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以'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为刚性管控目标,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底线约束之一
专题
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以“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为刚性目标。从科学划定到勘界定标,从有限人为活动管控到国家重大项目严格审批,再到天-空-地一体化监测与成效评估,本专题系统呈现红线全生命周期管理脉络,助您把握底线约束的制度逻辑与实践路径。
生态保护红线概念与定义
- 生态保护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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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1][4]
差异分析中央文件将其界定为'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强调'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的管控目标;部委管理文件则在此基础上细化为'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的管控边界,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两者在保护目标上一致,但部委表述更侧重操作层面的管控规则。
- 有限人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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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经依法批准、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特定人为活动。[4][6]
差异分析国家层面142号文列举了管护巡护、科学研究、适度旅游、生态修复等基础类型;地方实施文件(如浙江、内蒙古)在此基础上扩展为九至十类,增加原住居民生产生活设施修筑、考古文物保护、已有线性基础设施维护改造等具体情形。江西、黑龙江等地进一步以清单方式明确准入条件,体现出中央定框架、地方列清单的差异化管理逻辑。
- 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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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项目等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情形,须经不可避让论证和严格审批。[4][5]
差异分析部委文件将占用情形限定为国家重大项目,要求经自然资源部预审并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文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项目类型范围,如广东明确仅限六类特定项目,黑龙江要求取得省级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山西规定涉及新增用地的须编制论证报告并取得省政府认定意见。地方差异主要体现在项目类型的细化程度和论证前置程序的具体操作上。
- 勘界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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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实地勘测核定生态保护红线精确边界,并在关键点位设立统一规范界桩与标识牌的工作,推动红线从'图上'落到'地上'。[3][21]
差异分析国家技术规程确立了'精准落地、有序衔接、简单易行'原则,要求2020年底前完成;江西地方技术要求进一步强调'只标不调'的核心原则,明确勘界定标不对现有红线划定成果做调整,仅对边界冲突情况进行标记说明。地方版本在标识牌分类(标准/简易)和信息化手段(电子界桩、二维码)上有所创新。
核心要点
勘界定标是红线从规划图斑落地为实体边界的关键环节,形成'图上有点、地上有标、信息入库'的完整成果
有限人为活动实行清单管理,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各地在中央框架下列出具体准入清单
国家重大项目确需占用红线须经不可避让论证、自然资源部预审并报国务院批准,程序最为严格
监管技术体系形成'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网络,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进行台账管理和年度/五年双周期评估
评估调整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为基础,重点解决红线与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矿业权等矛盾冲突
专题导读
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以生态功能重要性和生态环境敏感性为依据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提出了'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的刚性管控目标 [1]。这一制度的核心理念是改变以往生态保护边界模糊、管控松散的状况,以一条明确的红线将生态空间中最重要、最敏感、最脆弱的区域强制保护起来。
生态保护红线的落地经历了从'图上'到'地上'的关键转变。生态环境部2018年启动勘界定标试点,要求各省选取1至2个县级行政区先行探索,通过现场勘界、定桩立标和信息入库,形成'图上有点、地上有标、信息入库'的成果体系 [2]。2019年发布的技术规程进一步确立了'精准落地、有序衔接、简单易行'原则,明确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勘界定标任务 [3]。这一系列举措标志着生态保护红线从规划图斑走向实体边界。
在管控机制上,2022年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的142号文构成了当前红线管理的核心制度框架。该通知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并针对国家重大项目确需占用红线的情形规定了严格审批流程 [4]。在此基础上,广东、浙江、内蒙古、黑龙江、山西、北京等省份出台了地方实施细则,细化有限人为活动清单和审批程序,形成了中央定框架、地方列清单的差异化管理格局 [5][6][7][8][9][10]。
红线监管的技术支撑体系逐步成熟。生态环境部陆续发布了生态状况监测(HJ 1141-2020)、生态功能评价(HJ 1142-2020)、保护成效评估(HJ 1143-2020)、台账数据库建设(HJ 1144-2020)、数据质量控制(HJ 1145-2020)、平台建设(HJ 1146-2020)等系列技术规范,建立了'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网络和'省级检查—国家级核查—入库清查'三级审核流程 [11][12][13][14][15][16]。江西省等地方还制定了地方性监督办法,构建了从问题线索提取到整改跟踪的闭环程序 [17]。
生态保护红线的评估调整机制在2020年前后集中推进。自然资源部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评估技术方案和自查报告提纲,要求地方梳理基础数据、边界一致性、应划尽划情况及矛盾冲突 [18][19]。陕西省的地方标准进一步规范了'应划尽划'识别、矛盾冲突处理、边界一致性修正及碎小图斑优化四个维度的评估调整规则 [20]。
总体而言,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已形成'划定—勘界—管控—监测—评估—调整'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闭环,从中央顶层设计到地方技术规程层层衔接,成为中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刚性最强、约束最严的底线管控制度。
政策沿革
概念骨架
划定与落地
生态保护红线从科学划定到精准落地的全过程
以生态功能重要性和生态环境敏感性为依据,涵盖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等功能区域及生态脆弱区
通过现场勘界、定桩立标、信息入库实现红线精准落地
识别矛盾冲突、应划尽划情况及边界一致性,提出优化调整建议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为基础提交标准化成果
管控与审批
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的准入、审批与占用管理
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允许管护巡护、科研监测、适度旅游、生态修复等有限活动
仅限特定项目类型,需不可避让论证、自然资源部预审并报国务院批准
建立依法有序的退出补偿机制,海南等地出台具体补偿指导意见
对人工商品林、居民点、已有水电风电设施等分类施策
监测与评价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监测与保护成效评估体系
构建通用指标、特征性指标和备选指标多层体系,卫星遥感普查为主、地面核查为辅
聚焦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维护、洪水调蓄等主导功能
从面积、性质、功能、管理四维度综合分级评价,年度与五年双周期
运用遥感手段识别八类人为活动导致的疑似破坏图斑
监管与保障
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平台、数据共享与执法问责机制
建立'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网络,七大业务应用功能覆盖全链条监管
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收录基础信息与保护成效台账,形成国家监管一本账
国家与地方节点双向交换,依托生态环境业务专网实现安全共享
多部门协同监管,问题线索提取到整改跟踪闭环,纳入'一张图'实施监督
