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混凝土用机制砂质量及检验标准》DBJ/T13-206-2025,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用机制砂的质量要求和检验。
本规范系在对福建省机制砂混凝土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进行系统总结,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本规范适用于福建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用机制砂的质量控制与检验,围绕机制砂的生产、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储运等环节作出全面规定。与上一版相比,本规范增加了片状颗粒、粒形指标、机制砂相容性等术语定义,修订了机制砂定义及I类砂技术要求,补充了质量检验相关内容,调整了出厂检验与进场复验项目,并新增了机制砂相容性试验的快速法与标准法两个附录,以适应当前机制砂生产应用的实际需求,保障混凝土工程质量。
本规范将机制砂按质量分为I类、II类、III类,并针对不同类别明确了颗粒级配、石粉含量、泥块含量、坚固性、压碎指标、片状颗粒含量、有害物质及需水量比等具体要求。其中,I类砂细度模数规定为2.3至3.2,分计筛余须满足特定范围且对高亚甲蓝值砂的石粉含量有更严格控制。本规范还新增了粒形指标要求,提出粒型系数不宜大于4.0,并规定了机制砂表观密度、堆积密度、空隙率以及放射性、碱活性等技术要求。
本规范详细规定了机制砂各项性能指标的试验方法,包括需水量比、粒型系数、机制砂相容性等测试流程。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出厂检验与进场复验三类,明确了组批规则,即按分类、类别及日产量确定检验批次。判定规则要求,若有一项结果不符可加倍取样复验,若两项及以上不符则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确保投入使用机制砂的质量可靠。
本规范要求生产企业须提供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及每批产品的质量合格证书,证书内容应涵盖产地、规格、批量、检验结论等关键信息。机制砂须按生产单位、原料来源、类别和规格分别储存和运输,堆放场地应硬化并设置防雨排水设施,运输过程中须采取防遗撒措施,严禁污染环境,从全流程保障机制砂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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