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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内自然资发〔2023〕7号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3-08-11 22:45:50 4059阅读

2023年2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以下称142号文件),加强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等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内容如下。


一、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

(一)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应属于142号文件规定的类型。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二)属于142号文件规定的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申请预审时,建设项目申请人应提供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依据和必要性说明,属于有限人为活动的具体类型及相关证明材料。已编制包含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节约集约用地专章的,可不再提供上述材料。

(三)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用地组卷报批前,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请示文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抄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厅视同转办),并附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报告或包含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的节约集约用地专章,专家论证意见等证明材料。涉及自然保护地的,提供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意见,明确是否可以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建设。

自然资源厅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采取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或组织踏勘等方式进一步审核。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自然资源厅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的必备材料。不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由自然资源厅反馈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

(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应属于142号文件规定的国家重大项目。

(二)用地预审阶段,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

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前,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申请(请示文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抄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厅视同转办),明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节约集约和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等,并附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报告。涉及自然保护地的,提供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意见,明确是否可以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建设。

自然资源厅进行审核,属于国家重大项目且材料齐全的,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或组织踏勘。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踏勘论证,原则上组织一次踏勘和专家论证。通过论证的,由自然资源厅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的必备材料。


三、加强生态保护红线临时用地管理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四、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力度

各盟市要切实担负起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认真抓好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数据共享,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抓好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同时,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形成合力,共同守好生态保护红线,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之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试行期间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类型及认定佐证材料要求


1.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项目立项文件等支持性材料。

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住居民村委会证明、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不动产权证书、“一户一宅”证明等依法批准的支持性材料。

3.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自然资源、文物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支持性材料。

4.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支持性材料。

5.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文化旅游部门出具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主管部门出具的科普宣教等支持性材料。

6.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依法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报告及论证意见等支持性材料。

7.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依法批准的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等相关规划及合法勘查开采支持性材料等。

8.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依法批准的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及开展生态修复等支持性材料。

9.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与邻国签署的国界管理制度协定(条约)开展的边界边境通视道清理以及界务工程的修建、维护和拆除工作。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的国界管理制度协定(条约)及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产业政策文件等支持性材料。

10.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产业政策文件等支持性材料。


附件2

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报告编制内容及要求


一、编制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9.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政策文件与技术规范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等。


二、编制要求

(一)编制原则

合法合规。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保护优先。项目布局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最大限度避让生态保护红线。

实事求是。严格按照优化后的项目用地功能区布局,编制不可避让论证报告。

预防与恢复相结合。在分析论证的同时提出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环境不破坏。

(二)编制任务

依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和项目建设情况,论证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和不可避让性。


三、报告编制要求

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前言。简要阐明报告编制依据、目的意义、编制背景、数据来源等。

2.项目基本情况。简要介绍项目建设名称、类型、建设性质(新建或改扩建等)、建设依据、建设地点、投资以及建设必要性、项目用地及节约集约情况,项目动工时间、是否存在违法用地及违法处理情况等。

3.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情况。简要介绍项目涉及旗县(市、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情况。包含生态保护红线功能划分、自然保护地等情况。

4. 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基本情况。详细说明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功能分区、数量以及质量等情况。 

5. 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合法合规性。根据行业规划、项目立项文件等,分析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6.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不可避让性。合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情况,对比项目不同选址方案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功能、数量情况,分析项目选址地形地貌、工程施工地质条件等因素,充分论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不可避让性,并说明是否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7.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和减轻生态环境影响的具体措施。结合项目建设方案,对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施工期和运营期分别带来的生物多样性破坏、水土流失、土壤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缓解措施。

8.结论与建议。总结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合法合规性和不可避让性,提出明确结论。

(二)附图

图件依据自然资源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范(试行)》,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高斯-克吕格投影、1985国家高程基准,以国土变更调查发布使用的最新年度成果和国家统一下发的“三区三线”数据为基础进行制图。图件采用标准分幅图进行表达,可根据项目用地范围调整图件比例尺,确保制图区域内容全部表达在图幅内。附图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位置示意图、设计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图、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方案比选图等。项目用地范围用红色线框表示,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用蓝色线框表示,占用的生态保护红线用黄色线框表示,占用的自然保护地用紫色线框表示。


四、附件材料要求

1.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申请文件。

2.支持性文件,即项目建设依据,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者相关产业政策文件等。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其批复文件等。

4.涉及自然保护地的,提供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的意见,明确是否可以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建设。

5.其他支持性材料。


五、其他要求

(一)报告名称为“XXX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报告”。

(二)报告按封面、内封、目录、正文、附表、附件顺序编排。封面及内封落款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名称及日期。报告双面打印。

(三)同时提供电子数据成果。以电子数据光盘为储存媒介。内容需包括:矢量数据(项目用地范围、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占用自然保护地范围)、栅格数据、文本数据、附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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