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5日,中国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协会发布团体标准《露天矿坑生态修复工程验收规范》(征询意见稿)。
本规范规定了露天矿坑生态修复工程验收的总体要求,规定了露天矿坑生态修复工程验收组织与程序、工程验收形式与内容、工程自验、工程最终验收、移交归档等。本规范主要适用于矿产资源露天开采活动结束后的露天矿坑闭矿生态修复工程验收工作,开采过程中“边开采,边修复”形式开展的露天矿坑生态修复工程验收工作参照执行。
本规范旨在确立露天矿坑生态修复工程验收的标准化技术准则,适用于闭矿后及“边开采、边修复”形式的生态修复工程验收工作。本规范系统规定了验收的总体原则、组织程序、验收形式与内容、自验与最终验收流程以及移交归档等全链条管理要求,以确保修复工程的质量、效果与合规性得到科学、客观的评价。本规范强调“谁审批、谁验收”的权责划分,构建了从工程自验申请、资料审核、现场查验到最终验收合格的完整工作闭环,并对验收不通过的情形作出明确界定,为露天矿坑修复成果的长效管护与档案管理提供依据。
本规范明确了分级管理的验收组织原则,规定企业投资项目通常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而市级或中央、省级财政支持的项目则按相应层级要求执行。专家验收组须涵盖地质环境、边坡工程、水文地质、生态修复及财务管理等多领域,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验收工作严格遵循自验和最终验收两个递进阶段,自验合格后方可提交终验申请,最终验收通过后需进行备案公示与资料移交,并上传至监管平台。
本规范将验收内容细化至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利用、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及后期管护等多个维度。验收需重点核查边坡稳定性、库底防渗、防洪抗震标准等工程本体质量,以及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等生态成效。同时对资金来源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查验。对于涉及蓄水成湖的矿坑,本规范专门规定了水质底泥检测、挡排水建筑物、安全监测系统及应急预案等专项验收标准,确保综合效益与长期安全。
工程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凡存在规定问题之一者不予通过。对于需整改的通过项目,须出具明确的整改意见清单。最终验收合格后,工程实施责任单位须与管护责任方办理移交手续,管护期限通常为3年,并应明确管护范围、对象及费用等。全部工程档案与监测资料需及时整理归档,汇编纸质和电子文件,并汇交至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