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划旨在科学引领未来五年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规划以“三农”工作为重点,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推动农业现代化与农村现代化一体推进。总体目标是到2030年,粮食安全根基持续夯实,农业科技自立自强水平大幅提高,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加快建设。到2035年,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农业现代化基本实现,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规划涵盖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加快农业绿色转型、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以及提高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效能等方面内容,明确了具体任务和实施路径。
该规划对农业农村发展具有深远影响。首先,通过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优化农产品供给结构、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等措施,有助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增强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其次,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推动种业振兴、人工智能应用和智慧农业发展,将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力,为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同时,规划强调拓宽农民增收渠道,通过培育乡村特色产业、促进就业创业、扩大乡村消费等举措,有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在绿色转型方面,通过加强农业资源节约、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和促进生态价值转化,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助力实现“双碳”目标。此外,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人居环境和公共服务,将提升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最后,通过完善强农惠农政策、稳慎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现代农业经营服务体系等,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推动乡村振兴战略落地见效。
本条例旨在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所有者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提高居民居住水平的法规。其适用范围涵盖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核心规定包括: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实行“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在缴存方面,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最高比例;新设立单位需在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在提取和使用上,职工可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离休、退休等情形下提取;缴存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中心应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管理监督上,建立了包括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信用监管等在内的多重监督体系,并强调数字化能力建设和互认互贷机制。
该条例还明确了罚则,对单位不办理缴存登记、逾期不缴或少缴,以及个人以欺诈手段违法提取或骗取贷款等行为,设定了罚款、取消提取贷款资格、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此外,条例允许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该条例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核心法规,其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对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资金运作、维护缴存人权益具有深远影响。
首先,通过细化缴存、提取、贷款的规则和时限(如提取审核3日内、贷款审核10日内),显著提升了操作的规范性和效率,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其次,条例将信用监管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引入公积金领域,强化了对违法提取和骗贷行为的惩戒力度,有助于维护资金安全和市场秩序。第三,明确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和互认互贷,将打破地域壁垒,促进劳动力流动和住房资源的优化配置。第四,允许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扩大了制度覆盖面,体现了政策的包容性,有助于更多群体享受住房金融支持。
此外,条例对挪用公积金、违规担保等行为设定了严厉的刑事责任和行政处分,凸显了对资金安全监管的高压态势。总体而言,该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向更加公平、高效、安全的方向演进,为提升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本指南旨在规范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中采用人工湿地技术的设计、建设与运维。本指南主要适用于将人工湿地作为预处理、蓄水并防止黑臭等使用的情形。
指南明确了农村生活污水(包括黑水和灰水)的定义,界定了人工湿地、表面流、水平潜流、垂直潜流等术语。核心规定包括:人工湿地设计尺寸不宜过小(人均面积一般不宜小于0.5平方米,单户式面积不宜小于2.0平方米);基质应优先考虑本地资源(如碎石、砾石、火山岩等),填充后孔隙率35%-45%,南方地区总厚度不小于60厘米,北方地区不小于80厘米且大于冻土层深度;植物种植应在湿地通水后进行;运行初期应逐步提升水位,水平潜流正常运行水位宜在基质表面下5-10厘米,垂直潜流宜在10-20厘米;当潜流湿地水位线位于表层30厘米以下即视为严重缺水,需及时调节。指南还涉及进水前处理、集布水系统、防渗、防冻及施工要求(基质需分层均匀铺设)等内容。
该指南为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提供了标准化、可操作的技术依据,具有以下影响与意义:
总体而言,该指南填补了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中人工湿地技术的专项规范空白,为基层实施、监管和后续评估提供了清晰依据。
本意见旨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存量项目的建设、运营和效益提升。文件的适用范围覆盖安徽省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核心规定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分级落实责任,省级层面由省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市县层面承担属地责任,严防新增隐性债务。
二是分类施策推进项目建设,对在建项目加强要素保障;对收尾项目倒排工期、尽快验收;对问题项目实行“一项目一方案”,包括资本金补足、融资协调、合规性完善等,明确2024年底前未开工项目原则上不再采取PPP存量模式。
三是平稳有序推进运营,聚焦降本增效,协商调整投资回报率、延长合作期限、降低融资成本;健全绩效评价管理,将评价结果与付费挂钩;加强政策资金保障,支持专项债券、资产证券化(AB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盘活资产;建立联合监督体系和多重风险防控机制。
