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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自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

微信用户3176法规政策 2023-01-17 22:22:11 1226阅读

2023年1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的有限人为活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及《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和《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进行了修订。经修订后的管理目录适用于我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于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2022年7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琼府办〔2022〕31号)同时废止。经修订后的管理目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一、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准入目录

1  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经依法批准的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活动除外。


二、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内其他区域准入目录

1  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2  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其中,生产生活设施包括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服务于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的住房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交通、水利、污水处理、垃圾储运等基础设施,村庄幼儿园、学校、文化活动室、体育运动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设施农业等生产设施。


3  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4  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


5  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包括:

(1)利用现有闲置房屋改造建设民宿(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

(2)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标识标志牌、旅游骑行道(宽度不大于3米)、步道(宽度不大于2米)、栈道(宽度不大于2米)、观景台、景观雕塑(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生态停车场、公共厕所、休憩休息设施、咖啡厅、零售店、纪念品商店等服务性设施及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共卫生设施,供电、供气、供(排)水设施、通信设施,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等相关的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

(3)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


6  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包括:

(1)公路(含城镇路网及农村道路)、铁路、防洪(潮)堤、桥梁、隧道,电网、光网、油气管网,供水和排水设施(含饮用水取水口、水产养殖取水口、达标尾水排放口及其相关设施),农业灌溉设施,海底管线等设施建设,以及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

(2)输变电、电视塔台、雷达、通讯(信)基站等点状附属设施;

(3)河湖水库、潟湖海湾的堤坝和岸线加固等;

(4)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锚地建设及升级改造等。


7  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

(1)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

(2)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

(3)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

(4)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

(5)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

(6)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

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


8  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包括:

(1)退耕还林、退果还林、退塘还湿、防护林建设、森林灾害综合治理、古树名木树种保护;

(2)矿山生态治理恢复;

(3)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河道和航道疏浚,防洪治涝;

(4)有害生物和外来物种入侵防治;

(5)水土保持、防沙治沙、植被恢复、潟湖整治、海湾整治、岸线整治等综合治理修复;

(6)海域、海岛、海岸线生态修复;珊瑚礁、海草床、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修复工程及渔业增殖放流; 

(7)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相关的建设用地复垦和生态修复。


9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与邻国签署的国界管理制度协定(条约)开展的边界边境通视道清理以及界务工程的修建、维护和拆除工作。


10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开展的其他人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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