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人简报

2026年第14期

聚焦国土空间规划、建设与管理

最新政策、标准规范、规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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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29

2026年4月7日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政策问答

01 内容简述

该政策问答旨在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号),以指导地方用好政策,释放政策红利,促进“十五五”规划重点项目及所有需要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项目快落地、早开工、早见效。

适用范围与核心机制:政策适用于所有需要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项目,但重点服务于“十五五”规划重点项目。核心依托是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要求实现部、省、市、县网络、数据库及审批系统的联通,并基于此开展规划动态维护、项目落图落位和全过程服务。
关键政策举措
规划许可与用地审批:探索建立国土空间规划许可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可出具“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许可意见”,取得该意见即可先行用地。同时,改进联动审批机制,合并多项论证为“一次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并优化了用地报批启动节点、压覆矿审查、历史遗留违法用地处置等流程。
空间优化与指标管理:允许在坚守底线前提下开展国土空间规划正向优化动态维护。改进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实施建设用地规模规划期总量管控机制,由省级政府统筹使用“十五五”指标,并要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面积不少于新增量新增建设用地原则上不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有特定例外情形)。
专项要素保障: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征地工作流程(如并联开展、探索“县直报省”)。合理保障重点项目临时用地(林、草),允许接续使用。完善矿业用地政策,明确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可临时用地、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可产生腾退指标等。统筹陆海管理,明确历史围填海区域纳入土地管理的路径。支持设施农业和生态产业发展,规范相关用地管理。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问答的发布,标志着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体系向更高效、更精准、更协同的方向深化,其影响与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提升项目落地效率,服务高质量发展:通过建立国土空间规划许可制度、允许“符合规划许可意见”即可先行用地、并联开展征地前期工作、合并多项论证等一系列措施,大幅压缩了项目前期工作和审批周期,旨在解决项目“落地难、落地慢”问题,直接促进“十五五”等重点项目早开工、早见效,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要素支撑。
强化空间治理能力,维护规划严肃性与灵活性: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为统一底板和核心工具,推动国家、省、市、县数据与审批系统联通,实现了项目从谋划、选址、审批到监管的全过程空间化管理。同时,建立规划动态维护机制,在严格守住“三区三线”底线的前提下,允许进行正向优化,这既赋予了地方在省级统筹下优化空间布局的弹性,又通过明确优化标准和禁止性规定(如不得为经营性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有效平衡了规划刚性与适应发展需求灵活性之间的关系
推动用地方式根本转变,促进节约集约与内涵式发展:政策明确提出以存控增,要求年度盘活存量土地面积不少于新增城乡建设用地面积,并将新增建设用地原则上不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这强力引导地方发展模式从依赖新增建设用地扩张向存量挖潜和高效利用转变,是落实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关键举措,有利于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城乡内涵式、可持续发展。
统筹生态保护与要素保障,在发展中守住红线:政策在多处体现了保护与发展的统筹。例如,明确耕地和林草地类认定规则、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界定自然保护地“无害化穿越”标准、规范设施农业和林业直服设施用地等。这些规定为在严格保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底线的前提下,依法依规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民生和生态产业发展项目用地提供了明确路径和操作指引,力求实现保障与保护的双赢。
2026年3月9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

01 内容简述

本通知核心是明确各阶段管理职责与技术要求,确保绿色建筑要求从项目立项到运行评估得到全面落实。

适用范围: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根据《条例》执行绿色建筑要求的新建项目。
管理职责:明确了市、区两级建设管理部门及相关专业机构(如市勘察设计管理事务中心、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绿色建筑政策制定、设计审查、施工与验收监管、运行评估、标识管理及建材推广等方面的具体职责分工。
全过程管理核心规定
立项与土地供应:要求在土地供应或规划审核阶段即明确绿色建筑星级、能耗、绿色建材使用比例、可再生能源利用、装配式建造等要求,并纳入土地合同或规划文件。建设单位需在立项文件中明确相关要求及费用。
设计审查:设计单位需落实各项绿色建筑要求并编制绿色设计专篇。施工图审查机构需进行专项审查,审查结果列入合格证书。关键指标变更需重新审查,已获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得降低星级标准。
施工管理: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包含绿色建筑要求的绿色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核后实施。
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需对绿色建筑专篇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查验,填写《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关键指标表》,不符合要求不得通过验收。
运行管理:要求对绿色建筑进行数据监测与运行评估。政府投资的新建绿色建筑需在竣工后及时申请绿色建筑标识认定。

02 影响意义

本通知的发布旨在构建系统化、标准化的绿色建筑监管体系,其影响与意义主要体现在明确责任、强化闭环管理和提升执行刚性三个方面。

构建清晰的全过程责任体系:通过详细划分市、区管理部门及专业机构的具体职责,解决了绿色建筑管理“谁来管、管什么”的问题,形成了从市级统筹到区级落实,覆盖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各环节的协同监管网络,有助于消除管理盲区,提升管理效能。
强化从源头到运营的闭环管理:政策将绿色建筑核心要求前置至土地供应和立项阶段,从源头上锁定建设目标。随后通过设计审查、施工方案编制与实施、专项竣工验收查验、以及竣工后的运行评估与标识认定,形成了一个覆盖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闭环。这确保了绿色建筑理念和技术要求不再是设计图纸上的“点缀”,而是必须贯穿于建造与使用始终的强制性内容。
提升制度执行的规范性与刚性约束:通知将绿色建筑要求与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竣工验收报告等关键行政和技术文件直接挂钩(如审查结果列入证书附表、查验文件纳入竣工验收报告),并明确规定不符合要求不得通过竣工验收。这些措施极大地增强了制度的约束力,使绿色建筑标准成为项目推进中不可逾越的硬性门槛,有利于推动上海市绿色建筑从“规模化发展”向“高质量落实”转变。
2025年3月13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关于做好补充耕地质量评价验收前期工作的通知

01 内容简述

本通知核心是部署补充耕地质量评价验收的前期准备工作,并附上了《云南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云南省补充耕地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两份关键附件。

核心目标与范围:旨在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确保占用和补充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政策适用于除国家规定的少数例外情形外的所有占用耕地行为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补充耕地特指将非耕地垦造或恢复为可长期稳定利用的新增耕地。
核心工作机制:建立了 “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验、部级抽核” 的层级验收机制,并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分工。验收以补充耕地质量鉴定为依据,鉴定包含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两个部分。
关键评价流程与标准
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是前置关卡,包含3项刚性指标(有效土层厚度、地形坡度、土壤环境质量)和6项一般指标(如有机质、灌溉排水能力等)。刚性指标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一般指标合格率不低于70%,否则评价不通过,不再进行后续等级评价。
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在符合性评价通过后进行,依据国家标准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技术规范执行,需由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
重要配套规定
质量核算与平衡:要求核算占用与补充耕地的平均质量等级,确保质量相当。
后续培肥改良:对质量不达标的补充耕地,责任主体需实施培肥改良,周期最长为6年(2个周期),逾期不达标则不再作为补充耕地。
时间与保障要求:明确了各级部门在数据提交、核算、验收等各环节的工作时限。强调要保障工作经费,其中项目资金中应明确不低于3%的比例用于质量验收与培肥,并加强队伍建设与专家库管理。
风险规避:特别指出农业农村部门不应参与补充耕地项目的可行性评审,以避免与后续验收工作产生矛盾。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文件的发布与实施细则的制定,对云南省耕地保护与管理工作具有深远的影响和重要意义。

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战略:该政策是云南省对国家《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等最新顶层设计的直接响应和具体落实。它标志着云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从过去相对侧重数量平衡,向数量与质量并重,且更加强调质量核心的根本性转变。
构建系统化、标准化的工作体系:通过出台详细的《验收细则》和《技术指南》,为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了清晰、统一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这有助于结束以往可能存在的标准不一、操作随意的局面,建立起规范化、透明化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流程,提升了管理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明确部门职责与协同机制:文件清晰界定了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部门在验收、核算、抽验等环节的具体责任,并强调了与自然资源部门的对接、会商与协同工作机制。这有助于理顺部门关系,形成工作合力,避免职责不清导致的推诿或管理漏洞,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能够有效落地。
强化全过程质量管控与长期监管:政策的影响不仅限于“验收”这一时点。它通过设立严格的前置符合性评价门槛,从源头把控补充耕地的基本农业生产条件;通过要求后续培肥改良和周期性的质量再评价,将监管延伸至耕地补充后的长期管护阶段,形成了“评价-验收-培肥-再评价”的全链条、闭环式质量管理体系,旨在确保补充耕地能够真正实现“长期稳定利用”。
提供资源保障与风险防范:明确经费保障比例和要求配强专业队伍,为这项工作的可持续开展提供了基础支撑。同时,禁止农业农村部门参与项目前期可行性评审的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性风险防范措施,旨在保持验收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防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矛盾。
2026年3月27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理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加强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根据《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规制定,明确废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其回收处理包括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政策将废铅蓄电池分为第Ⅰ类(未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和第Ⅱ类(开口式或破损的密封式)两类进行管理。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单位需取得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和管理收集网点与集中转运点,确保防渗、防漏及标识规范。销售者、维修者及相关企业须将废铅蓄电池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居民也可通过指定渠道交回。集中转运点贮存时间不超过1年,转移需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执行,并符合安全生产、消防等规定。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的实施将有效提升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减少环境污染风险,推动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通过分类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监管措施,有助于构建完整的回收处理体系,降低非法倾倒、随意丢弃等行为的发生概率。政策还明确了收集、贮存、运输、转移等环节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为相关企业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增强了行业合规性。同时,鼓励居民通过正规渠道处理废铅蓄电池,有助于提升公众环保意识。此外,政策强调跨部门协同监管,强化生态环境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政策落实效果。随着政策的推进,预计将进一步促进废铅蓄电池回收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助力北京市生态文明建设。