四是规范项目变更与退出,重大变更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加强风险评估;协商退出需经政府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该政策对安徽省PPP存量项目的规范管理具有深远影响:
一是强化风险防控,通过分级落实责任和“一项一策”差异化监管,有效防范新增隐性债务、合同纠纷、公共服务断档等次生问题,确保项目平稳运行。
二是提升项目效益,通过降本增效措施、优化融资结构、调整合作期限等手段,降低政府财政压力,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推动社会资本方提升运营专业化水平。
三是完善制度闭环,从项目建设、运营、变更到退出形成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规范了绩效评价与付费挂钩,避免“拖欠付费”等现象,增强契约精神。
四是促进资产盘活,探索股权转让、ABS、REITs等方式,为存量资产提供退出渠道,为后续财政支持政策提供依据。
五是推动规范治理,明确问题项目处理路径和未开工项目不延续PPP模式,倒逼各级政府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会监督,提升治理能力。
本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要求,结合江苏实际优化服务措施。核心内容包括四项重大改革:
适用范围为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成片开发征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多要素论证整合及审批服务优化的各类建设项目。
该通知的出台对江苏省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体系具有深远影响和多重积极意义:
一是显著提升行政审批效率。通过“多项论证合一”将分散的专题论证整合为一次综合论证,大幅减少重复性工作和审批环节,降低企业时间成本。成片开发征收不再单独编制方案,与用地报批合并,预计可缩短审批周期数月至半年。这些措施直接回应了建设项目“落地难、审批慢”的痛点。
二是加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落地。“立项即开工”政策允许先行用地,使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在项目获批后即可动工,对能源、交通、水利等对区域发展影响重大的基础设施项目具有关键促进作用。结合“分期报批”“分段报批”的灵活机制,可有效破解大型线性工程受制于全线审批进度的困境。
三是优化营商环境与区域竞争力。政策允许对历史遗留违法用地“先承诺后处置”,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给予整改空间,体现了柔性执法理念。同时,临时用地保障机制的完善,有助于降低项目临时建设成本。这些措施共同营造了更加宽松、高效的投资环境,有利于吸引更多优质项目落户江苏。
四是推动资源要素保障系统性改革。该通知整合了自然资源、林业、生态保护等多部门职能,通过综合论证、联动审批等机制打破部门壁垒,实现“进一次门、办多项事”,是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附件中的操作指引进一步细化了流程,确保了政策的可执行性,为全国同类改革提供了江苏方案和实践样板。
本规定是北京市为激励城市更新而制定的建筑规模管理规定(试行)及实施细则,核心是建立市级年度指标池激励体系,通过追加建筑规模指标,优先支持城市更新重大项目。政策明确:第一年市级年度指标池规模为300万平方米,后续由市政府根据上年实施情况及当年计划确定。指标池重点投向保安全、保民生、保发展的项目,包括危旧楼改建、老旧小区改造等消除安全隐患项目,公共服务设施补短板、居住环境改善等民生领域项目,以及重大产业更新项目。
市级指标按不超过城市更新重大项目新增规模的50%予以支持,区级指标配齐剩余部分。申请轨道一体化城市更新项目可叠加奖励性专项指标。项目在规划综合实施方案获批或城市更新实施方案通过联合审查后可申请市级指标;自指标确认起一年内未开工的,指标将被收回并全部由区级指标保障(因考古等特殊原因可经研判延期)。
政策适用范围为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大兴、顺义、昌平、房山、门头沟、平谷、怀柔、密云、延庆13个区和经开区,城市副中心可参照执行,首都功能核心区另行规定。工作流程包括各区认定重大项目、明确申请规模、上传录入信息、市级部门核实确认及闭环管理,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实现统筹管理。
本政策对北京市城市更新工作具有显著的制度激励和规范引导作用。首先,通过设立市级年度指标池并明确300万平方米的启动规模,为各区提供了可预期的增量空间,有助于破除更新项目因建筑规模刚性约束而难以启动的瓶颈,激发区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的积极性。
其次,政策坚持保安全、保民生、保发展的优先序,将有限指标精准投向危旧楼改建、老旧小区改造、公共服务补短板和重大产业更新等领域,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和服务首都功能的导向,有利于加快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人居环境、支撑产业升级。
第三,制度设计注重闭环管理与效率提升。通过“一年内未开工收回指标”的约束机制,倒逼项目成熟度和实施进度,防止指标空转浪费;同时依托信息化系统实现全流程线上管理,增强了指标分配的透明度和监管效能。对考古等特殊原因的弹性安排,也兼顾了实际操作的复杂性。
第四,政策明确了市区两级责任分工:区政府负责认定重大项目和统筹主体,市级部门负责把关、核实和指标池管理,形成“区级主体+市级统筹+行业协同”的工作格局,提升了治理体系化水平。轨道一体化项目叠加支持等条款,则进一步激励集约高效的土地复合利用模式。
综上,该政策是北京以建筑规模弹性管理这一关键工具撬动城市更新的重要制度创新,兼具激励性与约束性,有助于推动城市更新从“个案突破”走向制度化、规模化、体系化,为超大特大城市存量发展阶段的规划治理提供了可参考的实践路径。
本方案是吉林省为落实国家关于逐步将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决策部署而制定的地方政策。
主要内容与核心规定:
该方案对吉林省粮食安全、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具有深远影响:
本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数据基础设施领域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全省数据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该办法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安排的省预算内投资数据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投资补助和直接投资两种方式。支持范围涵盖算力网建设、区域数据基础设施、行业领域数据基础设施、承担国家或省级先行先试任务的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大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安排标准根据项目类型有所不同,算力网项目按总投资的15%支持,其他项目按25%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申请项目需符合政策要求,具备完备的前期手续,且不得重复申请其他省级财政资金。项目申报需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完成,并经审核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下达投资计划。
该政策的出台对四川省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数据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和智能化水平,促进数据要素的高效流通与应用。通过明确支持方向和资金安排标准,政策为各类数据基础设施项目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和资金保障,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推动形成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同时,政策强调了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的合规性、透明度和监管要求,有助于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项目高质量推进。此外,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数据基础设施的协同发展。在区域层面,政策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数据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助力构建全国一体化算力网,提升区域数据治理能力。长期来看,该政策将为四川省数字经济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增强数据要素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推动实现数据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价值释放。
