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技术规范》DB37/T6027-2026,自2026年06月09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的条件与品种、功能分区、设施与设备、养殖管理的要求,描述了对应的证实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内新建、改建和扩建池塘工程化循环水淡水鱼类养殖的设计和管理,湖泊、水库、矿区塌陷地等工程化循环水养殖生产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规定了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全过程的系统化技术要求,构建了从场址选择、功能分区、设施设备配置到养殖管理与风险管控的完整技术体系。本规范以在池塘内建设流水养殖槽为核心,通过划分高密度养殖区与水体净化区,配套推水、增氧、吸污及信息化控制等装备,驱动池塘水体循环流动,实现槽内集约化养殖与槽外生态净化的有机结合。同时,本规范明确了草鱼、大口黑鲈等适养品种及鲢、鳙等净水品种的搭配原则,并对苗种放养密度、饲料投喂策略、水质调控、病害防控等日常管理环节作出了细致规定,为淡水鱼类设施化养殖提供了标准化操作依据。
本规范提出将池塘划分为流水养殖槽区、沉淀收集区及净化区,并给出各功能区面积比例与建造材质的具体要求。其中养殖区面积不超过池塘总面积的5%,流水养殖槽采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或不锈钢等材料,沉淀收集池底部呈“V”型漏斗状,导流设施自槽体出水端向池塘对岸延伸70%至75%的距离,留空宽度不小于养殖槽总宽,以确保水流循环畅通。
本规范对核心设备的技术参数进行了量化规定。每条流水养殖槽需配备功率不高于3.0kW的罗茨鼓风机,推水装置中的曝气格栅安装深度须在水下1m至1.25m,吸污装置的自吸泵功率不低于2.2kW且流量不小于20m³/h。流水养殖槽内底层水体溶解氧应维持在5mg/L以上,流速不高于养殖品种体长的0.8倍。
本规范覆盖从苗种放养到饲料投喂、水质监控、设备维护及病害防控的全流程管理。放养前须对鱼种进行消毒处理,投饲率控制在0.5%至3.0%之间,每日投喂后1h至1.5h开启吸污装置收集残饵粪便。风险管控方面,养殖场须安装备用发电机和鼓风机,当净化区出现倒藻时须立即关停推水装置并启动底层增氧,以确保养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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