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4日,桂林市自然资源局为提升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效率的迫切需要,规范土地市场秩序、落实和维护土地所有者权益提供制度保障,草拟《桂林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
桂林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再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储备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市场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 〔202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桂林市土地储备计划、报批、征拆、移交、入库全过程实行“宗地”管理原则。“宗地”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征收或转用批复中权属界址线所封闭范围的地块,每一封闭范围为一“宗地”。原则上不得超批复面积征收和收储。
第三条 桂林市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土地收储工作主体、相关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审议通过并下达年度土地储备、出让和资金使用计划,委托城区人民政府进行辖区范围内土地征收工作,监督工作完成情况和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确保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市自然资源局:对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归口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研究制定土地征收、收购土地的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完善征地工作有关规章制度;负责组织集体土地的报批工作,审核《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拟收储地块规划用途,研究并下达规划指标,出具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申报、管理及发行工作;审定土地收储方案;审核出让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储备土地的供应工作;负责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审批管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报告评审工作,加强对重点建设用地的监管,落实信息共享机制。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需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列入城市建设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周边的土地;组织开展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工作;编制年度土地储备、出让和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审;组织实施城区土地收储成本的资金拨付、宗地结算等工作;承担市本级范围内土地收储以及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前期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申领出让宗地规划条件;组织开展拟出让地块的宣传推介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土地储备资金筹措;督促城区完成土地移交收储工作任务;负责使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土地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土地储备资金;对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进行监管;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申报、发行、还本付息等。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年度各专项建设计划与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衔接;负责项目立项的备案、审批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工业企业在历史遗留问题和企业改制涉及土地储备问题的协调;负责出具规划为工业用地的出让宗地涉及亩产税收、投资强度等产业准入条件及行业类别的审核意见。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土地储备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督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相关政策的落实,指导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审核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储备土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督促和指导落实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管理,督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应由市本级承担,并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工程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出具保障性住房审查批复。
市社会保障住房发展中心:负责储备土地上(含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房屋征收与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规执行;负责储备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成本审核并出具认定意见。
市审计局: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市城管委:负责督促指导各城区对储备土地范围内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倾倒垃圾、堆土等侵占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管企业开展土地收储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负责协调被收储土地涉及的监管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等事项;监管企业破产清算涉及土地收储的,协调监管企业按相关规定办理。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协调处理、上报拟收储、出让土地范围内的文物遗存等问题。
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对拟收储、出让土地范围内涉及占用林地、草地等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梳理本辖区年度土地储备、出让及资金使用计划,配合市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市本级土地储备、出让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报审工作;负责集体土地报批和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的具体工作;负责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做好社会稳定工作;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接做好土地移交收储、成本核算和宗地结算工作;牵头组织储备土地上违法建设、违法占用、破坏生态和市容环境等行为的防控和查处,负责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拆除、没收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储备计划
第六条 城区人民政府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出让等初步计划报市土地储备中心。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出让等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自然资源局于11月底前提交市自然资源审查委员会审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七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清单);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年度储备土地资金需求总量。
第八条 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第四章 土地储备的范围和程序
第九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十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回)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原土地使用权人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等有关材料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书面收购申请。
(二)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被申请收购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勘验审核。
(三)在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地收购(回)中,拟收购(回)地块的原土地使用权人需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应当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并出具相关意见。
(四)在完成土地权属调查后,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对地价、地上建(构)筑物等进行评估。
(五)收购(回)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等进行协商,确定土地收购价格,经市自然资源局和市财政局确认。
(六)市自然资源局对土地收购(回)补偿方案进行审核,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拟定收回方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土地收购(回)补偿方案经审定后,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后纳入收储。
第十一条 新增建设用地收储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征收手续。
(二)项目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储备土地计划,实施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等具体工作,并组织开展与储备土地相关的、应由城区人民政府承担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地块内场地平整、围墙围挡等前期工作。
(三)收储疑似污染土地或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项目用地,土地污染责任人或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
(四)城区人民政府完成土地征收及平整、围场等工作后,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土地移交。
(五)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土地收储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地块实地勘察,提出收储方案并按程序报审。
(六)收储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局审定后,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对应的城区人民政府签订收储协议后纳入收储。
第十二条 储备土地不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在储备土地入库前,对原已办证地块应先行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新增建设用地上的土地、房产以及林地等权属以及相关的他项权利登记办理注销。2023年6月30日前已收储的建设用地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由辖区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
第十三条 入库的储备土地应符合以下标准:
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产权状况(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损害合法土地权益。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各类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储备土地具备入库条件后应及时录入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五章 新增建设用地收储成本
第十四条 收储成本价格标准
市本级新增建设用地收储成本实行片区综合包干价格。非工业用地包干价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为42万元/亩,雁山区为32万元/亩;工业用地包干价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为28万元/亩,雁山区为23万元/亩。其他事项按市本级包干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土地收储成本统筹包干、专款专用,单宗收储宗地有结余资金的,应滚存调剂用于辖区内储备土地的成本支出,不得挪用,所涉及的资金使用、账目管理等资料由各城区自行管理存档,并接受上级审计。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实现总体收支平衡。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当从缴入地方国库的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收支全额纳入当年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土地储备,实行专款专用,具体比例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市土地储备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报市财政局审定后执行。年度终了,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财政局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市财政局审核或者由市财政局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拨付方式,由市财政局拨款到市土地储备中心账户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再拨付给受委托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的城区以及被收购(收回)土地权利人。
第二十一条 管护经费支出包含储备土地管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城区政府移交收储土地的管护费用原则上纳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收储成本综合包干价支出,对因地块管护特殊需要,土地成本包干价和临时利用收益分配无法覆盖,确需增加的管护费用,由城区政府在编制年度储备计划时提出预算申请,经市土地储备机构同意,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发生费用计入土地成本核算;对城区完成用地报批、土地征收、清表以及封闭围栏,移交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的储备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
第二十二条 达到宗地结算条件的地块,各城区政府应及时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起宗地结算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进行宗地结算并报市财政局审批。
宗地结算条件:被收储宗地的土地收储成本全部支付完毕并不再发生任何费用,且土地成交价款全部缴清。
第二十三条 宗地结算后,市财政局与各城区政府按照市本级出台的土地收益分配相关文件的规定完成土地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 用于土地储备的专项债券管理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章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管护、临时利用
第二十五条 储备土地供应前应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展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保障。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加强对文物遗存、历史古迹、古树名木等遗产的保护,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
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期开发从土地收益分配所得资金解决,城区宽度在16米以内(含16米)的道路等市基础设施建设由城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实施,宽度在16米以上的道路建设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六条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储备土地进行管护,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直至地块完成出让或划拨。
第二十七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市自然资源局同意,列入当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原则上不纳入临时利用范围。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原则上不应修建建(构)筑物,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在申请土地临时利用的同时,同步按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储备土地管护及临时利用的具体实施细则由我市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取得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预出库单号”后,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组织土地供应。原登记在土地储备机构名下的储备土地,应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后再组织供应。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涉及的各职能部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对存在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临桂区的土地储备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