本方案旨在通过培育县域乡村特色产业,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方案提出以产业振兴为核心,统筹发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聚焦“土特产”文章,促进乡村产业集聚化、标准化、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升级。主要任务包括乡村特色产业挖掘提升、经营主体培优、优特农品推介展销、片区连片提振、科技人才赋能、金融支撑和国企助力七大行动。目标是到2026年,构建200条以上县域乡村富民产业链,培育280个十亿级产业、55个百亿级产业,实现五百亿级、千亿级产业各14个。同时加强特色农产品加工、农文旅融合、盐碱地产业发展等,提升产业科技含量、质量水平和品牌价值。
该政策将对山东省乡村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有助于推动乡村产业转型升级,增强农村经济活力,促进农民增收致富。通过强化规划引领、优化产业布局,可有效整合资源,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的特色产业集群,提升区域竞争力。在经营主体方面,通过培育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能够增强产业带动能力,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促进产业链延伸与融合发展。在品牌建设方面,加大绿色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推广力度,有助于提升“鲁绿优品”等品牌影响力,拓展市场空间。同时,通过农文旅融合、盐碱地特色产业发展等措施,可以丰富乡村经济形态,激发乡村旅游、文化体验等新消费潜力。政策还强调科技与人才支撑,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为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金融与国企的参与将增强产业发展的资金保障与多元化支持,提升融资效率和风险抵御能力。总体来看,该政策有利于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加快实现乡村振兴目标,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山东经验”。
本条例旨在规范和推进安徽省城市更新工作。总则部分明确了城市更新的定义、原则(规划引领、片区统筹、多元参与、运营前置等)和主要任务,强调以人民为中心,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并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及物业权利人的职责与义务。规划与计划章节要求建立城市体检评估制度,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并建立项目库和年度实施计划。实施章节详细规定了实施主体的确定方式(政府投资、社会投资等)、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老旧街区与厂区更新、城中村改造、基础设施与生态系统修复、历史文化保护等内容,并设定了规划建设标准、消防审验、不动产登记等管理要求。保障章节涉及财政资金、城市更新基金、土地供应政策(分层开发、用途转换等)、容积率奖励及过渡期政策。监督管理章节明确了政府监督、审计及公众举报机制。
该条例作为安徽省城市更新的综合性地方立法,其影响与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是为城市更新提供法治保障,通过明确规划、实施、保障、监督等全链条规则,改变以往分散、无序的更新模式,使城市更新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推动城市发展模式转型,强调“运营前置”、数字化赋能和可持续模式,引导城市从粗放扩张转向精细化、内涵式提升,有利于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升功能品质与活力。三是强化公共利益与民生保障,优先考虑存在安全隐患、环境差的区域,通过完整社区建设、老旧小区改造、危房治理等措施直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并建立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四是激发市场与社会参与,通过土地混合利用、用途转换、容积率奖励、过渡期政策等创新土地与财税支持措施,降低市场主体参与门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城市更新,促进产业升级和消费场景创新。五是注重历史文脉与安全韧性,要求应保尽保、保留保护为主,同时推进基础设施建设、韧性城市建设,实现保护与发展、安全与活力的平衡。
本条例旨在推动广东省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培育创新生态,加快人工智能全域全时全行业应用,促进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人工智能基础要素供给、创新生态建设、应用赋能、跨境合作、支持与保障及安全治理等相关活动。
条例的核心规定包括:省、市、县三级政府职责分工明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为人工智能主管部门,多部门协同推进;基础要素保障涵盖算力基础设施统筹建设、算电网深度融合、数据开放流通及算法模型开发;创新生态建设聚焦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载体、企业培育及智能产品供给;应用赋能涉及场景开放、科研范式变革、智能经济、社会治理及民生福祉等领域;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发展强调跨境合作、数据流通及人工智能出海;支持与保障包括人才、金融、用地、知识产权及标准体系;安全治理则强调包容审慎监管、伦理要求及安全底线。
条例明确对新技术、新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并鼓励多元主体参与,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产业集聚发展。
该条例的制定将对广东省人工智能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主要体现在:
推动产业升级与经济增长:通过统筹算力基础设施、促进数据流通、支持算法模型创新,条例将为人工智能产业提供坚实的底层支撑,降低中小微企业创新成本,加速形成新质生产力,推动传统产业智能化转型,培育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
构建开放协同的创新生态:条例明确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发展、跨境数据流通及人工智能出海,有助于整合全球创新资源,提升区域在全球产业链中的竞争力。同时,通过人才保障、金融支持和知识产权保护,建立长期、稳定的发展环境,吸引高端要素集聚。
提升社会治理与民生福祉:条例强调人工智能在政务服务、智能经济、公共安全、医疗、教育等领域的应用,将推动社会治理效能提升,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并特别关注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促进社会公平与包容。
强化安全与伦理治理:通过建立分类分级管理制度、伦理审查机制和安全底线,条例在鼓励创新的同时,防范潜在风险(如偏见、内容失实等),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符合公序良俗和法律规范,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
总体而言,该条例以系统性、前瞻性的布局,为广东省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和政策指引,有望成为全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示范引领。