2026年3月25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钢结构施工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导则旨在加强吉林省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控,强化施工质量常见问题的有效治理。其核心是针对钢结构工程全生命周期(从设计、材料采购、加工制作、现场安装到验收维护)中可能出现的系统性、规范化管理与技术问题,提供预防和控制措施。

适用范围与目标:适用于吉林省新建建筑工程中的钢结构工程,以确保结构安全、施工精度达标、焊接质量优良、节点连接牢固、防腐性能可靠,从而保障工程的耐久性、使用功能和整体经济性。
核心内容结构:导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并分章节详细规定了原材料与构配件加工制作工程现场安装工程焊接工程涂装工程以及季节性施工等关键环节的质量问题防控技术措施。
具体防控重点
原材料:涵盖钢材、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防腐防火涂料的化学成分、性能、尺寸及保存要求。
加工制作:涉及切割下料、边缘加工、制孔、球节点加工、部件拼接与构件组装的精度控制。
现场安装:包括基础与支撑面、吊装、螺栓连接、楼承板与栓钉安装、围护结构安装的质量控制。
专项工程:对焊接工艺、接头质量、预热、焊后处理及探伤检测,以及涂装前的表面处理和施工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
特殊环境:专门规定了低温和高温、雨雪等季节性施工环境下的针对性防控措施。

02 影响意义

本导则的制定与实施,对提升吉林省钢结构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规范行业施工行为、保障建设工程安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际影响。

系统性提升工程质量:通过总结实践经验并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将常见质量问题的防控措施系统化、规范化,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技术依据和操作指南,有助于从源头减少质量通病,强化施工质量常见问题的有效治理
强化全过程管控:导则明确了从材料进场到季节性施工的全过程防控要求,强调了设计与施工的衔接(如深化设计)、工艺的标准化(如焊接工艺评定)以及施工条件的规范性,推动了工程质量管理的精细化与前置化。
保障结构安全与耐久性:导则的核心目标是确保结构安全。通过严格控制原材料性能、连接节点质量(如高强度螺栓紧固力、焊缝质量)、防腐防火涂层性能等关键环节,直接提升了钢结构工程的承载能力、抗震性能、耐火极限与耐腐蚀性,从而保障了工程的长期安全使用和耐久性。
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与规范发展:导则引入了如数控激光切割设备三维建模定位工装等现代技术与工艺要求,鼓励采用高精度、自动化的加工与安装方法。同时,通过明确参编单位(包括设计院、施工单位、监理协会、检测协会等)和反馈机制,促进了行业内技术交流、经验共享与持续改进,有助于推动吉林省钢结构建筑产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2026年3月31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天津市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2026版)

01 内容简述

该政策是天津市为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而制定的系统性支持文件。其核心目标是创新土地要素配置机制,满足新质生产力多元空间需求,促进产业焕新和城市更新。政策适用范围主要为纳入本市存量资源系统平台或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地块数据库的项目。

政策主要内容围绕四大方面:

强化规划引领:通过鼓励存量用地混合利用(如商业用地混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如特定产业园区内工业、物流仓储与商业用地互相转换)、提供建筑面积奖励(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实现地下空间互联互通可获奖励)、鼓励设置风雨连廊、支持规划指标跨区域统筹等方式,激活存量空间新活力
优化土地供应方式:包括允许自有土地协议开发、支持长期租赁与弹性年期出让、统筹基础设施周边土地综合开发、鼓励零散用地利用、支持相邻工业用地并宗再开发、允许用地合理置换、设立过渡期政策、支持存量商务楼宇改造为居住类业态等,扩宽存量盘活新路径
优化地价计算模式:通过优化地价补缴标准、支持建设用地分割转让与出租、完善划拨项目有偿使用手续、促进划拨类产业用地提质增效等措施,降低市场主体用地成本
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针对产业用地违约责任、大宗地项目临时使用、违约用地分割转让、历史合同条款、闲置配套公建以及不动产登记等遗留问题,提供了具体处置路径,扫清存量盘活障碍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的出台,旨在通过一系列创新性、系统性的制度安排,对天津市的城市发展和土地资源管理产生深远影响。

对城市发展模式的影响:政策标志着从依赖新增建设用地向深度挖掘存量空间潜力的转变。通过鼓励混合利用、功能转换和空间奖励,推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有助于优化城市空间结构,促进城市内涵式发展和功能复合提升。
对产业与经济的影响:通过灵活的供地方式(如弹性年期出让、协议出让)、用地转换支持和过渡期政策,显著降低了企业的用地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这有利于吸引和培育新产业、新业态,特别是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了多元、低成本的空间保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园区提质增效。
对存量资源盘活的影响:政策为各类低效、闲置存量用地(如零散边角地、老旧厂房、闲置商务楼宇)以及历史遗留问题项目,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盘活路径和解决方案。例如,支持楼宇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用地置换与并宗、合理处置违约责任等,能有效释放存量资源价值,化解历史包袱。
对规划与土地管理的意义:政策体现了规划管理的弹性与精细化管理。通过“规划执行”机制(如纳入后续详规修编)、支持指标跨区域统筹、近远结合支持现状用地改建等,增强了规划实施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同时,强化了区级政府的统筹协调责任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对社会民生的意义:鼓励配套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增加公共开放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支持补齐农村公共服务短板等规定,有助于完善城市功能配套,提升人居环境品质,促进职住平衡和乡村振兴,具有积极的社会效益。
2026年4月13日
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办法明确林地经营权流转的定义、原则、程序、合同要求及监督管理等内容。流转应遵循公平、公正、协商一致,依法、自愿、有偿,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或破坏森林资源。家庭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方和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需向相关部门备案或经集体成员大会同意。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需申请行政许可,审批权限根据流转范围划分。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林地开发利用意向、补偿费用归属等事项,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抛荒、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办法还涉及林地经营权流转后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及争议解决机制。

02 影响意义

本办法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林地经营权流转秩序,保护农民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林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通过明确流转程序、条件和合同要求,减少流转过程中的纠纷与风险,提升林业资源配置效率。同时,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林地经营进行严格监管,防止盲目扩张和资源浪费,确保林地可持续利用。办法强调林地用途的合法性,防止非法改变林地性质或破坏生态环境,有利于生态安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此外,通过建立林权评估、收储担保、信用档案等制度,增强了林地经营权流转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为林业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办法还强化了政府监管职责,通过信息登记、动态监测、风险防控等手段,提升林业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实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目标奠定基础。

2026年4月16日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重大变更范围(试行)

01 内容简述

本文件旨在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规范初步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工作。该文件明确了非煤矿山企业在建设、生产期间发生重大变更时的处理流程和要求,包括由原编制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按《管理办法》规定向相应自然资源部门报审。文件详细列举了非煤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及配套选矿厂在采矿许可证、资源量、工业场地、开采技术条件、设计范围、采矿方法、开拓系统、提升运输设备、排水排洪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井巷工程、充填系统、排土场、尾矿特性、坝体结构、防洪排水系统、防排渗、回水设施、周边环境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形。若涉及工程重大变更,需办理开工、试运转及验收等手续;如涉及项目核准、安全、环保、水保、消防、节能等专项变更,也需按相关规定办理。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的出台对山西省非煤矿山行业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具有重要影响。首先,明确重大变更范围有助于统一行业标准,减少因变更不明确导致的管理混乱,提高审批效率和合规性。其次,强化变更审批流程,通过规定变更设计的主体、审查权限和相关手续,确保变更过程科学合理,保障矿山安全运行。再次,规范设计单位责任,要求变更设计由原编制单位或具备资质的单位完成,避免因设计不当引发后续问题,提升设计质量。此外,促进多部门协同管理,政策与《管理办法》及其他专项规定相衔接,强化了自然资源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推动形成监管合力。最后,增强企业合规意识,通过明确变更情形和程序,促使企业在项目建设和运营中更加注重前期规划和后期调整的合法性,降低法律风险和安全隐患,为行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026年4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细则旨在规范广西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其核心规定与适用范围如下:

适用范围与平台:细则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相关工作原则上应在全区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上实施,平台建成前可暂在地方现有平台或线下实施。
排污权核定与生效
初始与新增排污权: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与已核发的排污许可量一致。新(改、扩)建项目需在申领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取得新增排污权,其核定需依据技术规范、环评批复等从严确定。
富余排污权:排污单位通过减排形成的富余排放量,经审核后可作为富余排污权。
生效与变更:初始排污权自获得反馈核算结果起生效;新增排污权自获取交易凭证起生效。排污单位发生更名、合并等重要事项变更时,可办理排污权转移承接。
有偿使用与交易定价
有偿使用费: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多部门综合多种因素确定。当前五年规划期内暂不全面征收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交易价格:排污权交易价格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价格以市场调节价为主,但不得低于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交易主体与方式
主体:出让方包括拥有富余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或拥有政府储备排污权的管理部门;受让方主要是需要新增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或需要回购的管理部门。
方式:主要包括公开竞价(遵循“价格优先”原则)和协议出让两种方式,交易价格均不得低于有偿使用费标准。
地域原则:交易双方原则上应处于同一市,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且指标缺乏的前提下,允许跨市交易,但需经市级初审并报自治区审核。
交易流程与后续管理:明确了公开竞价和协议转让的具体流程步骤。完成交易后,排污单位需在规定时限内变更排污许可证,载明交易情况。受让方需凭交易凭证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排污权储备:建立自治区、市两级储备体系。排污单位可申请将可交易排污权纳入储备,也可自愿放弃排污权并由管理部门无偿纳入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等相关工作。
监督管理:要求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交易双方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发生纠纷可申请调解、仲裁或诉讼。管理部门有权终止违规交易。