精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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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明确通过科学划定和严格保护生态空间,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该意见提出以生态功能重要性和生态环境敏感性为依据,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涵盖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等功能区域及生态脆弱区,旨在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意见强调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强化红线刚性约束,实施严格管控、生态补偿、监测监管等措施,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
重点任务一
明确划定范围,依托“两屏三带”和“一带一链多点”生态安全格局,科学识别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生态敏感脆弱区域,纳入红线范围。
重点任务二
落实边界,结合自然边界、保护地边界、水域延伸边界等,确保红线落地准确、边界清晰,并形成全国“一张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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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试点工作的函》环办生态函〔2018〕747号
本函就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试点工作作出部署。为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推动生态保护红线从“图上”落到“地上”,实现精准落地和严格管护,本通知要求各省(区、市)选取1至2个县级行政区作为试点,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技术规程(试点试行)》制定试点方案,有序开展现场勘界、定桩立标和信息入库等工作。通过核准拐点坐标、勘定精确界线,在重点地段和重要拐点设立统一规范的界桩与标识牌,建立勘界定标信息数据库,最终形成“图上有点、地上有标(桩)、信息入库”的完整成果体系,为后续常态化监管奠定基础。
试点选取与方案制定
本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综合考虑工作基础和技术能力,选择1至2个县级行政区开展勘界定标试点,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试点范围或选取地市级行政区。各地须参照配套技术规程,制定本辖区的勘界定标试点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具体任务、组织形式和时间节点,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勘界定标实施要点
试点工作的核心环节包括: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为基础,将红线边界、界桩和标识等信息落图;组织现场勘界,在重要位置和拐点竖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建立勘界定标信息数据库,实现红线边界信息的系统化管理。各省(区、市)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按时将试点方案和总结报送,确保经验及时沉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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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技术规程》环办生态〔2019〕49号
本规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编制,旨在指导全国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推动红线精准落地并实施严格管护。本规程确立了“精准落地、有序衔接、简单易行”的基本原则,要求核定红线边界,在重点地段、重要拐点等关键控制点设立统一规范的界桩与标识牌,并将勘界成果登记入库。本规程详细规定了从工作准备、内业处理、现场勘界、编号管理、埋设设施到成果检查与汇总入库的全流程技术路线,确保各地有章可循,于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勘界定标任务,为生态保护红线长效管理奠定基础。
核心任务与目标
本规程以核定生态保护红线边界、设立界桩与标识牌为核心任务。通过内业校核与外业勘查相结合的勘界手段,确定合理准确的界线;通过定标工作,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界桩和宣传警示标识牌,最终将相关信息登记入库,实现红线边界的精准落地,为后续严格管护提供明确的空间依据。
全流程技术操作规范
本规程明确了勘界定标包含工作准备、内业处理、现场勘界、编号、埋设界桩与标识牌、成果检查及汇总入库等技术步骤。内业阶段利用高清影像校核边界并预标注点位;外业阶段实地勘测核验,并对问题图斑进行校核调整。规程同时对界桩与标识牌的规格、内容、埋设要求和成果检查程序作出了统一规定,确保全国工作标准化。
编号与成果管理体系
本规程建立了系统化的编号规则,红线图斑采用“行政编号-类型编号-数量编号”三级编码,界桩与标识牌均在此基础上扩展。成果方面要求形成图件、数据、表册、文本及多媒体等多元成果,并要求以县域为单元完成数据入库,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台账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现数字化、精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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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由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旨在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通知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类型,包括管护巡护、科学研究、适度旅游、生态修复等,并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的活动提出审批要求。同时,针对国家重大项目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情形,规定了项目范围和审批流程。此外,还强调了数据共享、监管力度及严格调整程序,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的有效执行与动态维护。
限制活动类型
通知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例如,科研、监测、适度旅游、生态修复等均被纳入允许范围。
审批与监管要求
对于涉及新增用地、用海、用岛的活动,需附省级人民政府认定意见;对于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情况,需经自然资源部预审并报国务院批准,同时落实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生态保护与修复
通知强调生态修复的重要性,要求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并对历史遗留问题如矿业权退出、人工商品林管护等提出具体处理方案。
数据共享与监管机制
要求将生态保护红线信息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与生态环境监督平台实现数据共享,提升空间治理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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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粤自然资规字〔2023〕6号
本通知旨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的系列部署,依据国家三部门联合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作出系统性规定。本通知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禁止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外仅允许十类有限人为活动,并细化了涉及与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的审批流程。同时,本通知严格规范了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准入范围与审批程序,明确必须符合特定项目类型且经国务院批准。本通知还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的三种法定情形,并强化了从数据共享、勘界定标到监督检查的全链条监管机制,确保红线落地准确、边界清晰、管控有力。
管控有限人为活动与严格审批占用
本通知将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分为两类管理。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的,需在预审和报批阶段由自然资源部门重点审查,并附省政府出具的符合认定意见;不涉及新增的,则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抄送相关部门。对于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红线,本通知强调仅限六类特定项目,需经自然资源部预审并报国务院批准,且须落实不可避让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等要求。
规范红线调整与强化全链条监管
本通知规定生态保护红线调整限于自然保护地边界变化、油气探矿权转采矿权、国土空间规划定期评估修改三种情形,分别由相关部门按程序办理和报批。在监管方面,本通知要求将红线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共享,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开展勘界定标,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同时,本通知明确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上的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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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0号