本条例是广东省为促进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强化飞行安全保障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在基础设施方面,条例规定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设省级低空智能网联系统及主干航路,县级以上政府负责起降设施及通信、导航等配套建设,并支持对既有设施进行适配性改造。飞行服务部分明确设立低空飞行服务站,提供任务管理、计划处理、监视数据、航空气象等服务,并协助用户向军民航单位提交飞行活动申请。产业发展方面,条例提出做强低空制造业、运营业、基建与信息服务业及配套业,推动产业集聚、技术创新、标准制定、人才培养和财政金融支持。场景应用覆盖生产作业、低空运输、公共治理及低空消费等领域。安全责任章节强调飞行安全主体责任,对航空器设备安全、驾驶员资质、数据信息保护、噪声防治、飞行联合监管等作出规定,并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相关产品。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行政机关及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后果。
该条例是广东省首次系统性地对低空经济进行立法规范,具有重要的政策引导和产业促进意义。
产业层面,条例通过明确各级政府职责、推动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支持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将有力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链各环节的协同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安全层面,条例确立了“安全为要”的基本原则,通过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明确飞行安全主体责任、规范改装和数据保护要求,有助于防范低空飞行活动带来的公共安全风险。区域协同层面,条例专门提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低空经济合作,有助于深化粤港澳在空域管理、产业互补等方面的联动。应用层面,条例有序拓展生产作业、物流运输、公共治理、旅游消费等场景,将推动低空技术与各行业深度融合,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效率。总体而言,该条例为广东省低空经济的规范化、规模化、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也为其他地区制定类似政策提供了参考。
本办法旨在规范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办法明确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具体工作,并需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调查登记、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和公众征求意见等程序。征收决定须满足立项批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调查登记、确定征收补偿方案等条件。征收补偿资金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及房票安置,补偿金额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征收需先完成调查评估,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增补偿费用行为。补偿协议签订后,双方需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未达成协议的由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执行。
该政策对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有助于提升征收工作的规范化和透明度。通过明确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征收过程中的争议和矛盾。政策强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公众参与,增强了征收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体现了城市更新与文化传承的协调统一。在补偿方式上,允许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房票安置等多种形式,兼顾了不同被征收人的需求,提高了征收工作的灵活性和公平性。此外,政策对征收资金的管理提出严格要求,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透明,防止挪用和滥用。对于征收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政策提供了明确的解决路径,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强制执行,进一步保障了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总体来看,该政策为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提供了系统化、制度化的依据,对推动城市更新和公共利益实现具有积极意义。
本办法旨在规范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名录发布及管理。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管理,国家(国际)重要湿地则按国家规定执行。办法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时认定湿地并纳入名录,根据湿地资源动态变化调整名录。湿地命名规则分为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两类,名录内容包括名称、行政区域、地理坐标、分布范围、面积、保护方式等。省级重要湿地认定采取申报与指定相结合的方式,需经专家论证、公示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一般湿地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公示后由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发布。湿地名录在发布前需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调整需符合法律、法规,并提交详细调整方案。名录发布后需设置保护标志,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更新。一般湿地名录需在发布30日内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该政策的出台有助于建立健全江苏省湿地分级管理制度,提升湿地保护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通过明确湿地名录的认定、调整和发布流程,强化了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湿地资源得到系统性保护。政策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进行分类管理,既体现了对生态价值较高区域的重点保护,也兼顾了地方实际需求,有利于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政策强调湿地名录的动态调整机制,适应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外部因素对湿地的影响,增强了管理的灵活性和针对性。通过设置保护标志和信息更新机制,进一步提升了湿地保护的可见性和公众参与度。此外,政策要求一般湿地名录备案,有助于省级层面掌握全省湿地资源整体情况,为后续政策制定和生态保护提供数据支持。总体来看,该办法的实施将推动江苏省湿地保护工作向制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对维护生态系统稳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办法是规范江苏省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林业项目管理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其核心内容包括:
该管理办法的意义在于建立科学、高效、规范的林业项目管理秩序,旨在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江苏省林业项目顺利实施。
