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旨在适应住房发展新阶段,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的新期待,是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内需消费的重要举措。指南明确了新时代“好房子”应具备安全、舒适、绿色、智慧四大核心特征,并系统性地提出了从规划、设计、建设到管理、运维全过程的实施路径与具体要求。
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运维等全过程活动。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等相关机构与从业人员提供工作指导与参考。
指南的核心内容围绕“好房子”的内涵与五大建设维度展开。
新时代“好房子”应具备四大特征:
安全:保障主体结构、设施设备坚固可靠,具备安全监测预警能力。
舒适:确保空间尺度合理、采光通风良好、环境健康宜居。
绿色:应用低碳技术,实现节水节电节气,降低全生命周期能耗。
智慧:融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设备智能响应与个性化服务。
建设“好房子”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多方协同,通过五大路径全链条提升品质:
完善标准:严格执行并持续修订相关标准,构建覆盖全面、层次清晰的标准体系。
精心设计:针对不同地域与群体需求进行科学合理设计,推动新技术、新材料集成应用。
优选材料:加强建材研发与应用协同,发展绿色建材,提升材料性能。
精工建造:推动智能建造与装配式装修,保障工程质量,解决渗漏、隔声差等常见问题。
长效运维:建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与信息更新机制,创新智慧物业服务模式。
选址应规避自然灾害与危险源,避免受污染影响。
完善交通设施,确保通行顺畅安全。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暴雨、台风等天气下的内涝。
确保结构抗震可靠,达到相应设防水准。
保障疏散通道畅通、标识清晰,外保温系统防火安全。
围护系统应稳定不开裂、不脱落。
阳台、楼梯等临空区域的防护措施应安全可靠。
保障饮用水水质与供水设施安全稳定。
家庭用电系统应设置隔离与总控开关,防止过载、漏电。
燃气器具应设置在通风良好且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
电梯应配备完善的安全保护装置,防止坠落、超速等危险。
选用经久耐用、性能稳定的建筑材料与装饰涂料。
确保外墙保温系统、管材管线等部品持久耐用。
保障设备运行与公共设施长期稳定可靠。
小区布局应与环境协调,交通衔接顺畅。
公共配套设施应满足居民娱乐、休闲、社交等多样化需求。
归家动线应无障碍贯通,活动场地与景观配置应适宜气候、易于维护。
居住环境应兼顾全龄段需求,重点关注“一老一小”。
标识系统应清晰、连贯、准确且坚固耐久。
公共区域应尺度适宜、流线顺畅、采光通风良好。
套内空间应功能完善、分区合理、利用率高、采光通风条件好。
厨卫空间应尺度适宜、分区明确、地面防滑、易于清洁。
收纳空间应规划合理、分类就近、充足易用。
设备管线应系统规划,避免交叉干扰,便于维护更新。
空间设计宜灵活可变,适配家庭结构与生活方式演变。
主要出入口与户内空间应满足轮椅通行及老幼人群生活需要。
各部位隔声降噪效果应达标。
应充分利用天然光,公区及套内照明充足。
户内热湿环境应均衡可控,气流舒适。
户内、公区及垃圾房区域空气质量应良好无异味。
应提供健康优质饮用水,厨房宜设软水、净水装置。
涉水部位应无渗漏,户内环境应干爽无霉变。
应防止卫生间反味与厨房油烟串味。
应确保户内排水通畅,关键管道无堵塞。
提升外墙、屋面、外门窗等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
公共区域照明、电梯、水泵等用电设施应节能高效。
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与适配性,确保系统安全集成与便于维护。
推进公区与户内用水节约。
充分利用可再生材料与绿色建材,节约装修与设备用材。
完善出入口、入户及公共区域的安全监控系统,并保护居民隐私。
实现停车方便、通行顺畅、车位高效利用。
监控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实现节能降耗与高效运维。
建立高效的智慧物业服务平台,及时告知服务进度,提供便民服务。
集成智能家居平台,支持用户统一设置与管理设备。
家居安防系统应对非法闯入、火灾、燃气泄漏、漏水及老人求助等情况及时报警并联动远程管理。
通过对环境数据的精准监测与控制,保障健康舒适并减少能源浪费。
支持基于场景模式的定制化智能控制方案,提供多元化便捷控制方式。
该指南的发布与实施将产生多方面影响:
引领行业升级:通过明确高标准与系统化路径,将有力推动住房建设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引导房地产行业向高品质、新模式发展。
促进产业协同:对设计、材料、建造、运维等全链条提出要求,将促进建筑业与先进制造、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带动绿色建材、智能家居等相关产业发展。
强化政府监管: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了明确的工作指导与监管依据,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保障住房建设质量。
本指南所称城市生命线,主要包括城市燃气、热力、供水、污水处理、排水防涝、道路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等维系城市正常运行、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就是通过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CIM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城市生命线安全进行实时监测,及早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高效处置安全事故,避免或减少伤亡和损失,确保城市运行安全。本指南规定了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满足的各项要求,包括风险评估、工程数据库、监测感知网、应用软件系统、基础支撑系统、监测中心建设与运行、工程项目管理。强化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风险整体监测、早期识别和预测预警能力,提升城市生命线风险预防处置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水平,提高城市重大风险防控与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居乐业、幸福安康的生产生活环境,为实现现代化美好宁夏建设提供坚实稳固的安全保障。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和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及各市、县(市、区)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规范城市基础设施数据库建设、城市安全风险评估、物联感知网络布设、系统平台搭建、数据标准建立、监测预警中心建设、安全事件处置等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满足的各项基本指标和要求,包括风险评估、工程数据库、监测感知网、应用软件系统、基础支撑系统、监测中心建设与运行、工程项目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所辖设区的市、县(市、区)(含宁东)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
本条例旨在通过科学、有效的组织方式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制定提供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该条例明确了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原则、对象范围、内容方法、数据处理与质量控制、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奖励与处罚等关键内容,确保农业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
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
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农业普查对象填报虚假农业普查数据,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业普查宣传报道。
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农业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农业普查经费的预算监督和审计监督。
