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述
本条例旨在推动本省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从基础要素供给、创新生态建设到全域应用赋能的完整法规框架。本规定立足广东实际,将人工智能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了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分工,并确立了分类分级、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本法规系统性地覆盖了算力、数据、算法等核心基础要素的统筹建设,强调算电网深度融合与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在创新生态方面,本规定着力于关键技术攻关、成果转化载体建设及企业梯度培育,尤其关注一人公司等初创企业的发展。应用层面,本规定致力于推动人工智能与科研、经济、社会治理及民生福祉的广泛深度融合,并专章部署了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合作与出海支持。同时,本规定通过人才、金融、用地、知识产权等多元保障措施构筑支撑体系,并坚守安全底线,确立了伦理要求与安全治理规范,力求在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间取得平衡。
夯实基础要素供给体系
本规定将算力、数据与算法视为发展的核心驱动力。文件提出构建以韶关集群为枢纽、广深为关键节点、粤东西北绿色算力为补充的协同格局,并建立统一调度平台以降低中小微企业用算成本。在数据维度则强调公共数据开放运营与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同时鼓励龙头企业带动共建可信数据空间,以激活数据要素市场流通潜力。
构建全链条创新生态与赋能路径
本规定从技术攻关到场景落地进行了全链条设计。一方面支持芯片、传感器等核心软硬件自主研发,并推动开源社区与中试基地建设;另一方面通过培育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商和发布场景需求清单,驱动技术向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及智慧政务等实体经济主战场渗透,加速科研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
强化发展与安全并重的保障机制
本规定设计了全方位保障措施,包括针对人工智能人才特点的分类评价与服务便利制度,以及引导国有资本发挥耐心资本作用并设置尽职免责机制。在安全端,确立了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伦理先行和严守安全底线的治理原则,探索沙盒监管等柔性方式,并配套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标准体系建设,为产业行稳致远扫除障碍。
影响意义
该条例作为一部系统性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其出台对于广东省乃至粤港澳大湾区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在经济层面,该条例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了对算力、数据等生产要素的统筹配置,有助于打破资源壁垒,为人工智能企业的全生命周期成长提供了从初创孵化到上市融资的清晰支持路径。特别是关于“人工智能一人公司”的培育和国有创投尽职免责的规定,极大释放了市场微观主体的创新创业活力,为大湾区抢占全球人工智能产业价值链高地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在社会治理与民生层面,该条例强调的全域全时应用理念,将系统性推动智能技术向教育、养老、医疗等公共服务领域下沉,不仅提升基层治理的精细化与智慧化水平,更通过保障特殊群体权益的条款,确保了技术发展的普惠温度。在区域协同与开放维度,该条例对跨境数据流通、规则标准衔接及企业出海服务的专项部署,有力支撑了粤港澳三地创新要素的便捷流动与深度互嵌,通过构建接轨国际的产业生态与安全治理范式,显著提升了我国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体系中的规则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