综上,该办法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绩效化的管理框架,预期将显著提升江苏省林业项目管理的专业水平与资金效益,为全省林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建设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本条例旨在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及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条例明确了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规定了矿业权的取得、使用、转让等程序,强调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要求勘查、开采活动需符合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条例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矿区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措施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确保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此外,条例还涉及矿业用地管理、地热资源开发、储量管理、压覆矿产资源等内容,进一步细化了矿产资源管理的各项要求。
该条例的制定与实施将对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产生深远影响,有助于提升矿产资源开发的规范性和可持续性。通过明确矿业权的出让、登记、转让等程序,条例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防止无序竞争,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条例强化了矿产资源规划的约束力,确保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相协调,推动绿色矿山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在矿区生态修复方面,条例明确了采矿权人的责任,要求其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建立费用提取与监管机制,有助于改善矿区生态环境,提升生态恢复效果。此外,条例对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储备和应急措施作出规定,增强了国家对关键矿产资源的调控能力,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安全。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强化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推动信息共享与信用监管,提升执法效能,促进矿产资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总体来看,该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体系,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本指南是河北省为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填利用试点工作而制定的技术与管理文件。该指南适用于河北省区域内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填利用活动,涵盖回填区域选址、环境本底调查、废物污染特性分析、环境风险评估、回填实施及后期环境管理等全流程。
该指南的出台对河北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规范化管理与资源化利用具有重要推动作用。首先,填补了回填利用领域的监管空白,通过明确适用范围、技术要求与程序流程,为固体废物回填活动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与技术依据,有助于遏制随意倾倒和非法处置行为,降低环境风险。
其次,指南强化了全过程风险防控。从区域选址的环境敏感区禁入,到废物特性分析、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及后期环境管理,形成闭环管理链条。特别是对第Ⅱ类废物的预处理要求和仅pH值超标废物的风险评估机制,体现了科学审慎、分类施策的管理理念,确保回填活动在环境可承受范围内进行。
此外,该指南通过将回填与土地复垦、景观恢复等工程结合,促进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减少了天然砂石等资源的消耗,符合循环经济和绿色发展的要求。严格的专家论证与信息公开要求(如事项报告、档案保存),提升了项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助于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格局,为全国其他地区开展类似试点提供了可借鉴的范本。
本办法旨在规范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相关风险,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该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协同参与。评估内容涵盖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及其他必要事项,评估程序包括制定方案、听取意见、分析论证、确定风险等级、编制报告、组织评审和备案等环节。评估结果将作为土地征收决策的重要依据,高风险项目需调整方案或暂缓实施,中低风险项目则需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推进。评估报告需在决策前完成备案,并由同级党委政法委监督执行。
该政策的出台对河南省土地征收管理具有重要影响,有助于提升土地征收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强化风险防控能力,减少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通过系统化、制度化的风险评估机制,能够有效识别和化解潜在风险点,增强政府公信力和社会稳定。政策强调风险评估的全面性和前瞻性,要求充分听取被征地群众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有利于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政策明确了第三方机构的资质要求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评估结果的应用与动态跟踪,有助于实现风险防控的常态化和长效化,为土地征收工作提供有力支撑。此外,政策还推动了信息化建设,探索智能化评估系统,提升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总体来看,该政策对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本指南旨在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与审查工作。该指南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建筑工程、线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线性交通基础设施工程三类,农村村民自建住房按专门办法执行。
核心规定涵盖城镇开发边界内和村庄建设边界内的建设工程,要求设计方案须严格执行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指南明确了各类工程的编制深度、成果要求、主要审查依据及审查要点,强调完整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查。对城镇开发边界外和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单独选址项目及独立城镇建设用地项目,也制定了相应编制与审查要求。
指南同时提出了五大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全面覆盖、以人为本提升品质、安全韧性防控风险、因地制宜彰显特色、提升效能优化服务,并鼓励推进信息化审批系统建设,优化营商环境。
该指南的出台对河南省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具有多方面积极影响:
提升审批效能:通过深入推进“多审合一”,精简合并审批流程,明确信息化、数字化审批系统建设方向,有助于提高办事便捷度,减轻基层负担,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
强化安全与品质:强调将安全发展理念贯穿全过程,重点关注消防安全、防洪排涝、人防等强制性标准,增强城市韧性。同时积极推进 “好房子、好小区”建设,补齐养老、托育、充电设施等公共服务短板,打造便利、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
