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3日,
本细则是为强化“十五五”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的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系统性规范已批建设用地的调整行为而制定的管理文件。本细则明确了适用范围与前置条件,要求项目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变更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后,方可申请调整。在审批权限上,本细则确立了以调入地块为单元进行界定的原则,并详细规定了从建设单位申请到市、县政府组织上报的全流程,以及除新增用地常规材料外,必须提交调出地块现状说明、使用承诺及行业部门变更批复等补充要件。此外,本细则还对占补平衡指标抵顶与退出机制、调整次数限制及文物保护监督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要求,力求在规范管理的同时兼顾实操效率。
适用范围与前置审批程序
本细则主要适用于江西省内已获批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因各种原因确需调整用地位置或规模的情形。在申报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线路或位置变更的审批程序,并取得原项目核准、备案或初步设计批准机关的书面同意。只有在完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市、县人民政府才能受理建设单位的调整申请,以此作为启动后续审批的硬性前置门槛。
审批权限与申报材料构成
本细则规定,调整用地的审批权限以拟调入的地块本身为基本单元进行划分,不再以整个项目体量来确定审批层级。在申报材料方面,除按新增土地报批标准准备相关卷宗外,还必须附加建设单位调整申请、调出地块现状图与权属说明等特定材料。若涉及地质变化或文物等不可抗力,需附加相关部门认定意见;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林地、湿地等敏感事项发生变动的,必须按规定重新履行专项审核。
指标管理与执行约束
本细则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作出特别规定,明确调出土地中已挂钩的补充耕地指标可优先用于抵顶调入土地所需,不足部分须补充挂钩,超出部分可留存地方政府用于后续项目。同时,本细则设置了严格的数量限制,规定单个项目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特殊情况需分期分段申请的,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严格论证,坚决禁止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