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3日,乌鲁木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深入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落实乌鲁木齐市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构建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稳步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推动首府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文脉赓续、品质提升,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关于高质量推进乌鲁木齐城市更新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关于高质量推进乌鲁木齐城市更新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落实乌鲁木齐市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推动落实《乌鲁木齐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试行)》(乌政办发〔2025〕46号),构建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稳步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推动首府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文脉赓续、品质提升,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完善片区更新统筹机制
(一)健全片区更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乌鲁木齐市城市更新领域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作用,各区(县)成立城市更新领域工作领导小组,构建市级统筹、部门联动、区县落实的工作机制。市区两级城市更新领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市更新政策、规划、计划、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联合会审机制,统筹开展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审查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滚动实施机制,根据更新需求和建设时序,制定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滚动实施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年度计划并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优先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国债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等,享受城市更新相关支持政策。在市政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老旧街区、老旧厂区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建立健全项目定期调度机制,强化对项目“投融建管运维”全周期服务。
(二)建立统筹主体遴选机制。支持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多方参与协商机制,通过遴选、协商、联合、指定等方式确定城市更新片区统筹主体,授权统筹主体开展城市片区更新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开展片区体检、提出国土空间规划优化方案、实施土地前期准备、配合土地供应、编制片区策划、开展产权归集整合多方资源、招商引资等,提高城市更新工作的系统性。
鼓励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整体运营,积极开展更新地区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等特色资源调查和活化利用,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功能结构和用途管控,建立健全多门类资源资产在特定国土空间范围内组合供应、整体运营和合理分配的机制,形成推动城市更新行动的新动能、新优势。
二、加强更新规划政策统筹
(三)健全城市更新规划实施体系。坚持规划引领,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建立完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实施方案”的规划实施体系,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实施。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城市体检评估结果,确定规划目标、重点任务、更新片区范围、片区指引和项目清单等内容。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中涉及空间利用的安排,分别依据对应单元、地块详细规划,落实规划管控和引导要求。在城市更新导向下,持续优化空间布局、完善功能结构、提升空间品质、保护文化遗产、彰显风貌特色。
(四)增强详细规划适应性。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更新目标和工作重点,结合“十五五”城市更新行动需求,对拟实施城市更新区域的详细规划进行评估、优化。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采取技术修正、优化调整等方式优化原有详细规划。结合完善公众参与和监督方式,制定简化详细规划修改程序。结合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求,制定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正面清单和管控要求,经详细规划审批机关批准;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中,符合正面清单的,即视为符合详细规划。
(五)容积率核定优化。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补齐城市短板而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项目,在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其新增建筑规模可不受规划容积率指标的制约;更新住宅项目,在规划条件容许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单户建筑面积,增加面积控制在原有户型面积15%范围内。为满足安全、环保、无障碍标准等要求,对于增设必要的楼梯、电梯、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外墙保温等附属设施以及景观休息设施、地上停车库等情形,其新增建筑量可不计入规划容积率。为加强城市街坊、街区整体界面设计,强化临街公共服务、慢行网络和开放空间,鼓励沿城市生活性街道新增对外开放的文化、娱乐、商业等设施完善15分钟高品质生活服务圈。
(六)统筹建筑规模。在不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空间管控底线,满足单元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等相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城市更新项目与周边用地联动改造,建设规模可在用地单元内或跨单元进行统筹,严格按照“增减同步”或“先拆除后增加”的时序实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运营。
(七)推进技术标准适应性优化。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在城市更新中对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密度、日照标准、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情形,按照“优化不恶化”的原则,可通过技术措施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进行更新。在原有建筑轮廓线范围内的更新改造,建筑间距按照不小于现状水平控制;加装电梯、消防设施(含消防电梯、消防楼梯、消防水池等)的,满足消防间距即可。
三、创新更新土地支持政策
(八)支持采取多元化土地供应方式。城市更新方案中明确的项目,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依法可采取划拨、租赁、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鼓励利用“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以及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土地,可与周边用地整合开发利用,涉及经营性用途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手续。
(九)推进存量土地和空间的临时利用。在维护相关方合法权益、保障安全、不影响远期规划实施前提下,制定空闲建设用地(不含临时用地)的临时利用规则,明确期限及到期恢复措施,纳入“一张图”实施监管。在与相关部门做好工作衔接的基础上,制定存量建(构)筑物不增加容积率和高度情况下的临时利用管控规则,对用途实行正面清单管理,纳入正面清单的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十)鼓励闲置商办楼宇功能业态复合利用。在保障安全、维护相关权益的前提下,存量闲置商办楼宇保持主体不变、产证性质不变、主体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允许在一定时期内兼容科技创新、文化体育、教育培训、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相关业态。
(十一)支持工业存量房产转型升级。在不改变用地主体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利用存量房产提供全域旅游发展所需的旅游休闲服务,举办养老机构,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以及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等,在五年内可享受过渡期支持政策,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满的结合企业意愿以协议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商品住宅除外)。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十二)鼓励存量空间转型为相关养老设施,助推银发经济发展。在符合安全、健康、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将闲置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闲置学校、社区用房、培训疗养机构场地,以及老旧小区及周边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用地改造或增设养老服务设施、医养结合相关服务设施,提供助餐、助浴、助医等服务,五年内可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无需办理土地用途变更,不增收土地价款。