02 影响意义

本实施细则作为《广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操作性文件,其制定与实施具有以下影响与意义:

构建市场化环境资源配置机制:细则通过确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具体规则,将环境容量资源(排污权)转化为可量化、可交易的商品。这标志着广西在运用市场手段调节污染物排放总量、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方面迈出了制度化、规范化的一步,有助于推动形成“环境有价、使用有偿”的社会共识。
明确权责与流程,保障交易有序公平
清晰界定各方权责:细则明确了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易管理机构等各方在排污权核定、交易、储备等环节中的权利、责任与义务,为各参与方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南。
规范全流程操作:从排污权的申请、核定、交易(包括公开竞价和协议转让的具体步骤)、资金管理到后续的许可证变更和监督管理,细则构建了完整、闭环的管理流程。特别是对交易价格设定底线(不低于有偿使用费)跨市交易审核纠纷解决途径等关键环节的规定,旨在维护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防范市场乱象。
激励减排与优化产业布局
激发企业内生减排动力:细则明确排污单位通过减排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以交易或储备,这直接将企业的减排行为与经济收益挂钩,为企业主动进行技术改造、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提供了经济激励
引导新建项目合理布局:要求新(改、扩)建项目必须通过交易等方式获取新增排污权,且交易原则上优先在同一市内进行。这一规定有助于从源头控制区域污染物排放增量,并引导新增排放需求向环境容量相对富余或减排成效显著的地区流动,促进产业布局的优化调整。
建立储备制度,强化政府调控能力:细则确立了自治区、市两级排污权储备体系,明确了储备来源(包括排污单位自愿放弃或申请纳入的排污权)。这一制度赋予政府通过收储和出让排污权来调节市场、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是平衡市场灵活性与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稳妥推进政策实施:细则中明确当前五年规划期内暂不全面征收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体现了政策实施的阶段性、稳妥性考虑,旨在减少政策推行初期的阻力,确保平稳过渡,为未来全面实施有偿使用积累经验。同时,将排污权出让收入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等工作,形成了环保投入的良性循环。
2026年4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核心是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以促进环境容量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排污单位减排积极性。

适用范围与核心概念: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明确了排污权(允许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权利)、排污权有偿使用(对核定初始排污权缴纳使用费)和排污权交易(出让或受让排污权的行为)的定义。交易范围主要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等6类污染物。
管理职责与实施路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导,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共同推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收费标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初始、新增、富余排污权)和交易管理,并可授权管理机构具体执行。
关键管理规定
核定与使用:现有排污单位逐步核定初始和富余排污权,新(改、扩)建项目需在排污前核定并通过交易取得新增排污权。排污权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一致,需延续时应重新核定并可能缴纳使用费。
交易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运作,方式包括公开竞价、协议出让等。交易后需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跨区域交易需经自治区审核,且环境质量未达标或减排任务未完成的地区不得购入相应指标。
储备与出让:自治区、市两级可通过收回或回购形成政府储备排污权(有效期五年)。储备排污权优先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项目。
监督与责任:各部门依职责加强监管,确保交易可追溯、可监管。排污单位须持证、按证排污,超标排放或交易弄虚作假将依法处理并纳入信用平台。交易纠纷可申请调解、仲裁或诉讼。

02 影响意义

本办法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文件,其制定与实施旨在通过市场化手段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对广西的环境治理和经济发展具有多重影响。

推动环境治理模式转变:通过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将环境容量资源从“无偿占用”转变为“有偿使用”,利用市场机制激励排污单位主动减排,形成“减排获利”的经济导向,有助于从源头和全过程促进污染物减排,助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优化资源配置与促进产业升级:该政策明确了排污权作为可交易要素,允许其通过市场进行流转。这能促使排污权从低效、高污染企业向高效、低污染企业流动,实现环境容量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规定政府储备排污权优先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重点扶持产业,为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导向的优质项目提供了环境要素保障,有利于引导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升级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构建规范化管理体系与强化监管:办法系统规定了排污权的核定、交易、储备、监管等各环节,明确了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多部门的职责分工,形成了协同管理框架。通过将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权的确认凭证和管理载体,并建立交易台账、执行总量替代要求,强化了全过程监管,确保排污权来源可追溯、交易过程可监管,提升了环境管理的规范性和精细化水平。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并纳入信用平台的规定,也强化了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明确各方权责与提供纠纷解决机制:政策明确了排污单位对有偿或交易取得的排污权具有使用、转让权利,但同时不免除其法定污染治理责任和依法纳税费义务,平衡了权利与责任。设立了交易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多途径解决机制,为交易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2026年4月9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关于支持存量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与土地政策系列指引(存量工业篇)(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文件核心目标是盘活工业存量空间、提升土地利用质效,通过规划与土地政策协同,推动存量工业用地改造升级和集约利用。

适用范围:指引适用于经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利用效率低、功能布局不合理、设施水平落后的存量建设用地(不含批而未供和已依法认定的闲置土地),重点是存量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可参照执行。
核心规定
规划引领:要求将存量低效工业用地调查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动态管理,并严格工业用地用途转换。
开发模式:构建市场化导向的开发模式,包括鼓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再开发、支持政府收储后“带方案出让”、允许零星存量工业用地并宗开发等。
灵活机制:创新土地收储供应机制,如支持“挂账收储、供后支付”、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土地置换、支持未达开发要求的土地进行预告登记转让以及“带押过户”。
要素调控:支持存量工业用地混合开发利用;允许提高一类工业用地的配套设施比例(主要用于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适度兼容小型商服设施;支持既有建筑功能转换。
规划管控:允许在满足安全等要求并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对无法完全达到现行标准的再开发项目,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进行控制。
历史问题:提出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等原则,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建设用地和违法建筑。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指引旨在通过一系列创新和灵活的规划土地政策,系统性地破解存量空间提质增效难题,对推动江西省城市高质量发展和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提升土地利用效率:通过鼓励再开发、混合利用、并宗开发、分割转让等市场化手段,旨在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满足新型工业化发展需求,构建高效的工业空间开发利用体系。
激发市场活力:强调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联动,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出的“挂账收储”、预告登记转让、“带押过户”等机制,降低了交易门槛和资金压力,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投资活力,引导多元化主体参与存量盘活。
增强政策弹性与适应性:在规划管控上,提出了“刚性约束与弹性管控相结合”的原则。允许配套设施比例上浮、适度兼容商服、按现状条件底线控制等规定,为存量工业用地的功能提升和改造升级提供了更大的政策灵活性和实操空间,有助于推动城市有机更新。
保障产业发展与民生需求:政策坚持民生优先与产业升级相协同。一方面通过土地置换等机制保障符合省重点产业链计划的工业项目发展;另一方面明确提高的配套设施比例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满足企业员工租住需求,体现了补齐民生短板的导向。
提供地方探索框架:文件作为省级指引,为各设区市因地制宜制定细则、开展探索创新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框架和方向,有助于在江西省范围内统筹推进存量空间开发利用工作。
2026年4月10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细则 (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细则旨在规范江西省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后的土地验收工作。其核心是明确验收流程、责任分工与标准,以保障修复质量并核定腾退指标。

适用范围与定义:细则适用于江西省内两类存量采矿用地的复垦修复验收项目:
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指全国核查认定的义务人灭失且未治理的图斑。
企业存量采矿用地:指存在义务人且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
核心规定与要求
责任分工: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省级负责终验与指标核定;市级负责复验与成效监测;县级负责受理、备案、初验与日常监管。
实施主体: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由属地政府或其指定单位实施;企业存量采矿用地由采矿企业负责,且需具备有效修复方案并足额计提修复基金。
审查标准

用地需核实确认,单个图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项目需合法合规,不得位于永久基本农田等管控范围内,且权属清晰无争议。
复垦修复后的土地(如耕地、林地等)需符合国土调查地类认定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质量应达到土壤环境要求和安全利用标准。鼓励优先复垦为耕地。
验收程序:遵循 “项目备案→验收申请→县级初验→市级复验→省级终验” 的流程。终验由省厅组织全覆盖内业审查和不低于20%的实地核查,据实核定腾退指标规模。通过终验的新增林地,经林业部门认定后可用于林地占补平衡
监督管理:强调对验收土地的持续监管,防止地类变更。对违规行为(如虚假地类、违规验收)将严肃查处,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或纪检监察机关。

02 影响意义

本细则的制定与实施,对江西省规范推进矿山生态修复、落实耕地保护与空间规划管控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规范化验收体系:细则系统性地构建了从项目备案到省级终验的全链条管理程序,明确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为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的成果认定提供了统一的操作依据和标准,有助于提升管理效率和项目质量。
保障修复实效与生态安全:通过严格设定复垦修复的土地质量标准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如避开永久基本农田),并建立覆盖初验、复验、终验及后期管护的监督机制,旨在确保修复后的土地真正达到可利用状态,筑牢生态安全与土壤环境安全底线
促进土地资源盘活与指标化管理:细则的核心目标之一是核定“腾退指标”。通过验收将修复合格的采矿用地转化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不仅直接增加了有效土地利用空间,其产生的指标(如新增耕地、林地占补平衡指标)可为区域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实现了历史遗留问题治理与土地要素保障的有机结合
强化责任落实与风险防控:明确区分历史遗留和政府主导修复与企业自主修复的责任,并要求企业足额计提修复基金,压实了修复主体责任。同时,设定了严厉的惩戒措施,对公职人员渎职和项目实施中的欺诈行为“零容忍”,有助于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2026年4月13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调整用地报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细则核心是规范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在依法批准用地后,因故需要调整用地位置或范围时的报批流程与管理要求。

