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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3.31-河南省水利厅《占用淤地坝处置办法(试行)》豫水行规〔2026〕1号.pdf

2026年3月31日,河南省水利厅为加强河南省淤地坝安全运用管理,规范占用淤地坝处置工作,印发《占用淤地坝处置办法(试行)》豫水行规〔2026〕1号。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登记在黄土高原淤地坝信息管理系统内的淤地坝工程占用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淤地坝。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建设需要占用淤地坝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本办法是河南省水利厅为加强淤地坝安全运用管理、规范占用处置行为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全省已登记在黄土高原淤地坝信息管理系统内的淤地坝工程。本细则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淤地坝,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建设需要的,须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对擅自占用行为,本细则确立了“谁占用、谁担责,谁占用、谁修复,谁占用、谁赔偿”的处置原则,并规定了限期治理、补救措施、等效替代或补偿等多种处置路径。同时,本细则划分了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管护责任主体的监管职责,明确了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划定依据,并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上位法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试行有效期二年。

明确占用处置原则与路径

本细则针对擅自占用淤地坝行为,构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或采取补救措施—逾期则代为治理并追偿费用”的处置链条。若治理或补救措施无法恢复原有功效,则须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进行补偿,补偿费用优先用于淤地坝建设管理,国有投资建设的淤地坝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行投资主体权益。

划定四级监管职责分工

本细则建立了从省级到乡镇的层级责任体系。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监督指导与备案,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与技术指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乡镇淤地坝运行管护责任主体负责及时制止擅自占用行为并上报,形成闭环管理。

衔接上位法与配套制度

本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及河南省相关实施办法为主要依据,在行政处罚上直接适用上位法条款。同时,本细则在等效替代工程建设管理、淤地坝登记入库与销号等环节,分别与《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淤地坝技术规范》及水利部淤地坝登记销号办法相衔接,确保制度协调统一。

河南省水利厅《占用淤地坝处置办法(试行)》豫水行规〔2026〕1号第1页
第 1 页
河南省水利厅《占用淤地坝处置办法(试行)》豫水行规〔2026〕1号第2页
第 2 页
河南省水利厅《占用淤地坝处置办法(试行)》豫水行规〔2026〕1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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