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入河排污口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技术规范》DB14/T3590-2025,自2026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入河排污口水质自动监测站的选址、站房、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境内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的入河排污口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建设。
本规范规定了山西省入河排污口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的全流程技术要求。本规范围绕选址、站房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构成以及调试、试运行与验收四大核心环节,提出了统一的设计与实施准则。监测系统由采样单元、分析单元、数据采集传输单元和视频监控单元组成,重点对水温、pH值、电导率、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总氮等指标进行自动监测,并明确了监测频次与仪器性能指标。本规范适用于山西省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入河排污口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旨在为入河排污口水质监管提供标准化技术支撑。
本规范要求监测站选址须兼顾交通可达性、供电稳定性与通讯条件,采样点原则上设在入河排污口处,确需调整时须向上游移动且确保区间无其他污水汇入。站房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8平方米,与采样点距离原则上小于50米,并应符合防洪、防雷、防火安全标准。站房内部须配备温湿度控制、供配电、给排水、门禁及防盗设施,保障设备在18℃至28℃、湿度60%以内的环境中持续运行。
本规范明确系统由四大单元组成。采样单元要求水泵、管路及留样装置满足防冻防腐需要,具备瞬时与混合水样采集、远程启动、冷藏留存等功能。分析单元以每2小时1次的频次监测水温、pH、电导率、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总氮,仪器须支持自动校准、标样核查、废液分类收集及功能扩展。数据采集传输单元负责原始数据和运行日志的自动采集、存储与加密上传,存储周期不低于3年。视频监控单元须覆盖采样点、站房入口及内部设备区,支持24小时不间断监控及不少于90日的影像存储。
本规范规定了建设完成后的工作程序。各单元须经调试确保正常运行后,进入不少于30天的连续试运行,试运行期间若因故障中断须重新计时。验收阶段须逐项核查基础设施,并开展标准溶液考核与实际水样比对,由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同步分析,确保仪器性能满足附录A的技术指标要求。验收合格后,须形成完整的验收报告与技术档案,并完成数据联网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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