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0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为切实盘活存量采矿用地资源,加快推动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制定《江西省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细则》(征求意见稿)。
本细则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的项目。本细则所称存量采矿用地,是指依据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成果认定义务人灭失且未治理图斑中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和存在义务人的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
本细则是为规范江西省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工作而制定的管理性文件。本细则明确了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与企业存量采矿用地两类项目的验收全流程,从项目核实、合法合规性审查、复垦修复标准,到县级初验、市级复验、省级终验的三级验收程序,以及指标核定、后期管护和监督管理均作出了系统性规定。本细则强调验收土地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满足地类认定与土壤质量标准,并鼓励优先复垦为耕地,同时严格禁止弄虚作假,确保腾退指标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本细则所指存量采矿用地包含义务人灭失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以及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企业存量采矿用地。申请验收的图斑须经核实,地类与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一致,单个图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且不位于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内,权属清晰无争议。
验收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项目竣工后,实施主体向县级主管部门申请初验,县级完成地类变更并核定初步面积后上报;市级开展全覆盖内外业核查进行复验;省级实行全覆盖内审与不低于20%的实地核查,最终核定腾退指标规模并报国家统一赋码。终验完成后须落实后期管护,新增林地经认定可用于占补平衡。
本细则构建了贯穿指标使用前后的监管体系,要求持续监测地块现状,严禁改变地类性质,对不实或破坏行为将核减指标。同时,明确了指标使用后土地须落实用途管制,非法占用将受处罚,并对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欺瞒项目真实性等行为设定了移送追究的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