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旨在适应住房发展新阶段,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的新期待,是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内需消费的重要举措。指南明确了新时代“好房子”应具备安全、舒适、绿色、智慧四大核心特征,并系统性地提出了从规划、设计、建设到管理、运维全过程的实施路径与具体要求。
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运维等全过程活动。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等相关机构与从业人员提供工作指导与参考。
指南的核心内容围绕“好房子”的内涵与五大建设维度展开。
新时代“好房子”应具备四大特征:
建设“好房子”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多方协同,通过五大路径全链条提升品质:
该指南的发布与实施将产生多方面影响:
本指南所称城市生命线,主要包括城市燃气、热力、供水、污水处理、排水防涝、道路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等维系城市正常运行、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就是通过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CIM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城市生命线安全进行实时监测,及早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高效处置安全事故,避免或减少伤亡和损失,确保城市运行安全。本指南规定了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满足的各项要求,包括风险评估、工程数据库、监测感知网、应用软件系统、基础支撑系统、监测中心建设与运行、工程项目管理。强化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风险整体监测、早期识别和预测预警能力,提升城市生命线风险预防处置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水平,提高城市重大风险防控与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居乐业、幸福安康的生产生活环境,为实现现代化美好宁夏建设提供坚实稳固的安全保障。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和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及各市、县(市、区)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规范城市基础设施数据库建设、城市安全风险评估、物联感知网络布设、系统平台搭建、数据标准建立、监测预警中心建设、安全事件处置等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满足的各项基本指标和要求,包括风险评估、工程数据库、监测感知网、应用软件系统、基础支撑系统、监测中心建设与运行、工程项目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所辖设区的市、县(市、区)(含宁东)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
本条例旨在通过科学、有效的组织方式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制定提供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该条例明确了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原则、对象范围、内容方法、数据处理与质量控制、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奖励与处罚等关键内容,确保农业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
本条例的实施将提升我国农业普查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进一步增强农业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同时,通过明确各级政府、普查机构及普查对象的职责与义务,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农业普查的良好氛围,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此外,条例还强化了数据安全保障和法律责任,有利于防范农业普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确保普查工作的公平、公正与透明。
该通知旨在通过加强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支撑河南省高质量发展和高效能治理,落实“十五五”规划部署。其核心规定与适用范围如下:
该政策的出台对河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体系的完善和空间治理效能的提升具有明确的影响与意义:
本条例旨在加强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和儿童等社会成员平等、充分、便捷参与社会生活。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相关活动,涵盖道路通行、建筑物出入、公共交通、信息交流、社会服务等多个方面。条例强调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遵循系统协同、安全便利等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职责,明确住房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在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中的具体任务。同时,条例提出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无障碍设施衔接与合作。条例还规定了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改造要求、维护管理责任以及对特殊群体的住房保障措施,并明确了参建单位、信息呼叫系统、地图导航、社会服务、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具体义务。
该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将对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产生深远影响,有助于提升社会整体无障碍服务水平,促进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平等参与和社会融合。通过明确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市场主体的责任,条例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无障碍事业的良好氛围。条例强调的标准化建设和动态更新机制,有助于提高无障碍设施的实用性与可及性,增强公共服务的包容性。同时,条例鼓励新技术在无障碍领域的应用,如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将推动无障碍技术的创新发展,提升无障碍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此外,条例通过设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公益诉讼制度和投诉举报渠道,强化了监督问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于粤港澳大湾区的协同发展,条例推动区域无障碍设施互联互通,为跨区域无障碍出行和生活提供支持,进一步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总体而言,该条例的出台将为广东省构建更加公平、包容、便利的社会环境奠定坚实基础,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办法旨在规范成都市基层产权的流转交易行为,确保“应进必进、阳光交易”,防范基层“微腐败”,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受委托管理并纳入《成都市基层产权流转交易目录》的产权流转交易。基层产权流转交易包括资产资源、工程建设、货物及服务采购等类型,需遵循公开公正、便捷高效、保障权益、监管有效原则。交易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组织交易和结果确认,且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交易必须进入平台公开进行。