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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4.13-内蒙古自治区《节水型灌区评价导则》DB15/T 4334-2026.pdf

内蒙古自治区《节水型灌区评价导则》DB15/T4334-2026,自2026年04月13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节水型灌区的评价对象、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本文件适用于万亩以上节水型灌区评价。

本导则构建了一套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万亩以上灌区的节水型灌区评价体系。本导则以节水优先为导向,明确了节水型灌区的定义,即通过工程措施、用水管理及宣传等手段,使用水效率与效益达到先进水平的灌区。本导则围绕工程设施、用水效率、管理能力等维度,设置了涵盖工程措施、用水管理、灌区管理、节水宣传及附加指标在内的五大类共13项评价指标,并采用百分赋分法进行量化考核,总分105分,得分90分及以上的灌区可认定为节水型灌区,为灌区标准化建设和节水诊断提供了统一的技术遵循。

评价对象与核心门槛

本导则明确规定评价对象为万亩以上的灌区,且参与评价的灌区需具备基本的设施配套条件。这确保了评价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避免了对零散或小型灌溉区域的盲目套用,保障了评价结果的有效性。

评价指标体系架构

指标体系从工程措施、用水管理、灌区管理、节水宣传及附加指标五个维度展开,细化为13项具体指标。这包含了对节水灌溉面积覆盖率、灌溉供水保证率、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硬性技术参数的考核,兼顾了硬件设施与管理软实力。

评价计分与达标判定

评价方法采用赋分制,总分为105分。灌区需根据各项指标表现获得相应分数,总分达到90分及以上方能获批为节水型灌区。这一高标准的门槛设计,旨在激励灌区全面提升节水效能,确保获评单位具有行业先进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节水型灌区评价导则》DB15/T 4334-2026第1页
第 1 页
内蒙古自治区《节水型灌区评价导则》DB15/T 4334-2026第2页
第 2 页
内蒙古自治区《节水型灌区评价导则》DB15/T 4334-2026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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