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4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为划定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建江西省生态安全格局,印发《江西省贯彻落实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实施意见(试行)》赣自然资规〔2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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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9.12.2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贯彻落实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实施意见(试行)》赣自然资规〔2019〕4号.pdf
本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决策部署,结合江西省实际,构建全省生态安全格局。本意见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遵循科学划定、严格保护、部门协调的原则,明确到2020年完成评估优化与勘界定标,到2035年全面保障生态安全。
划定范围与工作路径
本意见确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范围,涵盖经科学评估的极重要生态功能区、各级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等法定禁止开发区域,以及其他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各类保护地。在划定过程中,明确排除了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耕地、合法矿业权等区域,确保红线科学落地。工作路径上,按照省级统筹、市县落实的机制,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将红线落实到具体地块,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设立统一标识标牌,实现边界清晰、管控精准。
监管体系与管控要求
本意见构建了全链条的监督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统一监管职责。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管理,实行差别化管控,严禁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本意见要求将红线作为综合决策和规划审批的重要基础与前提条件,并通过建立监控预警体系、定期评价制度及严格的考核问责与执法监督机制,实现对红线内生态状况的动态掌握和破坏行为的严肃追责,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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