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为规范广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保障排污权交易工作有序开展,制定《广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本细则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
本细则旨在规范广西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依据《广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是保障排污权交易工作有序开展的操作性文件。本细则明确了排污权核定的依据与程序,规定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与排污许可量一致,新(改、扩)建项目需在排污许可前取得新增排污权并从严核定;富余排污权根据减排核定结果确定,可通过多种减排方式形成并可申请交易或储备。本细则构建了以公开竞价和协议转让为主的交易体系,对出让方与受让方的资格条件、申请材料及交易流程作出详细规定,同时确立了自治区与市级分级储备和出让的排污权储备制度,将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并统筹用于污染防治等工作。
本细则规定,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直接与已核定的排污许可量一致,无需额外核定。新(改、扩)建项目所在排污单位必须在首次申领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取得新增排污权,且新增排污权的数量需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自获得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馈核算结果起生效,而新增排污权则自获取交易凭证起生效。
本细则明确,排污权交易价格以市场调节价为主,但设有不得低于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底价。交易原则上在同一市内进行,只有在本地指标缺乏且满足区域环境质量要求的前提下,经市级初审和自治区级审核后方可跨市交易。交易方式包括公开竞价和协议转让两种,公开竞价遵循“价格优先”原则分配排污权,协议转让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要素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