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3日,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福州市水利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夯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审验工作规范化、协同化水平,制定《福州市水利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福州市水利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南(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水利工程消防审验申报工作,提高审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7〕第30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水利工程特点,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项目分类与审批权限

水利工程中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如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及大型水利枢纽附属建设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调度中心等),应纳入特殊建设工程管理,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工程,属于其他建设工程,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水利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应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

二、消防设计审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特殊建设工程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材料类型:原件;

份数:1份;

要求:按统一格式填写完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二)消防设计文件

材料类型:原件;

份数:1份;

要求:消防设计文件应当严格按照住建部印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含《福建省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书》和《福建省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报告书》(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23〕14 号)第十九条规定,水利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实行设计单位互审制,可由具有同类别设计资质且不低于项目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三)规划许可文件

材料类型:原件;

份数:1份;

要求:依法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提交规划许可文件。依法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水利工程项目,可持工程可研批复文件(或初设批复文件)与选址意见等材料。

三、消防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特殊建设工程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完工验收合格后,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材料类型:原件;

份数:1份;

要求:按统一格式填写完整,并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若有)公章。

(二)水利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含附件)

材料类型:原件;

份数:1份;

要求:附件为《福建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加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方公章),如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测的,应将合格的《建筑工程防火检测报告》作为《福建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的附件。

(三)涉及消防的竣工图纸

材料类型:纸质图纸扫描成电子版;

份数:2份;

要求:1、图纸应当包含《福建省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书》和《福建省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报告书》;

2、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应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审查图纸一致,包括电子图纸和纸质图纸。

四、消防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特殊建设工程范围的,属于其他建设工程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完工验收合格后,报住建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材料类型:原件;

份数:1份;

要求:按统一格式填写完整,并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若有)公章。

(二)水利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含附件)

材料类型:原件;

份数:1份;

要求:附件为《福建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加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方公章),如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测的,应将合格的《建筑工程防火检测报告》作为《福建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的附件。

(三)涉及消防的竣工图纸

材料类型:纸质图纸扫描成电子版;

份数:2份;

要求:1、图纸应当包含《福建省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书》和《福建省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报告书》;

2、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应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审查图纸一致,包括电子图纸和纸质图纸。

五、明确跨区域项目管理机制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任一住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接到申请的住建主管部门报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承办单位。

六、分类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项目

各县(市)区水利主管部门应全面开展水利工程消防审验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动态管理,并会同当地住建部门,妥善解决水利工程消防审验历史遗留问题。

对于历史遗留项目,可按设计合同签订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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