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政策问答旨在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号),以指导地方用好政策,释放政策红利,促进“十五五”规划重点项目及所有需要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项目快落地、早开工、早见效。
该政策问答的发布,标志着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体系向更高效、更精准、更协同的方向深化,其影响与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本通知核心是明确各阶段管理职责与技术要求,确保绿色建筑要求从项目立项到运行评估得到全面落实。
本通知的发布旨在构建系统化、标准化的绿色建筑监管体系,其影响与意义主要体现在明确责任、强化闭环管理和提升执行刚性三个方面。
本通知核心是部署补充耕地质量评价验收的前期准备工作,并附上了《云南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云南省补充耕地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两份关键附件。
该政策文件的发布与实施细则的制定,对云南省耕地保护与管理工作具有深远的影响和重要意义。
本办法旨在加强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根据《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规制定,明确废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其回收处理包括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政策将废铅蓄电池分为第Ⅰ类(未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和第Ⅱ类(开口式或破损的密封式)两类进行管理。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单位需取得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和管理收集网点与集中转运点,确保防渗、防漏及标识规范。销售者、维修者及相关企业须将废铅蓄电池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居民也可通过指定渠道交回。集中转运点贮存时间不超过1年,转移需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执行,并符合安全生产、消防等规定。
该政策的实施将有效提升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减少环境污染风险,推动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通过分类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监管措施,有助于构建完整的回收处理体系,降低非法倾倒、随意丢弃等行为的发生概率。政策还明确了收集、贮存、运输、转移等环节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为相关企业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增强了行业合规性。同时,鼓励居民通过正规渠道处理废铅蓄电池,有助于提升公众环保意识。此外,政策强调跨部门协同监管,强化生态环境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政策落实效果。随着政策的推进,预计将进一步促进废铅蓄电池回收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助力北京市生态文明建设。
本导则旨在加强吉林省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控,强化施工质量常见问题的有效治理。其核心是针对钢结构工程全生命周期(从设计、材料采购、加工制作、现场安装到验收维护)中可能出现的系统性、规范化管理与技术问题,提供预防和控制措施。
本导则的制定与实施,对提升吉林省钢结构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规范行业施工行为、保障建设工程安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际影响。
该政策是天津市为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而制定的系统性支持文件。其核心目标是创新土地要素配置机制,满足新质生产力多元空间需求,促进产业焕新和城市更新。政策适用范围主要为纳入本市存量资源系统平台或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地块数据库的项目。
政策主要内容围绕四大方面:
该政策的出台,旨在通过一系列创新性、系统性的制度安排,对天津市的城市发展和土地资源管理产生深远影响。
本办法旨在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办法明确林地经营权流转的定义、原则、程序、合同要求及监督管理等内容。流转应遵循公平、公正、协商一致,依法、自愿、有偿,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或破坏森林资源。家庭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方和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需向相关部门备案或经集体成员大会同意。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需申请行政许可,审批权限根据流转范围划分。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林地开发利用意向、补偿费用归属等事项,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抛荒、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办法还涉及林地经营权流转后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及争议解决机制。
本办法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林地经营权流转秩序,保护农民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林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通过明确流转程序、条件和合同要求,减少流转过程中的纠纷与风险,提升林业资源配置效率。同时,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林地经营进行严格监管,防止盲目扩张和资源浪费,确保林地可持续利用。办法强调林地用途的合法性,防止非法改变林地性质或破坏生态环境,有利于生态安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此外,通过建立林权评估、收储担保、信用档案等制度,增强了林地经营权流转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为林业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办法还强化了政府监管职责,通过信息登记、动态监测、风险防控等手段,提升林业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实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目标奠定基础。