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农业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农业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特殊地区的农业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四)村民委员会;(五)乡镇人民政府。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就农业普查有关问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提供农业普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迟报、拒报农业普查资料。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农业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提供报表、资料,应当坚持必要、规范原则,精简整合填报事项,强化数据共享利用,减轻基层负担。
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辅助性活动。
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居民生活、农村劳动力及就业、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情况。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前款规定的农业普查内容进行调整。
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决定对特定内容采用抽样调查、遥感测量等方法。农业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
农业普查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农业普查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报国务院审批。农业普查应当按照农业普查方案的规定执行。省级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农业普查附表,报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地方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普查办公室开展农业普查工作。军队所属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由军队统一组织实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业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农村的农业普查现场登记按普查区进行。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管理地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可以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城镇的农业普查现场登记,按照农业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
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负责农业普查的访问登记等工作。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和督促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访问登记。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主要由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乡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其他当地居民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普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或者按照规定从其他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聘用人员应当由聘用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农业普查经费中应当对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安排适当的工作补助。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普查人员进行农业普查时,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农业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农业普查方案,如实搜集、报送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人员或者下级普查办公室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未出示的,农业普查对象有权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普查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农业普查对象,当场进行询问、填报。农业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农业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农业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普查人员应当对其负责登记、审核、录入的农业普查资料与农业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的农业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普查办公室应当对其加工、整理的农业普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农业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普查办公室应当按照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
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普查数据处理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保障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普查办公室应当按照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有关要求,对农业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普查人员实行质量控制工作责任制。普查人员应当按照农业普查方案的规定对农业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统一组织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事后质量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和各地方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国家建立农业普查资料公布制度。农业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农业普查数据,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地方普查办公室发布农业普查公报,应当报经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核准。
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农业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普查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并在农业普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做好有关农业普查资料的归档和移交。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农业普查资料部门间共享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并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农业普查结果,对有关常规统计的历史数据进行修正,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规定。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编造虚假农业普查数据的;(二)要求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的;(三)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农业普查对象填报虚假农业普查数据的;(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农业普查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和严重农业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五)有其他农业普查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和予以通报。