促进风貌协调与绿色发展:要求设计方案体现地域文化和自然环境特色,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塑造具有中华美学和时代风尚的建设风貌,杜绝“贪大、媚洋、求怪”建筑,坚持绿色生态设计原则,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规范空间管控: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各相关部门提供了统一、明确的技术审查标准,有利于实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全覆盖和统一衔接,提升规划实施管理水平。同时要求审查部门主动靠前服务,加强政策指导和技术咨询,减少因理解偏差导致的方案反复修改。
本条例旨在推动商业航天高质量发展,明确商业航天的定义及适用范围,强调在国家政策法规指导下,通过社会资本投资、市场机制运行,提供航天产品和服务。条例提出商业航天发展应遵循战略引领、市场主导、创新驱动等基本原则,并对省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文昌国际航天城管理局等职责分工作出规定。同时,条例涵盖安全监管、发射计划、发射成本、产业发展、星箭产业、航天数据、航天旅游、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企业培育、场景应用、区域合作、国际合作、多方参与、财政支持、金融赋能、多元融资、用地保障、用能保障、人才保障、先行先试、优化流程、知识产权、标准体系等方面,提出具体政策措施和要求,以促进商业航天全产业链发展。
该条例的制定与实施将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航天领域空间科技创新战略高地提供制度保障,推动商业航天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通过明确职责分工和加强统筹协调,有助于提升商业航天管理效率,增强行业规范性与安全性。在发射计划与成本控制方面,条例鼓励多元化商业模式,降低发射成本,提升发射场运营能力,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商业航天领域,推动产业创新。在数据应用和国际合作方面,条例支持设立国际卫星数据交易平台,促进数据跨境流动,推动全球航天合作。同时,条例强调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有助于形成具有竞争力的商业航天产业链。此外,通过财政、金融、人才、用地、用能等多方面的支持措施,条例为商业航天企业提供全方位保障,助力其快速发展。整体来看,该条例将有效激发商业航天市场活力,推动海南成为我国商业航天发展的新高地,助力国家航天强国战略的实现。
本指南旨在统筹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活化利用,明确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技术标准。该指南立足辽宁地域气候实际和火灾特点,参考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规范编制而成。
适用范围:适用于经省、市、县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项目,包括其消防设计、审查与验收的全过程。
核心规定:
该指南的发布对辽宁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和长远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总体而言,该指南是辽宁省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项标志性技术文件,为行业实践提供了科学、系统且具备地方特色的技术指引,其影响将延伸至全省的历史街区保护、城市更新及消防管理等多个层面。
本指南为青海省自然资源厅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官方办理规范,核心内容包括:
该指南对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具有重要规范与保障意义:
本规划是指导黑龙江省2026-2030年城市更新行动的宏观性、战略性规划,远景展望至2035年。该规划旨在落实国家“五大安全”战略、东北振兴战略,推动城市发展从资源驱动向创新引领转变。
规划明确了**“安全基础更牢固、发展动能更澎湃、人民生活更幸福”的现代化人民城市建设目标,并确立了“落实国家五大安全战略标杆、老工业基地发展动能转换示范、寒地高品质人居与高质量生态样板”**三大目标定位。
核心内容涵盖十一大方面:构建“一核五区多点”的省域更新战略结构;以创新功能引领激活存量空间,培育城市特色功能;聚焦民生需求,推动紧凑型发展、建设“好房子”和完整社区;加快绿色转型,修复生态系统,推动绿色文旅融合;系统提升城市韧性,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赓续城市文脉,推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活化利用;数智全面赋能城市治理;深化改革创新,健全规划实施机制与配套政策。规划适用于黑龙江省全域,并针对核心区、创新动能引领区、沿边开放开发合作区、资源型城市转型区、粮安战略支撑区及生态功能实践区等不同区域提出了差异化任务指引。
该规划作为黑龙江省“十五五”时期城市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其影响与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推动发展范式根本转型。规划标志着黑龙江省城市发展从“大规模增量扩张”阶段正式转向“存量提质增效”为主的阶段(即“城市更新2.0”阶段)。通过构建“一核五区多点”结构,并针对老工业基地、资源型城市、边境城市等不同区域提出差异化更新指引,旨在破解长期存在的**“产业转型困局”与“人口系统失能”**形成的负面循环,为全省新旧动能转换提供了系统性战略路径,对重振老工业基地具有关键意义。
其次,全面夯实安全与民生底线。规划将维护国家“五大安全”放在首位,重点提升边境城市安全韧性,强化基础设施保障。同时,聚焦强韧性城市建设,系统推进危旧房改造、燃气及排水防涝设施升级、应急避难体系完善等,有助于应对极端气候和灾害风险。在民生层面,通过推进“好房子”、完整社区建设、优化公共服务,旨在解决人口老龄化、公共服务不均衡等急难愁盼问题,提升人民生活幸福感。
第三,激活多元价值与可持续发展动能。规划强调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活化利用,如打造中东铁路文化走廊、龙江“冰雪+”等特色场景,有助于塑造城市独特风貌,增强文化自信。同时,推动绿色转型、盘活低效产业空间、植入数字经济等新业态,并探索**“老厂区+”、“农业+”**等融合模式,将有效激发存量空间的经济活力,构建可持续的城市发展模式,为构建中国式现代化龙江实践提供重要支撑。
最后,重塑城市治理体系。规划提出“一委一办一平台”工作体系,并深化“人工智能+城市治理”,推动数智化精细化管理,有助于提升城市现代治理水平,实现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的转变。
本细则旨在贯彻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杭州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范围为主河道两岸各2千米内,涉及上城、拱墅等7个区,总面积约357平方千米)的国土空间用途、空间形态和景观风貌管控。
细则明确核心监控区划分为城镇建成区、滨河生态空间(滨河1千米内非城镇建成区)、其他核心监控区三类管控分区,并划定了历史文化保护区、城市新型功能培育区、港航转型发展区3类子分区。在用途管控上,严禁新建扩建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已有项目逐步退出;严格保护生态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推进生态修复。空间形态与景观风貌方面,对重要景观视廊(包括历史文化点、河湾、山河、河流交汇视廊)和重要景观界面(如大运河第一界面)提出详细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控制要求,遵循滨水梯度原则。此外,细则还将非世遗河道监控区(余杭塘河、西塘河、运河三堡段)纳入管理。保障措施部分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如宣传部、规资、园文、发改等),并要求将管控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该细则的修订对杭州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首先,它强化了保护优先的管控原则,通过严格的分区用途管控、建设项目负面清单和景观风貌控制,有效遏制过度开发,维护了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确保文化遗产得以科学传承。
