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绩效评价指南》DB14/T3582-2025,自2026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给出了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绩效评价的术语和定义、总体原则、评价体系及评价结果。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绩效评价。
本指南是山西省地方标准,旨在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绩效评价提供统一、规范的技术依据。本指南以持续改善水生态与水环境为核心目标,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构建了涵盖工艺技术、生态环境效益及运行管理等维度的评价体系。评价工作以城镇污水处理厂一个完整年度连续稳定运行的运行数据为基础,通过两级评价指标进行量化评分,最终根据得分将环境绩效划分为不同等级,从而客观、全面地衡量污水处理厂的综合环境表现。
本指南建立了两级评价指标体系,共包含4项一级指标和16项二级指标,并赋予各指标相应分值。评价聚焦于污水处理厂的全流程环境管理,通过对各项二级指标进行逐项打分,汇总得出环境绩效评价总分,确保评价结果能够系统反映污水处理厂在污染减排、资源利用和规范化管理方面的实际水平。
开展环境绩效评价前,需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本指南明确要求以连续稳定运行一个年度的运行数据作为评价依据,从工艺技术性能、生态环境效益贡献及日常运行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保障评价结论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评价实行百分制,总分满分为100分。本指南根据最终得分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绩效进行分级,形成明确的评价结论。该分级结果可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差异化监管、优化资源配置以及推动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提供决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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