普查办公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执行农业普查方案的;(二)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的;(三)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四)要求普查人员或者下级普查办公室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普查办公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公布农业普查资料的;(二)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在农业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三)对外提供、泄露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农业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农业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作为农业普查对象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或者阻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农业普查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三)拒报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农业普查资料的;(四)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农业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作为农业普查对象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迟报农业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迟报农业普查资料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迟报农业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本条例的实施将提升我国农业普查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进一步增强农业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同时,通过明确各级政府、普查机构及普查对象的职责与义务,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农业普查的良好氛围,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此外,条例还强化了数据安全保障和法律责任,有利于防范农业普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确保普查工作的公平、公正与透明。
该通知旨在通过加强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支撑河南省高质量发展和高效能治理,落实“十五五”规划部署。其核心规定与适用范围如下:
总体定位与依据:明确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和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其确定的战略目标、约束性指标、空间结构、规划控制线等,必须通过下位规划深化落实。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提出基于规划体检评估,建立总体规划动态调整完善机制,包括规划动态维护和规划修改。
动态维护:在严守底线、不突破总体规划核心目标任务和空间格局的前提下,可对三条控制线、规划分区、中心城区用地布局等内容进行优化,成果报省政府审批(郑州市需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规划修改:若需调整规划范围、总体格局、目标指标等核心内容,则须按法定程序修改。可统一申请,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严格修改程序:规定了在动态调整机制之外,启动总体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需由同级政府编制专题报告逐级报省政府研究批准,然后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履行公示、论证、审议等程序后,再报省政府批准。
加强规划传导衔接:
要求市县总体规划与“十五五”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充分衔接,将主要内容及重点项目纳入空间规划,并在规划“一张图”上统筹解决矛盾。
鼓励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合并编制。详细规划编制不要求全覆盖,但需通过“总规传导台账”确保总体规划指标精准落实,且详细规划审批权限不得违规下放。
单独选址项目管理:明确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其用地报批可随附必要的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一并报批。
本条例旨在加强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和儿童等社会成员平等、充分、便捷参与社会生活。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相关活动,涵盖道路通行、建筑物出入、公共交通、信息交流、社会服务等多个方面。条例强调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遵循系统协同、安全便利等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职责,明确住房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在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中的具体任务。同时,条例提出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无障碍设施衔接与合作。条例还规定了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改造要求、维护管理责任以及对特殊群体的住房保障措施,并明确了参建单位、信息呼叫系统、地图导航、社会服务、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具体义务。
本办法旨在规范成都市基层产权的流转交易行为,确保“应进必进、阳光交易”,防范基层“微腐败”,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受委托管理并纳入《成都市基层产权流转交易目录》的产权流转交易。基层产权流转交易包括资产资源、工程建设、货物及服务采购等类型,需遵循公开公正、便捷高效、保障权益、监管有效原则。交易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组织交易和结果确认,且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交易必须进入平台公开进行。对于特殊项目,如应急类或由村(居)民委员会直接承接的项目,可通过“绿色通道”实施。交易完成后,交易平台出具鉴证文件,并对交易资料进行归档保存。办法明确了各部门职责,要求将交易情况纳入监督内容,并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本指南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建筑垃圾治理体系,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其核心是建立一套针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应用与质量控制体系。
适用范围与产品分类:指南适用于江苏省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活动。建筑垃圾被明确定义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其资源化利用产品被系统分为七大类:骨料类、再生骨料混凝土类、再生骨料砂浆类、制品类、无机混合料类、填料类和轻质墙体材料类。
核心规定——分级利用与技术要求:指南确立了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分级利用”的原则。根据来源(如废混凝土、废砖瓦、混合垃圾、工程渣土等)和处理工艺,制备不同等级的再生材料(如Ⅰ至Ⅴ级再生骨料、A/B/C类再生砂粉),并规定了其明确的应用途径和性能指标。例如:
废混凝土可制备较高级别的再生骨料,用于结构混凝土等要求较高的产品。
废砖瓦和混合垃圾制备的骨料则主要用于制品、无机混合料和填料。