本实施意见旨在落实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统筹保护与发展,遵循保护优先、底线约束、规划引领、部门协同、数字治理等原则,推进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本意见系统构建了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的准入、管控、审批及监管全链条制度框架,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的总体前提,并以清单方式细化了九类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同时,本意见强化了空间规划引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生态保护补偿等管控要求,并针对涉及用地用海用岛用林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作出严格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与执法监督要求,试行期为两年。
明确有限人为活动准入清单
本意见在遵循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已有管控措施的前提下,详细列举了允许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开展的九类有限人为活动。这些活动涵盖管护巡护、原住居民生产生活、考古与文物保护、人工商品林抚育采伐等,并允许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开展适度旅游及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本意见对线性基础设施、战略性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的准入也设定了严格条件,强调需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
构建建设项目审批与监管体系
本意见确立了涉及用地用海用岛用林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论证程序,要求由相应级别的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对项目必须且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进行论证,并由省政府统一出具认定意见作为报批必备材料。在监管层面,本意见要求依托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开发监管应用场景,构建多部门协同的监管机制,并明确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发展改革等部门的具体职责,形成事前准入、事中审批、事后执法的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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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内政办发〔2023〕74 号
本意见旨在全面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通过明确总体要求、分类管控与监管机制,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本意见以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为目标,统筹发展与保护,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实行分区管控: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同时科学界定了管护巡护、原住居民生产生活、考古文物保护、森林经营、适度参观旅游、必须且无法避让的基础设施、特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生态修复等十类有限人为活动的正面清单。针对上述活动,本意见进一步规范了新增建设用地与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分类管理程序,并建立了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不可避让论证机制,力求在保障生态功能的前提下,为必要的人为活动及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留出空间。
有限人为活动的界定与准入
本意见以清单形式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包括管护执法、原住居民修筑生产生活设施、经批准的考古文物保护、不破坏生态功能的森林经营与旅游配套服务、符合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战略性矿产与油气勘查开采等。这些活动必须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的前提下进行。
分级分类的管理程序规范
针对有限人为活动,本意见区分是否需要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分别设置了管控制度。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须由自治区政府出具认定意见,并完成不可避让论证等前置程序;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则由旗县级政府出具认定意见或免于出具,以简化管理,落实属地责任。
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的论证机制
对于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本意见严格限定了项目范围,并构建了一套完整的申请与论证流程。由盟市政府提交论证申请,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并报请自治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确保项目占用的不可避让性和生态环境影响减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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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黑自然资发〔2026〕20号
本意见旨在全面落实国土空间规划要求,通过系统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内的人为活动管理、严格占用审批程序及强化全过程监管,筑牢北方生态安全屏障。本意见依据国家相关通知与要素保障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红线内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实行准入清单管控,明确了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临时用地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分类管理流程。同时,本意见严格界定了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与层层论证审批机制,并对临时用地提出必须制定生态恢复方案的硬性要求。在监管层面,本意见强调了规划引领与底线约束,压实市县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构建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多部门协同的监管与执法联动体系,严禁擅自调整红线边界,确保生态功能的完整性与稳定性。
有限人为活动的准入与管控
本意见以附件清单形式明确了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类型,包括原住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修筑、不破坏生态功能的观光旅游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已有的合法线性基础设施维护改造等。对于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允许性活动,本意见构建了由地方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并逐级上报省级政府认定的闭环审批机制,确保在保障民生与基本需求的同时守住生态底线。
占用红线审批与特殊情形处置
针对允许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本意见确立了必须取得省级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的前置要件。同时,本意见细化了涉及占用林地、草地、湿地及自然保护地时的行业征询要求,并引入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作为重要依据,允许在保障生态安全前提下实现线性基础设施无害化穿越,体现了管理的刚性与弹性结合。
多部门协同监管与执法体系
本意见构建了市县党委政府承担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严格履行用途管制与行业监督职能的联防联控体系。在执法层面,本意见要求对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并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以最严格的法治维护生态保护红线的刚性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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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京规自发〔2025〕295号
本意见围绕北京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构建了涵盖人为活动管控、审查程序与监管机制的全链条制度框架。本意见明确实行分区差别化管控,将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划分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与其他区域,分别适用禁止人为活动与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活动的原则,并细化了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准入情形。同时,本意见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以及免于论证认定等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论证、联合审查与出具认定意见的差异化流程,并明确了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红线的不可避让论证与报批路径。此外,本意见还对临时用地管理、历史遗留问题的稳妥处置作出了规范。
