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5 月 25 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河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豫自然资规〔2026〕3 号。


河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社会治理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时,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作出风险评估结论。

第四条 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属地管理、以人为本、民主决策、科学评估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同级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信访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为评估主体。评估主体具体实施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负责。

第七条 拟征收土地跨县(市、区)的,应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别开展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八条 评估主体可以自行开展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方机构应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熟悉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有良好信誉的机构。

第九条 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评估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按批次征收土地的,评估经费由申请征收土地的同级财政部门保障。


第三章 评估内容及程序

第十条 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法性。土地征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重点评估是否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准入政策,是否能依法进行安置补偿,征地决策主体是否享有相应的职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是否符合法定征收程序等。

(二)合理性。土地征收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是否兼顾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是否兼顾到各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尊重公序良俗,是否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过多不便,土地现状调查是否准确,征收土地的选址、用地规模、土地利用计划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三)可行性。土地征收是否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土地权属是否有争议,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支持,是否能够足额及时落实相关费用,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可控性。土地征收是否会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非法聚集事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个人极端案事件,是否会引发重大社会治安问题,是否会引发潜在的传导风险、重大舆情事件,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及处置预案,是否在可控范围之内。

(五)其他应当纳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内容。

第十一条 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方案。评估主体制定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程序和内容,风险调查的对象范围、工作方法、时间安排,评估人员组成、职责分工、经费保障等事项。

(二)充分听取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邀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等参加,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意见和建议,重点走访受征地影响较大、反应比较强烈的群体和个人。

(三)全面分析论证。全面梳理各方情况和意见,深入查找、预测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点。对风险点进行分析,研判风险发生概率, 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组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等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熟悉当地情况的乡村干部、群众代表,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式方法、预测的风险点及应对措施、初步评估结论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论证意见。

(四)确定风险等级。在全面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征地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划分为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

高风险。调查与论证阶段发现的风险点、风险源,通过调整决策预案或采取相应化解措施,多数无法得到有效化解,或者剩

余未化解的风险点、风险源矛盾对立尖锐、容易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风险事件的,极易引发“邻避” 类问题的。

中风险。调查与论证阶段发现的风险点、风险源,通过调整决策预案或采取相应化解措施,大部分能够得到有效化解,剩余未化解的风险点、风险源不易造成矛盾尖锐对立、问题激化的。

低风险。调查与论证阶段发现的风险点、风险源,通过调整决策预案或采取相应化解措施, 能够得到有效化解的。

(五)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载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可控性分析论证,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及评判依据,风险评估结论、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六)组织报告评审。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 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评审会议应邀请评审专家和当地党政部门代表参加。评审专家为单数且不少于 5 人,应包含土地管理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专家。评审人员应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与评审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应主动回避。专家组评审后应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及专家签名表。

(七)评估报告备案。评估报告备案应当在事项决策前完成。评估报告经评估主体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备案后,按程序报送地方人民政府决策。

第十二条 单个项目且面积小、涉及被征地人数较少、群众

诉求较为集中明确、当地历史征地情况较好、矛盾和风险隐患较少且易防范化解的,可采取简易程序。“邻避” 类项目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评估结果,对是否开展土地征收作出决策。评估为高风险等级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予实施的决策,或者在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评估为中风险等级的,待采取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措施降低风险等级后,再作出予以实施的决策;评估为低风险等级的,决策可予以实施,但应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潜在风险。

第十四条 评估结论有效期原则上为两年。因政策调整、项目变化等原因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重新开展评估。

第十五条 各地应当跟踪了解土地征收重大决策实施情况,

实时掌握不稳定风险因素,落实风险防控和化解措施。决策实施引发一般社会不稳定问题的,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和调处化解工作,确保决策顺利实施;决策实施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问题或者存在重大矛盾风险的,评估主体应及时组织开展决策后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暂缓实施、调整实施或者终止实施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应当开展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开展评估,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在评估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重大损失、导致社会稳定突出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第三方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党委政法委的指导下共同做好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探索建立覆盖范围广、联通部门多、数据融合强的智能化评估评审系统,推进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条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参照设区的市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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