的建设管理体系。

    分区确定建设内容与投资标准

    本方案根据全省不同区域的气候、地形和水土资源条件,划定了四大建设分区,并针对各分区的主要制约因素明确了差异化的建设重点。中部台地平原区聚焦灌排配套与保土改土,西部冲积平原区侧重抗旱保水与盐碱耕地改造,东部低山丘陵区着力排涝护田与宜机化改造,长白山林农区则以抗洪排涝和保田护土为优先方向,确保各项工程措施精准有效。

    完善全流程建设管理与监督体系

    本方案从项目储备、建设质量、竣工验收到资金监管,建立了一整套闭环管理流程。实行项目储备库动态管理,入库项目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全面落实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等五项制度,强化工程质量抽检与通报;严格履行县级初验、市级终验、省级抽验程序,并将建设信息上图入库,对偷工减料等违规行为严肃追责。

    健全长效运营管护与多元投入机制

    本方案要求建立“县负总责、乡镇监管、村为主体”的管护机制,分类确定管护主体、模式和标准,并严格执行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的规定,严控占用或改变用途。在投入保障上,健全财政合理保障机制,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引导集体经济组织、新型经营主体及央国企等多方力量参与建设和监督,推动形成共建共管格局。

延伸库

法规政策(14)
  1. 自然资源部《关于严肃开展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5号
  2.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3〕87号
  3.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下达2023年度“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任务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3〕404号
  4. 自然资源部《关于征求“三区三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中非耕地处置意见的函》
  5. 安徽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审查要点(皖自然资耕〔2022〕1号)
  6.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1]138号
  7. 广州市三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穗规划资源规字〔2021〕2号
  8.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1〕389号
  9. 海南省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管理办法 - 琼府办〔2021〕9号
  10.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343号
  11.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
  12.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各项任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6号
  1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工作方案》国土资厅发〔2017〕3号
  14.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
标准规范(1)
资讯解读(24)
  1. 广州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 天津市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
  3. 陕西省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一体化管理规则
  4. 河南省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5. 河南省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6.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7. 河北省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
  8. 安徽省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9.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
  10. 自然资源部:关于向社会提供永久基本农田查询服务的公告
  11.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管理工作的通知》青自然资〔2024〕47号
  12.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3.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
  14. 江西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审查要点
  15. 自然资源部《加快推进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和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的函》空间规划函(2021)121
  16. 江苏省《关于规范做好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17. 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9号
  18. 自然资源部对10352号建议的答复:关于三调、永久基本农田与国土空间规划
  19. 《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343号
  20.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审查要点》的通知
  21. 省级政府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自查启动
  22. 永久基本农田整改补划方案编制要点及储备区划定工作要求
  23. 《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
  24.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
高频问答(99)
  1. 二类工业用地距离周边紧挨着的永久基本农田的距离应为多少?是否有其他的管控要求?依据文件或规范是什么?
  2. 关于严肃开展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工作
  3.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行业规划能否作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报批依据?
  4.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开展阶段验收和整体验收时,如何确定新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
  5. 国家级规划的铁路、公路项目和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项目中仅有重要节点名称,能否明确没有在主要节点上的但纳入该铁路、公路的项目也认为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
  6. 在69号文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项目可否参照实行规划选址综合论证?不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只涉及规划选址论证、节地评价的项目,能否以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形式将二者合并论证审查,还是节地评价论证必须要单独做?
  7. 文件明确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临时用地可以占用耕地,由于永久基本农田占可稳定利用耕地的90%,部分为铁路、公路、水利等重大工程服务的临时用地能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8. 关于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如项目整体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报国务院审批,项目分期分段后的用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在省级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权限内,是否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
  9. 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临时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除上述几类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外,对于其他临时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如何开展论证?
  10. 9.明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范围(4)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项目”中的“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界定范围有哪些?
  11. 永久基本农田中种植了韭菜、生姜等蔬菜或者甘蔗等糖料作物,是否会改变耕地地类?
  12.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以下简称3号文有效期5年,该文件是否继续有效?文件中“连接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项目”是否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13. 永久基本农田补划
  14. 求关于开展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 [2023] 25号
  15. 求关于开展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
  16. 目前编制村庄规划时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指标是不是不受限制?只要不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冲突都可以规划为集体建设用地
  17. 设施农业使用一般耕地有什么新规定?能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18. 农村道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是否可以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
  19. 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的“四个严禁”?