本文件旨在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规范初步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工作。该文件明确了非煤矿山企业在建设、生产期间发生重大变更时的处理流程和要求,包括由原编制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按《管理办法》规定向相应自然资源部门报审。文件详细列举了非煤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及配套选矿厂在采矿许可证、资源量、工业场地、开采技术条件、设计范围、采矿方法、开拓系统、提升运输设备、排水排洪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井巷工程、充填系统、排土场、尾矿特性、坝体结构、防洪排水系统、防排渗、回水设施、周边环境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形。若涉及工程重大变更,需办理开工、试运转及验收等手续;如涉及项目核准、安全、环保、水保、消防、节能等专项变更,也需按相关规定办理。
该政策的出台对山西省非煤矿山行业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具有重要影响。首先,明确重大变更范围有助于统一行业标准,减少因变更不明确导致的管理混乱,提高审批效率和合规性。其次,强化变更审批流程,通过规定变更设计的主体、审查权限和相关手续,确保变更过程科学合理,保障矿山安全运行。再次,规范设计单位责任,要求变更设计由原编制单位或具备资质的单位完成,避免因设计不当引发后续问题,提升设计质量。此外,促进多部门协同管理,政策与《管理办法》及其他专项规定相衔接,强化了自然资源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推动形成监管合力。最后,增强企业合规意识,通过明确变更情形和程序,促使企业在项目建设和运营中更加注重前期规划和后期调整的合法性,降低法律风险和安全隐患,为行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本细则旨在规范广西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其核心规定与适用范围如下:
本实施细则作为《广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操作性文件,其制定与实施具有以下影响与意义:
本办法核心是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以促进环境容量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排污单位减排积极性。
本办法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文件,其制定与实施旨在通过市场化手段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对广西的环境治理和经济发展具有多重影响。
本文件核心目标是盘活工业存量空间、提升土地利用质效,通过规划与土地政策协同,推动存量工业用地改造升级和集约利用。
该政策指引旨在通过一系列创新和灵活的规划土地政策,系统性地破解存量空间提质增效难题,对推动江西省城市高质量发展和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本细则旨在规范江西省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后的土地验收工作。其核心是明确验收流程、责任分工与标准,以保障修复质量并核定腾退指标。
本细则的制定与实施,对江西省规范推进矿山生态修复、落实耕地保护与空间规划管控具有重要意义。
本细则核心是规范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在依法批准用地后,因故需要调整用地位置或范围时的报批流程与管理要求。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对规范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管理、提升要素保障效率、强化耕地和生态保护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和约束作用。
本办法旨在健全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规范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活动,明确流转应遵循公平、公正、依法、自愿、有偿等原则,禁止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或破坏生态环境。流转程序包括流转最小单元为林地宗地,家庭承包方、其他承包方可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并需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未承包林地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公示。受让方再流转需取得原承包方或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经营权可登记发证,用于抵押贷款等用途。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林地需申请行政许可,符合相关条件并提交项目方案、权属证明等材料。办法还规定了合同内容、监督管理及争议解决机制。
该办法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林业资源合理利用与可持续发展。通过明确流转程序、合同要求、审批流程及监督管理措施,该政策将提升林地经营权流转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减少纠纷发生,增强市场信心。同时,办法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林地经营提出具体要求,有助于防范风险、保障农民利益,推动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此外,办法强调信息化管理与数据共享,有利于提升林地经营权流转效率和服务水平,为林业经济注入新动能。政策的实施还将促进林地资源优化配置,激发农村集体经济活力,助力乡村振兴战略落地。
本办法旨在规范河北省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的审查工作,适用于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统称“审查单位”)依权限开展的审查工作。
本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对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具有明确的规范、指导和监督作用,其影响与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该办法旨在规范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方案的审查工作,主要规定了审查工作的职责分工、适用范围、程序、内容、时限及相关监督管理要求。