构建分层次的人为活动准入与论证体系
本意见将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人为活动按是否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是否需要办理规划用地手续进行分类,分别设定由市政府、市级部门或区政府出具认定意见的程序。对于原住居民修筑生产生活设施等不新增建设用地和建筑规模的情形,则明确免于论证认定,由相关部门依规管理,形成“严审—简审—免审”的分层管控格局。
确立分类主责的联合审查与意见出具机制
市级主责项目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或城市副中心管委会组织论证审查,区级主责项目由区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具体组织。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红线,须经市级联合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出具意见;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则按项目层级由市或区出具意见,确保审查链条清晰、权责对等。
强化全周期监管与多部门协同责任
本意见要求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实现数据共享,严禁擅自调整红线边界。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园林绿化等部门依职责分工履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并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渠道建设,形成规划传导、用途管制、生态监督、执法问责相结合的长效管理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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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生态状况监测(试行)》HJ 1141-2020
本规范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生态状况监测的完整技术要求,旨在为动态掌握红线区域面积、性质、功能及人类干扰活动提供统一标准。本规范确立了监测准备、综合监测、质量控制和工作成果四阶段技术流程,构建了由通用指标、特征性指标和备选指标组成的监测指标体系,涵盖红线面积、自然生态用地、主要生态功能、人类干扰活动及生态修复建设等核心内容。本规范明确采用卫星遥感、航空遥感和地面监测相结合的综合监测方法,以卫星遥感普查为主,辅以无人机抽查和野外核查,并设定了日常、年度及五年三种监测频次,确保监测数据的时效性与准确性。
监测指标体系与核心内容
本规范构建了多层次的监测指标体系。通用指标是各地均需监测的基础指标,包括红线基期面积与调整面积、自然生态用地面积及其被占用面积、生长季植被覆盖度、人类干扰活动面积及生态修复治理面积等。特征性指标则针对不同主导生态功能区域分别设定,如水源涵养区的土壤含水量、水土保持区的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防风固沙区的风蚀量与沙化土地面积、生物多样性维护区的重点生物物种种数。备选指标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择,以增强监测的针对性。
监测方法与频次安排
本规范采用天地一体化的综合监测策略。监测频次依据监管需求的紧迫程度划分为三类:日常监测聚焦新增及规模扩大的人类活动,以实现对生态破坏问题的快速发现;年度监测覆盖红线面积变化、自然生态用地变化及植被覆盖度等常规指标;五年监测则针对土壤含水量、风蚀量、重点生物物种种数等变化相对缓慢的特征性指标,满足长期生态状况评估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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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生态功能评价(试行)》HJ 1142-2020
本规范规定了以县域为单元开展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的完整技术要求。本规范聚焦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维护和洪水调蓄等主导生态功能,确立了从前期准备、模型选取、物质量与价值量计算到综合指数分级和报告编制的全流程技术框架。评价以250米分辨率的栅格数据为基础,采用水量平衡方程、修正风蚀方程和物种分布模型等方法量化各单项生态功能,并通过替代工程法、恢复成本法等将物质量转化为价值量,最终以生态功能价值综合指数反映红线内生态功能状况的空间差异,并将其划分为优秀至较差四个等级。本规范旨在为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成效评估、绩效考核和生态补偿等监管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评价单元与周期
本规范明确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基本评价单元,评价范围覆盖县域内全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基础数据采用250米×250米栅格网格,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空间分辨率。评价周期原则上为每五年开展一次,与保护成效评估等工作保持同步,也可结合实际需要增加频次,以持续追踪生态功能动态变化。
生态功能评价方法
本规范针对不同主导生态功能设定了差异化的物质量评价模型:水源涵养采用水量平衡方程,水土保持借助修正通用土壤流失方程,防风固沙运用修正风蚀方程,生物多样性维护通过物种分布模型预测关键物种生境适宜度,洪水调蓄则计算湖泊与沼泽湿地的可调蓄水量。在物质量基础上,采用替代工程、恢复成本等方法核算各功能的价值量,最终汇总形成生态功能综合价值量,并经标准化处理得到0至100之间的价值综合指数。
结果分析与应用
本规范要求从主导生态功能状况和生态功能综合状况两个维度分析评价结果。通过剖析各单项功能的空间差异及驱动因素,重点关注综合指数为“一般”和“较差”的区域,探索功能退化的主要原因。评价成果可直接应用于保护成效评估、绩效考核评价和生态补偿标准测算,为优化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措施、提出针对性保护修复对策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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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保护成效评估(试行)》HJ 1143-2020
本规范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评估的技术要求,旨在为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开展生态保护红线成效评估提供统一标准。本规范围绕“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的核心目标,建立了涵盖保护面积、用地性质、生态功能和管理能力四大维度的评估指标体系,并允许地方增设特色指标。本规范明确了年度评估与五年评估相结合的周期安排,采用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融合的方式,通过保护成效指数计算与分级,综合判定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处于下降、稳定或好转状态,为生态保护红线的严格监督管理和持续优化提供技术支撑。
评估指标体系与周期
本规范从面积、性质、功能、管理四个方面构建评估框架,具体包括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例、自然生态用地面积比例、植被覆盖指数、重点生物物种种数保护率、公众满意度等多项量化指标,并设置了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事件作为减分项。评估周期分为年度评估和五年评估,年度评估每年一次,五年评估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限相衔接。
综合评估与分级方法
本规范通过计算保护面积指数、用地性质指数、生态功能指数、管理能力指数和特色指标指数,扣减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事件分值,得出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综合指数。评估结果以64分为基准上下浮动4分进行分级,低于60分表示保护成效下降,60至68分之间表示相对稳定,高于68分表示保护成效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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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台账数据库建设(试行)》HJ 1144-2020
本规范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系统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台账数据库的建设要求,涵盖台账内容组织、数据库结构定义及数据互联互通等关键技术环节。本规范旨在通过统一的技术标准,将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性质、功能、管理及特色指标等基础信息,以及保护成效评估信息进行标准化记录与集成,形成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一本账。通过明确数据要素分类编码、标识码编制、元数据描述及数据字典等规则,本规范为台账数据库的规范化建设提供了操作依据,并通过规定访问接口、汇交填报、实地核查及空间服务等多元交换方式,保障国家与地方监管数据的在线交换与协同共享,为生态保护红线日常监管、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提供数据基础。
台账内容与更新机制
本规范将台账内容划分为基础信息台账与保护成效台账两大类。基础信息台账具体包括红线面积、红线性质、红线功能、红线管理及特色指标五类电子表单账本,分别支撑“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的管控要求。台账更新则根据业务需求,分为日常更新、年度更新和定期更新三种模式,通过地方报送、卫星遥感、地面观测等方式同步或周期性地刷新各类台账信息,最终形成保护成效定期评估台账。
