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生态环境绩效评价指南》DB14/T3602-2025,自2026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给出了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生态环境绩效评价的术语和定义、总体原则、评价体系及评价结果。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提升改善低污染水水质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其他人工湿地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确立了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生态环境绩效评价的技术框架,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以提升改善低污染水水质为目标的人工湿地工程。本指南将评价对象界定为通过物理、化学和生物协同作用净化水质的工程系统,涵盖表面流和潜流两种类型,并将低污染水明确为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出水、微污染水及农田退水等。在总体原则上,本指南坚持以持续改善水生态与水环境为目标导向,要求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评价前须对工程基本情况进行系统调查,并以工程连续稳定运行一个年度后的运行数据作为评价依据。评价体系采用三级指标架构,共设置3项一级指标、13项二级指标和22项三级指标,涵盖工艺技术、生态环境效益及运行管理三大维度,通过加权计分方式得出评价总分,最终依据分值区间将评价结果划分为不同等级。
本指南围绕工艺技术、生态环境效益和运行管理三个维度,搭建了层次分明、权重清晰的绩效评价框架。一级指标下设13项二级指标,再细化为22项可直接评分的三级指标,实现了对人工湿地工程全生命周期的系统性审视,确保评价既关注技术先进性,又突出生态成效和管理规范性。
本指南规定评价须以工程连续稳定运行满一个年度的实际运行数据为基准,从附录A的基本情况调查入手,依据附录B的评分表逐项打分。评价总分满分为100分,根据得分将工程绩效划分为不同等级,为管理部门实施分类监管、精准施策提供技术依据,也为工程的优化运行和提质增效指明了改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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