对每类资源化利用产品(如再生骨料混凝土、再生砖、无机混合料、流态填筑料等),都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如强度、取代率)和适用的工程部位。
质量控制全链条覆盖:指南构建了从建筑垃圾源头分类、处理企业分选加工、产品生产企业工艺控制,到施工现场应用验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框架,并强调通过合同与台账实现产业链上下游的协同管控与责任追溯。
本实施办法旨在规范湖南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活动,健全集体林地“三权分置”运行机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核心规定与适用范围如下:
适用范围与定义: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林业经营者将其拥有的林地经营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最小单元一般为林地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一并流转。
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转及合同管理。
流转条件与程序:对不同来源的林地(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未承包的集体统一经营林地)的流转方式、备案或同意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流转需经民主程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
社会资本流转审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家庭承包林地经营权需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并规定了申请材料、审批时限(受理后13个工作日内)、决定有效期(1年)及延期要求。公益林、天然林可依法流转,但不得改变其性质或破坏生态功能。
公开交易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详细规定了从交易申请、审核、公告、竞价到合同签订的全流程电子化程序,包括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保证金管理(不超过起始价的10‰)、价款结算等。
监督管理:要求流转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推广使用示范文本。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需建立流转台账,加强备案与档案管理。重点监管社会资本流转的风险,建立信用档案。规定了合同解除情形、争议解决途径,并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提供流转服务时收取适量管理费用(需经民主程序并公示)。
本指南旨在规范水利工程消防审验管理,明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流程。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水利工程中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项目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其他需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项目则需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申报材料包括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消防设计文件、规划许可文件、消防验收申请表、完工验收鉴定书、竣工图纸等。跨区域项目由工程所在地任一住建主管部门受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承办单位。历史遗留项目可按设计合同签订时的消防技术标准处理。
本指南旨在规范自治区内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的编制工作。其核心是要求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土地后,必须编制专门的生态修复方案,以确保土地可恢复至可供利用状态。
核心规定:
适用范围: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审批的临时用地,要求建设项目、地质勘查等涉及临时使用土地(含用林用草)时必须编制本方案。采矿临时用地和采石、采砂等地面生产用地不适用本指南。
用地与修复期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项目不超过4年。土地使用者应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修复,因不可抗力可经批准延长。
方案编制核心要求:方案编制需经过前期调查、拟定初步方案、协调论证和最终编制等程序。内容必须包括项目概况、损毁分析与预测、修复方向可行性分析、具体的修复措施与质量要求、工程设计、投资估算、实施计划及保障措施等。
修复标准:生态修复质量不宜低于原土地利用类型的水平。修复为耕地的,应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修复为林草地的,应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途不改变。植物恢复需参考《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
特殊情形处理: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林地、草地有特殊审批和保护要求。方案允许修编、续用或移交,但需符合规定并提供证明材料。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含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农田地力提升等工程)实施中的监理活动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委托,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等进行的管理活动。
本规范规定了地面沉降防治地下水回灌工程建设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监测、维护、成果编制等内容。本规范适用于因地下水不合理开采诱发地面沉降区的地下水回灌。
本文件规定了典型生态单元的生态现状调查评价流程、内容、方法和成果的有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陆域国土生态空间详细规划中生态单元的生态现状调查评价,其他类型的生态现状调查评价也可参考使用。
本文件规定了国土空间生态问题分类的术语和定义、原则、分类流程、指引及内容。适用于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调查监测评价等,通过此分类体系,可系统识别自然资源领域国土空间生态问题,为乡村振兴等精准施策和服务应用提供科学基础。
本文件规定了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遴选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遴选程序、遴选指标、综合评议的有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工程、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等工程的示范遴选工作,其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示范遴选可参考本文件开展。
本文件规定了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后期管护的总体要求、管护方案编制、后期管护内容与要求、成效监测与评估、管护终止条件、管护资料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后期管护工作,生产矿山及其他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后期管护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监理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监理组织与职责,监理工作程序、方法、要求与制度,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工程维护与养护监理。本文件适用于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工程监理工作,在建矿山、生产或者有主矿山生态修复工程也可参照本文件。
本文件规定了排土场(废石堆)生态修复设计的技术要求,包括勘测与设计、地形整形设计、挡护与截排水工程设计、生态防护工程设计、修复效果监测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矿山矿产资源开采、交通建设(如公路、铁路修建)、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建设)、建筑工程等活动产生的排土场或弃渣堆积体生态修复设计,包括闭矿后排土场(废石堆)及开采过程中临时排土场(废石堆)的生态修复设计。不包括放射性物质、剧毒物质等特殊危险废弃物堆积场的生态修复设计。