数据库结构与交换要求
本规范对数据库的要素分类采用线分类法,将数据划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并规定了由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和顺序号构成的二层十四位要素标识码编制规则。空间与非空间数据采用分层或二维关系表进行组织管理,并对各类要素的属性结构及属性代码值域进行了详细定义。在互联互通方面,本规范明确了国家与地方双向交换的数据内容,并规定了访问接口、汇交填报、实地核查及空间服务四种交换方式,要求空间数据与非空间数据分别遵循对应的国标交换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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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数据质量控制(试行)》HJ 1145-2020
本规范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中非空间数据与空间数据在内容、质量控制和汇交方面的技术要求。本规范遵循全过程、分类、分级和全员控制四项质控原则,覆盖前期准备、数据质量检查、分析入库三个关键环节,旨在为全国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数据汇交、共享和服务提供统一的质量把控依据。本规范对非空间数据(台账表格、文档、移动核查数据等)和空间数据(红线面积、性质、功能、管理、影像及基础地理信息等)分别提出了具体的存储方式、命名规则、数学基础、空间精度和属性字段要求,并确立了“省级检查—国家级核查—入库清查”三级审核流程,确保数据从采集到入库全程规范可控,最终以县级为单元进行标准化汇交。
数据分类与质控要求
本规范将监管数据按类型划分为非空间数据和空间数据两大类。非空间数据需分类存储并规范化处理,其中台账表格须经单位统一和标准化,移动核查数据对图片精度、拍摄姿态及属性字段有明确要求。空间数据则强调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对矢量数据的拓扑关系、属性信息完整性和栅格数据的分辨率、金字塔结构等均作出硬性规定,生态保护红线边界在中东部和西部地区适用不同比例尺精度。
质量审核与汇交机制
本规范建立了自动检查与人机交互检查相结合的审核方法,审核内容涵盖数据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四个维度。省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数据质量负总责并提交检查报告,国家级单位负责全面核查与抽查,最终由台账数据库责任单位进行入库清查。汇交时以县级为基本组织单元,电子数据按规定的空间数据组织结构以加密硬盘形式提交,纸质文档需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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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平台建设(试行)》HJ 1146-2020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政策要求,规定了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的技术要求。本规范坚持需求引导、统筹规划、集成共享、立体协同与易于拓展的基本原则,明确平台应围绕“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的目标,综合运用卫星遥感、航空遥感、地面观测和视频监控等手段,建立“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网络。建设内容涵盖台账数据库、通用支撑功能、业务应用功能、一体化监测能力及计算机支撑环境五大部分,其中台账数据库与人类活动监管等业务应用功能应优先建设。本规范还对影像处理、人类活动监控、陆域及海洋生态状况监测评估、环境质量分析、保护成效评估、成果应用与服务等七类应用功能提出了详细的技术要求,并规定了接口、联通、安全及运行等方面的建设运行要求,以保障各级平台间的数据互联互通与业务协同。
平台建设核心架构
本规范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定位为业务化运行平台,其建设需统筹数据保障能力、监测能力与计算机支撑能力。平台整体架构由台账数据库、通用支撑功能、业务应用功能、一体化监测能力及计算机支撑环境五部分构成,各地可结合自身条件,优先开展台账数据库、人类活动监管等核心功能研发,并分步骤完善其他建设内容。
业务应用功能体系
本规范明确了平台须具备的七大类业务应用功能,形成覆盖生态保护红线全链条监管的技术闭环。从底层的多源遥感影像处理与生态参数反演,到中端的人类活动监控、陆域及海洋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再到顶层的保护成效评估考核与成果应用发布,各功能模块协同作用,支撑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的管理要求。
建设运行与安全保障
本规范要求各地平台建设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数据、服务、通信和功能接口标准,执行相关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保障数据传输与系统访问的安全性。同时,应建立平台建设成效评估制度,从数据完善程度、业务支撑力度、国家与地方业务协同及数据共享程度、信息公开水平等方面进行定期分析评估,确保平台建设效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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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
本办法系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为履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职责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本办坚持生态优先、问题导向与分类监督原则,旨在通过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确保红线区域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本办系统界定了监督事项,涵盖制度落实、调整影响评估、人为活动管控、生态功能监测与评估、破坏问题查处及修复工程成效监督等全链条环节,并为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划分了工作职责与程序。
监督职责与核心事项
本办明确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本辖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中的组织与实施责任,并具体列出七类监督事项。这些事项从红线调整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审核,到红线内人为活动与生态破坏问题的全过程监督,再到修复工程的成效评估,实现了对红线生态环境的闭环管理。
问题发现与处置机制
本办构建了从问题线索提取到整改跟踪的完整工作程序。省生态环境厅依托国家推送的监测结果及多渠道线索,提取疑似破坏问题图斑并下发核实。经实地核查与综合研判后,形成问题清单并纳入省级督察线索,同时配套函告、通报、约谈等督促措施,确保生态破坏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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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司 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评估有关材料的函》
本函件由自然资源部与生态环境部相关司局联合印发,旨在科学有序推进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本函随文印发了《生态保护红线评估技术方案》《生态保护红线自查报告提纲》及《生态保护红线评估专家团队》三份配套材料,为地方开展评估提供了统一的技术流程、报告规范和专家指导机制。本函明确要求地方采用资料收集、矢量数据分析、遥感影像核实与实地踏勘等方法,全面检视红线划定结果与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人工商品林、矿业权等的矛盾冲突,摸清极重要极敏感区域应划尽划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优化调整建议,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评估技术流程与核心内容
本方案确立了地方自查与国家核查相结合的评估模式,规定了从资料收集、数据核查、矢量分析、遥感核实到实地踏勘、座谈交流、问题梳理和专家论证的完整技术流程。评估重点涵盖基础数据情况、边界一致性、图数实地一致性、应划尽划情况、生态系统完整性、各类开发建设用地矛盾、与其他控制线交叉重叠以及陆海统筹衔接等九个方面,要求各省于当年9月底前提交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的结构要求
本提纲明确了各地自查报告需包括基本情况、评估内容和结论、优化调整建议三大部分。各地须系统梳理原有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过程与成果,针对基础数据精度、边界一致性、应划尽划情况以及矛盾冲突进行逐项评估并形成结论,最终提出调入调出方案,并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做好比对,确保图数一致、基础数据真实可靠。
专家团队组建与工作机制
本材料组建了由13名专家组成的评估指导团队,由郭旭东任领衔专家,按区域分为五个小组对口指导各省份开展工作。同时明确了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等多家支撑单位的职责分工,并建立了专家议事协调机制与重大问题请示汇报机制,为评估工作提供全过程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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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125 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与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的函》,旨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的重要指示精神,科学评估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情况,识别存在的矛盾冲突,明确调整规则,确保划定成果权威、科学、可执行。文件强调以保护优先、科学客观为原则,梳理基础数据真实性、划定界线合理性、应划尽划情况及矛盾冲突等关键内容,并提出地方自查与国家核实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同时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和工作进度安排,要求各省于7月15日前报送相关材料。