适用范围与前置条件:细则适用于江西省内已依法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申请调整用地的前置条件是: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先行完成项目线路或位置的变更审批程序,并获得原项目批准机关的同意,同时确保调整方案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管控要求。
审批与申报流程:调整用地的审批权限原则上以调入地块本身为单元界定。申报流程上,建设单位在履行变更程序后,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县政府按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程序组织上报。
报批材料要求:除常规新增用地报批材料外,还需提供调整用地申请报告、调出地块现状与权属说明、调出地块使用监管承诺、原批准文件、设计变更批复等。若因地质条件、文物保护等不可抗力因素调整,需提供相关部门认定意见;涉及保护地、林地、被征地农民社保等变化的,需履行相应审核手续。
关键管理规定
指标管理:调出地块已使用的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用于抵顶调入地块所需指标,不足需补充,超出部分可由地方政府申请用于后续项目。若调出耕地已不具备耕种条件,原挂钩的占补平衡指标不予退还。
调整限制:调整用地需符合节约集约规定,一个项目原则上只允许调整1次。特殊情况需分期分段申请的,必须严格论证并充分说明理由,严禁化整为零。
责任与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对程序合法性和材料真实性负责。涉及文物保护的,需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

02 影响意义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对规范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管理、提升要素保障效率、强化耕地和生态保护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和约束作用。

规范管理流程,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细则为建设项目批后调整用地提供了清晰、统一的政策依据和操作路径,明确了从申请前置条件、审批权限到申报材料的全套规范。这有助于解决项目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用地时的合法性问题,减少了项目推进的不确定性,为“十五五”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了制度化的要素保障,有利于项目及时落地建设。
强化节约集约与生态资源保护:细则通过明确“一个项目原则上只允许调整1次” 以及禁止化整为零等规定,严格限制了用地调整的随意性,倒逼项目前期规划更加科学精准,体现了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同时,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地、林地、湿地、生态保护红线等变化时必须履行相应审核审批手续,并强调文物保护的监督,强化了对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刚性约束
优化资源配置,明确地方政府责任:细则建立的指标抵顶与挂钩机制,使得调出地块已使用的计划指标和占补指标得以盘活利用,优化了土地指标资源配置,提高了使用效率。它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报批和监督实施中的主体责任,要求其对材料真实性和程序合法性负责,并需对历史遗留违法用地等问题承诺处置到位,有助于压实地方监管责任,规范土地利用秩序
2026年4月14日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河北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健全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规范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活动,明确流转应遵循公平、公正、依法、自愿、有偿等原则,禁止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或破坏生态环境。流转程序包括流转最小单元为林地宗地,家庭承包方、其他承包方可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并需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未承包林地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公示。受让方再流转需取得原承包方或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经营权可登记发证,用于抵押贷款等用途。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林地需申请行政许可,符合相关条件并提交项目方案、权属证明等材料。办法还规定了合同内容、监督管理及争议解决机制。

02 影响意义

该办法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林业资源合理利用与可持续发展。通过明确流转程序、合同要求、审批流程及监督管理措施,该政策将提升林地经营权流转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减少纠纷发生,增强市场信心。同时,办法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林地经营提出具体要求,有助于防范风险、保障农民利益,推动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此外,办法强调信息化管理与数据共享,有利于提升林地经营权流转效率和服务水平,为林业经济注入新动能。政策的实施还将促进林地资源优化配置,激发农村集体经济活力,助力乡村振兴战略落地。

2026年4月9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矿产资源开采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规范河北省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的审查工作,适用于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统称“审查单位”)依权限开展的审查工作。

核心目的与原则:审查工作旨在规范开采方案审查,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绿色开发。审查必须坚持客观、公开、公正原则,聚焦开采区域科学合理设置、资源合理开采和节约集约利用。
适用范围与情形:审查单位应对申请人办理首次申请采矿许可证、变更开采区域、变更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和非金属露天矿山变更采矿方法时提交的开采方案进行审查。此外,采矿权延续或矿山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下,若需调整方案,审查单位可依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流程与时限
受理:原则上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接收材料,自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材料不全可补正,补正期限为20个工作日
业务审查:包含核查申请范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等禁止或限制区域、矿业权无重叠、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等十一项主要内容。
技术评审:审查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评审。评审内容涵盖开采区域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与服务年限、“三率”指标、勘查程度等九项技术要求。评审原则上以会议形式进行。
结果处理:评审通过的,申请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修改后方案,经复核无误后由审查单位出具评审意见书。评审未通过需重新编制申请。
组织与监管
建立评审专家库,落实专家随机抽取制度,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
实行回避制度,严禁审查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与申请人私下接触、收受财物等违规行为,违者将依法追责。
审查经费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不得向申请人或编制单位收取
建立质量及信用评价制度,对编写质量和单位信用进行评价、公示。

02 影响意义

本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对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具有明确的规范、指导和监督作用,其影响与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统一规范审查工作:通过制定专门的暂行办法,为全省各级审查单位提供了统一、明确的工作依据和操作标准,有助于解决此前可能存在的审查标准不一、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推动开采方案审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
强化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办法将审查重点明确指向开采区域科学设置、资源合理开采和节约集约利用,并通过技术评审详细规定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的达标措施,直接服务于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绿色开发的核心政策目标。
明确权责与提升效率
清晰界定了审查单位的职责、审查的具体情形和内容,以及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减少了行政模糊地带。
设定了受理、评审等环节的明确工作时限(如5个工作日受理、10个工作日完成评审),并要求推进信息化建设,有助于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加强技术审查与专家作用:强调技术评审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要求建立专家库并随机抽取专家,规定评审专家组对评审结果负责。这提升了审查工作的技术含量和科学性,使开采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判断更加专业可靠。
严格纪律与强化监督
设立了详细的回避制度和廉洁纪律条款(如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严禁泄密、徇私舞弊、收受财物等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分乃至刑事责任,有助于防范廉政风险,保障审查工作的公正性。
要求建立质量及信用评价制度并公示,形成了对方案编制单位的监督与约束机制,促进行业自律。
实现政策衔接与更新:本办法废止了此前相关的旧办法和通知,解决了新旧政策不一致的问题,实现了与《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等上级最新文件的衔接,确保了河北省矿业权管理政策与国家政策的同步与协调
2026年4月9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01 内容简述

该办法旨在规范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方案的审查工作,主要规定了审查工作的职责分工、适用范围、程序、内容、时限及相关监督管理要求。

适用范围与审查主体
审查工作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可委托给具备技术力量的单位(统称“审查单位”)组织。
适用于对勘查许可证首次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含探矿权合并或分立)勘查方案重大调整(新增钻探或坑探) 时提交的勘查方案,以及新设非金属露天矿山财政出资前期勘查项目市县编制的勘查方案的审查。因变更勘查方法手段等需要编制的方案,也可依申请审查。
审查原则与依据:审查必须坚持客观、公开、公正原则,聚焦找矿突破和合规部署,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依据。
审查程序与时限
原则上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接收申请。审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审查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方案修改、复核时间不计入)。评审通过后,申请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修改后的方案,经复核无误后出具评审意见书。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含文本、附件、附图、编制信息及承诺书、综合信息表、坐标)、探矿权出让合同(首次申请时)、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非首次申请)、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证明等。
审查内容
业务审查:包含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等条件。
技术评审:由专家库随机抽取的3-7名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内容涵盖勘查目标、工作部署、技术路线、实物工作量、组织管理、绿色勘查要求、面积扣减(延续项目)、非金属露天矿山特定技术规定符合性等方面。
评审与调整:技术评审原则上以会议形式进行。方案通过评审并出具意见书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实施中因新增钻探或坑探需重大调整的,必须重新申请审查。
监督管理与责任
实行回避制度,审查经费由主管部门落实,不得向申请人收取。
要求推进审查工作信息化、标准化,并建立质量及信用评价制度。
对审查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的行为规范、保密责任、廉洁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分乃至刑事责任追究。

02 影响意义

该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对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和透明化具有明确的指导与约束作用,其影响与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确立统一的审查规范与标准:通过制定专门的暂行办法,为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受委托单位开展勘查方案审查工作提供了统一的操作规程和判断标准。这有助于解决此前可能存在的审查尺度不一、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提升了全省审查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明确权责与优化管理流程
清晰界定了审查单位的职责权限和审查范围,特别是明确了可以委托审查以及各类申请情形(首次、延续、变更、重大调整等)的审查适用性,使管理职责更加清晰。
设定了明确的受理、评审、修改复核等环节的工作时限(如5个工作日受理、10个工作日完成评审),并强调了信息化审批系统的应用,这有助于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强化技术审查与质量控制
建立了由多专业专家组成的评审机制,并严格落实专家随机抽取制度,增强了技术审查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详细规定了技术评审的要点,不仅关注地质找矿目标和技术可行性,还强调了绿色勘查综合勘查评价以及针对非金属露天矿山财政出资项目的特定技术规定,引导勘查活动向绿色、综合、高效的方向发展。
要求按比例开展实地核查,并建立方案编写质量及编写单位信用评价制度,有助于从源头把控勘查方案的质量,并形成对编制单位的信用约束。
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与监督
明确规定了回避制度,并严格禁止审查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与申请人私下接触、收受财物等行为,划定了廉洁红线。
对泄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规定了具体的责任追究条款,包括行政处分、取消专家资格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强化了制度的刚性和约束力,有助于防范廉政风险,保障审查工作的客观公正
促进政策衔接与动态管理:办法明确提及与国家矿业权管理政策衔接,并指出国家或本省政策调整时按新规定执行,体现了其时效性和灵活性,确保审查管理工作能与上级政策保持同步。同时,该办法的出台也替代了旧的相关规定,实现了本省相关审查管理制度的更新与统一。
2026年4月10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临时用地办理指南

