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日,浙江省自然保护地联合会发布团体标准《森林公园管理评估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森林公园管理评估目的和原则、评价组织、评价内容与指标、评分方法、评价结果、档案管理等。本文件适用于森林公园的管理评估。
本规范是浙江省自然保护地联合会发布的团体标准,旨在为全省森林公园的管理评估提供统一的技术依据和操作准则。本规范系统构建了以管理基础、管理工作、管理成效为核心的三维评估框架,总分100分,并辅以加分项、扣分项及否决项,形成完整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本规范明确了年度自评与省级周期性评估的双轨模式,规定了由管理机构自评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周期性评估相结合的程序,并引入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参与机制。评估结果按得分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触及否决项的情形实行一票否决。同时,本规范对评估报告的编制内容、佐证材料归档及档案保存年限均提出了具体要求,以确保评估过程的规范性与可追溯性。
本规范围绕管理基础、管理工作、管理成效三大方面设置评价指标,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分方法,力求全面客观地反映森林公园的管理现状。在百分制基础上,增设加分与扣分项,并对重大问题设置否决项,形成动态追踪与硬性约束并存的评价模式,以增强评估的系统性与灵活性。
本规范要求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每年开展一次年度自评,及时审视自身管理短板;同时规定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周期性评估,从更高层面对管理成效进行周期性检验。两种评估均需编制评分表和评估报告,并可委托第三方实施,以此保障评估工作的独立性与专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