本文件主要适用于地方政府投资的以下类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a)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工程;b)湿地保护与修复项目;c)矿山生态修复项目;d)生物多样性保护与自然景观修复项目;e)水土保持与石漠化治理项目;f)海洋与海岸带生态修复项目(如适用);g)土地综合整治与土壤修复项目;h)城市生态空间修复项目;i)其他以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改善为核心目标的综合性或专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本规范规定了露天矿坑生态修复工程验收的总体要求,规定了露天矿坑生态修复工程验收组织与程序、工程验收形式与内容、工程自验、工程最终验收、移交归档等。本规范主要适用于矿产资源露天开采活动结束后的露天矿坑闭矿生态修复工程验收工作,开采过程中“边开采,边修复”形式开展的露天矿坑生态修复工程验收工作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露天矿山高陡岩质边坡生态修复的总体要求、边坡防护技术、边坡复绿技术、监测与管护技术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露天矿山高陡岩质边坡生态修复工程。
本标准规定了发电、工业生产和民用供热锅炉,燃气轮机组及相关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发电、工业生产和民用供热锅炉,燃气轮机组及相关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燃气轮机组及相关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单一燃料或掺烧的锅炉。
本文件确立了空间数据坐标转换成果质量检验的程序,规定了质量检验的基本规定、检验流程、抽样、检查、质量评分、报告编制、资料整理等内容,描述了对应的证实方法。本文件适用于空间数据坐标转换成果的质量检验。
本文件规定了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代码结构、代码编制、代码表达以及代码变更。本文件适用于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编码、标识、信息处理和数据交换等。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户厕建设的基本要求、建设、管理与维护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地区农村户厕的建设和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停车场(库)标志标线设置的总体要求、停车场(库)标志分类及制作要求、停车场(库)标志标线的通用设置要求、停车库专用标志设置要求、道路停车场标志标线设置要求及停车场(库)标志标线的安装维护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及道路停车场,以及新建、改扩建的专用停车场(库)的标志标线设置;其他停车场(库)参照执行。
本文件确立了乡村善治的总体原则,提供了党建、自治、法治、德治、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治理有效的指导信息。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涉农区建制村开展乡村善治建设。
本文件规定了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点标识牌设置要求的基本原则、标识牌类型、标识牌内容及设置、一般要求、维护管理等。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点标识牌设置。从事此类活动及提供类似场所的经营主体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基于智能物联技术的智慧城市项目的建设的边缘与终端设备部署要求、云平台建设要求、信息网络建设要求、系统集成要求、建设安全要求及算力算法部署要求,运营的物联设备运营管理要求、系统平台运营管理要求及运营评价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各类智慧城市项目的建设的设计、开发、施工和运营服务。
本文件提供了历史风貌区城市更新商业运营的管理方职责、业态布局、招商管理、装修设计、活动管理、历史风貌保护、安全与应急管理、客流管理,以及评价与改进的建议。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历史风貌区经城市更新后,投入商业运营的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河湖的巡查、监测、维修养护、防汛防台和应急处置、档案管理等维修养护及相关工作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市、区、镇(乡)管河湖及村级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水域和陆域)的维修养护及相关工作,管理范围包括水域和陆域两部分,水域是指河湖两岸河口线之间的全部区域,陆域是指沿河口线两侧各外延一定范围的区域,包括堤防(含防汛墙)、防汛通道、护堤地(青坎)等。
本文件规定了储备粮食仓库建设基本要求、设备基本要求、粮食入仓、粮食储存、粮食出仓、粮食储存损耗、有害生物控制、质量管理要求、信息化管理要求和其他管理要求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地方政府储备原粮的仓储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结构安全监护的总体要求、日常巡检、定期普测、专项监护、劣化调查、状态评价及监护数据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地区城市轨道交通隧道主体结构、附属结构及加固结构的安全监护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使用:既有住宅建筑或既有非住宅类民用建筑改造为住宅建筑、既有住宅建筑局部改变使用功能的改造;既有公共建筑的改造;既有住宅建筑改造为公共建筑的改造;既有工业建筑的改造;既有工业建筑改造为民用建筑的改造。
本文件规定了磷尾矿基质土矿山生态修复的基本原则、技术要求、实施过程、管理维护、监测与评价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磷尾矿基质土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竣工交付。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连续墙施工与质量验收。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承重结构体系2层及2层以下新建房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行政区域内以胶合木构件与钢构件组合而成的钢-胶合木组合结构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检查、验收。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室内装配式装修部品选用、集成设计、部品安装、质量验收、使用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京津冀地区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绿色性能的评价。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的施工现场绿色施工管理。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等级公路和城市道路的新建、改扩建和维修养护工程的温拌沥青路面施工。
本文件规定了入河排污口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维护内容、质量控制和数据处理。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境内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的入河排污口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维护。
本文件规定了入河排污口水质自动监测站的选址、站房、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境内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的入河排污口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建设。
