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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9.02.27-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问题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电〔2019〕25号.pdf

2019年2月27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问题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电〔2019〕25号。

本通知旨在传达国家关于临时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审批政策调整的最新要求,并据此调整本省相关工作程序。根据上级文件规定,临时用地原则上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确需使用且无法避让的情形,允许在满足不建永久性建筑、能够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等严格前提下,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并报市级备案,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据此,本通知明确自2019年1月3日起,省厅不再受理和办理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事项,相关权限下放至县级,同时要求各地遵照新规定执行,并对本省此前相关政策进行同步更新,确保与国家要求保持一致。

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准入条件与程序

本通知重申了国家规定的核心要求,即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于确实难以避让的特殊情况,必须同时满足多个前置条件:仅限于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不得修建任何永久性建(构)筑物,土地使用者须按规定提交申请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且后续须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技术手段减少耕作层破坏。满足上述条件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市级备案,使用期限一般不超两年。

省级审批权限的取消与新旧政策衔接

本通知的核心调整在于审批主体的变更。自2019年1月3日起,省厅停止办理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事项,不再承担该审批职能,相关权限转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同时,本省此前由原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中,凡涉及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条款,均须按照新的国家规定执行,以保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和时效性。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问题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电〔2019〕25号第1页
第 1 页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问题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电〔2019〕25号第2页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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