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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4.02-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黑自然资发〔2026〕20号.pdf

2026年4月2日,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黑自然资发〔2026〕20号。

本意见旨在全面落实国土空间规划要求,通过系统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内的人为活动管理、严格占用审批程序及强化全过程监管,筑牢北方生态安全屏障。本意见依据国家相关通知与要素保障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红线内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实行准入清单管控,明确了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临时用地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分类管理流程。同时,本意见严格界定了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与层层论证审批机制,并对临时用地提出必须制定生态恢复方案的硬性要求。在监管层面,本意见强调了规划引领与底线约束,压实市县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构建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多部门协同的监管与执法联动体系,严禁擅自调整红线边界,确保生态功能的完整性与稳定性。

有限人为活动的准入与管控

本意见以附件清单形式明确了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类型,包括原住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修筑、不破坏生态功能的观光旅游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已有的合法线性基础设施维护改造等。对于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允许性活动,本意见构建了由地方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并逐级上报省级政府认定的闭环审批机制,确保在保障民生与基本需求的同时守住生态底线。

占用红线审批与特殊情形处置

针对允许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本意见确立了必须取得省级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的前置要件。同时,本意见细化了涉及占用林地、草地、湿地及自然保护地时的行业征询要求,并引入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作为重要依据,允许在保障生态安全前提下实现线性基础设施无害化穿越,体现了管理的刚性与弹性结合。

多部门协同监管与执法体系

本意见构建了市县党委政府承担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严格履行用途管制与行业监督职能的联防联控体系。在执法层面,本意见要求对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并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以最严格的法治维护生态保护红线的刚性约束。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黑自然资发〔2026〕20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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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黑自然资发〔2026〕20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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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黑自然资发〔2026〕20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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