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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5.29-安徽省《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5月29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规范和推进城市更新,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城市更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设区的市、县(市、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开展的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活力的建设与治理活动。

本条例旨在规范与推进安徽省城市更新活动,构建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建设宜居、韧性、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中的空间形态改善与功能品质提升活动均适用。本立法确立了“规划引领、片区统筹、多元参与、运营前置、应保尽保”等核心原则,系统构建了从城市体检、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到项目实施的完整工作体系。在实施层面,本法规针对既有建筑改造、老旧小区整治、历史文化保护、城中村改造等关键领域设定了差异化更新路径,并通过优化消防审验、规划许可豁免、不动产登记等制度打破机制壁垒。

构建全链条规划实施体系

本法规建立了“城市体检—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的闭环管理链条。通过城市体检精准识别病灶,并将成果刚性传导至规划编制;片区策划方案可作为优化详细规划的依据,赋予基层一定灵活度。项目库实施动态申报与分类管理,确保更新行动有据可依、有序推进。

破解关键领域更新难题

针对不同更新对象,本细则制定了精细化实施策略。在危房解危方面,明确了从协商签约到依法强制拆除的完整法律路径,并对困难家庭提供费用补贴或产权共享。在存量建筑改造中,对于无法满足现行间距、日照等标准的项目,允许在不降低现状安全水平的前提下进行更新,并鼓励技术规范适应性优化。

创新要素保障与激励政策

为激发市场活力,本文规定可利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并支持物业权利人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等方式分摊成本。此外,对于承担历史建筑保护或采用智能建造的实施主体,给予容积率转移或奖励,且部分公共服务类建筑用途之间可自由转换,显著提升了空间资源配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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