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核定工作规范》DB42/T2523-2026,自2026年04月13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核定的基本要求、核定方法及标准、特殊情况的核定处理、结果管理、标准实施及评价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各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核定工作,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本规范系统规定了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核定的全流程工作要求,覆盖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核定方法、特殊情形处理及结果管理等核心环节。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参公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在核定程序上,本规范明确了使用单位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批复、调整整合备案的闭环流程,并配套了标准化申请与批复模板。核定面积时,本规范区分既有存量用房与新配置用房,分别以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为基础,按“三定”规定人数及级别计算办公室面积,并严格限定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及机动用房的核定比例,确保总量可控。
本规范以建标169等国家标准为基准,结合湖北省实际,将核定对象分为既有办公用房与新配置办公用房两类,分别采用使用面积系数法和建筑面积计算法。核定人数严格遵循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三定”规定,挂职、借调等编外人员不纳入核定基数,从源头防止超标配置。
本规范将办公用房面积科学解构为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及机动用房等组成部分。其中,设备用房按办公室与服务用房之和的9%核定,机动用房原则上控制在5%以内且不超过10%,技术业务用房单独核定后计入办公区总面积,各项指标均设定刚性上限。
本规范针对共用面积分摊、临时机构用房、多处任职干部面积核算等特殊场景,设定了明确的处理规则。在结果管理上,要求使用单位在收到批复后1个月内完成内部调整整合,并同步更新信息系统数据,构建起从核定到整改备案的完整闭环,实现办公用房面积的动态精准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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