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全固废充填采矿胶凝材料用于尾矿充填技术规范》DB15/T4344-2026,自2026年04月13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利用全固废充填采矿胶凝材料用于尾矿充填的工作流程、基本要求、矿井周边本底调查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特征调查、尾矿胶结充填可行性分析、尾矿胶结充填作业要求、生态恢复要求、污染控制要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及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利用全固废充填采矿胶凝材料用于尾矿充填过程的环境本底调查、环境可行性分析,以及充填作业的设计、运行和管理。
本规范规定了全固废充填采矿胶凝材料用于尾矿充填的全流程技术要求,涵盖工作流程、基本要求、矿井周边本底调查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特征调查、尾矿胶结充填可行性分析、充填作业要求、生态恢复、污染控制及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管理等内容。本规范适用于利用以粒化高炉矿渣、钢渣、碱渣、工业副产石膏、脱硫灰等一般固体废弃物为原料制备的水硬性胶凝材料,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进行胶结充填时的环境本底调查、环境可行性分析,以及充填作业的设计、运行和管理,旨在规范固废资源化利用,防范环境风险。
本规范明确所涉及的充填胶凝材料完全以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为原料,并规定了采用尾矿胶结充填的完整工作流程。作业要求根据矿井规模和建设条件进行分期、分区设计建设,合理布置尾矿胶结充填作业区、安全隔离区和管理区等功能区域,确保物料运输与充填作业有效衔接,同时对充填区域地下水位控制提出要求。
本规范要求在矿井周边开展系统的自然环境、环境质量本底、环境保护目标和区域污染源调查,并对拟使用的固体废物进行污染特征分析。基于调查结果,需对尾矿胶结充填的稳定性及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大气和生态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与可行性分析,明确特征污染物的环境影响范围及迁移转化途径,以环境保护目标为控制依据。
本规范规定了充填作业后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要求,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大气和生态的监测范围、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本规范要求建立全过程档案管理制度,并在充填作业完成后、各项环境质量监测指标稳定且经技术论证可行后,可实施矿柱回采工程,并需按要求进行生态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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