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6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做好“十五五”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的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规范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批准后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用地的组卷报批,起草了《关于规范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调整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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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旨在规范能源、交通、水利等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在用地依法批准后,因地质条件、文物保护、不可抗力或优化建设方案等原因确需调整用地范围的组卷报批工作。本通知明确了调整用地的适用情形、审批权限、申请材料与报批要求,并强化了批后监管措施。一个项目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严禁化整为零申报,与主体工程直接相关的“三改”用地符合条件的可单独申请。报批时须提供原批准机关出具的同意变更批复文件,并严格履行调入地块的农用地转用、征地程序及补充耕地义务,同时做好调出地块的监督管理与不动产权利变更登记,确保调整用地全程纳入用途管制监管系统。本通知的施行将进一步保障“十五五”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的自然资源要素需求,提升用地审批的规范性与效能。
调整用地适用情形与申报原则
本通知规定,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获批后,因地质条件、文物保护、不可抗力或优化方案减少占地等确需变更批准用地范围的,经原立项或初设批准机关同意后,可申请调整。单独选址项目因初步设计变更需新增少量必要用地的,也统一纳入调整用地办理。申报遵循一个项目原则上仅能调整一次,禁止化整为零,直接相关的“三改”工程用地可单独申请。
申请材料与调入调出管理要求
申请调整用地除常规报件外,须提供原批准机关出具的包含调整依据、原因、范围及建设内容的同意变更批复,并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压覆矿产及社保等事项,按要求履行相应审核审批手续。调入地块需依法履行农转用与征地程序,落实占补平衡和计划指标;调出地块对应的计划与补划指标不予抵扣或释放,已动工地块不得调出,调出地块须明确后续管理与不动产登记变更。
批后监管与数据交互规范
本通知要求市县依批复做好征收、供应及利用工作,及时公开信息,对调出用地实施监督,并按规定处置新增费退还、征地补偿及权属纠纷等事宜。调整用地按新项目管理,重新配发电子监管号,关联原批文,申报与审批环节须向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交互数据,对调入、调出地块分别标识,实行上图入库与全程监管。
该通知的出台是对国家层面优化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政策的细化落实,对贵州省“十五五”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的要素保障具有显著的支撑作用。该文通过明确调整用地的适用条件、统一“三改”工程及初设变更新增用地的办理路径,有效回应了线性工程因不可预见因素频繁变更的现实困境,避免了项目因局部调整而推倒重报的行政负担,显著提升了审批效率。同时,该通知严格限定一个项目只调一次、严禁化整为零,并强化调出地块的后续监管与不动产登记要求,补齐了以往调整用地容易“一调了之”的管理短板,有利于防止土地资源闲置浪费,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其规定通过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交互数据、对调入调出地块分别标识上图入库,将推动用地管理从粗放走向精细化、实时化,对全省重大项目依法高效落地、促进投资稳增长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