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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7.01.25-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pdf

201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

生态空间是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是,我国生态环境总体仍比较脆弱,生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有效手段,是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的有力保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明确通过科学划定和严格保护生态空间,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该意见提出以生态功能重要性和生态环境敏感性为依据,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涵盖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等功能区域及生态脆弱区,旨在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意见强调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强化红线刚性约束,实施严格管控、生态补偿、监测监管等措施,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

重点任务一

明确划定范围,依托“两屏三带”和“一带一链多点”生态安全格局,科学识别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生态敏感脆弱区域,纳入红线范围。

重点任务二

落实边界,结合自然边界、保护地边界、水域延伸边界等,确保红线落地准确、边界清晰,并形成全国“一张图”。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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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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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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