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0日,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编制工作,严格技术审查标准,提升报告成果质量,切实落实临时用地生态修复主体责任,联合印发《西藏自治区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指南(试行)》,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