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6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严格规范初步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工作,印发《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重大变更范围(试行)》晋自然资函〔2026〕220号。

非煤矿山企业在建设、生产期间发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重大变更范围(试行)》规定的重大变更,由非煤矿山企业委托原编制单位进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重大变更设计。经原编制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写。原编制单位已注销,或其资质发生变更已不符合要求的,非煤矿山企业可重新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写。

非煤矿山企业须按照《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开工建设、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自然资规〔2026〕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将初步设计重大变更报相应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如涉及工程重大变更,应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开工建设、联合试运转及竣工验收等手续。若初步设计变更涉及需办理项目核准(备案)变更,或涉及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节能等专项设计(方案、报告)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重大变更范围

(试行)


一、非煤地下矿山

(一)采矿许可证

1.开采矿种(增采共/伴生矿种)发生变化,并引起开拓系统或采矿方法发生改变;

2.矿区面积发生变化(且矿区内资源量未发生变化),并引起主、辅工业场地、井口位置、用地规划等发生改变。

(二)资源量

矿区内资源量发生变化(资源量变化小于30%),并引起开采范围、采矿方法等发生改变。

(三)主、辅工业场地

主、辅工业场地位置、标高、面积发生变化,并引起主要井口位置、用地规划等发生改变。

(四)开采技术条件及周边环境

1.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环境地质发生重大变化,并对矿山开采产生重大影响。

2.周边环境(重要建构筑物、铁路、公路、水体、电力设施等)发生变化并对矿山开采产生重大影响。

(五)设计范围、开采范围及开采顺序

1.设计范围、开采范围发生变化,并引起提升运输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等发生改变;

2.开采顺序(上行式开采、下行式开采)之间发生改变,或者不同采区之间开采顺序发生变化,并引起提升运输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等发生改变。

(六)采矿方法

崩落法、空场法、充填法三大类采矿方法之间发生改变。

(七)开拓系统

1.竖井、斜井、斜坡道、平硐等开拓方式之间发生改变。

2.主要开拓工程位置、数量或功能发生变化并引起通风、排水、辅助设施等发生改变;

3.主要井口位置发生变化,并引起工业场地的位置及用地规划发生改变。

(八)提升运输设备

1.竖井开拓中箕斗、罐笼两类提升方式之间发生改变;斜井开拓中串车、胶带两类提升方式之间发生改变;平硐开拓中有轨、无轨、皮带三类运输方式之间发生改变;

2.竖井和斜井提升由一段提升改为多段接力提升。

(九)排水排洪系统

1.一段排水与接力排水主排水方式发生改变;

2.主要排水设备规格或数量发生变化,并导致排水能力变小;

3.地表塌陷区截洪或排洪系统的形式和位置发生变化,并导致截排洪能力变小。

(十)通风系统

1.主要通风井井筒数量发生变化或井筒断面变小;

2.主要通风机设备型号或数量发生变化,并导致总通风量减少;

(十一)供电系统

井下供电电压等级发生变化,引起供电系统发生改变;

(十二)井巷工程

井巷工程空间位置、断面等发生变化,并引起通风系统、提升运输等发生改变;

(十三)充填系统

1.充填材料发生变化并导致充填强度降低;

2.废石充填、胶结充填、水力充填等充填工艺之间发生改变。

(十四)排土场

1.排土场位置发生变化;

2.排土场堆置高度变高;

3.排土场堆置顺序发生变化;

4.排土场阶段边坡及总边坡变陡;

二、非煤露天矿山

(一)采矿许可证

矿区面积发生变化(且矿区内资源量未发生变化),并引起主(辅)工业场地、开拓运输、用地规划等发生改变。

(二)资源量

资源量发生变化(资源量变化小于30%),并引起开采范围发生改变。

(三)主、辅工业场地

主、辅工业场地位置、面积发生变化,并导致开拓运输、用地规划等发生改变。

(四)开采技术条件及周边环境

1.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环境地质发生重大变化,并对矿山开采产生重大影响;

