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7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京规自发〔2025〕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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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10.17-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京规自发〔2025〕295号.pdf
本意见围绕北京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构建了涵盖人为活动管控、审查程序与监管机制的全链条制度框架。本意见明确实行分区差别化管控,将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划分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与其他区域,分别适用禁止人为活动与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活动的原则,并细化了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准入情形。同时,本意见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以及免于论证认定等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论证、联合审查与出具认定意见的差异化流程,并明确了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红线的不可避让论证与报批路径。此外,本意见还对临时用地管理、历史遗留问题的稳妥处置作出了规范。
构建分层次的人为活动准入与论证体系
本意见将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人为活动按是否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是否需要办理规划用地手续进行分类,分别设定由市政府、市级部门或区政府出具认定意见的程序。对于原住居民修筑生产生活设施等不新增建设用地和建筑规模的情形,则明确免于论证认定,由相关部门依规管理,形成“严审—简审—免审”的分层管控格局。
确立分类主责的联合审查与意见出具机制
市级主责项目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或城市副中心管委会组织论证审查,区级主责项目由区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具体组织。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红线,须经市级联合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出具意见;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则按项目层级由市或区出具意见,确保审查链条清晰、权责对等。
强化全周期监管与多部门协同责任
本意见要求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实现数据共享,严禁擅自调整红线边界。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园林绿化等部门依职责分工履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并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渠道建设,形成规划传导、用途管制、生态监督、执法问责相结合的长效管理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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