  20. 如何整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绿化造林或种植苗木、草皮?
  21. 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用来种什么农作物?
  22. 关于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理解
  23. 农村道路建设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吗?
  24.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25. 关于河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科学核定的建议
  26. 哪些建设项目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7.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在上报自然资源部审查时所需资料?
  28. 《永久基本农田监测技术规程》制定修订工作进展情况是什么?
  29. 《关于加快推进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和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的函》(自然资空间规划函 (2021)121号)中提出纳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范围内的耕地可以调出原永久基本农田范围, 该规则是否依然适用?
  30. 分类确定各省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规模时, 对于类型一和类型二, 能否按照不低于纳入耕地保护目标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的 90%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31. 黑土区耕地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如何确定黑土区耕地具体范围?
  32. 原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如何认定?
  33. 城镇开发边界与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能否重叠?
  34. 将符合规则的耕地调出生态保护红线、改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时,附属的沟渠、田间道、田坎等是否可以一并调出生态保护红线?
  35. 对于市县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占现状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的比例要求,是否也按照“三区三线” 划定规则明确的3种类型执行?
  36. 原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非耕地是否可以调出永久基本农田范围?
  37. 难以或不宜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是否可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38. 永久基本农田能否在未纳入耕地保护目标范围的耕地上划定?
  39. 那800平后续能变成永久基本农田,唯一的途径就是通过挂钩复垦以后,变成耕地,然后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也就是你要证明,该800亩地并没有做过任何项目,没有合法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手续
  40. 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有什么要求?
  41. 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有什么要求?
  42. 永久基本农田利用有什么要求?
  43.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规则是什么?
  44. 永久基本农田转用下放试点有哪些?
  45.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用下放审批权限是什么?
  46. 哪些用地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47.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宁某某等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如何处罚的?
  48. 甘肃省临夏县马某某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如何处罚的?
  49. 甘肃省临夏市马某某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如何处罚的?
  50. 重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如何处罚的?
  51. 青海省湟中县李某某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如何处罚的?
  52. 青海省贵德县马某某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如何处罚的?
  53.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张某某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如何处罚的?
  54.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胡某某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如何处罚的?
  55. 湖北省谷城县常某某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如何处罚的?
  56. 安徽省蒙城县马某某等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如何处罚的?
  57. 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能移走吗?
  58. 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分析计算方法是什么?
  59. 什么情况下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60. 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有什么要求?
  61. 设施农业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是什么?
  62.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流程是什么?
  63. 对于已经发现的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违法用地行为将采取什么措施?
  64.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依据是什么?
  65. 设施农用地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吗?
  66. 江苏省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谁批准?
  67. 江苏省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政策是什么?
  68. 能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69. 如何判断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70. 养殖设施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吗?
  71. 能够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吗?
  72. 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
  73. 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74.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永久基本农田规划指标分解表包含什么?
  75. 国土空间规划中永久基本农田如何划定?
  76. 如何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77. 如何健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机制?
  78. 如何准确把握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基本原则?
  79. 如何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建设?
  80. 如何量质并重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
  81. 如何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82. 哪些耕地严禁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83. 哪些耕地可以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84. 违法占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有哪些方面?
  85. 永久基本农田的概念是什么?
  86. 永久基本农田管理及补划的要求?
  87. 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是什么?
  88. 如何全面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保障措施?
  89. 如何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管理?
  90. 永久基本农田的如何划定?
  91. 如何准确把握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总体要求?
  92. 永久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的区别是什么?
  93. 哪些建设项目可以调整永久基本农田?
  94. 建设用地和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互相转换的,谁来批准?
  95. 永久基本农田划如何划定?谁来组织实施?
  96.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哪些用地应当划分永久基本农田?
  97. 如何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98. 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是什么?
  99. 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问题如何解决?

专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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