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效果评价》DB37/T6035-2026,自2026年06月09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效果评价的基本要求、评价指标体系和取值规则与评价流程。本文件适用于公共机构开展节能改造项目实施效果评价。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效果评价的术语定义、基本要求、评价指标体系、取值规则与评价流程。本文件适用于全省各类公共机构在完成既有建筑围护结构、暖通空调、照明、电梯、供配电及能耗监测等系统改造并稳定运行后,对改造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系统性评判。评价以计量数据与实测资料为核心依据,采用量化评分方式,覆盖准备、实施与效果三个阶段,并根据得分划分等级。本文件还提供了空缺项折算方法与评价报告模板,确保评价过程规范统一、结果可追溯。
本文件构建的评价指标体系并不局限于改造后的节能量核算,而是从项目前期准备资料的完整性、实施过程对设计与标准的符合程度,到最终节能效益与设备能效达标情况,进行全链条闭环评价,以此系统衡量项目是否真正达到预定目标。
所有评分项均以计量数据、第三方测试结果或实际运维记录作为支撑,避免主观臆断。评价方需依据现场表具读数、能耗在线监测数据及设备能效检测报告进行打分,空缺项则通过标准化的折算公式处理,保障评价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本文件允许公共机构或实施改造的节能服务公司独立开展自评,也可委托外部专家进行第三方评价。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均须组建专业评价小组、制定方案并最终出具符合附录B格式要求的正式评价报告,兼顾了操作便利性与专业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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