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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S
2022-11-16 18: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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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尊敬的国土人网站工作人员,您好,在政策解读中,我有几点疑问,请您解析: 关于《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文件中提到:

(八)处理好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矿业权设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战略性矿产,区分油气和非油气矿产、探矿和采矿阶段、露天和井下开采等情况,在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同时,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 非战略性矿产,申请新设矿业权,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其中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塌陷破坏的,可申请新设矿业权。


请问:

1、非战略性矿产办理探矿证,若勘探范围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可以办理?依据文件是什么?

2、非战略性矿产申请新设矿业权,以地下开采的形式,是否已属于避开永久基本农田的措施?依据文件是什么?此处补充,我所提问项目中,矿产资源的最小深度为地下50米,最大深度地下500米,按实际工作看,并不影响基本农田的耕作层面,从平面图上看,资源和基本农田重叠,但从资源储量水平深度看,已有很大的距离,请问是如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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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用户10099
2022-11-17 00: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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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战略性矿产办理探矿证与基本农田

依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文,分两种情况:

1、已设矿业权与永久基本农田空间重叠

各级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等日常监管,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已取得探矿权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或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按煤炭等非油气战略性矿产管理规定执行。

2、新设业权与永久基本农田空间重叠

包含矿业权人申请扩大勘查区块范围或扩大矿区范围、申请将勘查或开采矿种由战略性矿产变更为非战略性矿产,涉及与永久基本农田空间重叠的,按新设矿业权处理。其中非战略性矿产,申请新设矿业权,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其中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塌陷破坏的,可申请新设矿业权。矿业权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不得批准新设矿业权,不得批准新的建设用地。

(1)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油气战略性矿产的地质勘查,经批准可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布设探井。在试采和取得采矿权后转为开采井的,可直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按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2)煤炭等非油气战略性矿产,矿业权人申请采矿权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根据露天、井下开采方式实行差别化管理。对于露天方式开采,开采项目应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对于井下方式开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应落实保护性开发措施。井下开采方式所配套建设的地面工业广场等设施,要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

其中井下开采,地面有配套的工业广场等设施,要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

(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2)按《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688号)要求,列入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单的项目;(3)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4)纳入国家级规划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5)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和连接原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项目;(6)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民生发展等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要求: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土地管理法中明确禁止占用耕地采矿,而基本农田属于耕地中需要保护的区域,更严禁占用基本农田采矿。


所以,非战略性矿产,明确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但不能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塌陷破坏的,可申请新设矿业权;对于其他类型,分露天和井下。


二、非战略性矿产申请新设矿业权

非战略性矿产以地下开采的形式,其中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塌陷破坏的,可申请新设矿业权。地下开采属于避开永久基本农田的措施,但应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并在方案中说明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开发措施,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