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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8.15-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晋自然资发〔2023〕38号.pdf

2023年8月15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加强山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晋自然资发〔2023〕38号。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9类有限人为活动。具体有限人为活动类型见附件1。生态保护红线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涉及上述区域的,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具有审批权限的相关机构的意见。

内容简述

本实施意见是我省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要求,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2023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本意见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按照保护优先、底线约束、规划引领、部门协同的思路,以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各类活动,统筹保护与发展,切实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有限人为活动准入与管控

本意见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仅允许九类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包括管护巡护、原住居民生产生活、考古文物保护、森林经营活动、适度旅游宣教、必要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已有设施维护改造、特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生态修复等。涉及新增用地的项目,须在用地审批前编制必须且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论证报告,并取得省政府出具的认定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的项目,由项目立项机关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救灾抢险、测绘调查等不涉及用地审批的活动,由相关主管部门做好管理、评估和生态修复。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与监管职责

本意见对生态保护红线内需逐步退出的矿业权、人工商品林、居民点以及已有水电、风电、光伏设施等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分类处理要求,明确退出时序、补偿安置和生态修复等安排。同时,本意见规定了省政府出具认定意见的申请办理程序,明确了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审查论证路径,并全面落实监管职责,要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的严肃性和不可擅自调整性。

影响意义

该实施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山西省在生态保护红线监管领域建立起了一套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制度。该意见通过细化有限人为活动准入清单、明确管控程序、规范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式,为省内生态保护红线的落地实施提供了操作层面的具体依据,有效解决了“红线划定后如何管”的现实问题。该意见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多个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统筹整合,建立起部门协作、上下贯通的工作机制,有利于避免多头管理或监管真空,提升生态保护的整体效能。同时,该意见对矿业权退出、居民搬迁、人工商品林管理等历史问题的处理给出了明确政策路径,兼顾了生态保护与民生保障、社会稳定之间的平衡,体现了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和示范意义。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晋自然资发〔2023〕38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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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晋自然资发〔2023〕38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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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晋自然资发〔2023〕38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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