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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4.13-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技术指南 第4部分:森林生态系统》DB42/T 2111.4-2026.pdf

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技术指南第4部分:森林生态系统》DB42/T2111.4-2026,自2026年04月13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的工作程序、调查、确认、因果分析、实物量化和价值量化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因破坏生态行为导致的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不适用于核与辐射事故导致的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不适用于古树名木与野生动物的评估。

本指南规定了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的全流程技术要求,涵盖工作程序、损害调查、基线确认、损害确认、因果分析、实物量化及价值量化等核心环节。本指南适用于因破坏生态行为导致的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鉴定,明确以公顷蓄积量、郁闭度、覆盖度等指标量化基线水平与损害现状水平,并将损害类型区分为非永久性损害与永久性损害。在价值量化方面,本指南构建了涵盖直接损失价值、森林生态恢复费用和森林生态价值损失价值的总量核算体系,同时对商品林与公益林分别设定差异化的基线确认方法和生态服务功能评估范围,为湖北省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鉴定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

基线确认与损害程度量化方法

本指南规定,基线水平应依据损害发生前的历史记录数据、结合对照区林分调查数据综合确认。商品林以乔木公顷蓄积量表征生态服务功能水平,公益林则综合考虑乔木公顷蓄积量与灌木折算公顷蓄积量。损害程度通过损害现状水平与基线水平的差值计算损失率,并以此衡量森林生态服务功能的受损比例,为后续价值量化奠定基础。

损失价值量化与恢复评估要求

本指南将森林生态系统损失价值总量拆分为直接损失价值、森林生态恢复费用和森林生态价值损失价值三部分。其中,森林生态恢复费用可按实际费用统计法或费用明细法等方法核算;森林生态价值损失价值需针对商品林和公益林分别计算水源涵养、固碳释氧等主要生态服务功能,公益林损害面积较大时还须扩展至生物多样性等附加功能。恢复效果评估则要求在工程实施完成后分期开展。

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技术指南 第4部分:森林生态系统》DB42/T 2111.4-2026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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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技术指南 第4部分:森林生态系统》DB42/T 2111.4-2026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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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技术指南 第4部分:森林生态系统》DB42/T 2111.4-2026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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