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9日,江苏省林业局为指导各地开展湿地名录认定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湿地分级管理制度,规范湿地名录管理,制定《江苏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湿地保护,规范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的认定、名录发布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认定湿地,并纳入名录管理;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动态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发布、更新湿地名录。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名录的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湿地的名录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 容
第五条 湿地命名按如下规则进行。
(一)省级重要湿地:江苏省+设区的市+湿地名+省级重要湿地。
(二)一般湿地:设区的市或县(市、区)行政区域专名+湿地名+湿地。
第六条 湿地名录包括湿地的名称、行政区域、地理坐标、分布范围、湿地面积、保护方式、主要保护对象、主体责任单位等内容。
第三章 认 定
第七条 省级重要湿地认定采取申报与指定相结合的形式。
采取申报形式的,由设区的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征求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后,经设区的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和公示,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名录。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提出省级重要湿地建议名录,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和机构意见后,对拟认定的省级重要湿地名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采取指定形式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提出建议名录。设区的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重要湿地建议名录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确认。经省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后,对拟指定的湿地名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八条 一般湿地由设区的市或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明确一般湿地的面积、范围、土地权属、主管部门、管理单位等。公示后,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发布。
第九条 湿地名录在批准发布前的公示内容包括湿地的名称、行政区域、地理坐标、分布范围、湿地面积、保护方式、主要保护对象、主体责任单位等内容。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省级重要湿地认定条件按《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执行。
在重要湿地以外,具有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意义,面积达到8公顷以上的湿地应当分期分批列入一般湿地名录进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经评估以农业生产功能为主,不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坑塘水面、沟渠,可不列入一般湿地名录进行管理。
第四章 调 整
第十一条 纳入名录管理的湿地面积应当保持稳定,确需调整 (包括内部调整、核减、增加,以下统称调整)湿地的名称、行政区域、地理坐标、分布范围、湿地面积、保护方式、主要保护对象、主体责任单位等内容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可提出调整申请。
第十二条 省级重要湿地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调整:
(一)因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需永久占用湿地的或改变用途的;
(二)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自然演替等原因,造成湿地面积、湿地范围或湿地类型等生态特征发生严重改变的;
(三)因河流改道、湖泊治理、水系整理、湿地修复等原因导致湿地面积、湿地范围或湿地类型等生态特征发生严重改变的。
第十三条 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调整,由省级重要湿地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逐级上报提出,或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提出,经设区的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和省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公示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一般湿地名录的调整,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或由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直接提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公示后,报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第十五条 申请调整省级重要湿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
(二)重要湿地调整方案,主要包括省级重要湿地基本情况,调整的理由和可行性,调整后湿地变化预测、生态影响评估、相关保护及补偿措施等。
第五章 发布与备案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重要湿地应当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标明湿地的名称、行政区域、地理坐标、分布范围、湿地面积、保护方式、主要保护对象、主体责任单位等内容。因湿地动态变化导致标注信息不准确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更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 湿地名录及名录调整、更新发布后,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主流媒体刊载。
第十八条 一般湿地名录及其调整、更新应当在发布后的30日内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2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