本文件给出了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生态环境绩效评价的术语和定义、总体原则、评价体系及评价结果。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提升改善低污染水水质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其他人工湿地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给出了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术语和定义、选址、工艺设计、施工与验收、水质水量监测、运行维护。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提升改善低污染水水质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其他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给出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生态环境绩效评价的术语和定义、总体原则、评价体系及评价结果。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设施设计处理规模20m3/d~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生态环境绩效评价,其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可参照执行。本文件给出了人工湿地水质监测与评价的术语和定义、监测和评价。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以低污染水为进水的人工湿地环境保护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水质监测与评价。其他人工湿地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给出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生态环境绩效评价的术语和定义、总体原则、评价体系及评价结果。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设施设计处理规模20m3/d~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生态环境绩效评价,其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对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及再生利用工程的选址布局、建设规模、废水处理工艺、运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指导建议。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及再生利用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
本文件给出了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及再生利用工程环境绩效评价的术语和定义、总体原则、评价体系及评价结果。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及再生利用工程的环境绩效评价。
本文件规定了耕地质量监测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报告内容、报告结构和报告格式。本文件适用于年度耕地质量监测报告编制。
本文件规定了高标准农田无人机遥感监测的基本要求、监测要求、成果要求、资料归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选址、施工建设、作物种植、灾害防控等无人机遥感监测工作。
本文件给出了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绩效评价的术语和定义、总体原则、评价体系及评价结果。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绩效评价。
本文件规定了化工园区新污染物治理的一般程序和技术方法,包括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优先评估化学物质筛查、园区周边环境及园内企业化学物质监测、优先评估化学物质风险评估、新污染物溯源调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确定、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治理、监管能力与制度建设及治理成效评估。本文件适用于化工园区新污染物的治理工作。涉及新污染物治理的其他工业园区或企业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内土质边坡固结植生生态护坡工程的设计、施工与质量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工程中,15m及以下多功能智慧灯杆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工程杂填土路基处理的勘察、设计、施工、检验和监测。
本文件规定了不同等级公路的交通建设中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的设置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新、改、扩建公路和养护工程等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不同等级的城市道路交通建设中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的设置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的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实施,同时适用于城市次干路、支路与各级公路相交交叉口的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计和建设原则、总体技术要求,以及道路交通视频监控设备、交通流检测设备、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设备、交通信号控制设备、道路交通违法监测设备、可变情报板设备、道路交通广播设备、风险防控设备、道路交通边缘计算终端的设置要求和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公路及道路养护工程的智能交通管理设施建设。
本文件规定了康养旅居服务的基本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服务要求、人员要求和服务评价与改进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提供康养旅居服务的酒店、民宿等服务场所,其他康养旅居服务场所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水利工程防溺水设施设计的基本要求、安全防护等级、防溺水设施、结构设计和档案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有溺水风险的水工建筑物防溺水设施设计。
本文件规定了智慧消防信息平台技术规范,提出了系统架构、感知层、传输层、数据层、支撑层、应用层、运行保障体系等方面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智慧消防信息平台设计、建设和运维。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新建、改建、扩建的近零能耗建筑的设计、施工、运行和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岸坡高度10m以下(含10m)的城市河湖岸坡生态景观工程建设,包括河湖岸坡生态景观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和修复。超过上述限定高度或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的城市河湖岸坡生态景观工程,应进行专项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城市绿地中新建或改扩建的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包括城市绿地中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等,其余绿地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有关主体结构检测活动的技术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用机制砂的质量要求和检验。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一般工业建筑的智能照明系统工程,以及建筑群城市夜景的智能照明系统工程。
本标准适用于历史建筑用仿古砖瓦的质量检验和验收,包括传统古建砖瓦以及仿制传统工艺的新制砖瓦。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填海地、海岸鱼塘堤岸、盐田堤岸、荒草地、海水倒灌地等海岸盐碱地上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园林绿化种植工程。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运维全过程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成果交付。
本文件规定了风力发电工程选址总体要求及风力发电机组、输电线路、升压站、道路工程、集中生态建设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陆上集中式风电场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