对于特殊项目,如应急类或由村(居)民委员会直接承接的项目,可通过“绿色通道”实施。交易完成后,交易平台出具鉴证文件,并对交易资料进行归档保存。办法明确了各部门职责,要求将交易情况纳入监督内容,并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该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城乡要素有序流动,提升基层产权交易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减少权力寻租空间,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落地。通过统一交易平台,强化了对基层产权流转交易的监管,提升了交易效率和公平性,为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政策鼓励更多产权进入市场,拓宽了资源盘活渠道,增强了农村经济活力。此外,交易平台与多个部门系统实现数据互通,有利于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进一步优化了政务服务环境。政策还通过减免交易服务费、提供金融支持等方式,降低了交易成本,激发了市场主体参与热情。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流转交易鉴证成为融资评估的重要依据,有助于拓展农村金融服务范围。总体来看,该政策在规范交易秩序、维护基层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成都市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本指南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建筑垃圾治理体系,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其核心是建立一套针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应用与质量控制体系。
本指南的制定与实施,对江苏省建筑垃圾治理和循环经济发展具有多层面的重要影响与意义。
本实施办法旨在规范湖南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活动,健全集体林地“三权分置”运行机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核心规定与适用范围如下:
该实施办法的出台对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与意义:
本指南旨在规范水利工程消防审验管理,明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流程。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水利工程中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项目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其他需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项目则需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申报材料包括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消防设计文件、规划许可文件、消防验收申请表、完工验收鉴定书、竣工图纸等。跨区域项目由工程所在地任一住建主管部门受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承办单位。历史遗留项目可按设计合同签订时的消防技术标准处理。
该政策的出台有助于提升福州市水利工程消防审验工作的规范化和协同化水平,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通过明确项目分类与审批权限,可有效区分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的审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统一申报材料要求,有利于减少流程混乱,确保消防设计与施工符合标准。对于跨区域项目,建立统一受理机制,有助于解决行政壁垒问题。针对历史遗留项目,允许按当时标准进行审验,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和现实考量,有助于推动问题解决。整体来看,该指南对加强水利工程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指南旨在规范自治区内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的编制工作。其核心是要求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土地后,必须编制专门的生态修复方案,以确保土地可恢复至可供利用状态。
本指南的发布与实施,对规范西藏自治区临时用地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政策与实践意义。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含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农田地力提升等工程)实施中的监理活动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委托,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等进行的管理活动。
本规范规定了地面沉降防治地下水回灌工程建设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监测、维护、成果编制等内容。本规范适用于因地下水不合理开采诱发地面沉降区的地下水回灌。
本文件规定了典型生态单元的生态现状调查评价流程、内容、方法和成果的有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陆域国土生态空间详细规划中生态单元的生态现状调查评价,其他类型的生态现状调查评价也可参考使用。
本文件规定了国土空间生态问题分类的术语和定义、原则、分类流程、指引及内容。适用于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调查监测评价等,通过此分类体系,可系统识别自然资源领域国土空间生态问题,为乡村振兴等精准施策和服务应用提供科学基础。
本文件规定了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遴选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遴选程序、遴选指标、综合评议的有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工程、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等工程的示范遴选工作,其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示范遴选可参考本文件开展。
本文件规定了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后期管护的总体要求、管护方案编制、后期管护内容与要求、成效监测与评估、管护终止条件、管护资料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后期管护工作,生产矿山及其他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后期管护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监理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监理组织与职责,监理工作程序、方法、要求与制度,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工程维护与养护监理。本文件适用于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工程监理工作,在建矿山、生产或者有主矿山生态修复工程也可参照本文件。
本文件规定了排土场(废石堆)生态修复设计的技术要求,包括勘测与设计、地形整形设计、挡护与截排水工程设计、生态防护工程设计、修复效果监测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矿山矿产资源开采、交通建设(如公路、铁路修建)、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建设)、建筑工程等活动产生的排土场或弃渣堆积体生态修复设计,包括闭矿后排土场(废石堆)及开采过程中临时排土场(废石堆)的生态修复设计。不包括放射性物质、剧毒物质等特殊危险废弃物堆积场的生态修复设计。