评估重点内容
梳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时采用的基础数据,确保真实可靠。
分析生态保护红线与自然地貌边界的一致性,实现图、数、实地相一致。
识别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域是否应划入红线。
核实红线与其他控制线交叉冲突情况,提出解决规则和办法。工作实施方式
地方自查通过比对遥感影像数据和实地踏勘,形成自查报告和调整建议。
国家核实通过内业比对和最新数据确认地方自查结果,确保符合国家生态安全格局。 -
陕西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技术规范》DB61/T 1854-2024
本规范规定了陕西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的技术要求,涵盖总体原则、工作组织、评估调整内容及程序等方面。本规范以维护生态功能、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为导向,强调应统筹自然生态的整体性与系统性,充分利用最新国土调查成果与各类基础数据,协同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自然保护地优化及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等工作。本规范明确了评估调整需兼顾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分批分类建立矛盾冲突清单,确保调整后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保障红线划定成果的权威性、科学性与可执行性。
明确评估调整的核心内容与规则
本规范从“应划尽划”识别、矛盾冲突处理、边界一致性修正及碎小图斑优化四个维度展开评估。在“应划尽划”方面,本规范要求衔接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成果,识别极重要和极敏感区域并扣除已冲突的建设与开发部分。在矛盾处理上,本规范规定了正面保留清单与分类型调整规则,允许依法依规调出符合规则的冲突图斑,但强调若调出会严重影响生态功能与格局完整性则不予调整。同时,本规范要求修正锯齿状、偏移等边界问题,并删除一般性碎小图斑,以提升红线区边界的合理性与管理的可操作性。
规范评估调整的工作流程
本规范确立了从资料收集、资料分析、问题整理、实地踏勘到成果编制的完整程序。前期需广泛汇集红线划定成果、国土调查、矿业权及各类规划数据;随后开展资料有效性及矛盾冲突分析,通过叠加分析提取冲突图斑并识别应划未划区域;再借助遥感影像与实地核查对冲突集中区进行重点踏勘与举证材料核实;最终编制技术设计报告、技术报告、工作报告及矢量数据成果,成果要求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格式,确保数据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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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技术要求》赣自然资函〔2024〕131号
本技术要求是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相关部署,指导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而制定的技术规范。本文件立足于“简单、易行、节约”的原则,确立了从工作准备、内业处理、勘界定标到成果汇总入库的完整技术流程,旨在通过科学评估与实地勘查,明晰生态保护红线现状,识别并标识边界图形冲突情况,设立统一规范的电子界桩和标识牌,构建虚实结合的管控体系。本技术要求强调“只标不调”的核心原则,即勘界定标不对现有红线划定成果做任何调整,仅对边界冲突情况进行标记说明,为后续监管和优化提供依据,最终实现向全社会公开红线位置、功能及管控要求的目标,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提供坚实的数据和技术支撑。
工作流程与技术准备
本技术要求明确了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基本勘界定标单元,技术流程涵盖工作准备、内业处理、勘界定标和成果汇总入库四个环节。工作准备阶段需制定工作方案与技术方案,并系统收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基础地理信息及行业基础数据等资料。内业处理是核心环节,包括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现状进行全面分析,梳理其空间分布与土地利用结构,并严格按照分类标准标识边界图形冲突情况。同时,依据均匀分布、拐角拐长控制等原则设置电子界桩点位,通过交通通达性、人为活动聚集区域和重要区域三项分析,科学预设标准与简易两类标识牌的点位。
勘界定标实施与标识物规范
外业工作需制定核查路线,对边界图形冲突情况点位和标准标识牌预设点位进行实地踏勘,核实可视条件与埋设环境,拍摄现场照片并记录。标识牌分为标准标识牌和简易标识牌两种,标准标识牌版面图文并茂地展示红线名称、示意图、主导生态功能及警示标语等信息,并配有二维码供公众扫码获取详情;简易标识牌则以标志和二维码为主,形式更为灵活。所有标识牌实地设立后均需拍照并登记,确保位置准确、信息可查,其设置强调科学性与醒目性,以便有效发挥告知、宣传和警示作用。
成果体系与质量管控
本技术要求规定最终成果由矢量数据、图件、表册、文本及多媒体五类构成。矢量数据包含红线图斑、电子界桩、标识牌和边界图形冲突情况四个核心图层;图件涵盖空间分布图、电子界桩分布图和标识牌点位分布图;文本成果包括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及成果报告等。成果质量检查采取县级百分百自检、市级全面内业检查与不低于百分之十外业抽查、省级重点核查的三级管控体系,对空间参考系、位置精度、属性完整性等质量元素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成果通过验收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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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贯彻落实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实施意见(试行)》赣自然资规〔2019〕4号
本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决策部署,结合江西省实际,构建全省生态安全格局。本意见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遵循科学划定、严格保护、部门协调的原则,明确到2020年完成评估优化与勘界定标,到2035年全面保障生态安全。
划定范围与工作路径
本意见确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范围,涵盖经科学评估的极重要生态功能区、各级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等法定禁止开发区域,以及其他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各类保护地。在划定过程中,明确排除了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耕地、合法矿业权等区域,确保红线科学落地。工作路径上,按照省级统筹、市县落实的机制,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将红线落实到具体地块,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设立统一标识标牌,实现边界清晰、管控精准。
监管体系与管控要求
本意见构建了全链条的监督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统一监管职责。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管理,实行差别化管控,严禁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本意见要求将红线作为综合决策和规划审批的重要基础与前提条件,并通过建立监控预警体系、定期评价制度及严格的考核问责与执法监督机制,实现对红线内生态状况的动态掌握和破坏行为的严肃追责,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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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司 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成果及数据提交要求的函》
本函件由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司与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联合印发,旨在规范全国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成果的提交工作。本函明确要求各省级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同完成评估调整,并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提交矢量数据、调整或划定方案、评估技术报告及工作报告等成套成果。本函对数据格式、坐标系统、高程基准、要素分类编码及属性结构均作出详细规定,强调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衔接自然保护地优化调整,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的科学性、完整性与可操作性,为后续红线勘界定标及监管提供扎实的数据支撑。
成果构成与提交要求
本函规定各省提交的成果须包含加盖公章的纸质公文、材料清单及电子成果。电子成果应涵盖矢量数据与文档数据两大类,矢量数据须采用文件地理数据库格式,文档数据则包括调整或划定方案、评估技术报告及工作报告。所有材料须通过保密硬盘或光盘等安全介质报送,涉密基础数据单独提交至自然资源部。
数据规范与技术要求