01 内容简述

本指南旨在明确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优化办理流程、规范上图入库及加强监测监管。指南适用于河南省域内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勘查、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考古和文物保护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场景。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需通过复垦恢复原地类或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使用范围包括施工期间的临时办公用房、制梁场、运输便道、取土场、勘查作业场地、钻井井场等。选址应遵循“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原则,优先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避免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敏感区域。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基础设施项目可延长至四年,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可分期办理。审批管理按层级分工,县级负责大部分审批,市级和省级负责涉及敏感区域的审批。办理流程包括前期选址、论证、复垦方案编制、费用支付、资料提交与审查、批准与信息公开等环节。临时用地需在期满前完成复垦,验收合格后方可核销。

02 影响意义

本指南的出台将对土地资源管理和项目建设产生深远影响。首先,政策明确了临时用地的使用边界和审批流程,有助于规范临时用地行为,减少违规用地现象,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其次,通过严格限制临时用地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敏感区域,强化了对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的维护,推动可持续发展。此外,政策要求落实土地复垦责任,确保临时用地使用后能够及时恢复,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指南细化了审批权限和流程,提高了审批效率,为项目建设提供了便利。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如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和遥感监测,增强了对临时用地全过程的动态管理,提升了监管效能。对于违法用地行为,政策明确了处罚措施,增强了制度约束力。总体来看,该指南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保障重大项目顺利实施、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价值。

2026年4月17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全链条支持城市更新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该政策旨在通过优化全链条政策,系统破解城市更新中的堵点难点,支持城市更新行动。其核心规定与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优化规划管理:建立详细规划动态维护机制(包括优化调整和技术修正),并优化修改程序,以提高规划调整效率。
支持用途功能转换
存量建设用地用途转换:符合市县制定的《存量建设用地用途转换正面清单》的,可简化程序,无需调整详规;不符合的则需按规定调整。
存量建筑功能临时转换:符合正面清单的商服、工矿用地存量建筑,可在一定条件下申请5年内临时转为公服、商业等用途,简化审批手续。
用好产业用地过渡期政策:允许利用存量土地、建筑发展国家支持产业,享受5年过渡期政策,期内可按原用途办理手续。
倡导土地综合开发利用
允许土地混合利用(主导用途面积>50%)和兼容利用(兼容用途面积<15%)。
支持空闲土地利用,如零星地块协议出让、地下空间单独供应、批而未供土地临时利用等。
鼓励公园绿地复合利用建设配套建筑,以及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
鼓励老旧建筑和设施更新
为老旧小区增设必要附属设施及补齐短板的更新项目,在满足条件下可豁免或放宽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约束
支持老旧小区自主更新(如危房拆除重建,增加面积不超过20%)、商服和工业项目自主更新,并给予费用减免等鼓励。
加强项目实施保障
提高审批效率:推行规划、施工、消防等许可“同步申报、并联审查”,验收阶段整合为“一件事”办理。
优化消防审验:针对既有建筑改造,明确了消防标准执行规则。
创新权属登记:允许更新前协商一致、采用预告登记等方式便利产权处理。
加大资金支持:统筹使用各类资金、鼓励金融支持和社会资本参与,并明确了相关费用减免原则。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作为一份系统性支持文件,其影响与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系统破解更新难题:政策致力于打通政策实施的“最后一公里”,通过覆盖规划、用地、建设、运营的全链条措施,旨在系统性地解决城市更新项目中长期存在的规划调整僵化、用地功能转换困难、审批流程复杂等关键堵点问题。
提升实施效率与灵活性
简化规划与审批流程:建立详规动态维护机制、推行用途转换正面清单管理、实施“并联审查”和验收“一件事”改革,将显著压缩项目周期,加快更新项目落地。
增强政策弹性:允许土地混合兼容利用、支持建筑功能临时转换、鼓励空闲地和公园绿地复合利用等,为盘活存量空间资源提供了更多合规且灵活的路径,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
鼓励多元参与与自主更新
明确了老旧小区、商服工业项目自主更新的条件和支持政策(如面积奖励、费用减免),有利于调动产权人(业主、企业)的积极性,推动更新模式从政府主导向多元共治转变。
通过创新权属登记方式、提供资金支持(专项债、信贷、贴息奖补)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构建了更有利的政策环境,吸引各方力量投入城市更新。
保障公共利益与提升品质
在鼓励更新的同时,设定了保障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不影响周边环境等底线要求,并对消防审验、配套设施建设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鼓励补齐设施短板、提升商业活力与空间温度,政策导向不仅在于空间改造,也着眼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与提升生活品质
2026年3月31日
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占用淤地坝处置办法(试行)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加强河南省淤地坝安全运用管理,规范淤地坝占用处置工作。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登记于黄土高原淤地坝信息管理系统内的淤地坝工程占用管理工作。

核心原则与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淤地坝。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建设需要占用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对于擅自占用行为,确立了“谁占用、谁担责,谁占用、谁修复,谁占用、谁赔偿”的处置原则,并由占用人承担可能引发的安全事故责任。
管理职责与范围界定:明确了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占用淤地坝处置工作中的监督指导、备案、监督管理和具体执行职责,并规定了乡、镇运行管护责任主体的报告义务。淤地坝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淤地坝技术规范》划定。
违法处置与补救措施:对擅自占用行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限期治理或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的,可指定单位代为治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需监督指导违法者编制并报批技术方案,同时报市级部门备案。
等效替代与补偿机制:若治理或补救措施不能恢复淤地坝原有功效,则应当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进行补偿,补偿费用优先用于淤地坝工程建设和管理。对于国有投资建设的淤地坝,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行投资主体权益。因国家需要占用的,也必须落实等效替代或补偿方案。
工程管理与法律责任:等效替代工程的建设管理需依照相关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执行。工程验收后需及时登记入库并录入管理系统,被替代的原淤地坝应及时销号。对擅自占用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给予行政处罚。

02 影响意义

该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对河南省淤地坝的管理和保护具有重要的规范性和指导性意义。

建立了系统的占用处置规范:该办法填补了河南省在淤地坝占用管理方面的制度空白,为处理各类占用行为提供了清晰、统一的法律和政策依据。通过明确禁止擅自占用、规定合法占用程序、细化违法处置流程,构建了从预防、审批到事后补救和追责的完整管理链条,使淤地坝保护工作有章可循。
强化了淤地坝的安全与功能保障:办法的核心目的是加强淤地坝安全运用管理。通过严格限制占用、强调“谁占用、谁修复”的原则以及设立等效替代工程要求,旨在最大程度地减少因人类活动对淤地坝工程结构、防洪拦沙等核心功能造成的损害,保障其持续发挥水土保持、防洪减灾等生态与社会效益,直接服务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
明确了各级管理责任与公众监督角色:办法清晰划分了省、市、县、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运行管护责任主体的具体职责,有利于形成层级分明、协同高效的监督管理体系。同时,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义务和投诉举报的权利,鼓励社会监督,有助于形成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保护氛围。
引入了生态补偿与替代修复机制:提出当无法恢复原功能时须进行“等效替代或补偿”,并将补偿费用优先用于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这体现了“损害担责”和“生态优先”的原则。这一机制不仅是对违法或必要占用行为后果的补救,更是一种积极的生态功能恢复和补偿措施,有利于区域淤地坝工程体系的整体稳定和功能存续。
实现了与上位法及技术标准的衔接:办法的制定依据包括《黄河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处罚条款直接链接至《黄河保护法》的具体规定,确保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同时,要求管理范围划定、等效替代工程建设等均遵循国家及水利部的相关技术规范,保证了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标准化水平。
2026年4月15日
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

浙江省《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碳排放核算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碳排放核算技术的工作流程、核算边界界定、碳排放源识别、碳排放核算模型构建、数据收集、结果计算与分析、碳排放核算技术报告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的碳排放核算。

2026年4月15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承接自然资源部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

01 内容简述

本方案核心目标是确保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生态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在审查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提高审批效率,以构建严格规范、便捷高效的审批机制,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

方案承接的具体事项包括:

用地预审先行用地审批权
先行用地审批主要针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限属国务院的国家重大项目、列入《国家公路网规划》工程的改扩建项目以及省级能源、交通、水利建设项目

方案明确了关键的审查要求:

用地预审:严格审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要求建设项目选址不占或少占,并充分论证占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先行用地:强调补偿安置必须到位。涉及集体土地的,需征得农民同意并确保补偿费用足额预存;涉及国有土地的,需取得相关单位对补偿标准无异议的书面意见。同时,要求地方政府做好群众工作,防止信访和突发事件,并规定先行用地批准后1年内必须上报正式用地报批材料,否则将暂停所在市县其他项目的先行用地申请。

此外,方案规定审批权限属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及以上能源、交通、水利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按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规定办理。