本文件主要适用于地方政府投资的以下类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a)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工程;b)湿地保护与修复项目;c)矿山生态修复项目;d)生物多样性保护与自然景观修复项目;e)水土保持与石漠化治理项目;f)海洋与海岸带生态修复项目(如适用);g)土地综合整治与土壤修复项目;h)城市生态空间修复项目;i)其他以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改善为核心目标的综合性或专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本规范规定了露天矿坑生态修复工程验收的总体要求,规定了露天矿坑生态修复工程验收组织与程序、工程验收形式与内容、工程自验、工程最终验收、移交归档等。本规范主要适用于矿产资源露天开采活动结束后的露天矿坑闭矿生态修复工程验收工作,开采过程中“边开采,边修复”形式开展的露天矿坑生态修复工程验收工作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露天矿山高陡岩质边坡生态修复的总体要求、边坡防护技术、边坡复绿技术、监测与管护技术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露天矿山高陡岩质边坡生态修复工程。
本标准规定了发电、工业生产和民用供热锅炉,燃气轮机组及相关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发电、工业生产和民用供热锅炉,燃气轮机组及相关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燃气轮机组及相关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单一燃料或掺烧的锅炉。
本文件确立了空间数据坐标转换成果质量检验的程序,规定了质量检验的基本规定、检验流程、抽样、检查、质量评分、报告编制、资料整理等内容,描述了对应的证实方法。本文件适用于空间数据坐标转换成果的质量检验。
本文件规定了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代码结构、代码编制、代码表达以及代码变更。本文件适用于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编码、标识、信息处理和数据交换等。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户厕建设的基本要求、建设、管理与维护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地区农村户厕的建设和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停车场(库)标志标线设置的总体要求、停车场(库)标志分类及制作要求、停车场(库)标志标线的通用设置要求、停车库专用标志设置要求、道路停车场标志标线设置要求及停车场(库)标志标线的安装维护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及道路停车场,以及新建、改扩建的专用停车场(库)的标志标线设置;其他停车场(库)参照执行。
本文件确立了乡村善治的总体原则,提供了党建、自治、法治、德治、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治理有效的指导信息。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涉农区建制村开展乡村善治建设。
本文件规定了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点标识牌设置要求的基本原则、标识牌类型、标识牌内容及设置、一般要求、维护管理等。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点标识牌设置。从事此类活动及提供类似场所的经营主体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基于智能物联技术的智慧城市项目的建设的边缘与终端设备部署要求、云平台建设要求、信息网络建设要求、系统集成要求、建设安全要求及算力算法部署要求,运营的物联设备运营管理要求、系统平台运营管理要求及运营评价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各类智慧城市项目的建设的设计、开发、施工和运营服务。
本文件提供了历史风貌区城市更新商业运营的管理方职责、业态布局、招商管理、装修设计、活动管理、历史风貌保护、安全与应急管理、客流管理,以及评价与改进的建议。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历史风貌区经城市更新后,投入商业运营的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河湖的巡查、监测、维修养护、防汛防台和应急处置、档案管理等维修养护及相关工作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市、区、镇(乡)管河湖及村级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水域和陆域)的维修养护及相关工作,管理范围包括水域和陆域两部分,水域是指河湖两岸河口线之间的全部区域,陆域是指沿河口线两侧各外延一定范围的区域,包括堤防(含防汛墙)、防汛通道、护堤地(青坎)等。
本文件规定了储备粮食仓库建设基本要求、设备基本要求、粮食入仓、粮食储存、粮食出仓、粮食储存损耗、有害生物控制、质量管理要求、信息化管理要求和其他管理要求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地方政府储备原粮的仓储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结构安全监护的总体要求、日常巡检、定期普测、专项监护、劣化调查、状态评价及监护数据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地区城市轨道交通隧道主体结构、附属结构及加固结构的安全监护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使用:既有住宅建筑或既有非住宅类民用建筑改造为住宅建筑、既有住宅建筑局部改变使用功能的改造;既有公共建筑的改造;既有住宅建筑改造为公共建筑的改造;既有工业建筑的改造;既有工业建筑改造为民用建筑的改造。
本文件规定了磷尾矿基质土矿山生态修复的基本原则、技术要求、实施过程、管理维护、监测与评价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磷尾矿基质土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竣工交付。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连续墙施工与质量验收。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承重结构体系2层及2层以下新建房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行政区域内以胶合木构件与钢构件组合而成的钢-胶合木组合结构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检查、验收。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室内装配式装修部品选用、集成设计、部品安装、质量验收、使用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京津冀地区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绿色性能的评价。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的施工现场绿色施工管理。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等级公路和城市道路的新建、改扩建和维修养护工程的温拌沥青路面施工。
本文件规定了入河排污口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维护内容、质量控制和数据处理。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境内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的入河排污口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维护。
本文件规定了入河排污口水质自动监测站的选址、站房、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境内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的入河排污口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建设。