该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对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和透明化具有明确的指导与约束作用,其影响与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本指南旨在明确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优化办理流程、规范上图入库及加强监测监管。指南适用于河南省域内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勘查、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考古和文物保护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场景。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需通过复垦恢复原地类或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使用范围包括施工期间的临时办公用房、制梁场、运输便道、取土场、勘查作业场地、钻井井场等。选址应遵循“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原则,优先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避免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敏感区域。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基础设施项目可延长至四年,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可分期办理。审批管理按层级分工,县级负责大部分审批,市级和省级负责涉及敏感区域的审批。办理流程包括前期选址、论证、复垦方案编制、费用支付、资料提交与审查、批准与信息公开等环节。临时用地需在期满前完成复垦,验收合格后方可核销。
本指南的出台将对土地资源管理和项目建设产生深远影响。首先,政策明确了临时用地的使用边界和审批流程,有助于规范临时用地行为,减少违规用地现象,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其次,通过严格限制临时用地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敏感区域,强化了对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的维护,推动可持续发展。此外,政策要求落实土地复垦责任,确保临时用地使用后能够及时恢复,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指南细化了审批权限和流程,提高了审批效率,为项目建设提供了便利。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如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和遥感监测,增强了对临时用地全过程的动态管理,提升了监管效能。对于违法用地行为,政策明确了处罚措施,增强了制度约束力。总体来看,该指南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保障重大项目顺利实施、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价值。
该政策旨在通过优化全链条政策,系统破解城市更新中的堵点难点,支持城市更新行动。其核心规定与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该政策作为一份系统性支持文件,其影响与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本办法旨在加强河南省淤地坝安全运用管理,规范淤地坝占用处置工作。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登记于黄土高原淤地坝信息管理系统内的淤地坝工程占用管理工作。
该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对河南省淤地坝的管理和保护具有重要的规范性和指导性意义。
本文件规定了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碳排放核算技术的工作流程、核算边界界定、碳排放源识别、碳排放核算模型构建、数据收集、结果计算与分析、碳排放核算技术报告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的碳排放核算。
本方案核心目标是确保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生态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在审查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提高审批效率,以构建严格规范、便捷高效的审批机制,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
方案承接的具体事项包括:
方案明确了关键的审查要求:
此外,方案规定审批权限属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及以上能源、交通、水利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按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规定办理。
本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本办法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工作,提升行政服务效能。该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明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是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必备要件,适用于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明确了无需申请的情形,并对审批层级进行了分级,包括省、市州、县(市)三级审批权限。同时,办法列明了申请要件、受理要求、审查重点及许可时限等内容,强调项目选址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确保节约集约用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等。此外,还规定了许可的有效期、重新申请、变更、撤销和注销等程序。
该政策的出台有助于推动“多规合一、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提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工作的规范化和效率。通过明确审批层级和适用范围,可有效避免重复审批,优化政务服务流程,促进项目顺利落地。同时,政策强调了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资源的保护,强化了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管控,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对于建设单位而言,政策提供了清晰的申请流程和材料要求,增强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有助于企业合理安排项目进度。此外,办法对许可有效期、变更、撤销和注销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保障了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为后续监管提供了制度依据。总体来看,该政策在提升行政效能的同时,也强化了对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管理,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该文档旨在规范能源、交通、水利等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在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因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用地范围的组卷报批工作。
该通知的制定与实施,对于规范和优化重大建设项目的用地管理,提升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效能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