02 影响意义

本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优化营商环境与提升审批效率:通过承接国家部委委托的审批权,减少了审批层级,有助于缩短重大项目的审批时间,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为全省能源、交通、水利等关键领域的项目建设提供了更高效的用地保障通道。
强化地方责任与风险防控:方案将审批权与监管责任同步下放,要求地方**“接得住、管得好”。这促使湖南省必须建立与之匹配的规范、高效的审批机制和监管能力。特别是对先行用地提出了严格的补偿安置和维稳要求,并设置了1年内报批正式用地的期限,有助于防范因征地补偿不到位或项目长期“只先行、不正式”而引发的社会风险和土地管理风险**。
坚守资源保护红线:方案明确承接审批权不以降低审查标准为代价,重申了最严格的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这确保了在审批权下放过程中,国家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核心政策和法律底线在地方执行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
明确权责与规范管理:方案清晰划分了不同层级项目的审批路径(国务院权限项目与省级权限项目),为各级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利于推动用地审批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提升湖南省土地资源管理水平。
2026年4月13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工作,提升行政服务效能。该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明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是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必备要件,适用于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明确了无需申请的情形,并对审批层级进行了分级,包括省、市州、县(市)三级审批权限。同时,办法列明了申请要件、受理要求、审查重点及许可时限等内容,强调项目选址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确保节约集约用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等。此外,还规定了许可的有效期、重新申请、变更、撤销和注销等程序。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的出台有助于推动“多规合一、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提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工作的规范化和效率。通过明确审批层级和适用范围,可有效避免重复审批,优化政务服务流程,促进项目顺利落地。同时,政策强调了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资源的保护,强化了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管控,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对于建设单位而言,政策提供了清晰的申请流程和材料要求,增强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有助于企业合理安排项目进度。此外,办法对许可有效期、变更、撤销和注销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保障了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为后续监管提供了制度依据。总体来看,该政策在提升行政效能的同时,也强化了对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管理,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2026年4月16日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关于规范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调整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该文档旨在规范能源、交通、水利等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在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因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用地范围的组卷报批工作。

适用范围与条件:明确了调整用地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因地质条件、文物保护、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改变原批准范围,或建设单位优化方案减少占地(特别是优质耕地)。调整需经原项目审批机关同意,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申请。单独选址项目批准后因设计变更需新增少量必要用地的,也统一纳入调整用地办理
核心原则与限制:规定一个项目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禁止化整为零。与主体工程分别报批的“三改”工程用地,若符合条件可作为单个项目申请调整。
报批材料与要求
申请材料:除常规报批材料外,需提供原审批机关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若调入土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各类保护地、林地等,需提供相应的审核审批手续。
报批要求:强调节约集约用地,符合产业政策和用地标准。对调入地块,需依法履行农转用、征地、耕地占补平衡等程序;调出地块对应的计划指标、基本农田指标不“抵扣”。要求明确调出地块后续管理要求,承诺不再供原项目使用,并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利变更登记。调整用地需按新项目进行管理,重新配发监管号,并实行上图入库、全程监管。
批后监管:要求市、县及时实施征地、供地,公开信息,并依据批复办理相关不动产权利的注销或变更登记。需妥善处理调出用地涉及的费用退还、补偿款处置及可能引发的纠纷。

02 影响意义

该通知的制定与实施,对于规范和优化重大建设项目的用地管理,提升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效能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

规范管理流程,提供明确操作指引:针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后实际建设中的用地调整需求,系统性地明确了调整的适用范围、条件、次数限制、审批材料和具体报批要求,填补了此类情形的政策操作空白,使得用地调整有章可循,减少了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强化节约集约与生态保护:通过要求调整用地符合产业政策、用地标准和节地评价,并严格规定调入地块需重新履行完整的用地审批程序(包括耕地保护、生态红线等约束性手续),确保了用地调整不放松节约集约和生态保护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土地的合理和高效利用。
明晰权责,加强全程监管:明确了建设单位、市县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申请、审查、批准和实施各环节的责任。特别是对调出地块的后续监管提出明确要求,并规定调整用地需按新项目配发监管号、上图入库,实现了对用地调整行为的全过程、可追溯监管,有助于防止土地闲置和违规使用。
保障重大项目建设与维护权益平衡:在坚持严格管理的前提下,为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用地的重大项目提供了合规路径,有助于保障“十五五”重点项目的顺利推进。同时,通过要求依法履行对新征收土地的补偿程序,并妥善处理调出地块涉及的补偿款、社保资金等事宜,有利于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2026年3月30日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试行)

01 内容简述

本指南旨在指导全省规范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以落实国家相关精神与文件要求。

核心目的与适用范围:指南适用于黑龙江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旨在通过统筹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统一谋划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服务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
编制主体与原则: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方案编制的责任主体。编制需遵循人民至上、共建共享规划引领、统筹谋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问题导向、重点突出,以及严守底线、绿色发展五大原则,坚决防止触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和群众利益底线。
实施方案核心构成:指南规定了实施方案正文应包含的十二个主要部分:
基础与目标: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具体的整治目标设定。
空间优化与项目安排:核心内容包括国土空间布局调整与优化(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的调整规则,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的补充划入要求)、子项目安排(涵盖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生态保护修复及特色整治)及分年度的子项目实施计划
实施保障与评估:包括土地权属调整、实施保障措施、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以及从经济、社会、生态三方面阐述的预期效益。
关键管控要求
实施单元原则上以一个乡镇为单位,整治区域应明确到具体行政村,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实施单元所涉乡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面积的 5% ,并需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升。
列出了明确的负面清单,如违背农民意愿搞合村并居、大拆大建,借整治违规搞房地产开发等情形不得纳入。
成果要求:实施方案最终成果应包括文本、附件、附表、附图及符合规范的数据库。

02 影响意义

本指南的发布对黑龙江省规范、有序、高效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影响。

提供标准化操作框架:为全省各县(市、区)编制实施方案提供了统一、详细的技术规范和内容模板,确保了项目谋划与申报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比性,有利于提升全省整治工作的整体质量与效率。
强化规划引领与底线约束:强调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要求做好与各级各类规划的有效衔接,确保了整治工作在国家空间治理体系内开展。同时,通过明确编制原则、调整比例上限和负面清单,强化了对耕地资源、生态安全和群众权益的刚性保护,有效防范了项目实施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
突出综合整治与特色发展:指南不仅关注传统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整理和生态修复,还专门提出开展特色整治,鼓励将黑土耕地保护、历史文化传承、产业导入等内容纳入,有助于推动整治工作从单一的土地整理向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综合平台转变,实现生态、生产、生活的整体优化。
保障公众权益与项目可持续性:将“坚持人民至上、共建共享”列为首要原则,并在公众参与、权属调整、风险评估等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如方案需经村民会议多数同意等,保障了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同时,对资金筹措、实施保障和后期管护作出规定,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长期效益发挥。
促进空间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建立项目数据库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衔接,加强了信息化管理能力,为动态监测监管和科学决策提供了支撑,是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具体实践。
2026年4月13日
乌鲁木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高质量推进乌鲁木齐城市更新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措施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推动乌鲁木齐市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文脉赓续和品质提升。政策涵盖完善片区更新统筹机制、加强更新规划政策统筹、创新更新土地支持政策、优化更新项目管理流程以及财税赋能拓宽资金渠道五大方面。具体包括健全片区更新工作机制、建立统筹主体遴选机制、完善城市更新规划实施体系、增强详细规划适应性、优化容积率核定、统筹建筑规模、推进技术标准适应性优化、支持多元化土地供应方式、推进存量土地和空间临时利用、鼓励闲置商办楼宇功能业态复合利用、支持工业存量房产转型升级、鼓励存量空间转型为养老设施、优化消防设计审查、优化规划许可、优化产权办理手续、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优化市政管线项目管理、优化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及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等措施。政策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城市更新活动,明确在不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底线的前提下,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通过系统性制度安排,有助于构建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提升城市更新工作的整体效能和质量。在片区更新统筹方面,通过健全工作机制和遴选机制,强化了市级统筹与区县落实的协同联动,提高了更新工作的系统性和专业性。在规划政策统筹方面,通过完善规划实施体系和增强详细规划适应性,增强了城市更新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有利于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功能结构。在土地支持政策方面,通过多元化土地供应方式和存量土地利用机制,拓宽了城市更新的用地来源,提升了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在项目管理流程优化方面,通过简化审批程序、优化产权登记和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提高了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效率和合规性。在财税和金融支持方面,通过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落实税费优惠和拓展融资渠道,增强了城市更新的资金保障能力,激发了市场和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政策的实施将促进乌鲁木齐市城市更新行动的规范化、专业化和可持续发展,助力首府城市高质量发展和居民生活品质提升,对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6年4月14日
桂林市自然资源局

桂林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提升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效率,规范土地市场秩序,落实和维护土地所有者权益。办法明确土地储备的定义,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并对“宗地”进行界定,要求严格按批复面积征收和收储。适用范围为桂林市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办法明确了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地收储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包括市自然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财政局等,涉及土地收储计划制定、土地征收、补偿、前期开发、资金管理、临时利用等方面。同时规定了土地储备成本价格标准,实行片区综合包干价,非工业用地和工业用地分别设定不同价格。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确保资金合规使用。储备土地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权清晰,且经相关核查评估后方可入库。办法还明确了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管护、临时利用及供应流程。

02 影响意义

本办法的出台,将对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产生积极影响。通过明确土地储备的范围、程序和成本标准,有助于提高土地市场调控能力,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办法强化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提升了土地收储工作的系统性和规范性,有利于保障土地所有者权益,避免土地资源浪费和低效利用。同时,通过细化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增强了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规性,有助于防范资金挪用风险。此外,办法对土地储备的前期开发、管护、临时利用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有助于提升土地储备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水平。对于储备土地的污染治理、产权审核、信息共享等要求,也有助于推动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该办法的实施还将为各县(市)、临桂区提供参考依据,推动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发展。总体来看,该政策有助于构建更加规范、高效、可持续的土地储备管理体系,对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6年3月31日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01 内容简述

