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5日,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河北省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


河北省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5〕13号)要求,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突出新建和改造并重、数量和质量并重、建设和管护并重,到2030年,力争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6067万亩,累计改造提升1311万亩,同步发展高效节水灌溉920万亩;到2035年,力争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累计改造提升2188万亩,新增高效节水灌溉1338万亩。为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规划


(一)建设时序。高标准农田建设坚持先易后难,优先在平原地区、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地区以及粮食产量高和增产潜力大的地区建设,可不局限于永久基本农田。对不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立项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暂缓开展建设。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区、沿海内陆滩涂等区域,禁止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红线内集中连片梯田或与保护对象共生的连片耕地除外)、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牧区域等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推进农田沟渠修复整治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各地积极吸引央企、省属国企、农业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优质市场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


(二)建设内容。因地制宜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以“一平”(田块平整)、“两通”(通水、通路)、“三提升”(提升地力、产量、效益)为基本标准,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统筹开展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治理,把建设重点放在田内。新建项目优先开展田块整治、田间灌排体系、田间道路和电力设施配套等基础建设,着力提高农田保水保土保肥能力、抵御旱涝灾害能力、机械化耕作便捷水平;改造提升项目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补齐田间设施短板。鼓励高标准农田经营主体自主推进水肥一体化、智能灌溉、墒情虫情自动监测、智慧气象服务等信息化建设。


(三)建设分区。太行山山前平原区包括石家庄、保定、邢台、邯郸等4市所辖部分县(市、区)及辛集市、定州市,重点建设灌排设施,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健全路网电网林网,完善现代化耕作条件。燕山山前平原区包括唐山、秦皇岛和廊坊等3市所辖部分县(市、区),重点完善灌排设施,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健全路网电网林网,提升耕地地力。低平原及滨海平原区包括衡水、沧州、邯郸、邢台、保定、廊坊、唐山等7市和雄安新区所辖县(市、区),突出田间设施现代化配套升级,开展旱、涝、盐碱综合治理。太行山山地丘陵区包括保定、石家庄、邢台、邯郸等4市所辖有关县(市、区),重点加强水平梯田改造,完善田间道路,补齐工程性缺水短板。燕山山地丘陵区包括承德、唐山、秦皇岛等3市所辖有关县(市、区),重点进行田块整治,建设小型水源设施,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提升耕地地力。冀西北山地丘陵区包括张家口市各县(区)和承德市坝上区域,重点进行田块整治,建设蓄水设施,提高灌溉保证率,开展盐碱综合治理。


二、建设管理


(一)做好项目储备。坚持“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动态管理”原则,建立高标准农田项目储备库,确保先储备项目,后立项实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要求,把高标准农田新增建设(改造提升)项目、高标准农田水系联通项目、创新投融资模式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等录入项目储备库,做到“应储尽储”。鼓励各地集中连片开展规划设计,以县为基本单元打包组装形成重大项目,同步开展申报、审批,分年度实施和下达建设资金。


(二)科学勘察设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严格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制度和标准,全面分析影响项目区农业生产的主要制约因素,充分考虑本地区农田灌排需求和极端情况下的应急灌排措施,牵头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勘察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开展实地勘察测绘时,必须充分听取项目区干部群众意见建议,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设计田间道路、灌排设施等必要的农田工程设施,严禁不到现场凭空设计,防止出现“有渠无水”“农机无法下田”等设计不合理问题。对因设计单位造成的设计不合理、工程质量不达标、建设过程中多次变更等问题,坚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大中型灌区骨干灌排工程、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等项目,因地制宜开展农田沟渠修复整治,加快完善田间小型水利设施,形成灌排畅通的工程体系。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审核文件、现场核实等方式,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对项目选址、建设方案、技术标准、概算编制、效益分析等方面的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及设计文件和附件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三)组织项目实施。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开展项目立项评审时,同步审核项目招标范围、标段划分、招标方式等情况,确保标段划分合理,坚决防止标段过小过散。对于功能上紧密相联、施工上不可分割的工程部位,应尽量避免分割标段,以确保工程建设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积极推行招标投标“双盲”评审,规范招投标行为,严厉打击围标、串标。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合同,科学组织施工,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应向正规厂家采购符合设计标准的合格工程材料、构件,落实材料设备进场检验把关、隐蔽工程举牌验收等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监理单位按照建设进度和施工工序,采用巡视、旁站、平行检测等方式现场监理,全程填报收集工程监理资料,严肃查处偷工减料、工程造假等质量问题以及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