本指南旨在指导全省规范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以落实国家相关精神与文件要求。
本指南的发布对黑龙江省规范、有序、高效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影响。
本措施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推动乌鲁木齐市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文脉赓续和品质提升。政策涵盖完善片区更新统筹机制、加强更新规划政策统筹、创新更新土地支持政策、优化更新项目管理流程以及财税赋能拓宽资金渠道五大方面。具体包括健全片区更新工作机制、建立统筹主体遴选机制、完善城市更新规划实施体系、增强详细规划适应性、优化容积率核定、统筹建筑规模、推进技术标准适应性优化、支持多元化土地供应方式、推进存量土地和空间临时利用、鼓励闲置商办楼宇功能业态复合利用、支持工业存量房产转型升级、鼓励存量空间转型为养老设施、优化消防设计审查、优化规划许可、优化产权办理手续、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优化市政管线项目管理、优化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及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等措施。政策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城市更新活动,明确在不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底线的前提下,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
该政策通过系统性制度安排,有助于构建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提升城市更新工作的整体效能和质量。在片区更新统筹方面,通过健全工作机制和遴选机制,强化了市级统筹与区县落实的协同联动,提高了更新工作的系统性和专业性。在规划政策统筹方面,通过完善规划实施体系和增强详细规划适应性,增强了城市更新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有利于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功能结构。在土地支持政策方面,通过多元化土地供应方式和存量土地利用机制,拓宽了城市更新的用地来源,提升了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在项目管理流程优化方面,通过简化审批程序、优化产权登记和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提高了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效率和合规性。在财税和金融支持方面,通过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落实税费优惠和拓展融资渠道,增强了城市更新的资金保障能力,激发了市场和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政策的实施将促进乌鲁木齐市城市更新行动的规范化、专业化和可持续发展,助力首府城市高质量发展和居民生活品质提升,对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办法旨在提升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效率,规范土地市场秩序,落实和维护土地所有者权益。办法明确土地储备的定义,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并对“宗地”进行界定,要求严格按批复面积征收和收储。适用范围为桂林市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办法明确了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地收储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包括市自然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财政局等,涉及土地收储计划制定、土地征收、补偿、前期开发、资金管理、临时利用等方面。同时规定了土地储备成本价格标准,实行片区综合包干价,非工业用地和工业用地分别设定不同价格。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确保资金合规使用。储备土地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权清晰,且经相关核查评估后方可入库。办法还明确了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管护、临时利用及供应流程。
本办法的出台,将对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产生积极影响。通过明确土地储备的范围、程序和成本标准,有助于提高土地市场调控能力,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办法强化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提升了土地收储工作的系统性和规范性,有利于保障土地所有者权益,避免土地资源浪费和低效利用。同时,通过细化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增强了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规性,有助于防范资金挪用风险。此外,办法对土地储备的前期开发、管护、临时利用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有助于提升土地储备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水平。对于储备土地的污染治理、产权审核、信息共享等要求,也有助于推动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该办法的实施还将为各县(市)、临桂区提供参考依据,推动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发展。总体来看,该政策有助于构建更加规范、高效、可持续的土地储备管理体系,对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规定适用于市辖区(含功能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其核心内容围绕建设用地、建筑工程、市政交通三大领域的规划管理提出具体技术要求。
本规定的发布与实施,对济南市国土空间规划的精细化、标准化管理具有重要的规范与指导意义。
本文件旨在为济南市(主要适用于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等行政区域)的房屋面积测算工作提供统一、详细的技术标准。
本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对济南市房地产市场的规范管理、产权登记、消费者权益保护及行业技术统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本通知旨在规范城市地下管线挖掘工作,保障工程有序建设。通知明确适用于自筹资金、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供水、燃气、供热、排水等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内容涵盖计划提报与审核、审批管理、会签管理、过程监管、道路复原管理及竣工档案报送等环节。各管线权属单位需在系统平台填报年度建设计划,经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涉及规划许可、道路挖掘许可的,须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会签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委托测绘公司查明管线现状,并在系统平台发起会签,形成综合平面图后方可施工。过程监管包括施工前核查底数、技术交底、旁站监护及制定保护方案。道路复原分两种情况,分别规定回填材料和施工方式。竣工档案资料需在覆土前完成测量并按规定报送。此外,随道路建设的管线工程、城市更新及老旧小区管线工程也需参照执行。