本规定适用于市辖区(含功能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其核心内容围绕建设用地、建筑工程、市政交通三大领域的规划管理提出具体技术要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明确了城镇开发边界内外的管控依据。城镇开发边界内,强调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对用地性质、地块划分、开发强度(如居住地块地上容积率不应超过2.9)、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率、社区配套服务设施及地下空间利用等制定了具体标准。城镇开发边界外,则要求按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规定进行管控。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对建筑设计、间距与日照、退让、层高与面积、居住区绿地和配套设施、传统风貌管控、乡村建设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内容包括建筑布局、高度、面宽、立面、色彩控制,严格的建筑间距与日照标准(如新区住宅至少一个空间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绿线、蓝线及地界的要求,各类建筑层高及面积计算规则,以及居住区配套设施和绿地的配建要求。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等传统风貌区乡村建设也设立了专门的规划管理条款。
市政交通规划管理:涵盖了铁路公路系统、城镇村道路、公共交通、停车设施、河流水系与给排水、能源工程、管线综合、环境卫生、城市防灾等系统的规划技术要求。规定了道路网络布局、断面形式、公共交通设施配置、各类市政设施的选址与防护距离、管线敷设原则以及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等,旨在构建安全、高效、绿色的市政交通支撑体系。

02 影响意义

本规定的发布与实施,对济南市国土空间规划的精细化、标准化管理具有重要的规范与指导意义。

确立统一管理标尺:作为济南市规划管理的重要技术依据,本规定将法律法规和上位规划的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可操作、可审查的具体技术指标,为规划设计、审批和建设活动提供了统一的、明确的技术标准,有助于减少管理自由裁量权,提升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引导城市高质量发展:规定中贯穿了集约发展、绿色生态、提升品质的理念。例如,通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控制开发强度;鼓励建设用地混合使用和地下空间综合利用;优先保障绿色交通;强调建筑设计与城市风貌协调,并对历史城区和传统风貌区实施严格保护。这些规定旨在引导城市建设从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塑造特色城市风貌,建设宜居宜业城市
保障公共利益与公共安全:规定高度重视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设施的保障。明确了社区配套服务设施需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制定了严格的建筑间距、日照标准和消防间距要求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品质与安全;对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出入口、市政设施防护距离、城市防灾通道等作出了专门规定,强化了公共空间、公共安全和服务设施的刚性管控
衔接规划与实施管理:本规定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技术支撑文件,有效衔接了宏观规划与微观项目建设。它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法定规划的内容深化、细化,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行政审批提供了直接的技术审查依据,确保了规划意图在具体项目实施中得到落实,是维护规划严肃性和实施性的关键环节。
2026年4月10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房屋面积测算规范

01 内容简述

本文件旨在为济南市(主要适用于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等行政区域)的房屋面积测算工作提供统一、详细的技术标准。

核心目的与范围:规范明确了房屋面积测算的测绘目的、精度要求、调查测量方法、房产图绘制、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等全流程内容。其测绘结果(房产测绘面积)不等同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或容积率计算面积。
关键术语与定义:文件对房屋面积测算、预测绘、实测绘、房屋、幢、功能区、分摊区、层高、净高、围护结构等核心术语进行了明确定义,是理解后续计算规则的基础。
房屋调查与测量:规定了以幢为单元进行调查的内容,包括坐落、结构、用途、权界线等,并详细说明了楼层编号、房屋基本单元编号规则以及预测绘和实测绘的数据采集要求。
房产图绘制:规定了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和分户平面图的绘制方法、比例尺、图幅、尺寸与名称注记等具体要求,确保图纸清晰、准确地反映房屋权属和空间信息。
房屋面积测算规则:这是文件的核心部分,详细规定了:
建筑面积计算条件:需满足有顶盖、有围护物、结构牢固、层高≥2.20m等基本条件。
计算范围:明确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以及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具体建筑部位(如阳台、飘窗、雨篷、楼梯、设备层等)。
特定部位计算:对共有墙、幕墙、阳台、空调机位、门廊、凸窗、室外楼梯、坡道、夹层、专用通风井等复杂或特殊建筑部位的面积计算给出了图示和具体规则。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系统阐述了应分摊与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范围、分摊原则与方法。
分摊方法:主要包括整体分摊(各单元共有情况一致时)和多级分摊(功能复杂、共有情况不一致时),后者遵循从整体到局部、逐级分摊的原则。
特定部位分摊处理:对垂直通道(楼梯、电梯)、水平通道、设备间、外墙半墙、架空通廊、人防工程、跃层房屋、专用通道等特殊共有部位的分摊给出了具体指引和图示说明。

02 影响意义

本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对济南市房地产市场的规范管理、产权登记、消费者权益保护及行业技术统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统一技术标准,保障测绘结果权威公正:文件整合并细化了国家相关规范在地方层面的应用,为济南市房屋面积测算提供了详尽、可操作的技术依据。这有效解决了以往因计算规则不明确或不统一可能引发的测量差异,确保了房产测绘面积的准确性、一致性和权威性,为不动产登记、税费征收、产权交易等提供了可靠的数据基础。
明确权属边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通过对房屋基本单元、权界线、共有建筑面积范围及分摊方法的清晰界定,该规范从根本上明确了房产的产权边界。这有助于:
保护购房者权益:使购房者能够清晰了解所购房屋的套内面积、公摊面积的具体构成和计算方式,减少因面积不清引发的纠纷。
规范开发商行为: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面积预测绘和实测绘提供了明确指引,督促其按规范进行设计和测绘,促进市场公平交易。
助力行政管理和司法裁决:为房产管理、规划、税务等部门以及司法机构在处理相关争议时提供了明确的技术标准和法规依据。
细化复杂情形,提升行业专业化水平:规范针对现代建筑中日益常见的复杂设计(如幕墙、各类阳台、飘窗、连廊塔楼、多功能综合楼等)和特殊空间(如夹层、设备层、避难层、高品质住宅的户属花园等),提供了具体的面积计算和分摊规则。这极大地提升了房产测绘工作的精细化、专业化程度,使测绘成果更能准确反映建筑的实际情况和使用功能。
促进市场透明与健康发展:统一的测算标准和公开透明的分摊规则,增强了房地产市场信息的透明度。购房者可以基于统一标准比较不同项目,开发商也必须在统一的规则下进行产品设计和宣传,这有助于构建更加公平、透明、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推动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同时,也为“高品质住宅”等新兴产品类型的面积认定提供了技术支撑。
2026年4月15日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长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规模以下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试行)

01 内容简述

本通知旨在规范城市地下管线挖掘工作,保障工程有序建设。通知明确适用于自筹资金、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供水、燃气、供热、排水等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内容涵盖计划提报与审核、审批管理、会签管理、过程监管、道路复原管理及竣工档案报送等环节。各管线权属单位需在系统平台填报年度建设计划,经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涉及规划许可、道路挖掘许可的,须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会签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委托测绘公司查明管线现状,并在系统平台发起会签,形成综合平面图后方可施工。过程监管包括施工前核查底数、技术交底、旁站监护及制定保护方案。道路复原分两种情况,分别规定回填材料和施工方式。竣工档案资料需在覆土前完成测量并按规定报送。此外,随道路建设的管线工程、城市更新及老旧小区管线工程也需参照执行。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通过规范规模以下地下管线建设流程,提升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安全性和标准化水平,有助于减少因无序施工引发的事故风险,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政策强调“计划内审批、审批后施工”,强化了事前审批和全过程监管,有利于提升政府对地下管线建设的统筹能力和监管效率。同时,通过系统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会签管理,提高了管线建设的协同性和透明度,减少了施工冲突和资源浪费。在道路复原和竣工档案管理方面,明确了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确保工程质量与后期维护。对于违法行为,如擅自挖掘、未履行审批程序等,设置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增强了政策执行力和约束力。此外,政策适用于多个区域,具有较强的推广性和适用性,对推动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规范化、信息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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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 40

2026年4月13日
自然资源部

《固体矿产资源数字勘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固体矿产资源数字勘查技术工作的目的任务、工作流程、工作内容及要求、质量控制、报告编制与成果提交。本文件适用于固体矿产资源普查、详查和勘探阶段的数字勘查工作。

自2026年4月17日起实施

《固体矿产绿色勘查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固体矿产绿色勘查设计内容与编审、驻地建设与管理、道路施工与场地平整、勘查工作、环境恢复治理、检查与验收、工作总结与资料归档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固体矿产勘查各阶段工作,矿产地质调查工作可参照执行。

2026年4月13日
应急管理部救灾和物资保障司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划分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划分的原则、单元与要素、基本方法、等级要求、基本流程、启动和终止要求、应急响应措施基本内容等。本标准适用于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条件和措施的划分。

2026年4月16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森林碳汇计量监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长三角区域森林生态系统碳汇核算边界、监测、计量方法和计量监测要求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长三角区域森林质量评价、碳汇计量及碳库动态的长期监测。

2026年4月16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水上森林营建和养护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环城生态公园带、新城绿环、生态清洁小流域、全域土地整治、沪派江南等河湖、湿地及沿岸陆域控制线、小微水体或小微湿地的分布区域,以现状是低洼地、退养鱼塘、坑塘水面、小微水体、中小河道、耐水湿片林等为主,作为水上森林的适宜建设区域。行洪通道、区域主要引排水通道、重要航道等河口线内,沿江、沿海滩涂重度盐碱地区域,以及与河湖水系不相邻的林地内,不宜实施水上森林建设试点。

2026年4月16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长三角区域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贮存和利用活动。