本文件给出了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生态环境绩效评价的术语和定义、总体原则、评价体系及评价结果。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提升改善低污染水水质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其他人工湿地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给出了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术语和定义、选址、工艺设计、施工与验收、水质水量监测、运行维护。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提升改善低污染水水质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其他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给出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生态环境绩效评价的术语和定义、总体原则、评价体系及评价结果。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设施设计处理规模20m3/d~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生态环境绩效评价,其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可参照执行。本文件给出了人工湿地水质监测与评价的术语和定义、监测和评价。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以低污染水为进水的人工湿地环境保护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水质监测与评价。其他人工湿地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给出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生态环境绩效评价的术语和定义、总体原则、评价体系及评价结果。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设施设计处理规模20m3/d~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生态环境绩效评价,其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对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及再生利用工程的选址布局、建设规模、废水处理工艺、运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指导建议。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及再生利用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
本文件给出了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及再生利用工程环境绩效评价的术语和定义、总体原则、评价体系及评价结果。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及再生利用工程的环境绩效评价。
本文件规定了耕地质量监测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报告内容、报告结构和报告格式。本文件适用于年度耕地质量监测报告编制。
本文件规定了高标准农田无人机遥感监测的基本要求、监测要求、成果要求、资料归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选址、施工建设、作物种植、灾害防控等无人机遥感监测工作。
本文件给出了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绩效评价的术语和定义、总体原则、评价体系及评价结果。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绩效评价。
本文件规定了化工园区新污染物治理的一般程序和技术方法,包括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优先评估化学物质筛查、园区周边环境及园内企业化学物质监测、优先评估化学物质风险评估、新污染物溯源调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确定、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治理、监管能力与制度建设及治理成效评估。本文件适用于化工园区新污染物的治理工作。涉及新污染物治理的其他工业园区或企业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内土质边坡固结植生生态护坡工程的设计、施工与质量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工程中,15m及以下多功能智慧灯杆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工程杂填土路基处理的勘察、设计、施工、检验和监测。
本文件规定了不同等级公路的交通建设中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的设置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新、改、扩建公路和养护工程等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不同等级的城市道路交通建设中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的设置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的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实施,同时适用于城市次干路、支路与各级公路相交交叉口的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计和建设原则、总体技术要求,以及道路交通视频监控设备、交通流检测设备、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设备、交通信号控制设备、道路交通违法监测设备、可变情报板设备、道路交通广播设备、风险防控设备、道路交通边缘计算终端的设置要求和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公路及道路养护工程的智能交通管理设施建设。
本文件规定了康养旅居服务的基本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服务要求、人员要求和服务评价与改进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提供康养旅居服务的酒店、民宿等服务场所,其他康养旅居服务场所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水利工程防溺水设施设计的基本要求、安全防护等级、防溺水设施、结构设计和档案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有溺水风险的水工建筑物防溺水设施设计。
本文件规定了智慧消防信息平台技术规范,提出了系统架构、感知层、传输层、数据层、支撑层、应用层、运行保障体系等方面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智慧消防信息平台设计、建设和运维。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新建、改建、扩建的近零能耗建筑的设计、施工、运行和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岸坡高度10m以下(含10m)的城市河湖岸坡生态景观工程建设,包括河湖岸坡生态景观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和修复。超过上述限定高度或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的城市河湖岸坡生态景观工程,应进行专项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城市绿地中新建或改扩建的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包括城市绿地中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等,其余绿地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有关主体结构检测活动的技术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用机制砂的质量要求和检验。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一般工业建筑的智能照明系统工程,以及建筑群城市夜景的智能照明系统工程。
本标准适用于历史建筑用仿古砖瓦的质量检验和验收,包括传统古建砖瓦以及仿制传统工艺的新制砖瓦。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填海地、海岸鱼塘堤岸、盐田堤岸、荒草地、海水倒灌地等海岸盐碱地上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园林绿化种植工程。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运维全过程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成果交付。
本文件规定了风力发电工程选址总体要求及风力发电机组、输电线路、升压站、道路工程、集中生态建设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陆上集中式风电场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