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4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为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制定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火电厂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发电、工业生产和民用供热锅炉,燃气轮机组及相关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发电、工业生产和民用供热锅炉,燃气轮机组及相关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燃气轮机组及相关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单一燃料或掺烧的锅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