该政策通过规范规模以下地下管线建设流程,提升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安全性和标准化水平,有助于减少因无序施工引发的事故风险,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政策强调“计划内审批、审批后施工”,强化了事前审批和全过程监管,有利于提升政府对地下管线建设的统筹能力和监管效率。同时,通过系统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会签管理,提高了管线建设的协同性和透明度,减少了施工冲突和资源浪费。在道路复原和竣工档案管理方面,明确了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确保工程质量与后期维护。对于违法行为,如擅自挖掘、未履行审批程序等,设置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增强了政策执行力和约束力。此外,政策适用于多个区域,具有较强的推广性和适用性,对推动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规范化、信息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件规定了固体矿产资源数字勘查技术工作的目的任务、工作流程、工作内容及要求、质量控制、报告编制与成果提交。本文件适用于固体矿产资源普查、详查和勘探阶段的数字勘查工作。
本文件规定了固体矿产绿色勘查设计内容与编审、驻地建设与管理、道路施工与场地平整、勘查工作、环境恢复治理、检查与验收、工作总结与资料归档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固体矿产勘查各阶段工作,矿产地质调查工作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划分的原则、单元与要素、基本方法、等级要求、基本流程、启动和终止要求、应急响应措施基本内容等。本标准适用于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条件和措施的划分。
本标准规定了长三角区域森林生态系统碳汇核算边界、监测、计量方法和计量监测要求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长三角区域森林质量评价、碳汇计量及碳库动态的长期监测。
环城生态公园带、新城绿环、生态清洁小流域、全域土地整治、沪派江南等河湖、湿地及沿岸陆域控制线、小微水体或小微湿地的分布区域,以现状是低洼地、退养鱼塘、坑塘水面、小微水体、中小河道、耐水湿片林等为主,作为水上森林的适宜建设区域。行洪通道、区域主要引排水通道、重要航道等河口线内,沿江、沿海滩涂重度盐碱地区域,以及与河湖水系不相邻的林地内,不宜实施水上森林建设试点。
本标准适用于长三角区域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贮存和利用活动。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绿地景观照明的总体设计、设计要求、电气设计要求、灯光控制要求和施工运行维护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广场用地、公园绿地、区域绿地、附属绿地(含绿地内的构筑物、附属建筑、栈道、桥梁等配套设施)的绿地照明设计、建设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市政领域的电力隧道工程,主要适用于敷设电压等级不大于500kV、隧道直径6m级以下的盾构法电缆隧道工程。
本标准适用于1000mm轨距,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60km/h、采用钢轮钢轨制式、采用车载储能电池等清洁能源的旅游观光小火车新建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改扩建及其他类似项目的施工质量验收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沙漠综合治理工程生态成效评估的工作程序、评估指标体系及计算方法、评估结果及应用的有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县域及以上区域生态效果评估。
本文件规定了节水型灌区的评价对象、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本文件适用于万亩以上节水型灌区评价。
本文件规定了利用全固废充填采矿胶凝材料用于尾矿充填的工作流程、基本要求、矿井周边本底调查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特征调查、尾矿胶结充填可行性分析、尾矿胶结充填作业要求、生态恢复要求、污染控制要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及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利用全固废充填采矿胶凝材料用于尾矿充填过程的环境本底调查、环境可行性分析,以及充填作业的设计、运行和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退化草原修复生态成效评估的工作程序、评估指标体系及计算方法、评估结果及应用的有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县域及以上行政区域的退化草原修复生态成效评估。
本文件规定了内蒙古黑土区侵蚀沟治理的总则、调查与勘测、水文计算、坡面截排水、沟头防护、沟底防护、沟坡防护、填埋复垦、其他辅助工程和运行管护等方面的内容和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内蒙古黑土区侵蚀沟治理的设计和施工。
本文件确立了沙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生态成效评估的指标体系,规定了评估指标的取值规则,描述了评估结果形成规则。本文件适用于县域及以上行政区域沙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的实施生态成效评估。
本文件规定了干旱与半干旱区重要生态系统荒漠化防治生态成效评估总则、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及应用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草原生态系统、沙地生态系统和沙漠生态系统荒漠化防治工程实施的县域及以上行政单元区域的生态成效评估,其他相关工作可参照使用。