其次,细则促进了区域空间结构的优化与协调发展。通过划定城市新型功能培育区和港航转型发展区,在保护前提下合理引导行政办公、科技研发、绿色航运等产业布局,推动用地从低效向高效转型,实现了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平衡。
第三,细则提升了生态与环境品质。通过加强滨河生态空间保护、推进河岸带生态化改造和排污口综合整治,有利于恢复大运河沿线自然生态面貌,构建生态绿色走廊,改善区域水环境和空气质量。
最后,该细则增强了管控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多部门协同管理机制和“一张图”监管平台,压实属地责任,明确了各类建设活动的法律边界,为杭州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审批和监督执法提供了清晰依据,对实现大运河沿线区域的高质量发展和精细化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域内地下管线数据的采集、汇交、更新、共享、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不包括国防科研、军事专用的地下管线数据。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范围包括市政管线和跨乡镇长输管线,涵盖给水、排水、燃气、工业、热力、电力、通信、综合管沟、综合管廊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与监督动态更新工作,并负责数据库建设与管理。各区、各园区相关部门负责收集辖区内地下管线更新数据并上报。地下管线数据更新采用动态更新与普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竣工测量与跟踪测量相结合的机制。建设单位需在覆土前报送竣工测量成果,由相应部门审核后汇总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测量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若因数据错误导致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地下管线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为城市规划、建设和应急管理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通过建立动态更新机制,能够有效避免因数据滞后引发的施工安全隐患,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水平。该政策明确划分了各部门职责,强化了数据采集、审核、更新和共享流程,推动形成市、区及管线权属单位协同联动的数据管理机制。同时,通过将地下管线数据纳入CIM平台和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的常态化管理与综合利用,提升城市管理智能化水平。此外,办法强调数据保密与安全,明确了违法泄漏或违规使用数据的法律责任,保障数据安全。对于建设单位和测量单位而言,该政策提高了数据报送的规范性和责任意识,有助于减少因数据问题引发的工程事故。政策还通过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经费,确保动态更新工作的可持续性。总体来看,该政策的出台对提升海口市地下管线管理水平、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条例适用于荆门市行政区域内苏家垄遗址的考古发掘、文物保护、科学研究、展示利用、传播交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苏家垄遗址,包括位于京山市坪坝镇的苏家垄墓群、石家垄墓群、方家垄墓群、罗兴遗址、范家湾遗址、相邻的罗垄遗址,及其保护区域内的相关历史文化遗存。
本规划旨在将健康城市理念融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提升规划的科学性与实用性。该指南确立了健康城市相关内容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工作流程、编制要求及成果形式,适用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独立编制的健康城市规划,以优化空间健康效应、控制健康风险、完善资源配置,促进居民身心健康。
通过专题研究,提出控制健康风险、完善资源配置的管控要求与策略,重点从全域、中心城/镇区层面优化总规内容,并通过体检评估与动态维护,将核心内容纳入总规。
落实总规要求,因地制宜组织空间要素,细化用地布局,明确资源配置内容与指标。对于健康风险突出或资源充裕的重点片区,开展精细化专题,提出针对性管控策略与设计引导。乡村地区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专题研究。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五年发展规划编制,一体化落实发展要求与空间需求,并与公共服务、综合交通、防灾、社区生活圈等规划做好衔接。
本文件规定了1∶50000陆域常规油气基础地质调查的技术设计、调查方法、质量检查与野外验收、有利区圈定、成果编制与资料提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1∶50000陆域常规油气基础地质调查工作,其他比例尺的油气基础地质调查工作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人为活动对珊瑚礁资源生态损害评估的工作程序、调查内容和方法、损害范围和程度确定方法以及损害价值评估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海洋开发利用活动、船舶搁浅等对珊瑚礁资源的生态损害评估,其他人类活动、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对珊瑚礁资源的生态损害评估也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给出了陆域生态基础分区的目的、原则、分区流程与方法、分区指标与分区主要依据、分区名称与代码表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陆域生态基础分区划分、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分区制定、生态治理单元划分、基于自然生态修复导则分区确定等工作。
本文件规定了我国陆域常规油气勘查区块优选调查评价工作的前期研究与设计书编审、调查方法和技术要求、勘查区块圈定、评价与分类、勘查区块资源潜力、技术经济和环境影响评价、成果编制与资料提交和质量控制等。本文件适用于我国陆域常规油气勘查区块优选调查评价工作。
本文件规定了钢铁和焦化工业中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转底炉等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现有钢铁和焦化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规程适用于既有建筑(不包含文物建筑)外围护体系中外立面(不含幕墙)、外门窗、及屋面的前期风险排查安全性检查、修缮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修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建筑节能和安全的规定,并应采取相应措施。
本规程适用于云南省海拔1500m及以上民用供氧工程的设计,海拔1500m以下地区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的智慧工地评价。
本文件规定了科尔沁沙地杨树退化林地定向改造更新的目标、原则、技术措施、操作流程及质量要求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科尔沁沙地范围内杨树退化林地的定向改造更新工作,特别是针对因持续干旱、树种单一等因素导致的重度退化杨树林地。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效果评价的基本要求、评价指标体系和取值规则与评价流程。本文件适用于公共机构开展节能改造项目实施效果评价。
本文件规定了智慧高速公路远距离供配电架构、电源、输电、负荷、储能、防雷与接地、能源监测与管控系统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描述了对应的证实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扩建智慧高速公路交流1500V及直流1000V以下,距离超过2km供配电系统设计及建设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古树复壮效果的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评价指标测定方法、评价结果、档案管理的方法要求,并给出了证实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古树复壮效果的评价。