本函明确了数据生产的技术基准,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空间要素按专业大类与业务代码进行十位层次码分类,标识码采用省级行政区划代码与顺序号组合的14位结构。属性录入须遵循必填、条件必填与可填的约束条件,面积计算统一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标准分带,以保证全国数据的标准化与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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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晋自然资发〔2023〕38号
本实施意见是我省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要求,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2023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本意见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按照保护优先、底线约束、规划引领、部门协同的思路,以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各类活动,统筹保护与发展,切实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有限人为活动准入与管控
本意见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仅允许九类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包括管护巡护、原住居民生产生活、考古文物保护、森林经营活动、适度旅游宣教、必要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已有设施维护改造、特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生态修复等。涉及新增用地的项目,须在用地审批前编制必须且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论证报告,并取得省政府出具的认定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的项目,由项目立项机关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救灾抢险、测绘调查等不涉及用地审批的活动,由相关主管部门做好管理、评估和生态修复。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与监管职责
本意见对生态保护红线内需逐步退出的矿业权、人工商品林、居民点以及已有水电、风电、光伏设施等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分类处理要求,明确退出时序、补偿安置和生态修复等安排。同时,本意见规定了省政府出具认定意见的申请办理程序,明确了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审查论证路径,并全面落实监管职责,要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的严肃性和不可擅自调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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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通知(试行)》闽自然资发〔2023〕56号
本通知由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联合印发,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底线约束。本通知以“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为原则,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系统构建了从准入管理、审批流程到监管机制的全链条管控体系。本通知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并实行清单管理。同时,本通知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用地、用海用岛审批做出了分类规定,严格规范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和不可避让论证程序,并进一步压实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监管责任。
严格红线管控与准入规则
本通知强调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严禁擅自调整,并严格规定了红线调整的触发条件和报批程序。除国家规定的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和允许占用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必须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在准入管理上,本通知细化了管护巡护、原住居民生产生活、线性基础设施建设等九类有限人为活动准入清单,并要求相关规划和选址选线应科学布局,尽量避让或少占红线,确实无法避让的须进行充分论证以减少不利影响。
规范审批管理与论证程序
本通知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用地、用海用岛审批实施分类管理。对于符合准入清单的有限人为活动,根据是否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用海用岛审批,分别由省政府出具认定意见或由县级政府组织论证作为审批依据。对于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则须开展不可避让论证,并视是否涉及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岛等情形,分别由省、国家层面出具论证意见或报国务院批准。
强化监管责任与执法处置
本通知要求各市、县(区)政府夯实监管主体责任,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通知特别规范了有限人为活动的强度管控和生态修复要求,严令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围海,并对临时用地管理、历史遗留问题退出制定了明确规则。同时,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造成损害的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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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补偿的指导意见》琼自然资规〔2023〕7 号
本意见旨在全面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要求,针对因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而无法继续勘查开采的矿业权,建立依法有序、协商合理的退出补偿机制。本意见明确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强调通过自愿协商、合理补偿的方式化解矛盾,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并同步压实退出矿山的生态修复责任。补偿资金以省、市县级财政为主要来源,按事权财权分别承担,推动矿业活动平稳退出,切实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促进海南生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协同并进。
适用范围与补偿原则
本意见适用于因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无法实施勘查开采活动,由矿业权人主动申请整体退出或核减部分范围的合法有效矿业权。因未获延续许可但经司法裁判或行政复议明确需补偿的情形,可参照执行。补偿遵循权利义务对等、投入补偿平衡的原则,由第三方会计核算机构评估确定金额,并经充分协商后签订退出补偿协议。
补偿内容与核算方式
退出补偿涵盖已缴纳的矿业权价款、勘查投资以及已建开采设施投入等直接损失。探矿权补偿按退出范围内资源储量对应的已缴价款及勘查投资面积比例核算,采矿权补偿则按剩余资源储量对应价款及设施净值核算。财政全额出资项目不予补偿,合作项目按比例核减财政资金部分。矿业权人须完成生态修复义务,否则所需费用从补偿额中核减。
退出程序与资金保障
退出程序由资规部门函告启动,经矿业权人书面申请后报同级政府同意,通过公开选定的第三方机构评估核算,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并报政府批准。协议生效后,资规部门注销证照,督促限期拆除设施、清离人员并同步完成矿山生态修复,验收通过后由政府按协议拨付补偿资金,补偿资金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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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延长《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有效期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5〕14号
本通知旨在延长《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有效期。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经研究决定,将原定试行期至2025年9月1日的该实施意见,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9月1日。本通知明确,在延长期内,若遇法律法规或国家文件出台新规定,则从其新规。
延长实施有效期
本通知核心内容是将山西省2023年印发的《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有效期,在原定两年试行期的基础上进行顺延。此举确保了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定性,使各项管控措施和规范要求得以继续执行,避免出现管理空档期。
明确法规衔接原则
本通知特别规定了法规衔接的适用原则,即在本实施意见延长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层面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性文件,其效力优先于本试行意见。该条款确保了山西省地方性管理规范能够及时响应国家最新要求,保持监管体系的合规性与适应性。
延伸库
规划案例(1)
标准规范(9)
- 江西省《市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成效评估技术规程》DB36/T 2201-2025
- 《生态保护红线监测及保护成效评估技术指南》(报批稿)
