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7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问题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电〔201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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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旨在传达国家关于临时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审批政策调整的最新要求,并据此调整本省相关工作程序。根据上级文件规定,临时用地原则上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确需使用且无法避让的情形,允许在满足不建永久性建筑、能够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等严格前提下,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并报市级备案,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据此,本通知明确自2019年1月3日起,省厅不再受理和办理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事项,相关权限下放至县级,同时要求各地遵照新规定执行,并对本省此前相关政策进行同步更新,确保与国家要求保持一致。
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准入条件与程序
本通知重申了国家规定的核心要求,即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于确实难以避让的特殊情况,必须同时满足多个前置条件:仅限于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不得修建任何永久性建(构)筑物,土地使用者须按规定提交申请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且后续须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技术手段减少耕作层破坏。满足上述条件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市级备案,使用期限一般不超两年。
省级审批权限的取消与新旧政策衔接
本通知的核心调整在于审批主体的变更。自2019年1月3日起,省厅停止办理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事项,不再承担该审批职能,相关权限转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同时,本省此前由原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中,凡涉及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条款,均须按照新的国家规定执行,以保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和时效性。
该通知是国家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在地方落地执行的关键一环,其核心影响在于实现了审批权责的重构与下放。它将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权限从省级下沉至县级,显著缩短了审批链条,使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能更快获得临时用地许可,提升了行政效率与要素保障能力。同时,该通知并非放松管控,而是通过“管住后门、开好前门”的方式,将监管重心后移到复垦恢复与市级备案环节,强化了市县两级的直接监管责任。在严守耕地保护红线、防止永久基本农田被随意占用的前提下,该通知在保障国家重大建设与地质勘查活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与耕地资源永续利用之间,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制度平衡方案。该文的发布也标志着全省范围内相关管理规则的统一更新,消除了新旧政策并行可能产生的执行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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