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是上海市地方标准《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钢铁和焦化工业中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转底炉等工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达标判定与实施监督等相关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现有钢铁和焦化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保验收和排污许可证核发等环节。本文件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实际,对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均提出了严格的控制要求,旨在通过提升行业大气污染管控水平,促进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本文件对钢铁和焦化工业各工序有组织排放提出了明确的排放限值,涵盖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多种污染物。针对不同生产设施和工艺环节分别设定了基准氧含量折算要求,并对VOCs燃烧装置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作出额外限制,确保各类排放源均有对应的严格标准可依。
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
本文件从物料储存与输送、生产工序密闭集气、焦炉炉体密封、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管控等多个维度,系统规定了无组织排放的控制措施。要求产尘点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推动清洁运输方式应用,并对焦炉装煤、推焦、熄焦及煤气净化等环节提出了全流程的废气收集与处理要求。
监测与达标判定规范
本文件明确了企业自行监测制度的建设要求,规定了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与管理,以及采样口和采样平台的规范化设置。同时,针对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分别制定了详细的监测采样方法、分析标准及达标判定规则,确保排放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