-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台账与监管数据库建设》DB15/T 3697-2024
- 《生态保护红线监测及保护成效评估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图斑遥感识别(试行)》HJ 1337-2023
-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数据互联互通接口技术规范》HJ 1294-2023
- 《生态保护红线内人类活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图斑遥感监测(试行)》(征求意见稿)
-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基础调查(试行)》HJ 1140-2020
资讯解读(35)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违法违规问题排查整治的通知》
-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辽自然资发〔2025〕120号
-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的意见(试行)》(草案)
- 河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规〔2024〕5号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湘自资规〔2024〕1号
-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4〕4号
-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鄂自然资发〔2024〕2号
- 湖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
- 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
-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林业局《关于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通知苏》自然函(2023)880号
-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 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 山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 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
-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加强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 内蒙古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内自然资发〔2023〕7号
-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自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3〕1号
-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
-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琼府办〔2022〕31号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解读
- 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过程中的现实问题与优化建议
- 自然资源部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 生态保护红线检测技术规程、本底调查技术指南、生态功能评价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 《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125 号)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
-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高频问答(45)
- 什么是生态保护红线人类活动?
- 求文件原文: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中有关空间矛盾冲突处理规则的补充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458号)
- 存量建设用地被划入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应如何办理建设项目手续
- 耕地被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我要采伐耕地内的林木该如何办理采伐手续?
- 临时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 在69号文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项目可否参照实行规划选址综合论证?不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只涉及规划选址论证、节地评价的项目,能否以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形式将二者合并论证审查,还是节地评价论证必须要单独做?
- 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临时用地如何办理?
- 主体工程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的,改路改沟改渠等如确实难以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是否可以在严格论证前提下与主体工程一同报批?
- 生态保护红线内能不能开展生态旅游
- 村庄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内可以存在道路吗?
- 按最新法规政策,请问生态保护红线内属于自然资源部142文件的10类有限人为活动之一项目,如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是否无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意见?例如航道疏浚清淤类项目如水利主管部门批准是否就可进行施工?
- 双评价与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 如何确定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建设用地审批层级?
- 关于加强过渡期内国土空间规划涉及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 《生态保护红线监测评估预警技术标准》制定修订工作进展情况是什么?
- 地方此次提交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矢量范围与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数据成果中有差异,如何处理?
- 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的完善工作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如何衔接?进度安排和处理规则上如何把握?
- 城镇开发边界与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能否重叠?
- 将符合规则的耕地调出生态保护红线、改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时,附属的沟渠、田间道、田坎等是否可以一并调出生态保护红线?
- 新增的重大项目拟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 是否可将拟占用区域调出生态保护红线?
- 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规则是什么?
- 杭州西湖作为风景名胜区,要不要划进生态保护红线?
- 对于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现有设施,如工业项目如何处置?
- 哪些自然保护地要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
- 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审批流程
- 生态保护红线为什么需要调整优化?
- 为什么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 生态保护红线是什么?其内涵和定义是什么?
- 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管理原则是什么?
- 生态保护红线调入、调出的规定是什么?
- 违法违规批准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如何处理?
- 生态保护红线的正面清单是什么?
- 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变化,生态保护红线是否需要调整?
- 哪些项目可以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审批程序是什么?
- 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原则是什么?
- 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的原则是什么?
-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有什么要求?
- 什么是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城乡建设用地面积?
- 什么是生态保护红线?
- 什么是生态保护红线面积?
- 国土空间规划中生态保护红线如何划定?
- 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的,能确权吗?
- 自然保护地需要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吗?
- 生态红线就是生态保护红线吗?
- 什么是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原则是什么?
专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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