2026年4月16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绿地景观照明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绿地景观照明的总体设计、设计要求、电气设计要求、灯光控制要求和施工运行维护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广场用地、公园绿地、区域绿地、附属绿地(含绿地内的构筑物、附属建筑、栈道、桥梁等配套设施)的绿地照明设计、建设和管理。

2026年3月27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盾构法电缆隧道工程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市政领域的电力隧道工程,主要适用于敷设电压等级不大于500kV、隧道直径6m级以下的盾构法电缆隧道工程。

2026年3月27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钢轮钢轨观光火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1000mm轨距,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60km/h、采用钢轮钢轨制式、采用车载储能电池等清洁能源的旅游观光小火车新建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改扩建及其他类似项目的施工质量验收可参照执行。

自2026年4月13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沙漠综合治理工程生态成效评估技术规程》DB15/T 4333-2026

本文件规定了沙漠综合治理工程生态成效评估的工作程序、评估指标体系及计算方法、评估结果及应用的有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县域及以上区域生态效果评估。

自2026年4月13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节水型灌区评价导则》DB15/T 4334-2026

本文件规定了节水型灌区的评价对象、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本文件适用于万亩以上节水型灌区评价。

自2026年4月13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全固废充填采矿胶凝材料用于尾矿充填技术规范》DB15/T 4344-2026

本文件规定了利用全固废充填采矿胶凝材料用于尾矿充填的工作流程、基本要求、矿井周边本底调查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特征调查、尾矿胶结充填可行性分析、尾矿胶结充填作业要求、生态恢复要求、污染控制要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及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利用全固废充填采矿胶凝材料用于尾矿充填过程的环境本底调查、环境可行性分析,以及充填作业的设计、运行和管理。

自2026年4月13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退化草原修复工程生态成效评估技术规程》DB15/T 4332-2026

本文件规定了退化草原修复生态成效评估的工作程序、评估指标体系及计算方法、评估结果及应用的有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县域及以上行政区域的退化草原修复生态成效评估。

自2026年4月13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黑土区侵蚀沟治理技术规范》DB15/T 4343-2026

本文件规定了内蒙古黑土区侵蚀沟治理的总则、调查与勘测、水文计算、坡面截排水、沟头防护、沟底防护、沟坡防护、填埋复垦、其他辅助工程和运行管护等方面的内容和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内蒙古黑土区侵蚀沟治理的设计和施工。

自2026年4月13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沙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生态成效评估技术规程》DB15/T 4331-2026

本文件确立了沙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生态成效评估的指标体系,规定了评估指标的取值规则,描述了评估结果形成规则。本文件适用于县域及以上行政区域沙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的实施生态成效评估。

自2026年4月13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干旱与半干旱区荒漠化防治生态成效评估技术指南》DB15/T 4330-2026

本文件规定了干旱与半干旱区重要生态系统荒漠化防治生态成效评估总则、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及应用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草原生态系统、沙地生态系统和沙漠生态系统荒漠化防治工程实施的县域及以上行政单元区域的生态成效评估,其他相关工作可参照使用。

自2026年4月27日起实施

广东省《乡村人居林建设技术规程》DB44/T 2821-2026

本文件规定了乡村人居林建设的基本原则、主要类型、植物配置与空间营造、植物群落营建、抚育管护和档案管理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乡村人居林的营建与管护。

自2026年4月27日起实施

广东省《城镇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技术标准》DB44/T 2823-2026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域内城镇排水设施的运维管理。

2026年4月15日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用水定额》(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用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工业用水定额、服务业用水定额、建筑业用水定额、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农业用水定额。本文件适用于海南省计划用水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节水评价、节水载体建设、水预算管理、节水诊断、超定额(计划)加价水资源税(水费)等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管理相关工作,也可供水利规划设计、国民经济有关行业发展规划等可参照使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及其他15个省直管的县级行政区推荐执行,三沙市可参照执行。

自2026年4月13日起实施

湖北省《公路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技术规程》DB42/T 2517-2026

本文件规定了公路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的基本规定、航摄计划与设计、航空摄影、数据处理、质量检查和资料提交的内容、技术要求、精度指标等。本文件适用于各等级公路设计、施工和运营采用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方法进行的实景三维模型生产。

自2026年4月13日起实施

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核定工作规范》DB42/T 2523-2026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核定的基本要求、核定方法及标准、特殊情况的核定处理、结果管理、标准实施及评价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各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核定工作,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自2026年4月13日起实施

湖北省《农业用水定额》DB42/T 1528-2026

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农田灌溉用水定额管理,可作为开展涉水规划的编制、取水许可管理、水资源论证、工程项目设计、节水评价、取(用)水计划管理及节水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不宜用于灌区预报;本文件不适用于设施农业、畜牧业用水定额管理。

自2026年4月13日起实施

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地力提升工程资料编写规范》DB42/T 2508-2026

本文件规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地力提升工程资料编写的一般要求和资料编写清单及相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地力提升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写,以及项目的建设、检查和验收等。

自2026年4月13日起实施

湖北省《高速公路水毁影响预警等级》DB42/T 2524-2026

本文件规定了降水导致的高速公路水毁影响预警模型及预警等级划分方法。本文件适用于高速公路水毁影响预警发布。

自2026年4月13日起实施

湖北省《环境空气 微塑料监测技术规范》DB42/T 2511-2026

本文件规定了采用傅立叶变换显微红外光谱法监测环境空气中微塑料的方法原理、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样品检测分析、谱图分析、结果分析与报告以及注意事项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环境空气中粒径50μm以上的微塑料的识别与监测,室内空气环境中微塑料监测可参照使用。

自2026年4月13日起实施

湖北省《工业用水定额》DB42/T 1921-2026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的计算方法、用水定额及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用水的评价和管理。

自2026年4月13日起实施

湖北省《地震预警信息发布规范》DB42/T 2526-2026

本文件规定了地震预警信息的发布内容、发布方式、信息更新与撤销、信息发布流程和日志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地震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

自2026年4月13日起实施

湖北省《排水沥青路面应用技术规范》DB42/T 2518-2026

本文件规定了排水沥青路面的路面结构组合设计、路面排水设计、材料、配合比设计、施工、质量管理与验收、养护等。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内高等级公路排水沥青路面的设计、施工及养护,其他等级公路可参照执行。

自2026年4月13日起实施

湖北省《“一村一图”编制技术规范》DB42/T 2510-2026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村级自然资源土地分类和利用指南图编制的基本要求、编制流程、地图编制、地图整饰、质量检查、成果类型等。本文件适用于全省村级自然资源土地分类和利用指南图编制与更新工作。

自2026年4月13日起实施

湖北省《充电基础设施公共信息接入与应用规程》DB42/T 2527-2026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内充电基础设施公共信息的接入内容、接入信息要求、接入流程、接口要求、接入安全要求、应用和标准实施与评价等。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充电基础设施公共信息接入与应用。

自2026年4月13日起实施

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技术指南 第3部分:湿地生态系统》DB42/T 2111.3-2026

本文件规定了湿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等行为导致湿地生态系统损害的鉴定,不适用于核与辐射所导致的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

自2026年4月13日起实施

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规范》DB42/T 2519-2026

本文件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的基本规定、检测能力、检测过程控制及资料管理等方面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含1级、2级、3级堤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工作,其他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工作可参照执行。

自2026年4月13日起实施

湖北省《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技术规范》DB42/T 2495-2026

本文件规定了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的工作流程、污染调查与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目标、治理与修复措施、工程实施与管理、效果评价等技术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

自2026年4月13日起实施

湖北省《生活和服务业用水定额》DB42/T 2521-2026

本文件给出了生活和服务业(含建筑业)用水定额。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生活和服务业(含建筑业)用水定额的管理。

自2026年4月13日起实施

湖北省《数字乡村 地质资源信息化建设与应用规范》DB42/T 2509-2026

本文件规定了数字乡村地质资源信息化建设总则、一般规定、信息建设、系统建设、安全与运维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数字乡村建设中地质资源信息化建设与集成应用。

自2026年4月13日起实施

湖北省《农村供水工程气水反冲洗滤池设计规程》DB42/T 2520-2026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农村供水工程气水反冲洗滤池的基本规定、滤池构造、池体、滤层、配水配气系统、反冲洗系统、排水系统、自控系统等设计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单组设计规模不超过10000m3/d的农村供水工程气水反冲洗滤池的设计(含新建、扩建、改造)。

自2026年4月13日起实施

湖北省《桥梁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表面防腐技术规程》DB42/T 2516-2026

本文件规定了桥梁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表面防腐基本要求,包括螺栓连接副抗腐蚀要求、表面防腐工艺要求、检验与施工、安全与环保。本文件适用于桥梁钢结构工程、附属设施等采用不含铬的锌铝涂层表面防腐的高强度螺栓。

自2026年4月13日起实施

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技术指南 第4部分:森林生态系统》DB42/T 2111.4-2026

本文件规定了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的工作程序、调查、确认、因果分析、实物量化和价值量化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因破坏生态行为导致的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不适用于核与辐射事故导致的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不适用于古树名木与野生动物的评估。

自2026年4月13日起实施

湖北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实施规范》DB42/T 2507-2026

本文件定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实施流程以及具体要求,包括耕地污染风险评估、项目方案设计、项目实施组织、效果评价、项目验收和后期环境管理等。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的实施过程管理工作。

自2026年4月15日起实施

青海省《农村户用型生活污水处理技术与资源化利用指南》DB63/T 2534-2026

本文件确立了农村户用型生活污水处理的总则,提供了水量和水质、污水收集、污水处理、资源化 利用、施工与验收、管理与维护等技术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农村户用型处理规模小于等于5.0m3/d的生活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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