本文件确立了热电联产行业绿色工厂的评价指标体系。本文件适用于以燃煤为主的热电联产行业绿色工厂的创建和评价。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机构节水改造项目节水量计算的基本要求,描述了公共机构节水改造项目节水量的计算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公共机构节水改造项目的节水量计算。
本文件规定了基坑一体化降水回灌技术在勘察、设计、施工、运行与维护、监控量测的要求,描述了对应的证实方法。本文件适用于交通、市政等建设项目的基坑降水回灌工程。
本文件规定了跨越式、穿越式、并行式、平交与接入式、利用公路结构物、非公路标志等涉路工程,以及施工交通组织、涉路工程报审文件和专项论证报告编制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涉路工程,其他涉及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工程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多级沥青结合料的材料、沥青混合料设计、沥青混合料施工与质量检验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各等级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及沥青路面养护工程。
本文件确立了火烧迹地恢复造林程序,规定了恢复造林作业设计、火烧迹地清理、整地、恢复造林方法、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抚育管理、恢复造林质量与成效评价等程序指示,描述了档案管理等追溯方法。本文件适用于火烧迹地恢复造林作业设计、施工与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路面基层赤泥基免烧结胶凝材料的检验、路面基层应用、环境监测及环境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国省干线道路工程建设运营中路面基层赤泥基免烧结胶凝材料的污染控制。
本文件确立了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的总体原则,规定了建设条件、工程类型区、工程布局和工程模式、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后期管护等方面的要求,描述了工程验收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修复等土地整治项目。
本文件规定了海洋牧场岩土工程勘察总体要求、内容、方法及报告编制等技术要求,描述了对应的证实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海洋牧场建设工程的选址和详细勘察。
本文件确立了海底隧道不良地质灾害预控的总体原则,提供了超前地质预报、超前治理及监控量测等方面的指导。本文件适用于存在断层破碎带、风化槽、岩溶等不良地质的钻爆法施工海底隧道工程的坍塌、涌水涌泥的灾害预控。
本文件规定了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的条件与品种、功能分区、设施与设备、养殖管理的要求,描述了对应的证实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内新建、改建和扩建池塘工程化循环水淡水鱼类养殖的设计和管理,湖泊、水库、矿区塌陷地等工程化循环水养殖生产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确立了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程序,规定了补划程序、项目确认、资料搜集、占用图斑分析、补划图斑选取与分析、外业踏勘、成果编制等步骤的指示,描述了相应的追溯方法。本文件适用于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装配式桥梁构件连接的检测与评定。
本文件规定了广东省城际铁路工程常规跨径连续刚构桥标准化设计的基本规定、材料、设计荷载、结构计算、结构构造、接口设计、耐久性设计、施工要求与维养要求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新建城际铁路,设计速度为120km/h~350km/h、主梁采用支架现浇法或节段预制拼装法施工的连续刚构桥。其它类似连续刚构桥梁设计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城镇供水智慧泵站的设计、建设、验收和维护。供水智慧泵站技术架构应在供水企业智慧化总体框架下,按统一建设标准,实现企业内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交换、业务协同融合。
本文件规定了水环境智慧实验室的设计、建设、验收、运行和维护。本文件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废水(核辐射、病毒传染性等高危废水除外)检测智慧实验室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规划、设计、建设与运维。
本文件规定了地表水污染物通量监测断面设置、监测指标与分析方法、监测方式与监测频次、数据统计处理与分析、通量核算、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本文件适用于地表水污染物通量监测。
规定名山公园规范化建设的建设原则、基础调查、规划布局、服务设施、产业引导、共建共享和管理与评估等内容。名山公园中心区涉及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的内容,遵循自然保护地相关规划体系和法律法规;辐射区及中心区—辐射区整体联动建设,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等成果的数字化管理要求,非重大建设项目数字化成果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森林公园管理评估目的和原则、评价组织、评价内容与指标、评分方法、评价结果、档案管理等。本文件适用于森林公园的管理评估。
本规范规定了海洋公园规划的一般规定、调查分析、管控分区、规划成果等的要求,提出了保护体系、服务体系、社区发展、管理体系等规划的主要内容和技术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海洋公园规划编制。
本文件确定了湿地公园管理评估目的和原则,描述了评估周期、内容、方法和结果,规定了评估指标和评估等级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湿地公园管理评估工作。
本文件规定了民用建筑工程基于三维模型标注的要求,和基于三维模型定义数据的要求。本文件给出了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结构、给水排水、电气和暖通专业基于三维模型的标注示例信息,以及民用建筑工程全生命周期基于三维模型定义的属性示例信息。建筑装饰、智能化等专业可参照本文件执行。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民用建筑工程的基于三维模型定义技术相关的应用、开发、服务与研究。
本文件规定了装配式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的术语和符号、材料、结构设计基本规定、梁设计、柱和支撑设计、剪力墙设计、节点设计、防护设计、制作安装、质量验收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配式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的设计、制作和安装。
本文件规定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和空心方桩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测与验收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新建和扩建项目建筑工程的低桩承台预应力空心桩基础,市政工程和改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住宅建筑模数化设计的基本规定,以及套内空间、公共空间、结构系统、内装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和构件设计等内容的设计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混凝土结构住宅建筑模数化设计。
本文件规定了智慧集成消防泵站的基本规定、设施设备、设计、施工、调试与验收、运维管理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的智慧集成消防泵站工程。
本文件规定了沥青路面微表处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材料、设计、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二级及以上公路沥青路面微表处的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