本文件规定了乡村人居林建设的基本原则、主要类型、植物配置与空间营造、植物群落营建、抚育管护和档案管理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乡村人居林的营建与管护。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域内城镇排水设施的运维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用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工业用水定额、服务业用水定额、建筑业用水定额、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农业用水定额。本文件适用于海南省计划用水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节水评价、节水载体建设、水预算管理、节水诊断、超定额(计划)加价水资源税(水费)等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管理相关工作,也可供水利规划设计、国民经济有关行业发展规划等可参照使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及其他15个省直管的县级行政区推荐执行,三沙市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公路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的基本规定、航摄计划与设计、航空摄影、数据处理、质量检查和资料提交的内容、技术要求、精度指标等。本文件适用于各等级公路设计、施工和运营采用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方法进行的实景三维模型生产。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核定的基本要求、核定方法及标准、特殊情况的核定处理、结果管理、标准实施及评价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各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核定工作,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农田灌溉用水定额管理,可作为开展涉水规划的编制、取水许可管理、水资源论证、工程项目设计、节水评价、取(用)水计划管理及节水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不宜用于灌区预报;本文件不适用于设施农业、畜牧业用水定额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地力提升工程资料编写的一般要求和资料编写清单及相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地力提升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写,以及项目的建设、检查和验收等。
本文件规定了降水导致的高速公路水毁影响预警模型及预警等级划分方法。本文件适用于高速公路水毁影响预警发布。
本文件规定了采用傅立叶变换显微红外光谱法监测环境空气中微塑料的方法原理、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样品检测分析、谱图分析、结果分析与报告以及注意事项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环境空气中粒径50μm以上的微塑料的识别与监测,室内空气环境中微塑料监测可参照使用。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的计算方法、用水定额及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用水的评价和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地震预警信息的发布内容、发布方式、信息更新与撤销、信息发布流程和日志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地震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
本文件规定了排水沥青路面的路面结构组合设计、路面排水设计、材料、配合比设计、施工、质量管理与验收、养护等。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内高等级公路排水沥青路面的设计、施工及养护,其他等级公路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村级自然资源土地分类和利用指南图编制的基本要求、编制流程、地图编制、地图整饰、质量检查、成果类型等。本文件适用于全省村级自然资源土地分类和利用指南图编制与更新工作。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内充电基础设施公共信息的接入内容、接入信息要求、接入流程、接口要求、接入安全要求、应用和标准实施与评价等。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充电基础设施公共信息接入与应用。
本文件规定了湿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等行为导致湿地生态系统损害的鉴定,不适用于核与辐射所导致的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
本文件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的基本规定、检测能力、检测过程控制及资料管理等方面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含1级、2级、3级堤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工作,其他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工作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的工作流程、污染调查与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目标、治理与修复措施、工程实施与管理、效果评价等技术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
本文件给出了生活和服务业(含建筑业)用水定额。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生活和服务业(含建筑业)用水定额的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数字乡村地质资源信息化建设总则、一般规定、信息建设、系统建设、安全与运维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数字乡村建设中地质资源信息化建设与集成应用。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农村供水工程气水反冲洗滤池的基本规定、滤池构造、池体、滤层、配水配气系统、反冲洗系统、排水系统、自控系统等设计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单组设计规模不超过10000m3/d的农村供水工程气水反冲洗滤池的设计(含新建、扩建、改造)。
本文件规定了桥梁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表面防腐基本要求,包括螺栓连接副抗腐蚀要求、表面防腐工艺要求、检验与施工、安全与环保。本文件适用于桥梁钢结构工程、附属设施等采用不含铬的锌铝涂层表面防腐的高强度螺栓。
本文件规定了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的工作程序、调查、确认、因果分析、实物量化和价值量化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因破坏生态行为导致的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不适用于核与辐射事故导致的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不适用于古树名木与野生动物的评估。
本文件定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实施流程以及具体要求,包括耕地污染风险评估、项目方案设计、项目实施组织、效果评价、项目验收和后期环境管理等。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的实施过程管理工作。
本文件确立了农村户用型生活污水处理的总则,提供了水量和水质、污水收集、污水处理、资源化 利用、施工与验收、管理与维护等技术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农村户用型处理规模小于等于5.0m3/d的生活污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