四、优化更新项目管理流程
(十三)优化城市更新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针对城市更新项目改造中受制于建筑原有结构、空间等因素,难以满足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问题,可通过综合考虑工程建设、日常管理等方面,编制城市更新项目消防安全综合保障补充方案。消防设计审查部门应明确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并制定补充方案的编制标准。消防安全综合保障补充方案纳入项目实施方案,并经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复同意后,可作为项目施工图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审查和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
(十四)优化规划许可。在保证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影响周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落实用地需求的前提下,对改善社区公共服务(市政)设施、提升社区公共空间服务功能等微更新项目,制定规划许可豁免清单,需审核总平面图,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历史建筑改变主体结构除外)。豁免清单包括以下内容:不影响安全疏散且不涉及新增建筑面积的屋顶美化;不改变房屋登记属性对建筑产权单元内部空间进行改造或技术升级的装修行为;在项目权属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疏散楼梯、电动扶梯、充电设施、快递柜、通信基站、运动健身设施、机械式停车设施等设施设备且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涉及相邻关系;对项目内部道路线型、坡度、铺装,小区车辆停放场地及小区环境景观设计,无障碍设施、建筑构造设计等相关技术安全设计等进行改造,且不小于小区原规划绿地率。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施工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相关要求履行报批手续。
(十五)优化更新项目产权办理手续。城市更新项目中不计入规划容积率且新增建设面积、兼容多种功能的、立体开发的土地及建(构)筑物,取得用地、规划、建设审批、验收手续的,可按层、套、间办理产权登记。可按照产权调整协议约定等,预编不动产单元,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共同申请,为原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主体办理预告登记。对老旧住房自主更新项目,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和验收的,在对原建(构)筑物可直接按户办理首次登记。涉及单宗地单产权、单宗地多产权、多宗地单产权、多宗地多产权的城市更新项目,已取得不动产证书或取得相关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更新项目,权利人根据批准的城市更新方案及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开展不动产的相关登记(原权利人注销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宗地合并变更登记等),城市更新方案与原用地条件不符的,完善用地手续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主体放弃权利的,办理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更新过程中,产权主体可以根据需要申请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在城市更新实施完毕后,可以根据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及规划、建设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房地一体首次登记。除产权人自有土地外,新增部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土地参与城市更新的,政府通过划转、征收等方式通过划拨方式将土地供应给实施城市更新的主体。不符合划拨用地土地参与城市更新的,政府通过划转、征收等方式归集土地,按照挂牌、协议出让等方式将土地有偿出让给实施主体。城市更新项目内保留建筑采用征收方式的根据征收协议和政府嘱托办理保留建筑的注销登记,城市更新主体根据政府嘱托办理保留建筑的首次登记,采用买卖方式的买卖双方根据买卖合同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采用划转方式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根据相关资产划转文件等资料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十六)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公平公正、包容审慎的原则,根据其成因并兼顾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在保障无过错方利益的前提下,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历史形成的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根据全国国土调查结果,区分发生的不同时期依法依规分类明确认定标准和处置政策,予以妥善处理,并纳入“一张图”实施监督,确保底数清晰、封闭运行,严守底线、控制风险。
(十七)优化市政管线项目管理。城市更新中的新建、改建、扩建市政管线项目无需办理用地预审(需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涉及建筑主体,无需办理环评和审图。除110千伏及以上等级的电力杆路外,现有人行道上的架空线缆及附属设施,应当结合道路改造逐步入地。新设置的各种电力、通信、燃气调压箱柜等设施应当与道路改造方案同步设计,并尽量减少对行人通行的影响。市政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不能满足相关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工程措施保证安全运行及满足检修要求。
支持简化审批流程,对不新增用地、不改变道路红线的简单管线项目,精简材料、压缩时限;对需前置条件的项目(如电力入地土建排管),明确责任主体及时限,简化移交协议流程,探索推行告知承诺制。规范地下管网资产移交程序,明确责任主体、移交标准、资料清单和时限,建立部门协同机制;优化施工图审查,推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容缺办理,对简单项目简化内容、压缩时限,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十八)优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打捆类政府投资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单个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及概算),并明确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初步设计要求。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老旧小区联合审查,改造初期在方案中提出小区内供水设施改造相关标准及验收要求,改造后移交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实现“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五、财税赋能拓宽资金渠道
(十九)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落实“实施一批、前期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要求,指导各区(县)提高城市更新项目储备质量,提升项目前期成熟度,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等资金支持。在债务风险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给予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及时下达中央财政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试点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和预算执行,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二十)积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统筹抓好现行支持城市更新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严格执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有关税收政策、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持续提升税费服务水平,强化政策精准推送准确度,切实让经营主体应享尽享税费政策红利。
(二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发挥好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投融资机制作用,做好项目推介,积极争取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类项目,补充项目资本金。用好“三大工程”融资对接机制,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城中村改造项目清单,指导辖区金融机构与项目实施主体主动对接,做好相关金融支持工作。鼓励辖内金融机构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开发适配城市更新专项贷款产品和服务,构建城市更新全周期金融产品体系,强化信贷支持,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强化“政金企”协同联动,推动金融机构提前介入项目各环节,特别是引导政策性金融机构用好政策性金融工具,为城市更新提供长周期、低成本资金支持,确保资金来源的稳定可靠。引导金融机构完善尽职免责机制,打通项目融资堵点难点,营造“敢贷、愿贷、会贷”的良好环境,引导更多资金流向城市更新领域。加强金融支持城市更新行动专项考核评价,促进城市更新项目顺利实施。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后续将结合实施情况适时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