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提高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效率,印发《关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3〕87号。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未来一定时期重大建设项目占用、生态建设调整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清理需要等,在现有永久基本农田之外其他质量较好的耕地中,按照“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按不低于自治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的1%划定储备区。
本通知旨在部署开展新一轮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工作,以进一步巩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成果、提升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效率。本通知要求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在现有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外,选取质量优良、布局稳定的耕地,按不低于全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1%的比例划定储备区。本通知明确了以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叠加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等数据,逐图斑核实的划定方法,并详细规定了县级初步划定、市级审核论证、自治区级验收汇交的三级时序步骤与完成时限。此外,本通知强调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经费保障、严肃追责问责等管理要求,并附有具体的技术标准,对划入与禁入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通知规定,储备区划定须在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外的稳定耕地上进行,优先选取坡度小于等于15度、已建成高标准农田或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同时,本通知严格界定了禁止划入的六种情形,包括实地为非耕地、坡度大于15度且无水土保持措施、严重损毁无法恢复、受污染不达标、位于生态保护红线与允许建设区以及存在沙化荒漠化等不稳定因素的耕地,确保划入地块数量充足、质量优良、布局稳定。
本通知设定了清晰的进度安排:各县须于2023年6月15日前完成初步划定与数据库自核并上报市级;市级于6月25日前完成逐图斑审核论证后上报自治区;自治区级于7月10日前会同农业农村厅完成验收复核,并于7月30日前全面完成划定工作,将成果以县级为单元更新汇交至部。本通知要求工作程序严格遵循调查摸底、实地核实、编制报告、建库自检、审核上报等环节,确保成果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