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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4.15-广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4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为规范广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保障排污权交易工作有序开展,制定《广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细则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

本办法旨在通过建立市场化的环境资源要素配置机制,规范并推进广西行政区域内排污权的有偿使用与交易活动。本细则适用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及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涵盖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与挥发性有机物等六类主要污染物。本细则坚持“谁使用、谁付费”和市场化运作原则,通过核定初始、新增及富余排污权,构建以排污许可证为管理载体的确权与交易体系;同时设立政府储备机制,引导排污权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扶持项目流动,从而促进排污单位内生减排动力,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排污权的确权、取得与相关责任

本细则明确,排污权是排污单位经核定后在许可期限内排放特定种类与数量污染物的权利。排污单位通过有偿方式获取初始排污权,或经政府储备出让、公开竞价交易、协议出让等途径取得排污权,并在有效期内享有使用与转让的权利。与此同时,获得排污权的单位仍需依法承担污染治理的法定义务,不免除缴纳税费等相关责任,确保环境责任与排污权益相统一。

排污权交易运作机制与管理形式

本细则规定,排污权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运作,主管部门可授权专门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由交易平台提供相关服务。交易形式包括公开竞价、协议出让等,交易完成后排污单位须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跨区域交易受环境质量与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制约。监管部门通过台账管理和总量替代要求,确保交易过程全程可追溯、可监管。

政府储备与监督调控

为优化资源配置,本细则设立政府排污权储备制度,通过无偿收回或财政回购将排污权纳入储备库,有效期为五年且到期可自动延续。政府储备的排污权主要通过定额出让或公开竞价等方式投放市场,并优先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及重点扶持产业项目。在监管层面,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和税务等部门实施联合监管,对超量排放或弄虚作假行为依法处理,并将违法失信信息推送至信用平台,维护交易秩序的规范透明。

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广西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从制度探索走向具体规范,对全区生态环境治理和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具有深远影响。该办法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推动排污权由行政无偿分配向有偿使用和可交易的资源化转变,强化了环境容量资源的稀缺性和经济价值,能有效激发排污单位通过治污技术改造、清洁生产等方式形成并转让富余排污权,实现减污与收益的良性循环。同时,该办法通过设定总量替代和跨区域交易约束,引导排污指标由落后产能向优先培育产业流动,有利于倒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支撑区域绿色发展。从监管角度看,该办法明确了多部门联动监管与信用惩戒机制,提高了违法成本,有助于促进排污单位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维护公平竞争的减排环境。该办法将广西的排污权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为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提供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实践样本。

广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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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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