2.周边环境(重要建构筑物、铁路、公路、水体、电力设施等)发生变化,并对矿山开采产生重大影响。

(五)设计范围、开采范围及开采顺序

设计范围、开采范围及开采顺序发生变化,并引起开拓运输方式、截排洪系统发生改变。

(六)采矿方法

爆破、机械开采等采矿方法发生改变。

(七)开拓系统

公路、铁路、皮带等开拓运输方式之间发生改变。

(八)运输设备

运输设备发生变化,并引起采场结构、道路等主要设施条件发生改变。

(九)排水排洪系统

1.凹陷型露天采场排水系统发生改变;

2.露天采场或排土场地表截洪或排洪系统的形式和位置发生变化,并导致截排洪能力变小。

(十)边坡高度及台阶宽度

1.最终边坡高度变大;

2.台阶宽度变小。

(十一)排土场

1.排土场的位置发生变化;

2.排土场堆置高度变大;

3.排土场堆置顺序发生变化;

4.排土场阶段边坡及总边坡变陡。

三、尾矿库

(一)总库容及总坝高

基建期总库容及总坝高发生改变。

(二)筑坝及排放方式

1.湿式尾矿库上游式尾矿筑坝法、中线式尾矿筑坝法、下游式尾矿筑坝法、一次性建坝四类筑坝方式之间发生改变;

2.湿式尾矿库坝前排放、周边排放、库尾排放三类尾矿排放方式之间发生改变;

3.干式尾矿库库前式尾矿排放筑坝法、库周式尾矿排放筑坝法、库中式尾矿排放筑坝法、库尾式尾矿排放筑坝法、一次性建坝五类筑坝方式之间发生改变;

4.干式尾矿库堆筑范围发生改变。

(三)尾矿特性或尾矿量

1.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物化特性发生以下变化,并引起尾矿堆积、沉积或物理力学特性发生改变的:

(1)上游式尾矿坝或干式尾矿库入库尾矿粒度变细;

(2)中线式、下游式尾矿坝筑坝尾矿粒度变细;

(3)上游式尾矿坝入库尾矿排放浓度变高;

(4)膏体堆存尾矿的入库尾矿排放浓度变化较大;

2.干式尾矿库堆存尾矿含水率变大,无法按设计要求筑坝和排矿作业,或引起尾矿物理力学特性发生改变;

3.入库尾矿量变大。

(四)尾矿坝

1.初期坝或一次建坝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坝址发生改变;

(2)坝型发生改变;

(3)坝高发生改变;

(4)坝体坡比变陡;

(5)筑坝材料发生改变;

2.尾矿堆积坝、子坝及平均堆积外坡比变陡;

3.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变大;

4.坝体防渗或者排渗型式、布置发生变化,并引起防渗、排渗效果变差;

5.干式尾矿库堆存推进方向改变、压实度变小、台阶高度变高及台阶坡比变陡。

(五)防洪排水系统

1.防洪排水系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并导致防洪排水系统的泄洪能力或建(构)筑物强度降低的:

(1)防洪排水系统型式发生改变;

(2)防洪排水系统布置发生改变;

(3)防洪排水系统结构发生改变;

(4)防洪排水系统尺寸发生改变;

(5)防洪排水系统建筑材料发生改变。

2.排水构筑物终止使用时的封堵位置或封堵体结构发生改变。

(六)防排渗

1.尾矿库坝体、库底防渗型式及布置发生改变;

2.尾矿库坝体排渗型式及布置发生改变。

(七)回水设施

尾矿库回水设施发生变化引起回水能力变差,及其他影响尾矿库运行的变化。

(八)尾矿库周边环境

尾矿库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尾矿库正常运行产生重大影响。

(九)水、工、环条件

水文、工程、环境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尾矿库正常运行产生重大影响。

四、配套选矿厂

(一)工业场地及辅助设施

工业场地及辅助设施位置、面积发生变化,并引起用地规划发生改变。

(二)选矿工艺

选矿工艺(重选、磁选、浮选、电选等)之间发生改变。

(三)设备配置

选矿设备配置及供电负荷发生变化,并引起选矿厂生产能力、选矿指标发生改变。

(四)周边环境

周边环境发生变化(重要建构筑物、铁路、公路、水体、电力设施等),并对选矿厂正常生产产生重大影响。

(五)排尾设施

排尾设施发生变化,并引起选矿厂设备配置,尾矿输送方式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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