(四)严格竣工验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组织项目初步验收,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在项目竣工后半年内组织完成竣工验收,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对不低于10%的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验收时,将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项目设计要求、旱涝保收能力、粮食产能提升水平以及试用结果、群众满意度等作为重要依据。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各环节文件资料。


(五)强化全程监督。依托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实时将项目立项、审批、施工、验收等环节数据上图入库,动态监控建设进度、资金支付、质量检测等关键节点。严格审核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加大违规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实行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例行抽检制度,省级常态化开展质量抽检,及时通报抽检结果及典型问题。强化纪检、督查、审计、农民群众和媒体监督,用好工程质量监督服务电话、农田建设随手拍小程序等监督手段。加强高标准农田信息公开,在项目区设立公示牌和标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资金监管。依托县级财政部门国库单一账户下设置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专门子账户,实现专账监管、专账调拨、专账清算。各地根据预算管理、财政国库管理等制度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和项目建设进度支付资金。要加强资金日常监管、预警监控、专项核查,对未按项目建设进度支付等问题,及时提醒和纠正,坚决防止出现以拨代支、套取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对项目财政评审、招投标等环节审减资金、节余资金,继续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三、运营管护


(一)管护主体。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明确运营管护主体及管护要求和标准。由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对于灌溉排水、输配电等公共设施,由县级相关行业部门指导抓好使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和维护。按照责权一致、责能一致原则,在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中,明确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方面的履职事项。对于使用频率高的田间地头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主要依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受益主体加强日常管护。


(二)管护模式。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模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行业机构,对水闸、泵站、电力等技术性较强的设施设备进行专业化维护。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探索推进项目设计、实施、运营、管护一体化模式。鼓励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和管护保险,出现问题及时理赔修复。


(三)保护利用。严格保护高标准农田,严禁擅自占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高标准农田设施。经依法批准允许占用的,各地要及时补建,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因灾损毁的高标准农田,纳入年度改造提升建设任务及时修复或补建。加强农田后续培肥和质量监测,防止地力下降。


四、政策协同


(一)投入保障。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省级财政承担地方投入主要责任。支持市县依法依规使用地方政府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发挥政府投入引导和撬动作用,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探索通过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合同节水等方式,有序引导金融、社会资本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投入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信贷资金支持农田建设。县级在符合有关资金投入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可在省级及以下地方建设资金中,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1.5%的比例提取管护资金,但不得挤占项目实际建设需要。完善省级小型农田水利维修养护资金分配机制,对项目县工程管护进行适当补助,县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


(二)补划调整。对资源禀赋好、生产潜能大、不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耕地上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及时划为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因配套建设农田基础设施需少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前后项目区内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减少,确需少量减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并由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按农用地管理的农田基础设施不纳入用地审批范围。


(三)水资源配套。统筹实施高标准农田和灌区建设,灌区范围内具备条件的耕地优先建成高标准农田。严格落实国家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科学确定灌溉发展规模及布局,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增灌溉用水量。配合水利部门科学有序推进水源工程建设,综合采取“蓄、引、提、拦、调”等措施,进行农业灌溉水源置换;在水土资源条件适宜地区,加快推进漳滏河、漳西等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提升农田灌溉排涝能力。


五、保障措施


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的重要意义,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市级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金使用、运营管护负主要监管责任,县级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体责任。积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运营管护,落实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市县级以县域为单元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待建任务、建设内容和工作进度安排。按照“五统一”(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考核、统一上图入库)要求,农业农村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跟踪评估,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各项任务落实,着力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整体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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