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为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更好满足缴存人多元化住房需求,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条例是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政法规,旨在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与居住水平提升。本修订征求意见稿完善了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全链条制度安排,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并强化了数字化建设、跨地区互认互贷以及信用监管等创新机制,同时拓展了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渠道,以更好适应住房领域发展的新形势。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将住房公积金界定为长期住房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单位须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缴存比例不低于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适当提高但不得突破国家上限。缴存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法定程序可申请降低比例或缓缴。新设单位、合并分立等情形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登记与账户手续。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情形下可提取账户余额,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关系等可销户提取。缴存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中心须在10日内作出决定,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增值收益在保证提取和贷款后,可用于购买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并补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维、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住房领域公共支出。
各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依责实施监督,管理中心须定期公布财务报告。本规定确立了住房公积金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单位不办理缴存登记、逾期不缴少缴,以及个人以欺诈手段违法提取或骗贷的行为,设置了责令退回、罚款、取消提取贷款资格等罚则,挪用公积金等严重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